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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626491B - 用於視力校正之具有一或多個多正焦區域之眼用光學透鏡 - Google Patents

用於視力校正之具有一或多個多正焦區域之眼用光學透鏡 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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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626491B
TWI626491B TW102145192A TW102145192A TWI626491B TW I626491 B TWI626491 B TW I626491B TW 102145192 A TW102145192 A TW 102145192A TW 102145192 A TW102145192 A TW 102145192A TW I626491 B TWI626491 B TW I6264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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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萊恩A 荷登
帕瑪嘉 珊卡瑞格
克勞斯 伊爾曼
法比恩 康拉德
亞瑟 荷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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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萊恩荷登視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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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發明係關於透鏡,製造、設計透鏡之方法及/或使用透鏡之方法,其中效能可藉由在光學區之中心部分中提供一或多個階梯且在光區之外周部分中提供一或多個階梯來改良。在一些實施例中,該透鏡可適用於校正眼睛之折射異常及/或控制眼睛生長。

Description

用於視力校正之具有一或多個多正焦區域之眼用光學透鏡 [交叉引用]
2012年12月10日申請之標題為「Optical Lens for Vision Correction Having One or More Areas of More Positive Power」的澳大利亞臨時申請案第2012905371號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且2013年10月10日申請之標題為「Ophthalmic Optical Lens for Vision Correction Having One or More Areas of More Positive Power」的美國臨時申請案第61/889,189號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
本發明係關於經設計以校正眼睛之折射異常及/或控制眼睛生長及/或另外具有一或多個多正焦區域之眼用光學透鏡,及使用該等眼用光學透鏡設計之方法。本發明亦關於經設計以校正眼睛之折射異常且具有一或多個多正焦區域之眼用光學透鏡。某些實施例可應用於或實現為例如隱形眼鏡、人工晶狀體、角膜蓋體及角膜嵌體,及/或可應用於或用於至少減少眼睛之折射異常(諸如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眼),但關於隱形眼鏡備受關注,尤其提供經設計用於校正近視及/或控制近視進展之隱形眼鏡。某些實施例可應用於或實現為例如隱形眼鏡、人工晶狀體、角膜蓋體及角膜嵌體,及/或可應用於、尤其光學連接至眼睛用於校正老花眼。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適用於或實現為雙焦點及/或多焦點隱形眼鏡。
基本雙焦點或多焦點眼用透鏡(諸如人工晶狀體、角膜蓋體、角膜嵌體或隱形眼鏡)具備具有提供遠距視力之光焦度的光學區中心區域及圍繞中心區域、具有提供近距視力之焦度的環形區域(亦即中心-遠距雙焦點或多焦點)。另一基本雙焦點或多焦點眼用透鏡具備具有提供近距視力之光焦度的光學區中心區域及圍繞中心區域、具有提供遠距視力之焦度的環形區域(亦即中心-近距雙焦點或多焦點)。隱形眼鏡之光學區可大致為瞳孔之大小。瞳孔直徑可在3mm至8mm範圍內變化,且可相應地選擇隱形眼鏡之光學區大小。一些經設計用於控制近視進展或校正老花眼之隱形眼鏡依賴在光學區之至少一個區域中使用與遠距焦度相比相對正之光焦度,其中遠距焦度例如被定義為當眼睛觀看遠距視力物件時向眼睛提供適當折射校正所需之透鏡焦度。一或多個此相對多正焦區域可定位於光學區中心或外周或兩者,其中外周為例如隱形眼鏡之位於距光軸距離比中心區更大處的區及/或具有提供遠距視力之光焦度的區域。
佩戴者經常報導隱形眼鏡之光學區中另一相對正焦之存在會產生削弱視力效能(vision performance/visual performance)之效應。該等效應包括重影、幻影、透過魚缸看(亦即失真)及/或在一些情況下高及低對比度視力降低之主訴。低對比度視力降低亦可以對比度降低形式報導。對比度降低可以對比靈敏度損失形式鑑別及/或量測。
本發明之一目標為提供一種眼用透鏡,其為佩戴者在視力效能之一或多個態樣中產生適合或改良之視力效能。本發明之一目標亦為提供一種眼用透鏡,其為佩戴者產生適合或改良之視力效能,且在光學區中具有與遠距焦度相比之另一相對正焦。本發明之一目標亦為提供一種眼用透鏡,其校正眼睛之折射異常且在光學區中具有一或多個相對正焦區域。本發明之另一目標為提供一種眼用透鏡,其校正眼睛 之折射異常,在光學區中具有與遠距焦度相比之一或多個相對正焦區域,且在視力效能之一或多個態樣中提供適合或改良之視力效能。亦涵蓋此等目標中之一或多者的組合。本發明之一目標亦為提供使用該透鏡之方法。適合或改良之視力效能可為以下一或多者:視力清晰度、重影程度、幻影程度、失真、對比度、對比靈敏度、視力及總視力品質。
先前技術透鏡及方法具有如下缺點,在光區中添加多正焦,則視力效能受影響。如自本文中之論述將變得顯而易見,本發明係關於藉由在光區中由在光區之一或多個區域中使用階梯而提供多正焦來克服及/或改善先前技術之缺點中的至少一者。此產生可用於校正近視及/或控制近視進展之透鏡。此亦產生可用於校正眼睛之折射異常(諸如近視、遠視、散光及/或老花眼)而不實質上影響視力效能之一或多個態樣(例如不實質上改變幻影)的透鏡。此亦產生可用於校正眼睛之折射異常、具有適合或改良之視力效能且控制眼睛生長的透鏡。因此,需要解決本文中所揭示之此等及其他問題之設計方法、使用方法及透鏡。如自本文中之論述將變得顯而易見,本發明係關於克服及/或改善先前技術之缺點中的至少一者。
本說明書中對任何先前技術之提及並不且不應視為如下認可或暗示形式,此先前技術在澳大利亞或其他管轄區形成常見一般知識之一部分,或此先前技術可合理地預期由熟習此項技術者確定、理解及視為相關。
已發現,視力效能之一或多個態樣可藉由在光學區之具有多負與多正光焦度之區域之間的光焦度過渡中提供一或多個階梯、兩個或兩個以上階梯或三個或三個以上階梯來改良。亦已發現,使用具有階梯函數之焦度分佈節制分散圖像,產生積極效應以改良視力效能之一 或多個態樣。適合或改良之視力效能可為以下一或多者:視力清晰度、重影程度、幻影程度、失真、對比度、對比靈敏度、視力及總視力品質。視力清晰度可例如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極好清晰度且10=極差視力清晰度。重影程度可例如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無可觀測之可見圖像重影且10=極其顯著之可見圖像重影。幻影程度可例如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無可觀測之可見圖像相關幻影且10=極其顯著之可見圖像相關幻影。失真可例如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無可觀測之可見圖像失真且10=嚴重可見圖像失真。對比度可例如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極差可見圖像對比度且10=極佳可見圖像對比度。對比靈敏度可例如使用對比靈敏度測試圖表來量測,諸如基於字母之對比靈敏度圖表(例如佩利-羅布森圖表(Pelli-Robson chart))或基於正弦波光柵之對比靈敏度圖表(例如功能視力對比測試(Functional Acuity Contrast Test)或FACT圖表)。視力可例如使用視力測試圖表來量測,諸如斯內倫圖表(Snellen chart)或貝利-洛維圖表(Bailey-Lovie chart),其中該測試可在高照度或低照度下應用,及/或其中該圖表可為高對比度、中對比度或低對比度。總視力品質可例如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極好總視力品質且10=極差總視力品質。
在某些實施例中,視力效能之一或多個態樣可藉由在光學區之中心部分中提供一或多個階梯且在光區之外周部分中提供一或多個階梯而受積極影響或改良。在某些實施例中,視力效能之一或多個態樣可藉由在光學區之中心部分中提供兩個或兩個以上階梯且在光區之外周部分中提供兩個或兩個以上階梯而受積極影響或改良。在某些實施例中,視力效能之一或多個態樣可藉由在光學區之中心部分中提供兩 個或兩個以上階梯且在光區之外周部分中提供三個或三個以上階梯而受積極影響或改良。在某些實施例中,視力效能之一或多個態樣可藉由在光學區之中心部分中提供三個或三個以上階梯且在光區之外周部分中提供三個或三個以上階梯而受積極影響或改良。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等透鏡設計可適用於校正眼睛之折射異常及/或控制眼睛生長。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等透鏡設計可適用於校正近視及控制近視進展。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等透鏡設計可適用於校正老花眼。老花眼為眼睛調節能力的年齡相關之進行性損失,因此對於近距物件產生模糊視力。據說其部分經由眼睛之晶狀體變硬而引起。
本發明之某些實施例提供一種用於校正眼睛之折射異常及控制眼睛生長的眼用光學透鏡,其包括光學區,該光學區具備一個具有光焦度之主要區域及一或多個具有相對於主要區域之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之光焦度的次要區域(包括在主要區域之外周之至少一者),其中在主要區域與一或多個次要區域之間,光焦度實質上在主要區域與一或多個次要區域之間以至少一個階梯、至少兩個階梯或至少三個階梯在多負焦與多正焦之間進行性過渡,其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亦即忽略正負或方向)減小且隨後增加一些量且越過一定距離,該等量及該距離足以在視力效能之一或多個態樣中提供適合或改良之視力效能。透鏡經歷的適合或改良之視力效能可為以下一或多者:視力清晰度、重影程度、幻影程度、失真、對比度、對比靈敏度、視力及總視力品質。視力清晰度可例如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極好清晰度且10=極差視力清晰度。重影程度可例如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無可觀測之可見圖像重影且10=極其顯著之可見圖像重影。幻影程度可例如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無可觀測之可見圖像相關幻影且10=極其顯著之可見圖像相關幻影。失真可例如 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無可觀測之可見圖像失真且10=嚴重可見圖像失真。對比度可例如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極差可見圖像對比度且10=極佳可見圖像對比度。對比靈敏度可例如使用對比靈敏度測試圖表來量測,諸如基於字母之對比靈敏度圖表(例如佩利-羅布森圖表)或基於正弦波光柵之對比靈敏度圖表(例如功能視力對比測試或FACT圖表)。視力可例如使用視力測試圖表來量測,諸如斯內倫圖表或貝利-洛維圖表,其中該測試可在高照度或低照度下應用,及/或其中該圖表可為高對比度、中對比度或低對比度。總視力品質可例如使用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定量之臨床問卷來評估,其中1=極好總視力品質且10=極差總視力品質。
