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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精神病犯罪辩护律师

成都精神病犯罪辩护律师-李小龙
李小龙律师专职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8006人,好评数197,回复速度快

李小龙律师,现任职于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律师信守承诺、敬业执著、办案严谨,擅长办理劳动纠纷,婚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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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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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精神病犯罪辩护律师-陈莉
陈莉律师团队专职刑事律师
执业 27年,帮助过1350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四川省官方认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从业20余年,专注刑事辩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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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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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行为在送受害人就医过程中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

一旦进行了谋杀,尽管送往医院,却未必能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即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者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且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1. 犯罪中止发生于犯罪过程之中。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形态,可能出现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亦或是犯罪的实行阶段。所谓的“犯罪过程中”,即是指犯罪既遂前的整个犯罪过程。而犯罪既遂后的任何主动弥补损失的行为,均非犯罪中止,仅为悔罪之表现;因此,若在杀人既遂后将受害者送至医院,则无法构成犯罪中止。 2. 犯罪中止须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且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及为犯罪创造条件,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自动且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在杀人未果,致受害者重伤之际,若犯罪人悔悟,在完全具备条件将受害者杀害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救治,从而避免了受害者死亡的结果,那么犯罪人的此等行为便构成了犯罪中止;反之,若犯罪人虽采取了积极措施,然而未能避免受害者死亡的结果,或者受害者得以幸存乃是他人救援所致,皆不可视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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