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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知识产权证券化律师

成都知识产权证券化律师-袁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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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各地的法律规定与实践运用方面有何异同?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两者的保护对象迥然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构想或理念,而是表示该构想或理念的特定表现方式;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却是具有新颖性、创新性以及实用价值的发明创造。第二,两者的保护条件大相径庭,著作权并未规定保护的作品必须为首次创作,只需具备真实原创即可;但对同一主题的发明,专利权仅赋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这便是“独创性”与“首创性”保护条件的显著差异。第三,两种权利的产生过程各具特色,著作权通常伴随著作品的创作完工而自动生成,无需进行提前申请或注册登记等繁琐步骤;相反,对于相同内容的多项发明创造,仅能授予其中一项专利,排除了其他拥有相同创新成果的个人享有同等权利的可能,因此必须通过国家行政授权的途径来确定最终的权利归属者。 最后,两者的应用范围也有所区分,著作权主要适用于包括文学、艺术在内的多个领域;专利权则更倾向于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解决方案密切相关。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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