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581725B - 香味吸嚐器 - Googl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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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本發明係關於一種具有使氣溶膠源霧化之霧化部之香味吸嚐器。
以往,已知有一種用以吸嚐香味之香味吸嚐器。例如,香味吸嚐器係具有從入口連續至出口之空氣流路;及配置在空氣流路內,且使氣溶膠源霧化之霧化部(例如專利文獻1、2)。
(專利文獻)
專利文獻1:WO2014/085719
專利文獻2:WO2014/130772
第1特徵係一種香味吸嚐器,該香味吸嚐器係具備:殼體,係具有從入口連續至出口之空氣流路;以及霧化部,係在不伴隨氣溶膠源之燃燒的情況下使前述氣溶膠源霧化;前述空氣流路之至少一部分,係屬於從前述霧化部產生之氣溶膠的流路的氣溶膠流路,前述空氣流路
之整體的透氣阻力為25mmAq以下。
第2特徵係在第1特徵中,香味吸嚐器係具備開關,該開關係在使用者未進行吸嚐動作時不會對前述霧化部供給電源輸出,而在使用者進行吸嚐動作時對前述霧化部供給電源輸出。
第3特徵係在第2特徵中,香味吸嚐器具備:輸出依前述使用者之吸嚐動作而變化之回應值的感測器。前述開關係依據由前述感測器輸出之回應值而動作。
第4特徵係在第3特徵中,前述殼體係包含:收容前述霧化部之第1殼體;以可裝卸於前述第1殼體之方式構成,且收容用以蓄積供給至前述霧化部之電力之電源的第2殼體;前述感測器係收容在前述第2殼體,並且設置在比前述電源更靠近前述第1殼體側之處。
第5特徵係在第4特徵中,前述入口係設置在前述感測器與前述霧化部之間。
第6特徵係在第3特徵至第5特徵中之任一特徵中,前述殼體係具有:設置在比前述感測器更靠近前述入口之處及與前述出口相同之側的第1空洞;及設置在比前述感測器更靠近前述入口之處及與前述出口相反之側的第2空洞;前述第1空洞及前述第2空洞係以不會在前述殼體內彼此連通之方式區隔。
第7特徵係在第3特徵至第6特徵中之任一特徵中,為了判定是否以不對前述霧化部供給電源輸出之方式使前述開關動作而與前述回應值相比較之結束臨限
值,係比為了判定是否以對前述霧化部供給電源輸出之方式使前述開關動作而與前述回應值相比較之開始臨限值更大。
第8特徵係在第2特徵中,香味吸嚐器具備由使用者所操作之操作介面,前述開關係依據對前述操作介面之操作而動作。
第9特徵係在第1特徵至第8特徵中之任一特徵中,前述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為15mmAq以下。
第10特徵係在第1特徵至第9特徵中之任一特徵中,前述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為2mmAq以上8mmAq以下。
第11特徵係在第1特徵至第10特徵中之任一特徵中,前述空氣流路係包含:通過前述霧化部之第1空氣流路;及不會通過前述霧化部之第2空氣流路;前述入口係包含:用以將空氣導入至前述第1空氣流路之第1入口;以及用以將空氣導入至前述第2空氣流路之第2入口;前述出口係包含:從前述第1空氣流路導出空氣之第1出口;及從前述第2空氣流路導出空氣之第2出口;前述第2入口係與前述第1入口不同,前述第2入口係構成為可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與前述氣溶膠流路相連通,或是未與前述氣溶膠流路相連通而與前述第2出口相連通。
第12特徵係在第11特徵中,從前述第2入口流入之空氣的量係從前述出口流出之空氣的量之50%以
上。
第13特徵係在第11特徵或第12特徵中,前述殼體係包含:至少收容前述霧化部之吸嚐器殼體;以及至少收容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的香味源的匣子殼體;前述吸嚐器殼體係具有以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可連通於前述氣溶膠流路之方式構成之前述第2入口,前述匣子殼體係形成前述第2空氣流路之至少一部分。
第14特徵係在第13特徵中,前述匣子殼體係以沿著預定方向插入至前述吸嚐器殼體之方式構成,前述匣子殼體係具有形成在與前述吸嚐器殼體隣接之外側面的第1凹陷部分,前述第1凹陷部分係在前述預定方向中與前述第2入口相對應之位置,於與前述預定方向正交之剖面連續成環狀,且構成前述第2空氣流路之一部分。
第15特徵係在第11特徵或第12特徵中,前述殼體係包含:至少收容前述霧化部之吸嚐器殼體;以及至少收容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之香味源的匣子殼體,前述吸嚐器殼體係具有不與前述氣溶膠流路相連通而與前述第2出口相連通之前述第2入口。
第16特徵係在第15特徵中,前述匣子殼係以沿著預定方向插入至前述吸嚐器殼體之方式構成,前述匣子殼體係具有形成在與前述吸嚐器殼體隣接之外側面的第2凹陷部分,前述第2凹陷部分係在前述預定方向與前述第2入口相對應之位置,於與前述預定方向正交之剖面
連續成環狀。
第17特徵係在第11特徵或第12特徵中,前述殼體係包含:至少收容前述霧化部之吸嚐器殼體;以及至少收容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的香味源之匣子殼體;前述第2入口係在前述匣子殼體包含有於前述預定方向朝比前述吸嚐器殼體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延伸之匣子突出部分之情形時,設置在前述匣子突出部分,或是在前述吸嚐器殼體包含有於前述預定方向朝比前述吸嚐器殼體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延伸之吸嚐器突出部分之情形時,設置在前述吸嚐器突出部分。
第18特徵係在第11特徵至第17特徵中之任一特徵中,香味吸嚐器係具備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的香味源,前述第2入口係設置在比前述香味源更靠近前述第2出口側之處。