眼用透鏡或眼用系統可為以下一或多者:隱形眼鏡、可為前房人工晶狀體或後房人工晶狀體之人工晶狀體、角膜蓋體及角膜嵌體。
在某些實施例中,主要區域之光焦度經選擇用於近視校正且具有遠距焦度。在一或多個實施例中,在控制近視進展之目標下,配置次要區域且選擇其焦度。近視經由眼睛沿著光軸穩定生長而進展,產生在視網膜前面之焦點。
在一或多個實施例中,選擇主要區域之光焦度以向眼睛提供遠距、中距或近距校正,且次要區域比主要區域具有多正焦。
在一些實施例中,光焦度之該進行性過渡為連續的,程度至少為不具有量值不連續性,而且避免焦度關於透鏡橫穿距離之變化率(亦即一階導數)的不連續性。在一些實施例中,光焦度之進行性過渡為連續或實質上連續的。本文中適合或改良之視力效能意謂以下一或多者:視力清晰度、重影程度、幻影程度、對比度、對比靈敏度、視力及總視力品質。
在一或多個實施例中,在光學區之中心以及外周存在一或多個 次要區域。在某些實施例中,主要區域可隨後為中心與外周次要區域之間的環形。在此等實施例中,可在中心及外周次要區域中之每一者且不包括主要及次要區域中存在至少一個如前述之階梯。藉由使一或多個次要區域定位於光學區之中心,例如可達成不同光學缺陷之同時校正。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定位於主要區域外周之次要區域中存在至少兩個階梯。在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階梯時,階梯之深度及/或高度可各自相等或不相等。階梯之深度及/或高度可例如以透鏡之表面包絡與透鏡之實際表面之間的差異形式量測。在其他實施例中,在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階梯時,階梯之深度及/或高度可為以下一種情況:相等、實質上相等及不相等。
在一或多個實施例中,階梯可包括點或有限部分,其中光焦度之變化率為零,亦即階梯為平坦的。在其他實施例中,變化率在階梯中可逆轉。在一或多個實施例中,階梯可包括點或有限部分,其中光焦度之變化率為零或實質上零,亦即階梯為平坦或實質上平坦的。在其他實施例中,變化率在階梯中可逆轉。
在一些實施例中,光焦度之變化率在階梯之前與之後可類似或相同。在其他實施例中,其在階梯之前與之後可不同。在一些實施例中,在一或多個次要區域與一或多個主要區域之間的焦度過渡中可存在1至5個、2至4個、1至3個、2至3個、2至5個或2至6個徑向隔開之階梯。在一些實施例中,在次要區域之間的焦度過渡中可存在1至5個、2至4個、1至3個、2至3個、2至5個或2至6個徑向隔開之階梯。徑向意謂在朝向或遠離光軸中心之方向上。徑向距離有時可稱為半弦距離。在一些實施例中,在一或多個次要區域或各次要區域中可存在至少2個、3個、4個、5個或6個徑向隔開之階梯。在一些實施例中,在光學部分之中心部分中可存在至少2個或3個徑向隔開之階梯,且在光學部 分之外周部分中可存在至少4個或5個徑向隔開之階梯。在一些實施例中,在光學部分之中心部分中可存在1至2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且在光學部分之外周部分中可存在2至6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在一些實施例中,在光學部分之中心部分中可存在2至3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且在光學部分之外周部分中可存在2至4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在一些實施例中,每毫米透鏡光學部分可存在至少2個或3個徑向隔開之階梯。使用複數個階梯具有例如如下優勢,在視力效能之一或多個態樣中具有適合或改良之視力效能。在某些實施例中,第一焦度過渡及第二焦度過渡具有1至5個、2至4個、1至3個、2至3個、2至5個或2至6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在某些實施例中,其中第一焦度過渡及第二焦度過渡中之至少一者在一或多個次要區域之間或在各次要區域之間具有1至5個、2至4個、1至3個、2至3個、2至5個或2至6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此等階梯亦可存在於其他焦度過渡中。在某些實施例中,在一或多個次要區域之間或在各次要區域之間存在至少2個、3個、4個、5個或6個徑向隔開之階梯。
通常,透鏡光學器件為實質上軸向對稱的。在一些實施例中,透鏡光學器件可為側向不對稱及/或旋轉不對稱的。此等不同對稱性具有不同優勢,例如不對稱透鏡光學器件可部分補償或校正眼睛之某些不對稱光學缺陷或像差。
外周次要區域可在0.5至3mm、1至2mm或1至1.5mm範圍內之半徑處開始。
如本文中所用,除上下文另外要求以外,術語「包含(comprise)」及該術語之變化形式(諸如「包含(comprising)」、「包含(comprises)」及「包含(comprised)」)並不意欲排除其他添加劑、組分、整數或步驟。
12‧‧‧主要區域
14‧‧‧次要區域
14A‧‧‧圓形次要區域
101‧‧‧主要區域
102‧‧‧第一次要區域
103‧‧‧第二次要區域
104‧‧‧第一焦度過渡區域
105‧‧‧第二焦度過渡區域
106‧‧‧第一階梯
107‧‧‧第二階梯
110‧‧‧外周部分
111‧‧‧中心部分
112‧‧‧第一過渡區域
113‧‧‧第一接界
114‧‧‧第二接界
115‧‧‧第二過渡區域
116‧‧‧第四過渡區域
117‧‧‧第四接界
118‧‧‧第三接界
119‧‧‧第三過渡區域
201‧‧‧主要區域
202‧‧‧第一次要區域
203‧‧‧第二次要區域
204‧‧‧第一焦度過渡區域
205‧‧‧第二焦度過渡區域
206‧‧‧第一階梯
207‧‧‧第二階梯
208‧‧‧第三階梯
210‧‧‧外周部分
211‧‧‧中心部分
212‧‧‧第一過渡區域
213‧‧‧第一接界
214‧‧‧第二接界
215‧‧‧第二過渡區域
216‧‧‧第四過渡區域
217‧‧‧第四接界
218‧‧‧第三接界
219‧‧‧第三過渡區域
220‧‧‧第六接界
221‧‧‧第五接界
222‧‧‧第五過渡區域
301‧‧‧主要區域
302‧‧‧第一次要區域
303‧‧‧第二次要區域
304‧‧‧第一焦度過渡區域
305‧‧‧第二焦度過渡區域
306‧‧‧第一階梯
307‧‧‧第二階梯
308‧‧‧第三階梯
310‧‧‧外周部分
311‧‧‧中心部分
312‧‧‧第一過渡區域
313‧‧‧第一接界
314‧‧‧第二接界
315‧‧‧第二過渡區域
316‧‧‧第四過渡區域
317‧‧‧第四接界
318‧‧‧第三接界
319‧‧‧第三過渡區域
320‧‧‧第六接界
321‧‧‧第五接界
322‧‧‧第五過渡區域
401‧‧‧主要區域
402‧‧‧第一次要區域
403‧‧‧第二次要區域
404‧‧‧第一焦度過渡區域
405‧‧‧第二焦度過渡區域
406‧‧‧第一階梯
407‧‧‧第二階梯
409‧‧‧光學區域
410‧‧‧外周部分
411‧‧‧中心部分
501‧‧‧主要區域
502‧‧‧第一次要區域
503‧‧‧第二次要區域
504‧‧‧第一焦度過渡區域
505‧‧‧第二焦度過渡區域
506‧‧‧第一階梯
507‧‧‧第二階梯
510‧‧‧外周部分
511‧‧‧中心部分
512‧‧‧第一過渡區域
513‧‧‧第一接界
514‧‧‧第二接界
515‧‧‧第二過渡區域
516‧‧‧第四過渡區域
517‧‧‧第四接界
518‧‧‧第三接界
519‧‧‧第三過渡區域
606‧‧‧點
607‧‧‧寬度
現將參考附圖僅以實例之方式進一步描述本發明,其中:圖1至4為構成本發明之各別實施例之各別軸向對稱隱形眼鏡的半弦光焦度圖。
圖5為習知隱形眼鏡之一實例的半弦光焦度圖。
圖6說明透鏡之光區之焦度分佈的例示性實施例。
圖7說明透鏡之光區之焦度分佈的例示性實施例。
圖8說明透鏡之光區之焦度分佈的例示性實施例。
圖9說明透鏡之光區之焦度分佈的例示性實施例。
圖10說明透鏡之光區之焦度分佈的例示性實施例。
圖11說明圖10之例示性實施例的光區之焦度分佈之變化率的量值。
本發明參考一或多個實施例進行更詳細描述,其中一些實例說明於附圖中。實例及實施例以說明之方式提供且不應視為限制本發明之範疇。此外,說明或描述為一個實施例之一部分的特徵可單獨用於提供其他實施例,且說明或描述為一個實施例之一部分的特徵可與一或多個其他實施例一起用於提供其他實施例。本發明涵蓋此等變化形式及實施例以及其他變化形式及/或修改。
實施方式中所用之主標題包括在內以便讀者容易參考,且不應用於限制整個本發明或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見之主題。主標題不應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範疇或所主張之限制範圍。
如本文中所用,階梯可定義為例如透鏡上之區域,其中焦度在該區域內單調地變化,如區域內之位置,在該位置內焦度在區域內之變化率之量值(亦即忽略正負或方向)減小且隨後增加。位置內(亦即階梯內)焦度之變化率可為零(亦即焦度沿著階梯為恆定的)或非零(亦即焦度沿著階梯繼續改變但變化率較小)。或者,階梯可定義為例如透 鏡內之位置,其中焦度關於透鏡橫穿距離之一階導數之絕對值減小且隨後增加。
圖1至4為描繪根據一些所揭示之實施例的隱形眼鏡之光學區(半徑4mm)之徑向光焦度的半弦圖。在圖1及2之實施例中,根據預期使用隱形眼鏡之個體之處方,隱形眼鏡之主要區域12定位於中心且具有-3D之近視校正焦度。主要區域因此具有約2.1至2.2mm之直徑。
此中心區域之外周為次要區域14,其中向比中心區域之焦度正性程度大之焦度的光焦度過渡對於圖1實施例產生-1.5D之絕對焦度,且對於圖2實施例產生-0.8D之絕對焦度。焦度以許多階梯連續過渡(亦即不具有量值或變化率之不連續性),其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減小且隨後增加。
主要區域可具有相關主要光焦度,且次要區域可具有相關次要光焦度。在兩個相鄰區域之間可存在焦度過渡。舉例而言,焦度過渡可在主要區域與鄰接次要區域之間。焦度過渡為自一區域之光焦度向相鄰區域之光焦度變化的光焦度變化。舉例而言,在主要光焦度為-3D之主要區域與次要光焦度為+1D之次要區域之間的焦度過渡可以連續方式自接近主要區域-3D向接近次要區域+1D變化。
在圖1實施例中,存在兩個中間階梯:第一者在階梯之前與之後相當銳利及陡,該階梯自身在約0.6mm之寬度或深度內為實質上平坦的,亦即無焦度變化。因此,銳利變化例如意謂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關於透鏡橫穿距離的變化之量值(以折光度/平方毫米或D/mm2表示)可為20D/mm2或更大且可為至多100D/mm2。焦度在階梯之前與之後的變化亦可表示為焦度關於距透鏡光軸距離之一階導數的絕對值,以折光度/平方毫米表示。銳利變化亦可稱為急劇變化。焦度在階梯之前與之後的變化可為平緩的。平緩變化例如意謂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關於透鏡橫穿距離的變化之量值可為10D/mm2或10D/mm2以下。焦度 在階梯之前與之後的變化可為適度的。適度變化例如處於平緩變化與銳利或急劇變化之間。適度變化例如意謂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關於透鏡橫穿距離的變化之量值可在10D/mm2與20D/mm2之間。
