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65115000391号 |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6月16日16时10分,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来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对浙B.8B237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查验其二级维护卡时,发现该车二级维护卡有效期至2015年3月20日,其实际检测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已经超期2个多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6-16 |
仑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65115000392号 |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6月16日16时10分,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来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对浙B.89312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查验其二级维护卡时,发现该车二级维护卡有效期至2015年3月20日,其实际检测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已经超期2个多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6-16 |
仑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65115000393号 |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6月16日16时10分,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来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对浙B.87593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查验其二级维护卡时,发现该车二级维护卡有效期至2015年3月20日,其实际检测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已经超期2个多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6-16 |
仑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65115000394号 |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6月16日16时30分,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来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对浙B.8B217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查验其二级维护卡时,发现该车二级维护卡有效期至2015年4月2日,其实际检测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已经超期2个多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6-16 |
仑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65115000816号 |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12月21日13时50分,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来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对浙B.8B397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查验其二级维护卡时,发现该车二级维护卡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7日,已经超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12-21 |
鄞公路罚[2015]03(41)0412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横街-少白03K+800M进行检查,浙B8G20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3.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司玉金。装载货物为大米,从镇海到集士港。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41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4-27 |
鄞公路罚[2016]03(41)0233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横街-少白04K+100M进行检查,浙B8B38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凯。装载货物为石粉,从北仑到鄞州。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23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5-04 |
鄞公路罚[2016]03(41)0290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0K+400M进行检查,浙B8P77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0.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飞飞。装载货物为6号沙,从高桥到机场路。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29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5-18 |
鄞公路罚[2016]03(41)0570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2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0K+100M进行检查,浙B80B5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红立。装载货物为工艺品,从北仑到宁波西。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57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7-28 |
象公路罚[2016]03(41)0181号 | | 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25日 象山县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陆俊豪、王昱圆在S19甬台温复线46K+700M进行检查,浙B8Y62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戴港治超站检测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5.5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5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曹强。装载货物为水泥,从金华到象山。本机关于2016年05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象北公路罚告 03(41)018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象山县人民政府/象山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5-25 |
象公路罚[2016]03(41)0257号 | | 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07日 象山县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乾、朱学法在S19甬台温复线46K+700M进行检查,浙B8K8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戴港治超站检测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东林。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宁波到象山。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戴港治超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象北公路罚告 03(41)025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7-07 |
宁公路罚[2015]03(41)0434号 | |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8月25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孔林东、邬显威在S311象西线51K+100M进行检查,浙B8H60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8.9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9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詹红彬。装载货物为瓷砖,从宁波北仑二期码头到宁海。本机关于2015年08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043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或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8-25 |
宁公路罚[2015]03(41)0504号 | |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9月09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日钢、江圳波在X422330226宁海-松岙码头4K+200M进行检查,浙B8R27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1.2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2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豪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赫川茂。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宁海海螺水泥厂到力洋。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05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或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9-10 |
绍市公路罚〔2015〕G17-a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1月15日22时40分驾驶员薛书堂驾驶车牌号为浙B8Y61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集装箱从北仑到绍兴,途经G92高速215K+5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杭甬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06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56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11-17 |
虞公路简罚〔2015〕C198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19日07时26分驾驶员郝川茂驾驶车牌号为浙B8R278/浙B8QW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玉米从镇海到道墟,途经104国道1535K+2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18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68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09-19 |
虞公路罚〔2015〕C1509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07日15时34分驾驶员高志阳驾驶车牌号为浙B8B387/浙B81B7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集装箱从盖北到宁波,途经进港线5K+5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91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91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12-08 |
浙绍虞公路罚〔2016〕A228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29日07时51分驾驶员彭超驾驶车牌号为浙B8B397/浙B88B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集装箱从宁波镇海到上虞道墟,途经人民西路8K+2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90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90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