第19特徵係在第1特徵至第18特徵中之任一特徵中,香味吸嚐器係具備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的香味源,前述氣溶膠流路係包含:通過前述香味源而將氣溶膠導引至前述出口側之第1氣溶膠流路;以及與前述第1氣溶膠流路不同之第2氣溶膠流路;前述第2氣溶膠流路中之氣溶膠的減少率,係比前述第1氣溶膠流路中之氣溶膠的減少率小。
第20特徵係在第19特徵中,前述第2氣溶膠流路係以不通過前述香味源之方式而將氣溶膠導引至前述出口側之流路。
第21特徵係在第1特徵至第20特徵中之任一特徵中,香味吸嚐器係具備香味源單元,該香味源單元具有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出口側之處的香味源,前述殼體係具有沿著預定方向而延伸之形狀,前述香味源單元係以將前述氣溶膠流路區隔成前述入口側之第1空間與前述出口側之第2空間的方式配置在前述殼體內,露出在前述第1空間及前述第2空間之至少任一方的前述香味源單元之面積,係比在與前述預定方向正交之剖面由前述殼體之內周所規定之剖面積更大。
第22特徵係在第21特徵中,前述香味源單元係沿著前述預定方向區隔前述第1空間及前述第2空間,前述香味源單元係具有:露出在前述第1空間及前述第2空間之第1壁體;以及連續在前述第1壁體之第2壁體;前述第1壁體係由具透氣性之構件所構成,前述第1壁體之外表面的面積係比前述第2壁體之外表面的面積更大。
第23特徵係在第1特徵至第22特徵中之任一特徵中,前述香味吸嚐器係以將前述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可變地設為25mmAq以下之方式構成。
在上述之特徵中,前述入口與前述感測器之間的距離亦可為20mm以下。前述入口與前述感測器之間的距離較佳為15mm以下,更佳為10mm以下。
10‧‧‧電源
20‧‧‧感測器
30‧‧‧按鈕
50‧‧‧控制電路
51‧‧‧抽吸開關
52‧‧‧電源開關
53‧‧‧控制部
80‧‧‧入口
100‧‧‧香味吸嚐器
105‧‧‧第1空洞
106‧‧‧第2空洞
110‧‧‧吸嚐器主體
110B‧‧‧吸嚐器貫通孔
110X‧‧‧吸嚐器殼體
110P‧‧‧貯存器
111‧‧‧霧化單元
111Q‧‧‧芯
111R‧‧‧霧化部
111X‧‧‧第1筒體
112‧‧‧電裝單元
112A‧‧‧入口
112X‧‧‧第2筒體
130‧‧‧匣子
130A、130A1‧‧‧出口
130B、130B2、130B4‧‧‧匣子貫通孔
130B1、130B3‧‧‧匣子凹陷部分
131‧‧‧匣子殼體
132‧‧‧香味源
133A‧‧‧篩網
133B‧‧‧濾片
134‧‧‧內體
135‧‧‧外體
136‧‧‧肋條
137‧‧‧空隙
140A‧‧‧第1氣溶膠流路
140B‧‧‧第2氣溶膠流路
201、202‧‧‧壁體
204‧‧‧第1空間
205‧‧‧第2空間
208、209‧‧‧限制部
212A至211D‧‧‧第2壁體
211A、211B‧‧‧第1壁體
A‧‧‧預定方向
L‧‧‧距離
第1圖係表示第1實施形態之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的圖。
第2圖係表示第1實施形態之霧化單元111的圖。
第3圖係表示第1實施形態的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之區塊構成的圖。
第4圖係表示第1變更例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的圖。
第5圖係表示第2變更例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的圖。
第6圖係表示第2變更例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的圖。
第7圖係表示第3變更例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的圖。
第8圖係表示第3變更例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的圖。
第9圖係表示第3變更例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的圖。
第10圖係表示第4變更例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的圖。
第11圖係表示第6變更例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的圖。
第12圖係表示第7變更例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的圖。
第13圖係表示第8變更例之感測器20的圖。
第14圖係表示第9變更例之匣子130之圖。
第15圖係表示第9變更例之匣子130之圖。
第16圖係表示第9變更例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之圖。
第17圖係表示變更例10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之圖。
第18圖係表示變更例10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之圖。
第19圖係用以說明實驗結果之圖。
第20圖係用以說明實驗結果之圖。
第21圖係用以說明實驗結果之圖。
第22圖係用以說明實驗結果之圖。
以下,就實施形態加以說明。此外,在以下的圖示之記載中,在相同或類似之部分,標示相同或類似的符號。但是,圖示為示意性的,應留意各尺寸的比率等可能與實際者不同的情況。
因此,具體的尺寸等應參酌以下的說明來判斷。再者,當然在圖示相互之間亦包含有相互的尺寸之關係與比率不同之部分。
[實施形態之概要]
在上述背景技術下,發明者等經過精心檢討結果,看出一種能源的損失,亦即使用者在口腔內使氣溶膠滯留之抽吸動作中,從滯留在口腔內的氣溶膠洩漏到口腔外,產
生氣溶膠源的損失及氣溶膠源的霧化所需之能源的損失(以下,綜合上述現象將之稱為氣溶膠的損失)。並且,發明者等經過精心檢討結果,看出使用者進行抽吸動作的要因為空氣流路的通氣阻力。
