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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遗嘱律师

大连遗嘱律师-肖平主任律师
肖平主任律师主任律师
执业 24年,帮助过2448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辽宁天姞方律师事务所秉承“以人为本、遵循家庭传统伦理道德,保护老年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促进家庭和谐、关注个人成长”的服务理念,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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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自行撰写遗嘱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自书遗嘱并非必需经过公证程序方能生效。不论遗嘱执行人作出何种决定,均不改变遗嘱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简言之,遗嘱是是否需要进行公证,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之人的个人意志与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未对此予以任何强制性要求。然而需注意的是,经由公证机关认证过的遗嘱内容,应当将其视为认知事实的重要依据,除非存在足够的反对证据足以推翻此份公证文件中的声明内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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