在圖1實施例中,第二階梯亦為平坦的但越過約0.25mm之較短寬度或深度,且隨後光焦度不太急劇的增加至在-1.5D之多正焦下在約2.5mm半徑處之平線區。
在圖2實施例中,第一階梯具有較小寬度或深度,且焦度之變化率在兩個階梯之前與之後實質上類似,且在於約3.3mm半徑處在-0.3D下之次要區域平線區之光焦度之前在-1.5D下存在第三階梯。
圖3之實施例在至少兩個方面不同於圖1及2之實施例。首先,在光學區之中心存在圓形次要區域14A,以便主要光焦度為-3D之主要區域減小至約0.5mm寬、以1mm半徑為中心之環形。此中心定位之次要區域14A在自-3D主要光焦度向-2D中心多正次要光焦度之焦度過渡途中具有一個中間階梯。第二差異在於,在此情況下,在自主要區域向外周次要區域14之焦度過渡中,在階梯之間的寬度或半弦距離方面及在階梯之間的光焦度差異方面,階梯之間的間距並不實質上均一,而在其他實施例中可能實質上均一。
圖4說明組合圖1及3之實施例之分佈要素的一實施例。此處,主要區域之遠距焦度為約-1D,但此為在約1.4mm半徑處之狹窄環形區域。
對根據圖4之隱形眼鏡與在主要區域中具有類似遠距焦度但平穩、連續、非階梯式單調增加至0.5D外周焦度之習知隱形眼鏡相比進行初始測試。此等參考隱形眼鏡之半弦焦度分佈描繪於圖5中。選擇四個展現最小圓柱形校正(亦即需要最小散光校正,不超過0.75DC)之個體,且要求其在選配透鏡之後一至四小時評估視力效能之多種要素或態樣。該等個體兩側佩戴各設計且以相同次序對其進行測試。個 體在評估透鏡時執行之任務主要與室內辦公室工作相關。評估包括視力特定問題,包括視力清晰度、幻影程度及整體滿意度。
透鏡之焦度分佈可基於透鏡之設計或可自所製造之透鏡量測。為了量測所製造之透鏡,可使用許多量測系統。量測系統之一些實例包括(但不限於)焦度分佈儀器,諸如SHSOphthalmic(Optocraft Gmbh,德國)、Nimo(Lambda-X,比利時)及Phase Focus Lens Profiler(Phase Focus Ltd,英國)。經適合組態之此等量測系統可用於測定焦度分佈及透鏡焦度分佈中存在之階梯的數目。
視力評估係藉由1至10數值評定量表進行,其中1=極其不清楚/模糊且10=極其清楚/清晰。在遠距視力及近距視力中,習知參考透鏡評定為平均約6,而所用例示性實施例評定為約8。在整體視力中,其分別為5相對於7.5。為了對幻影程度進行報告,量表為1=無幻影且10=嚴重幻影。在參考設計中遠距及近距之幻影獲得約4.5之評定,而該實施例之評定為2.5(亦即較小幻影)。
在整體滿意度中,計分為5相較於7.5,其中所說明之實施例具有較高效能計分。
圖4之透鏡組態導致視力效能相對於圖5之視力效能有可觀測到之主觀改良。
某些實施例係關於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學區,其包含:具有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之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包含以下之至少一個次要區域:至少一個第一光焦度;其中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在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外周,且至少一個第一光焦度比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且其中存在自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向至少一個第一光焦度之第一焦度過渡,該第一焦度過渡具有至少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該等階梯不包括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及至少一個次要區域,且其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中之至少一者而言,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在階梯 前之接界處減小且隨後在階梯後之接界處增加。
實例1
圖6說明透鏡之光區之焦度分佈的一例示性實施例。將光區內之焦度相對於距光區中心之半弦距離繪圖。圖6之實例係關於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區,其包含:具有主要光焦度之主要區域101;中心部分111;中心部分111內具有第一次要光焦度之第一次要區域102;具有自主要區域101向第一次要區域102之第一焦度過渡的第一焦度過渡區域104;外周部分110;外周部分110內具有第二次要光焦度之第二次要區域103;及具有自主要區域101向第二次要區域103之第二焦度過渡的第二焦度過渡區域105;其中根據折射校正之處方選擇主要光焦度,第一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且第二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其中第一焦度過渡包含:第一焦度過渡區域104中之至少第一階梯106,其中焦度自第一次要區域102中之第一次要光焦度向主要區域101中之主要光焦度的變化率急劇變化,意謂例如在第一焦度過渡104內之第一過渡區域112與第一階梯106之間的第一接界113處,焦度之變化率關於透鏡橫穿距離之量值的變化之量值可為20D/mm2或更大,隨後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一焦度過渡104內之第二過渡區域115與第一階梯106之間的第二接界114處急劇變化,及第二焦度過渡區域105中之至少第二階梯107,其中焦度自第二 次要區域103中之第二次要光焦度向主要區域101中之主要光焦度的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105之第三過渡區域119與第二階梯107之間的第三接界118處急劇變化,隨後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105內之第四過渡區域116與第二階梯107之間的第四接界117處急劇變化。在某些實施例中,過渡區域中焦度之變化率關於透鏡橫穿距離之量值可為至少0.5D/mm、1D/mm、2D/mm、4D/mm或8D/mm。
在圖6之例示性實施例中,光區之直徑為8mm(4mm半弦)。在其他實施例中,光區直徑可為至少3mm、5mm、6mm、7mm或8mm。在圖6之例示性實施例中,主要區域101之主要光焦度為平的(亦即0D)。
在某些實施例中,可根據佩戴者之處方選擇主要光焦度。在某些實施例中,主要光焦度可包含球面焦度組分。球面焦度組分可用於校正近視、遠視、老花眼或其組合。主要區域中之球面焦度可選自以下範圍:-20D至+30D、-20D至+20D、-15D至+15D或-10D至+10D。在某些實施例中,主要光焦度可進一步包含圓柱形焦度組分。圓柱形焦度組分可用於校正散光。在某些實施例中,主要區域中之圓柱形焦度可選自以下範圍:-10D至+10D或-5D至+5D。
在圖6之例示性實施例中,中心定位之第一次要區域之直徑為約0.7mm(亦即半弦距離為約0.35mm)且第二次要區域之寬度(半弦距離)為約1.1mm。在某些實施例中,次要區域之寬度可在0mm與2mm、0.1mm與1.75mm或0.2mm與1.5mm之間。
在圖6之例示性實施例中,主要區域101之寬度(半弦距離)為約0.6mm。
在某些實施例中,主要區域之寬度可在0.2mm與2mm、0.3mm與1.75mm或0.4mm與1.5mm之間。
在圖6之例示性實施例中,第一次要區域之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 性程度大1D,且第二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區域之光焦度多2.75D。
在某些實施例中,次要區域之焦度可比主要區域之焦度正性程度大至多5D、4D或3D。在某些實施例中,兩個或兩個以上次要區域之焦度可相同、實質上相同或不同。
在圖6之例示性實施例中,第一階梯106之寬度為約0.2mm,且第二階梯107之寬度為約0.4mm。
在某些實施例中,階梯之寬度可在0mm與1.5mm、0.1mm與1.25mm、0.1mm與1mm或0.15mm與1mm之間。
在圖6之例示性實施例中,第一階梯106之焦度比主要區域101之光焦度正性程度大約0.5D,且第二階梯107之焦度比主要區域101之光焦度多約1.75D。在圖6之例示性實施例中,第一階梯106之焦度比第一次要區域102之光焦度正性程度小約0.5D,且第二階梯107之焦度比第二次要區域103之光焦度小約1D。
在某些實施例中,階梯之焦度可比主要區域之焦度正性程度大至多5D、4D或3D。在某些實施例中,階梯之焦度可比次要區域之焦度正性程度小或負性程度大至多5D、4D或3D。在某些實施例中,兩個或兩個以上階梯之焦度可相同、實質上相同或不同。
在圖6之例示性實施例中,光焦度之變化率之變化在形成第一階梯106之接界113及114處,及光焦度之變化率之變化在形成第二階梯107之接界117及118處為急劇的。
在某些實施例中,當變化率之變化在小於0.3mm、0.25mm、0.2mm或0.15mm之接界寬度內發生時,光焦度之變化率之變化可視為「急劇的」。可出現何等急劇的光焦度之變化率之變化可由透鏡製造製程約束。
實例2
圖10說明透鏡之光區之焦度分佈的一例示性實施例。將光區內 之焦度相對於距光區中心之半弦距離繪圖。圖10之實例係關於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區,其包含:具有主要光焦度之主要區域501;中心部分511;中心部分511內具有第一次要光焦度之第一次要區域502;具有自主要區域501向第一次要區域502之第一焦度過渡的第一焦度過渡區域504;外周部分510;外周部分510內具有第二次要光焦度之第二次要區域503;及具有自主要區域501向第二次要區域503之第二焦度過渡的第二焦度過渡區域505;其中根據折射校正之處方選擇主要光焦度,第一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且第二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其中第一焦度過渡包含:第一焦度過渡區域504中之至少第一階梯506,其中焦度自第一次要區域502中之第一次要光焦度向主要區域501中之主要光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一焦度過渡504內之第一過渡區域512與第一階梯506之間的第一接界513處急劇變化,隨後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一焦度過渡504內之第二過渡區域515與第一階梯506之間的第二接界514處急劇變化,及第二焦度過渡區域505中之至少第二階梯507,其中焦度自第二次要區域503中之第二次要光焦度向主要區域501中之主要光焦度的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505之第三過渡區域519與第二階梯507之間的第三接界518處急劇變化,隨後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505內之第四過渡區域516與第二階梯507之間的第四接界517處急劇變化。