實施形態之香味吸嚐器具備殼體以及霧化部,殼體具有從入口連續到出口之空氣流路,而霧化部係不引起氣溶膠源的燃燒而將前述氣溶膠源予以霧化,至於前述空氣流路之至少一部分係從前述霧化部產生之氣溶膠的流路,而前述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為25mmAq以下。
在實施形態中,由於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為25mmAq以下,故使用者不易進行使氣溶膠滯留在口腔內的抽吸動作,而容易進行直接的抽吸動作(以下,直接抽吸)。因此,透過降低氣溶膠的損失,可抑制香氣味道的降低。
[第1實施形態]
(香味吸嚐器)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之香味吸嚐器加以說明。第1圖係表示第1實施形態之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的圖。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係用以抽吸香氣味道成分之器具,該器具具有沿著從非吸入口端朝吸入口端的方向之預定方向A而延伸之形狀。第2圖係表示第1實施形態之霧化單元111的圖。再者,以下,應留意將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簡稱為香味吸嚐器100。
如第1圖所示,香味吸嚐器100具有吸嚐器主體110與匣子(cartridge)130。
吸嚐器主體110構成香味吸嚐器100的主體,具有可連接匣子130之形狀。具體而言,吸嚐器主體110具有吸嚐器殼體110X,而匣子130被連接在吸嚐器殼體110X的吸入口側端。吸嚐器主體110具有霧化單元111與電裝單元112,其中該霧化單元111係以不引起氣溶膠源的燃燒而將氣溶膠源予以霧化之方式所構成。霧化單元111及電裝單元112被收容在吸嚐器殼體110X。
在第1實施形態中,霧化單元111具有構成吸嚐器殼體110X的一部分之第1筒體111X(亦即第1殼體)。霧化單元111係如第2圖所示,具有貯存器(reservoir)111P與芯(wick)111Q以及霧化部111R。貯存器111P、芯111Q及霧化部111R係收容在第1筒體111X。第1筒體111X具有沿著預定方向A而延伸之筒狀形狀(例如,圓筒形狀)。貯存器111P保持氣溶膠源。例如,貯存器111P係由樹脂網狀物等的材料所構成的多孔質體。芯111Q係吸取保持在貯存器111P的氣溶膠源之氣溶膠抽吸部的一例。例如,芯111Q係由玻璃纖維所構成。霧化部111R係將被芯111Q吸取之氣溶膠源予以霧化。霧化部111R係例如由以預定間距被捲繞在芯111Q之發熱電阻器(例如,電熱線)所構成。
氣溶膠源為甘油或丙二醇等的液體。氣溶膠源例如如上述,被由樹脂網狀物等的材料構成的多孔質體
所保持。多孔質體亦可由非菸草材料所構成,或亦可由菸草材料來構成。此外,氣溶膠源亦可包含有含有尼古丁成分等之香味源。或氣溶膠源亦可不包含有含有尼古丁成分等的香味源。氣溶膠源亦可包含有含有尼古丁成分以外的成分之香味源。或氣溶膠源亦可不包含有含有尼古丁成分以外的成分之香味源。
在第1實施形態中,作為霧化單元111,例示有透過加熱將氣溶膠源予以霧化之加熱類型的單元。但是,霧化單元111亦可具有將氣溶膠源予以霧化的功能,或亦可為利用超音波將氣溶膠源予以霧化之超音波類型的單元。
電裝單元112具有吸嚐器殼體110X的一部分之第2筒體112X(亦即第2殼體)。在第1實施形態中,電裝單元112具有入口112A。從入口112A流入之空氣係如第2圖所示,被引導到霧化單元111(霧化部111R)。詳細而言,電裝單元112具有電源10與感測器20與按鈕30以及控制電路50。這些電源10、感測器20,按鈕30及控制電路50係被收容在第2筒體112X。第2筒體112X具有沿著預定方向A延伸之筒狀形狀(例如,圓筒形狀)。
電源10例如為鋰離子電池。電源10儲存香味吸嚐器100的動作所需之電力。例如,電源10儲存供應給感測器20及控制電路50之電力。再者,該電源10也儲存供應給霧化單元111(霧化部111R)之電力。
感測器20係用以檢測使用者之吸嚐動作的感
測器(吸嚐感測器、流量感測器、壓力感測器等)。感測器20係輸出依從非吸口端往吸口端吸嚐之空氣(亦即使用者之吸嚐動作)而變化之回應值。
按鈕30係以從香味吸嚐器100的外側朝內側推壓之方式所構成。在實施形態中,按鈕30係被設置在香味吸嚐器100的非吸入口端,且從非吸入口端朝吸入口端之方向(亦即,預定方向A)壓入之方式而構成。例如,按鈕30經過預定次數被連續壓入時,香味吸嚐器100的電源被投入。再者,香味吸嚐器100的電源於進行抽吸動作之後經過預定時間後被切斷。
控制電路50控制香味吸嚐器100的動作。具體而言,控制電路50控制對霧化單元111(霧化部111R)之電源輸出。
匣子130係以可連接在構成香味吸嚐器100之吸嚐器本體100之方式構成。匣子130係在從入口(在第1實施形態中為上述之入口112A)連續至出口(在第1實施形態中為後述之出口130A)的空氣流路上,設置在比霧化單元111更靠近出口(吸口)側之處。換言之,匣子130在物理空間上並不一定要設置在比霧化單元111更靠近出口(吸口)側之處,只要在空氣流路上設置在比霧化單元111更靠近出口(吸口)側之處即可。亦即,在第1實施形態中,「出口(吸口)側」亦可視為與吸嚐動作中之空氣之流動之「下游」同義,「非吸口側」亦可視為與吸嚐動作之空氣之流動之「上游」同義。
具體而言,上述匣子130具有匣子殼體131與香味源132與篩網133A以及濾片133B。此外,匣子130具有設置在吸入口之出口130A。
匣子殼體131具有沿著預定方向A而延伸之筒狀形狀(例如,圓筒形狀)。匣子殼體131收容香味源132。在此,匣子殼體131以沿著預定方向A被插入在吸嚐器殼體110X的方式所構成。
香味源132係設置在從入口112A連續到出口130A之空氣流路上比霧化單元111更靠近出口130A(吸入口)側。香味源132將香氣味道成分供應給從氣溶膠源產生之氣溶膠。換言之,透過香味源132被供應給氣溶膠之香氣味道成分即被運送到出口130A(吸入口)。
