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up one dir, main page]

 
我的位置:首页 > 成都律师 > 按问题找律师 > 成都农村建房纠纷律师

成都农村建房纠纷律师

成都农村建房纠纷律师-刘军锋
刘军锋律师专职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3264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刘军锋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侵权纠纷、离婚继承、公司合伙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 [更多]

15756366797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华律法律咨询

解决法律问题,上华律网

图文咨询
村委批准的厂房能否判定为违建

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首先,村委员会并无权利批准建造厂房。村委会依法可协助村民获取宅基地以供自住,但宅基地仅适用于建设民居,工厂及其他建筑物并不在其使用范围之内。若厂房所占用之地为宅基地且持有宅基证,证明该场所从始至终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建厂,村委会的批准亦无效,毫无疑问将被判定为违章建筑。其次,若欲建立的场地为全村人共有之建设用地,村集体可经出让、承包等方式赋予使用权,此种情况下则可合法建设厂房。在此之前必须先获得镇国土以及建委部门的审批许可,方可顺利施工,否则仍将被认定为非法建筑。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