圖11為圖10中所示之例示性實施例的光學區內焦度之變化率的量值之圖。例示性實施例之主要區域501、內部部分511及外部部分510、次要區域502及503、焦度過渡504及505及第一階梯506及第二階梯507亦展示於圖11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為焦度之變化率之絕對值,亦即焦度沿著光區之斜率的絕對值。此可由方程式1描述:
其中X為半弦距離,且P為半弦距離X處之焦度,R為半弦距離X處焦度P之變化率之量值。
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的單位為D/mm(折光度/毫米)。
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的變化之量值(亦即R關於X之導數之絕對值)之單位為D/mm2(折光度/平方毫米)。
在圖10中,第一階梯506的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一過渡區域512與第一階梯506之間的第一接界513處平緩變化,且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二過渡區域515與第一階梯506之間的第二接界514處亦平緩變化。在圖11中,焦度自第一次要區域502接近第一階梯506且隨後離開第一階梯朝向主要區域501之變化率之量值可視為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在第一過渡區域512及第一接界513處降低,隨後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在第二接界514及第二過渡區域515處增加。在例示性實施例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在接界513及514處的變化為平緩的,且就第一接界513而言為約7D/mm2且就第二接界514而言為9D/mm2
在圖10中,第二階梯507的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在第四過渡區域516與第二階梯507之間的第四接界517處急劇變化,且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在第三過渡區域519與第二階梯507之間的第三接界518處更急 劇變化。在圖11中,焦度自第二次要區域503接近第二階梯507且隨後離開第一階梯朝向主要區域501之變化率之量值可視為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在第三過渡區域519及第三接界518處降低,隨後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在第四接界517及第四過渡區域516處增加。在例示性實施例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的變化之量值在接界517及518處為急劇至極急劇的,且就第四接界517而言為約20D/mm2且就第三接界518而言為35D/mm2
在某些實施例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在接界處的變化可為極急劇的且可為至多100D/mm2
因此,在例示性實施例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兩者而言,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減小且隨後增加。亦即,存在點或寬度,其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為局部最小值。在圖11中,對應於第一階梯506之最小值在點606處,且對應於第二階梯507之最小值沿著寬度607。
在某些實施例中,當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沿著焦度過渡減小且隨後增加時,次要區域與主要區域之間的焦度過渡具有階梯。在某些實施例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沿著焦度過渡相繼減小及增加可出現一或多次(亦即焦度過渡具有一或多個階梯)。在某些實施例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沿著焦度過渡的最小值為點、實質上點及寬度中之一者。在某些實施例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沿著焦度過渡的最小值具有0與1mm、0與0.75mm或0與0.5mm之間的寬度。
在某些實施例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在階梯之焦度之變化率的量值之最小值處可在0D/mm至0.75D/mm、0D/mm至0.6D/mm或0D/mm至0.5D/mm或0D/mm至1D/mm之間。
在某些實施例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的變化率在過渡區域與階梯之間的接界處可在1D/mm2至100D/mm2或5D/mm2至50D/mm2之間。
實例3
圖7說明透鏡之光區之焦度分佈的一例示性實施例。將光區內之焦度相對於距光區中心之半弦距離繪圖。圖7之實例係關於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區,其包含:具有主要光焦度之主要區域201;中心部分211;中心部分211內具有第一次要光焦度之第一次要區域202;具有自主要區域201向第一次要區域202之第一焦度過渡的第一焦度過渡區域204;外周部分210;外周部分210內具有第二次要光焦度之第二次要區域203;及具有自主要區域201向第二次要區域203之第二焦度過渡的第二焦度過渡區域205;其中根據折射校正之處方選擇主要光焦度,第一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且第二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其中第一焦度過渡包含:第一焦度過渡區域204中之至少第一階梯206,其中焦度自第一次要區域202中之第一次要光焦度向主要區域201中之主要光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一焦度過渡204內之第一過渡區域212與第一階梯206之間的第一接界213處急劇變化,隨後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一焦度過渡204內之第二過渡區域215與第一階梯206之間的第二接界214處急劇變化,及至少第二階梯207及第三階梯208,其中第二階梯207位於第二焦度過渡區域205內,其中焦度自第二次要區域203中之第二次要光焦度向主要區域201中之主要光焦度之 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205內之第三過渡區域219與第二階梯207之間的第三接界218處急劇變化,隨後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205內之第四過渡區域216與第二階梯207之間的第四接界217處急劇變化,且第三階梯208位於第二焦度過渡區域205內,其中焦度自第二次要區域203中之第二次要光焦度向主要區域201中之主要光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205內之第五過渡區域222與第三階梯208之間的第五接界221處急劇變化,隨後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205內之第三過渡區域219與第三階梯208之間的第六接界220處急劇變化。
在圖7之例示性實施例中,主要區域201之主要光焦度為1.25D。
在某些實施例中,可根據佩戴者之處方選擇主要光焦度。可提供該處方用於校正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眼中之一或多者。
在圖7之例示性實施例中,第一次要區域之直徑為約0.7mm(亦即半弦距離為約0.35mm)且第二次要區域之寬度(半弦距離)為約0.8mm。
在某些實施例中,次要區域之寬度可在0mm與2mm、0.1mm與1.75mm或0.2mm與1.5mm之間。
在圖7之例示性實施例中,第一次要區域202之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1D,且第二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區域201之光焦度大3.25D以上。在圖7之例示性實施例中,第二次要區域203之光焦度進展開始於約4.25D,隨後以正焦朝向外周進行性增加。焦度之該外周進行性增加可減少眼睛生長及/或減小近視進展。
在某些實施例中,次要區域之焦度可為恆定,實質上恆定,進行性增加,進行性減少,經調變(亦即沿著其焦度分佈波動),具有像差特徵(例如球面像差)或其組合。
在圖7之例示性實施例中,內部或中心部分211在自第一次要區域202向主要區域201之第一焦度過渡204中具有階梯206,且外部或外周 部分210在自第二次要區域203向主要區域201之第二焦度過渡205中具有兩個階梯207及208。
在某些實施例中,內部或中心部分或外部或外周部分內之階梯數目可等於或大於1、2、3、4或5個。在某些實施例中,內部部分(意謂例如中心部分)內之階梯數目可等於或大於1、2、3或4個。在某些實施例中,外部部分(意謂例如中心或內部部分外部之部分)內之階梯數目可等於或大於1、2、3、4、5或6個。在某些實施例中,內部或中心部分或外部或外周部分內之階梯數目可在1與6個、1與5個、2與6個、2與5個或2與4個之間。在某些實施例中,內部部分中之階梯數目可等於外部部分中之階梯數目。在某些實施例中,內部部分中之階梯數目與外部部分中之階梯數目可不相等。
在圖7之例示性實施例中,第一次要區域202與主要區域201之間的第一焦度過渡204具有階梯206,且自第二次要區域203向主要區域201之第二焦度過渡205具有兩個階梯207及208。在某些實施例中,焦度過渡內之階梯數目可等於或大於1、2、3、4或5個。
在某些實施例中,相鄰於或接合次要區域之焦度過渡內之階梯數目可等於或大於1、2、3、4、5或6個。在某些實施例中,相鄰於或接合中心定位之次要區域的焦度過渡內之階梯數目可等於或大於1、2、3或4個。在某些實施例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焦度過渡中之階梯數目可相等。在某些實施例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焦度過渡中之階梯數目可不相等。
實例4