在第1實施形態中,香味源132係由原料片所構成,該原料片係將香氣味道成分供應給從霧化單元111產生的氣溶膠。原料片的大小最好在0.2mm以上1.2mm以下。並且,原料片之大小最好為0.2mm以上0.7mm以下。構成香味源132之原料片的大小愈小,比表面積愈增大,故容易從構成香味源132之原料片釋放香氣味道成分。因此,於將所欲量之香氣味道成分供應給氣溶膠時,可抑制原料片的量。作為構成香味源132之原料片而言,可使用將菸絲、菸草原料形成為粒狀之成形體。但是,該香味源132亦可為將菸草原料形成為薄片狀之成形體。再者,構成香味源132之原料片亦可由菸草以外之植物(例如,薄荷、草本植物等)來構成。亦可將薄荷腦等之香料供應給
香味源132。
在此,構成香味源132之原料片例如可藉由使用依據JIS Z 8801之不鏽鋼篩網,且依據JIS Z 8815之篩分而得到。例如,藉由使用具有0.71mm的篩孔開度之不鏽鋼篩網,且利用乾燥式及機械式的震盪法經過20分鐘將原料片予以篩分,而得到通過具有0.71mm的篩孔開度之不鏽鋼篩網的原料片。接著,藉由使用具有0.212mm之篩孔開度的不鏽鋼篩網,且利用乾燥式及機械式的震盪法經過20分鐘將原料片予以篩分,而去除通過具有0.212mm的篩孔開度之不鏽鋼篩網的原料片。亦即,構成香味源132之原料片係通過規定上限之不鏽鋼篩網(篩孔開度=0.71mm),而不通過規定下限之不鏽鋼篩網(篩孔開度=0.212mm)的原料片。因此,實施形態中,構成香味源132的原料片之大小的下限係依規定下限之不鏽鋼篩網的篩孔開度而定義。此外,構成香味源132之原料片的大小之上限係依規定上限之不鏽鋼篩網的篩孔開度而定義。
在第1實施形態中,香味源132為具有鹼性的pH之菸草源。菸草源的pH最好比7大,更好是在8以上。藉由將pH設為比7更大,可利用氣溶膠將從菸草源產生之香氣味道成分有效地予以取出。藉此方式,於將所欲量之香氣味道成分供應給氣溶膠時,可抑制菸草源的量。另一方面,菸草源的pH最好為14以下,更佳的是10以下。藉由將pH設為14以下,可更有效地抑制造成香味吸嚐器100(例如,匣子130或吸嚐器主體110)之損壞(腐
蝕等)。
此外,應留意從香味源132產生之香氣味道成分透過氣溶膠被搬送,而不必對香味源132本身加熱。
篩網133A係朝著香味源132且在非吸入口側上以塞住匣子殼體131的開口之方式而設置,而濾片133B係朝著香味源132且在吸入口側上以塞住匣子殼體131的開口之方式而設置。篩網133A具有構成香味源132之原料片不通過之程度的篩孔大小。篩網133A的篩孔大小例如具有0.077mm以上0.198mm以下之篩孔開度。濾片133B由具有通氣性之物質所構成。濾片133B例如最好是醋酸纖維濾片。濾片133B具有構成香味源132之原料片不通過之程度的篩孔大小。
在第1實施形態中,吸嚐器主體110之吸嚐器殼體110X及匣子殼體131構成具有從入口112A連續到出口130A之空氣流路的殼體。空氣流路之至少一部分(亦即,第2圖所示之霧化部111R的下游側之流路)係從霧化單元111產生之氣溶膠的流路。
在上述之實施形態中,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在25mmAq以下。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最好為15mmAq以下。更佳的是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在2mmAq以上8mmAq以下。通氣阻力愈小,使用者在口腔內愈難進行使氣溶膠滯留之抽吸動作,而愈容易進行直接的抽吸動作(直接抽吸)。此外,應留意1mmAq相當於9.80665Pa。
在此,通氣阻力係利用依據ISO 6565-1997 Draw resistance of cigarettes and pressure drop of filter rods之方法來測量。具體而言,通氣阻力係從空氣流路的上游側按照香味吸嚐器100、差壓計、質量流量控制器、真空泵浦之順序連接各裝置之同時,而被定義為利用真空泵浦且以1050ml/sec抽吸時之壓力損失。
再者,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最好是0.5mmAq以上。並且,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最好是上述感測器20可檢測抽吸動作之程度的值以上。
(區塊構成)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之香味吸嚐器的區塊構成加以說明。第3圖係第1實施形態之香味吸嚐器100的區塊構成之圖。
如第3圖所示,控制電路50具有抽吸開關51與電源開關52以及控制部53。
抽吸開關51係使用者進行抽吸動作時切換為啟動狀態,而使用者沒進行抽吸動作時切換為關閉狀態之開關。具體而言,抽吸開關51被連接在用以檢測使用者之抽吸動作的感測器20,且根據感測器20所輸出之回應值進行動作。亦即,抽吸開關51係於回應值表示正進行抽吸動作之意思時切換為啟動狀態。另一方面,該抽吸開關51係於回應值表示沒進行抽吸動作之意思時切換為關閉(off)狀態。
上述電源開關52係於投入非燃燒型香味吸嚐
器100之電源時切換為啟動(on)狀態,而切斷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的電源時切換為關閉(off)狀態。具體而言,電源開關52被連接在按鈕30,且按鈕30經過預定次數被連續壓入時切換為啟動狀態。另一方面,電源開關52具有計時器,於進行抽吸動作後經過預定時間時切換為關閉狀態。
上述控制部53係在開啟著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之電源的狀態下,控制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具體而言,該控制部53控制對霧化部111R之電源輸出。控制部53係於使用者進行著抽吸動作時,亦即,抽吸開關51在啟動狀態時,對霧化部111R供應電源輸出。另一方面,該控制部53於使用者沒進行抽吸動作時,亦即,抽吸開關51在關閉狀態時,不對霧化部111R供應電源輸出。亦即,抽吸開關51的用途係於使用者沒進行抽吸動作時不對霧化部111R供應電源輸出,而於使用者進行著抽吸動作時對霧化部111R供應電源輸出之開關。
