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未验收结算,应依合同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施工方需书面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结算。若发包方拖延,施工方收集施工资料、采购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来证明工程完工及实际工程量。
2.若因发包方原因未验收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可视为已验收,施工方可按合同约定要求结算工程款。
3.协商不成时,施工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由专业机构鉴定工程造价确定工程款数额。
4.施工方要注意诉讼时效,防止丧失胜诉权。建议施工方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妥善保存各类资料,催告时保留书面证据,及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工程未验收结算,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
(2)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施工方书面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结算,这是施工方积极主张权利的方式。
(3)发包方拖延时,施工方收集施工资料、采购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可证明工程完工及实际工程量,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4)因发包方原因未验收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视为已验收,施工方可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是对施工方权益的合理保护。
(5)协商不成,施工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由专业机构鉴定工程造价确定工程款数额,这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提醒:
施工方要留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验收结算事宜。
(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施工方书面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组织验收结算。
(三)发包方拖延验收结算,施工方收集施工资料、采购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工程完工和实际工程量。
(四)因发包方原因未验收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视为已验收,施工方可要求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五)协商不成,施工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由专业机构鉴定工程造价确定工程款数额。
(六)施工方需注意诉讼时效,防止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工程未验收结算问题。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施工方书面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验收结算。
3.发包方拖延,施工方收集施工资料等证据证明完工及工程量。
4.因发包方未验收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视为已验收,施工方可要求结算。
5.协商不成,施工方可仲裁或诉讼,由专业机构鉴定造价。
6.施工方需注意诉讼时效,防止丧失胜诉权。
结论:
工程未进行验收结算,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施工方可书面催告,发包方拖延可收集证据,工程交付使用可视为已验收,协商不成可仲裁或诉讼,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所以工程未验收结算时,若合同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当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施工方书面催告发包方组织验收结算是合理合法的维权开端。若发包方拖延,施工方收集施工资料等证据能证明工程情况,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工程虽未验收但已交付使用,视为已验收,这是为了保障施工方权益,此时施工方按合同要求结算工程款合理。若协商不成选择仲裁或诉讼,专业机构的造价鉴定能确定工程款数额。而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有效维权时间范围,施工方需重视,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如果在工程验收结算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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