圖8說明透鏡之光區之焦度分佈的一例示性實施例。圖8之實例係關於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區,其包含:具有主要光焦度之主要區域301; 中心部分311;中心部分311內具有第一次要光焦度之第一次要區域302;具有自主要區域301向第一次要區域302之第一焦度過渡的第一焦度過渡區域304;外周部分310;外周部分310內具有第二次要光焦度之第二次要區域303;及具有自主要區域301向第二次要區域303之第二焦度過渡的第二焦度過渡區域305;其中根據折射校正之處方選擇主要光焦度,第一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且第二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其中第一焦度過渡包含:第一焦度過渡區域304中之至少第一階梯306,其中焦度自第一次要區域302中之第一次要光焦度向主要區域301中之主要光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一焦度過渡304內之第一過渡區域312與第一階梯306之間的第一接界313處變化,隨後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一焦度過渡304內之第二過渡區域315與第一階梯306之間的第二接界314處變化,及至少第二階梯307及第三階梯308,其中第二階梯307位於第二焦度過渡區域305內,其中焦度自第二次要區域303中之第二次要光焦度向主要區域301中之主要光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305內之第三過渡區域319與第二階梯307之間的第三接界318處變化,隨後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305內之第四過渡區域316與第二階梯307之間的第四接界317處變化,且第三階梯308位於第二焦度過渡區域305內,其中焦度自第二次要區域303中之第二次要光焦度向主要區域301中之主要光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305內之第五過渡區域322與第三階梯308之間的第五接界321處 變化,隨後焦度之變化率在第二焦度過渡305內之第三過渡區域319與第三階梯308之間的第六接界320處變化。
在圖8之例示性實施例中,主要區域301之焦度為約-2D,且光焦度進展以正焦朝向外周進行性增加。焦度之該外周進行性增加可在視力效能之一或多個態樣中產生有效或改良之視力效能。舉例而言,可在主要區域中包括球面像差以校正、減小或操縱組合之眼睛與眼用透鏡之像差。球面像差之該種例示性包括可改良視力清晰度、對比度、對比靈敏度、視力及總視力品質或其組合。
在某些實施例中,主要區域之焦度可為恆定,實質上恆定,進行性增加,進行性減少,經調變(亦即沿著其焦度分佈波動),具有像差特徵(例如球面像差)或其組合。
在圖8之例示性實施例中,第一階梯306、第二階梯307及第三階梯308之焦度在各階梯內並不恆定。
在某些實施例中,階梯內之焦度分佈可為恆定或實質上恆定或進行性變化的。在階梯之焦度進行性變化的某些實施例中,在階梯之寬度內焦度之變化可在0與0.2D、0與0.15D或0與0.1D之間。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階梯具有進行性變化之焦度分佈的某些實施例中,兩個或兩個以上階梯之間的焦度分佈之變化率可相等或不相等。
在圖8之例示性實施例中,沿著第一焦度過渡304及第二焦度過渡305之焦度分佈為單調的。
單調意謂在焦度過渡自一個區域向另一區域(例如在第一次要區域與主要區域之間)減小時,焦度分佈沿著在焦度過渡內包括階梯之焦度過渡減小或恆定或實質上減小或實質上恆定。相反地,在焦度過渡自一個區域向另一區域(例如自主要區域向第二次要區域)增加時,單調意謂焦度分佈沿著在焦度過渡內包括階梯之焦度過渡增加或恆定或實質上增加或實質上恆定。在某些實施例中,焦度過渡將具有單調 焦度分佈。
在圖8之例示性實施例中,光焦度之變化率之變化在形成第一階梯306之接界313及314處,及光焦度之變化率之變化在形成第二階梯307之接界317及318處為不太急劇及/或更平緩的。
在某些實施例中,當變化率之變化在0.15與1mm、0.25與0.75mm或0.3與0.5mm之間的接界寬度內發生時,光焦度之變化率之變化可視為「平緩的」。
實例5
圖9說明透鏡之光區之焦度分佈的一例示性實施例。圖9之實例係關於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區,其包含:具有主要光焦度之主要區域401;中心部分411;中心部分411內具有第一次要光焦度之第一次要區域402;具有自主要區域401向第一次要區域402之第一焦度過渡的第一焦度過渡區域404;外周部分410;外周部分410內具有第二次要光焦度之第二次要區域403;及具有自主要區域401向第二次要區域403之第二焦度過渡的第二焦度過渡區域405;其中第一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且第二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其中第一焦度過渡包含:第一焦度過渡區域404中之至少第一階梯406,及第二焦度過渡區域405內之至少第二階梯407,且主要區域401包含具有與主要區域不同之光焦度的光學區域 409。
在圖9之例示性實施例中,主要區域401之焦度為約-2.5D,且具有光焦度比主要焦度正性程度大約0.75D之環形光學區域409。該種光學區域可提供改良之近距視力以便校正老花眼及/或減少眼睛生長及/或減少近視進展。
在某些實施例中,主要區域可具有一或多個光焦度不同或實質上不同於主要區域之光學區域。在某些實施例中,主要區域可具有一或多個光焦度比主要區域正性程度大或實質上正性程度大之光學區域。在主要區域可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光學區域之某些實施例中,主要區域內之兩個或兩個以上光學區域之光焦度可為相等、實質上相等或不同。
某些實施例係關於透鏡之除該等用途以外的用途,該等用途包含或涵蓋侵襲性步驟,該侵襲性步驟表示對人類或動物身體之實質性物理干預,其需要執行專業醫療專門技術且即使當在所需專業照護及專門技術下執行時亦留下實質性健康風險,例如包含以下步驟之用途:將透鏡引入人類或動物眼睛中及/或表面上,使由人類或動物眼睛包含之透鏡的光學特徵侵襲性變化及/或永久地變形,或替換由人類或動物眼睛包含之透鏡的至少一部分。
其他例示性非限制性實施例
所主張之主題的其他優勢將自以下例示性實施例變得顯而易見。
實例A1. 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學區,其具備具有光焦度之主要區域及一或多個次要區域;其中一或多個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定位於主要區域外周;其中一或多個次要區域具有相對於主要區域之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之光焦度; 其中在主要區域與一或多個次要區域之至少一個區域之間,光焦度以至少一個階梯在多負焦與多正焦之間進行性過渡,該至少一個階梯不包括主要區域及一或多個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其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減小且隨後增加。
實例A2. 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學區,其包含:具有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之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具有第一光焦度之第一次要區域;及具有第二光焦度之第二次要區域;其中第一次要區域及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在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外周,且第一及第二光焦度比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且其中在相鄰主要區域與次要區域之間,焦度以至少一個階梯自主要光焦度向相鄰次要區域之次要光焦度過渡,該至少一個階梯不包括主要及次要區域中之主要及次要焦度,其中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減小且隨後增加。
實例A3. 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學區,其包含:具有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之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包含以下之至少兩個次要區域:具有第一光焦度之第一次要區域及具有第二光焦度之第二次要區域;其中第一次要區域及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在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外周,且第一及第二光焦度比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其中焦度以至少一個階梯自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向第一光焦度及第二光焦度中之至少一者過渡,該至少一個階梯不包括至少一個主 要光焦度及第一及第二光焦度,其中當至少一個主要區域與第一次要區域及第二次要區域中之一者相鄰時,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急劇減小且隨後急劇增加。
實例A4. 一種用於校正眼睛之折射異常及控制眼睛生長的眼用透鏡,其包括光學區,該光學區具備具有光焦度之主要區域及一或多個具有相對於主要區域之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之光焦度的次要區域(包括在主要區域之外周之至少一者),其中在主要區域與次要區域之間,光焦度以至少一個階梯在多負焦與多正焦之間進行性過渡,該至少一個階梯不包括主要及次要區域,其中焦度之變化率之量值減小且隨後增加一些量且越過一定距離,該等量及該距離足以改良透鏡經歷之視力效能。
A5. 如實例A1至A3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用於校正眼睛之折射異常。
A6. 如實例A1至A3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用於校正眼睛之折射異常及控制眼睛生長。
A7. 如實例A1至A6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成大大0.5D至3.5D、0.75D至2.5D或1D至2.5D之間。
A8. 如實例A1至A6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次要光焦度比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至少0.5D、0.75D、1D、2D、2.5D、3D或3.5D。
A9. 如實例A1至A8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主要區域之寬度為約0.2mm、0.5mm、1mm、2mm、3mm、4mm或5mm。
A10. 如實例A1至A8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主要區域之寬度在0.2mm至5mm、0.5至1mm、0.5mm至2mm、0.5mm至3mm、1mm至4mm或2mm至4mm之間。
A11. 如實例A1至A10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中心次要區域之寬度在0mm至3mm、0.5mm至3mm、1mm至2.5mm或2mm至2.5mm之間。
A12. 如實例A1至A11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一個階梯之寬度為約0.1mm、0.2mm或0.3mm。
A13. 如實例A1至A11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兩個階梯之寬度為約0.1mm、0.2mm或0.3mm。
A14. 如實例A1至A11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三個階梯之寬度為約0.1mm、0.2mm或0.3mm。