在此,電源輸出的大小係在對霧化部111R連續施加電壓之情形,以對霧化部111R所施加之電壓的值來定義。另一方面,電源輸出的大小係在對霧化部111R間歇性地施加電壓之情形(脈衝控制)中,以對霧化部111R所施加之電壓的值、脈衝寬度及脈衝間隔之至少其中的一個參數來定義。
在此,結束臨限值係比開始臨限值大。結束臨限值係為了判定是否以不對霧化部111R供給電源輸出
之方式來使吸嚐開關51動作,而與從感測器20輸出之回應值相比較之臨限值,亦即是為了判定是否將吸嚐開關51設為關閉而與回應值相比較之臨限值。另一方面,開始臨限值係為了判定是否以對霧化部111R供給電源輸出之方式來使吸嚐開關51動作,而與從感測器20輸出之回應值相比較的臨限值,亦即是為了判定是否將吸嚐開關51設為啟動而與回應值相比較之臨限值。依據該特徵,由於結束臨限值比開始臨限值大,因此即使在停止對霧化部111R進行電源輸出之供給之後,由於實際之吸嚐動作繼續進行,因此氣溶膠流路中之氣溶膠的滯留或凝縮會被抑制,且氣溶膠之損失亦被抑制。另一方面,由於開始臨限值比結束臨限值小,因此在開始進行實際之吸嚐動作之後,迅速地開始對霧化部111R進行電源輸出之供給。
(作用及功效)
第1實施形態中,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為25mmAq以下,故使用者不容易進行使氣溶膠滯留在口腔內之抽吸動作,而容易進行直接的抽吸動作(直接抽吸)。因此,藉由降低氣溶膠的損失,可抑制香氣味道的降低。
[第1變更例]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的第1變更例加以說明。以下,主要就第1實施形態之不同點加以說明。
在第1變更例中,空氣流路係包含:通過霧化部111R之第1空氣路;及不會通過霧化部111R之第2空氣流路。入口係包含:對第1空氣流路導入空氣之入口
112A(第1入口);以及對第2空氣流路導入空氣之入口80(第2入口)。出口係包含:從第1空氣流路導出空氣之出口130A(第1出口);及從第2空氣流路導出空氣之出口130A(第2出口)。入口80(第2入口)係與入口112A(第1入口)不同。此外,氣溶膠流路為第1空氣流路之一部分。
具體而言,匣子殼體131係以沿著預定方向A被插入到吸嚐器殼體110X之方式而構成。吸嚐器殼體110X係如第4圖所示,在與預定方向A交叉之方向上具有貫穿吸嚐器殼體110X之吸嚐器貫通孔110B,而匣子殼體131係在與預定方向A交叉之方向上具有貫穿匣子殼體131之匣子貫通孔130B。吸嚐器貫通孔110B及匣子貫通孔130B係構成入口80(第2入口),且與匣子殼體131之內側空間相連通。
在此,吸嚐器貫通孔110B係以於比霧化部111R更靠近出口130A側之處與空氣流路可連通之方式所構成。在此,所謂「可連通」,係指藉由將匣子殼體131正確地插入到吸嚐器殼體110X,使得吸嚐器貫通孔110B與空氣流路連通之意思。因此,應留意依將匣子殼體131插入到吸嚐器殼體110X之態樣,吸嚐器貫通孔110B可能有不與空氣流路連通之情形。但是,所謂「可連通」,應留意如在後述之第2變更例、第3變更例所作的說明,係指包含吸嚐器貫通孔110B必與空氣流路連通之態樣。
在第1變更例中,入口80係與入口112A分別地設置。入口80係在與空氣流路之上游/下游未相關之
空間性配置之層面而言,較佳為位在比霧化部111R更靠近吸口側之處。出口130A係構成從第1空氣流路導出空氣之第1出口、及從第2空氣流路導出空氣之第2出口的雙方。
此外,在變更例1中,第2空氣流路係藉由入口80(吸嚐器貫通孔110B及匣子貫通孔130B)、及氣溶膠流路之一部分(匣子殼體130的內側空間)及出口130A所構成。
此外,匣子貫通孔130B最好由具有構成香味源132之原料片不通過之程度的大小之1個以上的孔所構成。或匣子貫通孔130B最好具有構成香味源132之原料片不通過之程度的篩孔度之篩網。原料片不通過之程度的大小例如在0.077mm以上0.198mm以下,而原料片不通過之程度的篩孔度例如為0.077mm以上0.198mm以下之篩孔度。
在此,從入口80(吸嚐器貫通孔110B及匣子貫通孔130B)流入之空氣的量較佳為從出口130A流出之空氣的量之50%以上。換言之,從吸嚐器貫通孔110B流入之空氣的量為從入口112A流入之空氣的量之50%以上。換言之,從吸嚐器貫通孔110B流入之空氣的量為從出口112A流出之空氣的量以上。更佳為,從入口80流入之空氣的量為從出口130A流出之空氣的量之60%以上。藉此方式,即使從入口112A流入之空氣通過霧化部111R時,亦可容易將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抑制在
25mmAq以下。
上述之情形中,於預定方向A上具有空氣流路之殼體的吸入口端(在此為匣子殼體131之吸入口端)與入口80(第2入口)之間的距離L最好是1.5mm以上。此外,距離L最好在3.0mm以上,更佳的是5.0mm以上。最佳的是距離L在8.0mm以上。藉此方式,當使用者口含著香味吸嚐器100時,得抑制吸嚐器貫通孔110B被使用者的嘴唇塞住,或吸嚐器貫通孔110B到達使用者的口腔內之情事。
另一方面,距離L最好比預定方向A之具有空氣流路之殼體的吸口端(在此為匣子殼體131之吸口端)與入口112A(第2入口)之間的距離更小。距離L亦可比預定方向之匣子130的全長小。匣子130之全長較佳為5mm以上30mm以下,更佳為10mm以上25mm以下。以比匣子130的全長還小為前提,例如,距離L最好未達25mm。再者,距離L最好未達20mm,更佳的是未達15mm。最理想的是距離L未達10mm。如此一來,即容易將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抑制在25mmAq以下。
並且,被設置在殼體之吸嚐器貫通孔110B亦可為1個,或2個以上。亦即,吸嚐器貫通孔110B之數目並無特別限定。
(作用及功效)
在第1變更例中,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係除了通過霧化部111R之第1空氣流路之外,亦具有不通過霧化
部111R之第2空氣流路。因此,即使是從入口112A流入之空氣通過霧化部111R之情形,亦容易將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抑制在25mmAq以下。
