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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张家垫村,于2014年05月16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在张志龙带领下,涨富运输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1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
涨富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
330212000396452
发证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4-05-16
经营期限:
2034-05-15
经营状态:
已注销
成立时间:
2014年05月16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 » 鄞州区交通运输
所属城市黄页:
宁波企业网 » 鄞州区 » 鄞州区洞桥镇
顺企编码:
45780159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张家垫村 -
固定电话:
(0574)5625174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张志龙
邮政编码:
31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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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王月琴98%人民币490万元
陆小狗2%人民币10万元

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月琴;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陆小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张志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王月琴;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陆小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08-01
法定代表人变更王月琴张志龙2019-07-03
住所变更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张家垫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张家垫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2017-04-1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744C注册号:********9645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4-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744C注册号:********9645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4-12
住所变更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张家垫村; 邮政编码: 315157; 电话: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张家垫村; 邮政编码: 315157; 电话: ********;2017-04-12

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张志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陆小狗监事

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鄞公路罚[2015]03(41)023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3K+600M进行检查,浙BX287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4.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凯。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横涨到祝家桥。本机关于2015年03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3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23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3-23
鄞公路罚[2016]03(41)0863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10月1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316330212奉化-钱湖18K+200M进行检查,浙BX28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2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2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胡传根。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洞桥到电镀城。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86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10-18
奉公路罚[2015]03(41)0019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江山、董建成在S309江拔线3K+380M进行检查,浙BX289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4.1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1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季维双。装载货物为不可卸载混凝土,从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到奉化。本机关于2015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01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06
奉公路罚[2015]03(41)10025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9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2K+500M进行检查,浙BX289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仲平。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到溪口银泰。本机关于2015年03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3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0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3-23
奉公路罚[2015]03(41)10024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3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2K+500M进行检查,浙BX282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正良。装载货物为混泥土,从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到溪口银泰。本机关于2015年03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3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02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3-23
奉公路罚[2015]03(41)10031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0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2K+250M进行检查,浙BX289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8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8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忠金。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波张富运输有限公司到溪口银泰。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03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4-13
奉公路罚[2015]03(41)10048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7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2K+800M进行检查,浙BX287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5.9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9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曹参凯。装载货物为搅拌水泥,从宁波洞桥到奉化溪口自来水厂。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04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26
奉公路罚[2015]03(41)10049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2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2K+800M进行检查,浙BX287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曹参凯。装载货物为搅拌水泥,从宁波洞桥到奉化溪口自来水厂。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04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26
奉公路罚[2015]03(41)10103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2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2K+500M进行检查,浙BX287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2.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天军。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鄞州到溪口。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1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14
奉公路罚[2015]03(41)0310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03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S309江拔线1K+100M进行检查,浙BX283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冯东华。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鄞州到溪口。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3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4
奉公路罚[2015]03(41)10105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9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2K+500M进行检查,浙BX289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季维双。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鄞州到溪口。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10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14
奉公路罚[2015]03(41)10104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9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2K+500M进行检查,浙BX270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1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1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善松。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鄞州到溪口。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1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14
奉公路罚[2015]03(41)10106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9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2K+500M进行检查,浙BX288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4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杜永洪。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鄞州到溪口。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10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14
奉公路罚[2015]03(41)10199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2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4K+480M进行检查,浙BX287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士祥。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溪口到方桥。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19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1
奉公路罚[2015]03(41)10198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30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4K+480M进行检查,浙BX28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5.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4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焦德收。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溪口到江口。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19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1
奉公路罚[2015]03(41)0510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17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S309江拔线3K+300M进行检查,浙BX288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6.4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4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涨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杜永洪。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鄞州到溪口。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5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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