A15. 如實例A1至A11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四個階梯之寬度為約0.1mm、0.2mm或0.3mm。
A16. 如實例A1至A11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一個階梯之寬度為約0.1mm、0.2mm或0.3mm。
A17. 如實例A1至A11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兩個階梯之寬度為約0.1mm、0.2mm或0.3mm。
A18. 如實例A1至A11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三個階梯之寬度為約0.1mm、0.2mm或0.3mm。
A19. 如實例A1至A11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四個階梯之寬度為約0.1mm、0.2mm或0.3mm。
A20. 如實例A1至A19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一或多個階梯之光焦度之進行性過渡的變化率單調地增加。
A21. 如實例A1至A19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一或多個階梯之光焦度之進行性過渡的變化率單調地減小。
A22. 如實例A1至A21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一或多個階梯之至少一部分光焦度的變化率為平坦或實質上平坦的。
A23. 如實例A1至A21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一或多個階 梯之至少一部分光焦度的變化率為零或實質上平坦的。
A24. 如實例A1至A23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一或多個階梯之至少一部分光焦度的變化率為急劇的,且在小於0.3mm、0.25mm、0.2mm或0.15mm之接界寬度內發生。
A25. 如實例A1至A23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一或多個階梯之至少一部分光焦度的變化率為平緩的,且在0.15與1mm、0.25與0.75mm或0.3與0.5mm之間的接界寬度內發生。
A26. 如實例A1至A25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用於校正近視及控制近視進展。
A27. 如實例A1至A25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用於校正以下眼睛之折射異常中的一或多者: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眼。
A28. 如實例A1至A27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為隱形眼鏡。
A29. 如實例A1至A27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為人工晶狀體。
A30. 如實例A1至A29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改良視力效能。
A31. 如實例A1至A29中一或多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改良以下一或多者:視力清晰度、重影程度、幻影程度、失真、對比度、對比靈敏度、視力及總視力品質。
A32. 一種校正近視及控制近視進展之方法,其使用如實例A1至A29中一或多項之透鏡。
A33. 一種校正以下眼睛之折射異常中的一或多者之方法: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眼,其使用如實例A1至A29中一或多項之透鏡。
A34. 一種改良視力效能之方法,其使用如實例A1至A29中一或 多項之透鏡。
A35. 一種改良以下一或多者之方法:視力清晰度、重影程度、幻影程度、失真、對比度、對比靈敏度、視力及總視力品質,其使用如實例A1至A29中一或多項之透鏡。
實例B1. 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區,其包含:具有至少第一焦度分佈之至少一個內部部分及具有至少第二焦度分佈之至少一個外部部分;其中至少一個內部部分之第一焦度分佈具有至少第一階梯,第一階梯在任一側上以第一接界及第二接界為界,第一焦度分佈在第一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一變化且在第二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二變化,且至少一個外部部分之第二焦度分佈具有至少第二階梯,第二階梯在任一側上以第三接界及第四接界為界,第二焦度分佈在第三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三變化且在第四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四變化。
B2. 如實例B1之眼用透鏡,其中具有至少第一階梯之至少一個內部部分具有一與六個、一與五個、二與五個或二與四個之間的階梯。
B3. 如實例B1或B2之眼用透鏡,其中具有至少第一階梯之至少一個內部部分具有一與六個、一與五個、二與五個或二與四個之間的階梯。
B4. 如實例B1至B2或B3之眼用透鏡,其中焦度之變化率在接界處的變化為急劇的。
B5. 如實例B1至B2或B3之眼用透鏡,其中焦度之變化率在接界處的變化為平緩的。
B6. 如實例B1至B4或B5之眼用透鏡,其中階梯內之焦度符合以下一或多者:恆定、實質上恆定、減小及增加。
B7. 如實例B1至B5或B6之眼用透鏡,其中第一階梯內之焦度與第二階梯內之焦度相等、實質上相等或不相等。
B8. 如實例B1至B6或B7之眼用透鏡,其中階梯之寬度在0mm與1.5mm、0.1mm與1.25mm、0.1mm與1mm或0.15mm與1mm之間。
B9. 一種校正近視及控制近視進展之方法,其使用如實例B1至B8中一或多項之透鏡。
B10. 一種校正以下眼睛之折射異常中的一或多者之方法: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眼,其使用如實例B1至B8中一或多項之透鏡。
B11. 一種改良視力效能之方法,其使用如實例B1至B8中一或多項之透鏡。
B12. 一種改良以下一或多者之方法:視力清晰度、重影程度、幻影程度、失真、對比度、對比靈敏度、視力及總視力品質,其使用如實例B1至B8中一或多項之透鏡。
實例C1. 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學區,其包含:具有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之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包含以下之至少兩個次要區域:具有第一光焦度之第一次要區域及具有第二光焦度之第二次要區域;其中第一次要區域及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在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外周,且第一及第二光焦度比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且其中存在自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向第一光焦度、具有至少第一 階梯之第一焦度過渡及自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向第二光焦度、具有至少第二階梯之第二焦度過渡,該等階梯不包括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及第一及第二次要區域,且其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中之至少一者而言,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減小且隨後增加。
C2. 如實例C1之眼用透鏡,其中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急劇減小且隨後急劇增加。
C3. 如實例C1之眼用透鏡,其中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平緩減小且隨後平緩增加。
C4. 如實例C1至C2或C3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一個主要區域之寬度在0.2mm與2mm、0.3mm與1.75mm或0.4mm與1.5mm之間。
C5. 如實例C1至C3或C4之眼用透鏡,其中第一及第二光焦度比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至多5D、4D或3D之量。
C6. 如實例C1至C4或C5之眼用透鏡,其中第一次要區域及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的寬度在0mm與2mm、0.1mm與1.75mm或0.2mm與1.5mm之間。
C7. 如實例C1至C5或C6之眼用透鏡,其中第一焦度過渡及第二焦度過渡中之至少一者具有一與六個、一與五個、二與六個、二與五個或二與四個之間的階梯。
C8. 如實例C1至C6或C7之眼用透鏡,其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中之至少一者而言,寬度在0mm與1.5mm、0.1mm與1.25mm、0.1mm與1mm或0.15mm與1mm之間。
C9. 如實例C1至C7或C8之眼用透鏡,其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中之至少一者而言,焦度可比主要區域之焦度正性程度大至多5D、4D或3D。
C10. 如實例C1至C8或C9之眼用透鏡,其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中之至少一者而言,焦度比第一次要區域及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 一者的焦度正性程度小至多5D、4D或3D。
C11. 一種校正近視及控制近視進展之方法,其使用如實例C1至C10中一或多項之透鏡。
C12. 一種校正以下眼睛之折射異常中的一或多者之方法: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眼,其使用如實例C1至C10中一或多項之透鏡。
C13. 一種改良視力效能之方法,其使用如實例C1至C10中一或多項之透鏡。
C11. 一種改良以下一或多者之方法:視力清晰度、重影程度、幻影程度、失真、對比度、對比靈敏度、視力及總視力品質,其使用如實例C1至C10中一或多項之透鏡。
D1. 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區,其包含:具有至少第一焦度分佈之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及具有至少第二焦度分佈之至少一個外周部分;其中至少一個中心部分之第一焦度分佈具有至少第一階梯,第一階梯在任一側上以第一接界及第二接界為界,第一焦度分佈在第一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一變化且在第二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二變化,且至少一個外周部分之第二焦度分佈具有至少第二階梯,第二階梯在任一側上以第三接界及第四接界為界,第二焦度分佈在第三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三變化且在第四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四變化。