在第1變更例中,從入口80流入之空氣的量係從出口130A流出之空氣的量之50%以上。因此,即使是從入口112A流入之空氣通過霧化部111R之情形時,亦容易將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抑制在25mmAq以下。
[第2變更例]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的第2變更例加以說明。以下,主要就針對第1變更例之不同點加以說明。
在第1變更例中,入口80之至少一部分係由吸嚐器貫通孔110B及匣子貫通孔130B所構成。相對地,在第2變更例中,入口80係如第5圖及第6圖所示,係由匣子凹陷部分130B1與匣子貫通孔130B2所構成,其中,該匣子凹陷部分130B1係在與預定方向A呈正交之剖面上以包圍匣子殼體131的全周之方式而設置,而匣子貫通孔130係設置在匣子凹陷部分130B1。再者,第6圖係表示第5圖所示之F-F剖面(亦即,與預定方向A之正交剖面)。
具體而言,匣子殼體131係以沿著預定方向A被插入到吸嚐器殼體110X之方式而構成。匣子殼體131係如第5圖及第6圖所示,具有匣子凹陷部分130B1(第1凹陷部分)與匣子貫通孔130B2,其中匣子凹陷部分130B1係形成在與吸嚐器殼體110X鄰接之外側面,而匣子貫通孔130B2係在與預定方向A呈交叉之方向上貫通匣子凹陷
部分130B1。匣子凹陷部分130B1(第1凹陷部分)係在預定方向A上於設置吸嚐器貫通孔110B之位置,在與預定方向A呈正交之剖面上連續成環狀。
在此,所謂「連續成環狀」係指於與預定方向A呈正交之剖面上可不必遍及以預定方向A為中心之整個圓周方向(360°)而連續。例如,匣子凹陷部分130B1係在圓周方向上亦可被不連續的部分所區隔。但是,在圓周方向上,被不連續的部分所區隔之匣子凹陷部分130B1之各別的寬度只要比相互鄰接之吸嚐器貫通孔110B的間隔(最近的間隔)更大即可。
此外,在第2變更例中,第2空氣流路係由入口80(吸嚐器貫通孔110B、匣子凹陷部分130B1、匣子貫通孔130B2)、氣溶膠流路的一部分(匣子殼體131的內側空間)及出口130A所構成。
在第2變更例中,匣子凹陷部分130B1係藉由使匣子殼體131的厚度變薄而構成。但是,第2變更例並不限定於此。匣子凹陷部分130B1亦可依在吸嚐器殼體.110X的內側面與匣子殼體131的外側面之間可形成空隙之方式而構成。例如,匣子殼體131的厚度一定,且於匣子殼體131與預定方向A呈正交之剖面上具有凹陷於內側之凹陷部分,而此種凹陷部分亦可為匣子凹陷部分130B1。
(作用及功效)
在第2變更例中,入口80係由在與預定方向A呈正交之剖面上連續成環狀之匣子凹陷部分130B1所構成。因
此,除了與第1變更例相同的效果之外,即使不在意在匣子殼體131之旋轉方向上匣子殼體131與吸嚐器殼體110X之相對位置而將匣子殼體131插入到吸嚐器殼體110X,吸嚐器貫通孔110B亦會與匣子凹陷部分130B1連通,而可恆常地形成第2空氣流路。
[第3變更例]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之第3變更例加以說明。以下,主要就針對第1變更例之不同點加以說明。
在第1變更例中,第2空氣流路包含氣溶膠流路的一部分(匣子殼體131的內側空間)。換言之,在第1變更例中,吸嚐器貫通孔110B及匣子貫通孔130B係構成入口80(第2入口),且與匣子殼體131之內側空間相連通。相對地,在第3變更例中,第2空氣流路不包含氣溶膠流路之一部分(匣子殼體131之內側空間)。換言之,在第3變更例中,吸嚐器貫通孔110B係構成入口80(第2入口),未與氣溶膠流路連通而與出口130A1(第2出口)相連通。
在變更例3中,入口80係與入口112A分別地設置。入口80係在與空氣流路之上游/下游無關之空間性配置之層面而言,較佳為位在比霧化部111R更靠近吸口側之處。出口130A係構成從第1空氣流路導出空氣之第1出口,出口130A1係與出口130A分別地設置,以構成從第2空氣流路導出空氣之第2出口。出口130A1及出口130A係設置在吸口。
具體而言,匣子殼體131係以沿著預定方向A被插入到吸嚐器殼體110X之方式所構成。匣子殼體131如第7圖所示,形成不具有與空氣流路共用的流路之第2空氣流路之至少一部分。具體而言,匣子殼體131具有形成在與吸嚐器殼體110X鄰接的外側面之匣子凹陷部分130B3(第2凹陷部分)。匣子凹陷部分130B3最好沿著預定方向A從吸嚐器貫通孔110B(第2出口)連續到通氣孔130A1(第2出口)。匣子凹陷部分130B3係構成第2空氣流路的一部分。
在上述之情形中,匣子凹陷部分130B3係如第8圖所示,亦可被設置在與吸嚐器貫通孔110B對應之位置。例如,在第8圖中,例示有4個吸嚐器貫通孔110B,且於與上述吸嚐器貫通孔110B對應之位置設置有4個匣子凹陷部分130B3。於與預定方向A呈正交之剖面上在以預定方向A為中心之圓周方向上,匣子凹陷部分130B3的全長最好比吸嚐器貫通孔110B的寬度更長。此外,第8圖係表示第7圖所示之H-H剖面(與預定方向A之正交剖面)。
或者,匣子凹陷部分130B3係如第9圖所示,亦可在與預定方向A呈正交之剖面上連貫成環狀。亦即,在從吸嚐器貫通孔110B到通氣孔130A1之間,匣子殼體131之外徑亦可比其他的部分更小。再者,第9圖係表示第7圖所示之H-H剖面(與預定方向A之正交剖面)。
在此,所謂「連貫成環狀」,係指在與預定方
向A呈正交之剖面上亦可不遍及以預定方向A為中心之整個圓周方向(360°)而連續。例如,匣子凹陷部分130B3亦可在圓周方向上被不連續的部分所區隔。但是,在圓周方向上,被不連續的部分所區隔之匣子凹陷部分130B3之各個的寬度只要比相互鄰接之第1通氣孔(吸嚐器貫通孔110B)的間隔(最近的間隔)更大即可。或在圓周方向,第1通氣孔(吸嚐器貫通孔110B)的寬度比不連續的部分之寬度更大即可。
並且,匣子凹陷部分130B3係在預定方向A於設置有第1通氣孔(吸嚐器貫通孔110B)之位置(亦即,H-H剖面),如第9圖所示,亦可包含具有連貫成環狀之形狀的部分。因此,匣子凹陷部分130B3係在預定方向A於比設置第1通氣孔(吸嚐器貫通孔110B)之位置更靠近下游的位置(例如,G-G剖面)上,亦可具有第8圖所示之剖面(但是,吸嚐器貫通孔110B不存在,且吸嚐器主體110連貫成環狀之態樣)。藉此方式,不在意在匣子殼體131之旋轉方向匣子殼體131與吸嚐器殼體110X之相對位置可經常形成第2空氣流路。並且,即使吸嚐器殼體110X由具有可彎曲性之構件所構成時,在預定方向A於比設置有吸嚐器貫通孔110B之位置更靠近下游之位置(例如,G-G剖面)上使用者按壓吸嚐器殼體110X時吸嚐器殼體110X亦不易壓毀。
再者,在第3變更例中,第2空氣流路係由入口80(吸嚐器貫通孔110B)、匣子凹陷部分130B3以及
出口130A1所構成。亦即,第2空氣流路不包含氣溶膠流路的一部分(匣子殼體131之內側空間)。
在第3變更例中,匣子凹陷部分130B3係透過使匣子殼體131的厚度變薄之方式而構成。但是,第3變更例不限定於此。匣子凹陷部分130B3係只要以在吸嚐器殼體110X的內側面與匣子殼體131的外側面之間形成空隙之方式而構成即可。例如,匣子殼體131的厚度為一定,且在匣子殼體131與預定方向A呈正交之剖面上具有凹陷於內側之凹陷部分,而此種凹陷部分為匣子凹陷部分130B3亦可。
在第3變更例中,從入口80(吸嚐器貫通孔110B)流入之空氣的量係從出口(出口130A及出口130A1)流出之空氣的量之50%以上。因此,即使從入口112A流入之空氣通過霧化部111R時,亦可容易將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抑制在25mmAq以下。
(作用及功效)
在第3變更例中,第2空氣流路不包含空氣流路的一部分(匣子殼體131的內側空間)。換言之,香味源132不存在於第2空氣流路內。因此,可容易將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抑制在25mmAq以下。
在第3變更例中,匣子凹陷部分130B3只要在與預定方向A呈正交之剖面上連續成環狀,即使不在意在匣子殼體131之旋轉方向之匣子殼體131與吸嚐器殼體110X之相對位置而將匣子殼體131插入到吸嚐器殼體
110X,亦因吸嚐器貫通孔110B與匣子凹陷部分130B3連通而可恆常地形成第2空氣流路。
[第4變更例]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之第4變更例加以說明。以下,主要就針對第1變更例之不同點加以說明。
在第1變更例中,入口80(第2入口)係在吸嚐器殼體110X與匣子殼體131重疊之位置上,被設置在吸嚐器殼體110X。相對地,在第4變更例中,入口80係在吸嚐器殼體110X與匣子殼體131不重疊之位置上,被設置在匣子殼體131。
具體而言,匣子殼體131係以沿著預定方向A被插入到吸嚐器殼體110X之方式構成。匣子殼體131係如第10圖所示,具有貫通匣子殼體131之匣子貫通孔130B4。匣子貫通孔130B4係設置在從吸嚐器殼體110X露出之露出部分。匣子貫通孔130B4係入口80的一例。換言之,匣子殼體131係包含在預定方向A延伸於比吸嚐器殼體110X更靠近出口130A側之匣子突出部分(露出部分)。匣子貫穿孔130B4(第2入口)係設置在匣子殼體131的匣子突出部分(露出部分)。
此外,在第4變更例中,匣子殼體131包含在預定方向A延伸於比吸嚐器殼體110X更靠近出口130A側之突出部分,但第4變更例並不限定於此。例如,吸嚐器殼體110X亦可包含延伸於在預定方向A比匣子殼體131更靠近出口130A側之吸嚐器突出部分。在此種情形下,
上述入口80亦可設置在吸嚐器殼體110X之吸嚐器突出部分。
(作用及功效)
在第4變更例中,匣子殼體131係在從吸嚐器殼體110X露出的露出部分具有入口80(第2入口)。因此,除了與第1變更例相同的效果之外,即使不在意在匣子殼體131之旋轉方向之匣子殼體131與吸嚐器殼體110X之相對位置而將匣子殼體131插入到吸嚐器殼體110X,亦可恆常地形成第2空氣流路。
[第5變更例]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之第5變更例加以說明。以下,主要就針對第1實施形態之不同點加以說明。
具體而言,第1實施形態中,抽吸開關51係被連接在感測器20,且根據從感測器20輸出之回應值進行動作。在第5變更例中,抽吸開關51被連接在抽吸按鈕(例如按鈕30),且根據對抽吸按鈕之操作進行動作。該抽吸按鈕係由使用者所操作之操作介面的一例。在第5變更例中,不需上述感測器20。
在第5變更例中,抽吸按鈕係以使用者進行抽吸動作時將之按下之方式所構成之操作介面。亦即,抽吸開關51於按下抽吸按鈕時切換為啟動(on)狀態,沒按下抽吸按鈕時切換為關閉(off)狀態。
此外,吸嚐按鈕(例如按鈕)之位置並無特別限定者,如第1圖所示,亦可設置在吸嚐器110X殼體之
非吸口端,亦可設置在吸嚐器殼體110X(例如電裝單元112之第2筒體112X)的外周面。
[第6變更例]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之第6變更例加以說明。以下,主要就針對第4實施形態之不同點加以說明。
在第6變更例中,匣子貫通孔130B4係構成入口80(第2入口),且設置在比濾片133B更靠近篩網133A側之處。相對於此,在第6變更例中,匣子貫通孔130B4係構成入口80(第2入口),且設置在比香味源132更靠近出口130A側之處。
具體而言,匣子殼體131係如第11圖所示,具有供匣子殼體131貫通之匣子貫通孔130B4。匣子貫通孔130B4係設置在比香味源132更靠近出口130A側之處。匣子貫通孔130B4係設置在比濾片133B更靠近出口130A側之處。匣子貫通孔130B4亦可設置在與濾片133B重疊之位置。
在第6變更例中,例示匣子貫通孔130B4,以作為設置在比香味源132更靠近出口130A側之處的入口80(第2入口)。然而,實施形態並不限定於此。設置在上述之位置的入口80(第2入口)亦可為設置在吸嚐器本體110之吸嚐器貫通孔110B。或者,設置在上述之位置的入口80(第2入口)亦可為吸嚐器貫通孔110B及匣子貫通孔130B。
[第7變更例]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之第7變更例加以說明。以下,主要就針對第1實施形態之不同點加以說明。
在第1變更例1中,香味吸嚐器100係具有匣子130。相對於此,在第7變更例中,香味吸嚐器100並未具有匣子130。