D2. 如實例D1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具有一至六個、一至五個、二至五個、二至六個、二至四個、三至五個或三至六個之間的階梯。
D3. 如實例D1或D2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具有至少兩個、三個、四個、五個階梯。
D4. 如前述實例D1至D3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一個外周部分具有一至六個、一至五個、二至五個、二至四個、三至五個或三至六個之間的階梯。
D5. 如前述實例D1至D4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一個外周部分具有至少兩個、三個、四個或五個階梯。
D6. 如前述實例D1至D5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焦度之變化率在一或多個接界處的變化為急劇的。
D7. 如前述實例D1至D6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焦度之變化率在一或多個接界處的變化為平緩的。
D8. 如前述實例D1至D7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一或多個階梯內之焦度為以下一或多者:恆定、實質上恆定、減小及增加。
D9. 如前述實例D1至D8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第一階梯內之焦度與第二階梯內之焦度相等、實質上相等或不相等。
D10. 如前述實例D1至D9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一或多個階梯之寬度在0mm與1.5mm、0.1mm與1.25mm、0.1mm與1mm或0.15mm與1mm之間。
D11. 如前述實例D1至D10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一或多個階梯之寬度為至少0.1mm、0.15mm、0.25mm、0.5mm、1mm或1.25mm。
D12. 如前述實例D1至D11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用於校正近視及/或控制近視進展。
D13. 如前述實例D1至D12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用於校正老花眼。
D14. 如前述實例D1至D13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一 個外周部分具有至少4或5個徑向隔開之階梯,且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具有至少2或3個徑向隔開之階梯。
D15. 如前述實例D1至D13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一個外周部分具有2至6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且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具有1至2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
D16. 如前述實例D1至D13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一個外周部分具有2至4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且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具有2至3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
E17. 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學區,其包含:具有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之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包含以下之至少兩個次要區域:具有第一光焦度之第一次要區域及具有第二光焦度之第二次要區域;其中第一次要區域及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在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外周,且第一及第二光焦度比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且其中存在自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向第一光焦度、具有至少第一階梯之第一焦度過渡及自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向第二光焦度、具有至少第二階梯之第二焦度過渡,該等階梯不包括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及第一及第二次要區域,且其中就至少一個第一階梯及至少一個第二階梯而言,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在階梯前之接界處減小且隨後在階梯後之接界處增加。
E18. 如實例E17之眼用透鏡,其中就階梯而言,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在階梯前之接界處按以下方式中之一或多者減小:適度、急劇及平緩,且隨後在階梯後之接界處按以下方式中之一或多者增 加:適度、急劇及平緩。
E19. 如實例E17至E18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在階梯前之接界處急劇減小且隨後在階梯後之接界處急劇增加。
E20. 如實例E17至E18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在階梯前之接界處平緩減小且隨後在階梯後之接界處平緩增加。
E21. 如實例E17至E18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在階梯前之接界處適度減小且隨後在階梯後之接界處適度增加。
E22. 如實例E17至E21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至少一個主要區域之寬度在0.2mm與2mm、0.3mm與1.75mm或0.4mm與1.5mm之間。
E23. 如實例E17至E22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第一及第二光焦度比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至多5D、4D或3D之量。
E24. 如實例E17至E23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第一次要區域及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的寬度在0mm與2mm、0.1mm與1.75mm或0.2mm與1.5mm之間。
E25. 如實例E17至E24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第一焦度過渡及第二焦度過渡中之至少一者具有一與六個、一與五個、二與六個、二與五個或二與四個之間的階梯。
E26. 如實例E17至E25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第一焦度過渡及第二焦度過渡中之至少一者具有1至5個、2至4個、1至3個、2至3個、2至5個或2至6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
E27. 如實例E17至E26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第一焦度過渡及第二焦度過渡具有1至5個、2至4個、1至3個、2至3個、2至5個或 2至6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
E28. 如實例E17至E27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第一焦度過渡及第二焦度過渡中之至少一者在一或多個次要區域之間或在各次要區域之間具有1至5個、2至4個、1至3個、2至3個、2至5個或2至6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
E29. 如實例E17至E28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在一或多個次要區域之間或在各次要區域之間存在至少2、3、4、5或6個徑向隔開之階梯。
E30. 如實例E17至E29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中之至少一者而言,寬度在0mm與1.5mm、0.1mm與1.25mm、0.1mm與1mm或0.15mm與1mm之間。
E31. 如實例E17至E30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中之至少一者而言,焦度比主要區域之焦度多正至多5D、4D或3D。
E32. 如實例E17至E30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而言,焦度比主要區域之焦度正性程度大至多5D、4D或3D。
E33. 如實例E17至E32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中之至少一者而言,焦度比第一次要區域及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的焦度正性程度小至多5D、4D或3D。
E34. 如實例E17至E32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而言,焦度比第一次要區域及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的焦度正性程度小至多5D、4D或3D。
E35. 如實例E17至E32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就第一階梯及第二階梯而言,焦度比第一次要區域及第二次要區域之焦度正性程度小至多5D、4D或3D。
E36. 如實例E17至E35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用於校正近視及/或控制近視進展。
E37. 如實例E17至E35中至少一項之眼用透鏡,其中透鏡用於校正老花眼。
應理解,本說明書中所揭示及定義之本發明延伸至由文本或圖式提及或明顯之個別特徵中的兩者或兩者以上之所有替代性組合。所有此等不同組合構成本發明之各種替代性態樣。

Claims (37)

  1. 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區,其包含:一主要區域;及具有至少第一焦度分佈之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及具有至少第二焦度分佈之至少一個外周部分;其中該主要區域係位於該至少一個中心部分,並具有小於該至少一個中心部分之該第一焦度分佈與該至少一個外周部分之該第二焦度分佈之一光焦度;其中該至少一個中心部分之該第一焦度分佈具有至少第一階梯,該第一階梯在任一側上以第一接界及第二接界為界,該第一焦度分佈在該第一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一變化且在該第二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二變化,且該至少一個外周部分之該第二焦度分佈具有至少第二階梯,該第二階梯在任一側上以第三接界及第四接界為界,該第二焦度分佈在該第三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三變化且在該第四接界處具有焦度之變化率的第四變化。
  2.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具有一至六個、一至五個、二至五個、二至六個、二至四個、三至五個或三至六個之間的階梯。
  3. 如請求項1或2之眼用透鏡,其中該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具有至少兩個、三個、四個、五個階梯。
  4.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至少一個外周部分具有一至六個、一至五個、二至五個、二至四個、三至五個或三至六個之間的階梯。
  5.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至少一個外周部分具有至少兩個、三個、四個或五個階梯。
  6.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焦度之變化率在該等接界中之一或多者處的變化為急劇的。
  7.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焦度之變化率在該等接界中之一或多者處的變化為平緩的。
  8.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等階梯中之一或多者內之焦度為以下一或多者:恆定、實質上恆定、減小及增加。
  9.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第一階梯內之焦度與該第二階梯內之焦度相等、實質上相等或不相等。
  10.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等階梯中之一或多者之寬度在0mm與1.5mm、0.1mm與1.25mm、0.1mm與1mm或0.15mm與1mm之間。
  11.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等階梯中之一或多者之寬度為至少0.1mm、0.15mm、0.25mm、0.5mm、1mm或1.25mm。
  12.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透鏡用於校正近視及/或控制近視進展。
  13.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透鏡用於校正老花眼。
  14.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至少一個外周部分具有至少4或5個徑向隔開之階梯,且該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具有至少2或3個徑向隔開之階梯。
  15.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至少一個外周部分具有2至6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且該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具有1至2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
  16. 如請求項1之眼用透鏡,其中該至少一個外周部分具有2至4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且該至少一個中心部分具有2至3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
  17. 一種眼用透鏡,其包含:光學區,其包含:具有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之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包含以下之至少兩個次要區域:具有第一光焦度之第一次要區域及具有第二光焦度之第二次要區域;其中該至少一個主要區域係位於該第一次要區域及該第二次要區域之間,且其中該第一次要區域及該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定位於該至少一個主要區域中心,且該第一及該第二光焦度比該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且其中存在自該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向該第一光焦度、具有至少第一階梯之第一焦度過渡及自該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向該第二光焦度、具有至少第二階梯之第二焦度過渡,該等階梯不包括該至少一個主要區域及該第一及該第二次要區域,且其中就至少一個該第一階梯及至少一個該第二階梯而言,該等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在該階梯前之接界處減小且隨後在該階梯後之接界處增加。
  18.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就該等階梯而言,該等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在該階梯前之該接界處按以下方式中之一或多者減小:適度、急劇及平緩,且隨後在該階梯後之該接界處按以下方式中之一或多者增加:適度、急劇及平緩。
  19.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等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在該階梯前之該接界處急劇減小且隨後在該階梯後之該接界處急劇增加。
  20.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等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在該階梯前之該接界處平緩減小且隨後在該階梯後之該接界處平緩增加。
  21.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等焦度過渡之變化率之量值在該階梯前之該接界處適度減小且隨後在該階梯後之該接界處適度增加。
  22.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至少一個主要區域之寬度在0.2mm與2mm、0.3mm與1.75mm或0.4mm與1.5mm之間。
  23.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第一及該第二光焦度比該至少一個主要光焦度正性程度大至多5 D、4 D或3 D之量。
  24.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第一次要區域及該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的寬度在0mm與2mm、0.1mm與1.75mm或0.2mm與1.5mm之間。
  25.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第一焦度過渡及該第二焦度過渡中之至少一者具有一與六個、一與五個、二與六個、二與五個或二與四個之間的階梯。
  26.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第一焦度過渡及該第二焦度過渡中之至少一者具有1至5個、2至4個、1至3個、2至3個、2至5個或2至6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
  27.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第一焦度過渡及該第二焦度過渡具有1至5個、2至4個、1至3個、2至3個、2至5個或2至6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
  28.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第一焦度過渡及該第二焦度過渡中之至少一者在該等次要區域中之一或多者之間或在各次要區域之間具有1至5個、2至4個、1至3個、2至3個、2至5個或2至6個之間的徑向隔開之階梯。
  29.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在該等次要區域中之一或多者之間或在各次要區域之間存在至少2、3、4、5或6個徑向隔開之階梯。
  30.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就該第一階梯及該第二階梯中之至少一者而言,該寬度在0mm與1.5mm、0.1mm與1.25mm、0.1mm與1mm或0.15mm與1mm之間。
  31.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就該第一階梯及該第二階梯中之至少一者而言,該焦度比該主要區域之焦度正性程度大至多5 D、4 D或3 D。
  32.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就該第一階梯及該第二階梯而言,該焦度比該主要區域之焦度正性程度大至多5 D、4 D或3 D。
  33.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就該第一階梯及該第二階梯中之至少一者而言,該焦度比該第一次要區域及該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的焦度正性程度小至多5 D、4 D或3 D。
  34.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就該第一階梯及該第二階梯而言,該焦度比該第一次要區域及該第二次要區域中之至少一者的焦度正性程度小至多5 D、4 D或3 D。
  35.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就該第一階梯及該第二階梯而言,該焦度比該第一次要區域及該第二次要區域之焦度正性程度小至多5 D、4 D或3 D。
  36.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透鏡用於校正近視及/或控制近視進展。
  37. 如請求項17之眼用透鏡,其中該透鏡用於校正老花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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