具體而言,香味吸嚐器100係如第12圖所示,並未具有匣子130。吸嚐器殼體110X係與變更例1同樣地,亦可具有構成入口80(第2入口)之吸嚐器貫通孔110B。亦即,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係除了通過霧化部111R之第1空氣流路,亦可具有未通過霧化部111R之第2空氣流路。
然而,第7變更例並未限定於此。吸嚐器殼體110X亦可具有構成入口(第2入口)之吸嚐器貫通孔110B。亦即,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亦可未具有不會通過霧化部111R之第2空氣流路。
[第8變更例]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之第8變更例加以說明。以下,主要就針對第1實施形態之不同點加以說明。在第8變更例中,針對用以檢測使用者之吸嚐動作的感測器20之一例加以說明。
如上所述,吸嚐器殼體110X係具有:收容霧化部111R之第1筒體111X(第1殼體);以及以可裝卸於第1筒體111X之方式構成,且收容電源10之第2筒體112X(第2殼體)。感測器20係收容在第2筒體112X,並
且設置在比電源10更靠近第1筒體111X側之處。亦即,感測器20係設置在於第1筒體111X連接有第2筒體112X之部位(在第8變更例中為入口112A)之附近。
如第13圖所示,吸嚐器殼體110X(在此為第2筒體112X)係具有設置在比感測器20更靠近入口112A之處及與出口130A相同之側的第1空洞105、及設置在比感測器更靠近入口112A及出口130A之相反側之第2空洞106。
在該前提下,感測器20係例如具有電容器之感測器,並輸出顯示對應於第1空洞105之內壓與第2空洞106之內壓的差壓之電容器的電容量之回應值(例如電壓值)。感測器20係如第13圖所示,具有罩蓋21、基板22、電極膜23、固定電極24、控制電路25、開口26、及開口27。在罩蓋21與吸嚐器殼體110X之間並未存在有隙間,第1空洞105及第2空洞106係以在吸嚐器殼體110X內未彼此連通之方式藉由感測器20所區隔。在基板22設置有固定電極24及控制電路25。電極膜23係依據第1空洞105之內壓與第2空洞106之內壓的差壓之變化而變形。固定電極24係形成電極膜23及電容器。電容器之電容量係依電極膜23之變形而變化。控制電路25係檢測出依電極膜23之變形而變化之電容量,且輸出依據所檢測之電容量之變化的回應值。開口26係與第1空洞105相連通。因此,第1空洞105之內壓會因吸嚐動作而變化,且電極膜23會變形。
具體而言,在例如進行吸嚐動作之情形時,第1空洞105之內壓雖會降低,但第2空洞106之內壓實質上並不會變化而與大氣壓大略相等,因此感測器20係實質上檢測出空洞105之壓力變化。並且,在例如進行吹入動作時,第1空洞105之內壓雖會上升,但第2空洞106之內壓實質上並不會變化而與大氣壓大略相等,因此感測器20係實質上檢測出空洞105之壓力變化。
此外,在第8變更例中,入口112A係設置在感測器20與霧化部111R之間。例如,入口112A與感測器20之間的距離亦可為20mm以下。入口112A與砍側器20之間的距離較佳為15mm以下,更佳為10mm以下。第2空洞係大氣開放。例如,第2空洞亦可透過電源10與第2筒體112X之間的隙間而與第2筒體112X之非吸口端的開口相連通,亦可與設置在第2筒體112X之側面的孔相連通。
(作用及效果)
在第8變更例中,感測器20係收容在第2筒體112X,並且設置在比電源10更靠近第1筒體111X側之處。亦即,感測器20係設置在於第1筒體111X連接有第2筒體112X之部位(在第8變更例中為入口112A)之附近。因此,即使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低至25mmAq以下,吸嚐動作之檢測精確度亦會提升。
在第8變更例中,第1空洞105及第2空洞106係藉由感測器20區隔成在吸嚐器殼體110X內不會彼
此連通。依據該構成,第1空洞105之內壓伴隨吸嚐動作而容易升高,且即便空氣流體之整體之透氣阻力低至25mmAq以下,吸嚐動作之檢測精確度亦會提升。
[第9變更例]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之第9變更例加以說明。以下,主要就針對第1實施形態之不同點加以說明。在第9變更例中,針對上述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的變更例加以說明。第14圖係第9變更例之匣子130的斜視圖,第15圖係從吸口側觀看第9變更例之匣子130的圖。第16圖係顯示在吸嚐器殼體110X收容有匣子130之狀態的香味吸嚐器100之內部構造的剖面示意圖。
具體而言,在第9變更例中,構成空氣流路之一部分的氣溶膠流路係包含:通過香味源132而將氣溶膠導引至出口130A側之第1氣溶膠流路140A;以及與第1流路不同之第2氣溶膠流路140B;第2氣溶膠流路140B中之氣溶膠的減少率,係比第1氣溶膠流路140A中之氣溶膠的減少率小。再者,通過第2氣溶膠流路140B而導引至吸口側之氣溶膠量,較佳為通過第1氣溶膠流路140A而導引至吸口側之氣溶膠量以上。在此,「減少率」係指「在流路所損失之氣溶膠量(流入量-流出量)」相對於流入至流路之氣溶膠量(流入量)」的比率(亦即、(流入量-流出量)/流入量)。
在此,第1氣溶膠流路140A及第2氣溶膠流路140B之雙方係形成在匣子殼體131內。換言之,形成在
匣子殼體131之第1氣溶膠流路140A及形成在匣子殼體131之第2氣溶膠流路140B係以彼此不會交叉之方式獨立地形成。例如,第2氣溶膠流路140B係以不通過香味源132之方式而將氣溶膠導引至出口130A側之流路。
詳細而言,如第14圖及第15圖所示,匣子130係具有內體134、外體135及肋條136,以作為上述之匣子殼體131。此外,在第14圖中,應留意省略上述之香味源132。
內體134係具有沿著預定方向A而延伸之筒狀形狀。內體134係收容香味源132。在內體134之非吸口側設置有篩網133A,且在內體134之吸口側設置有濾片133B。
外體135係具有沿著預定方向A而延伸之筒狀形狀。外體135係收容內體134。外體135係藉由沿著預定方向A而延伸之肋條136而固定在內體134。
在第9變更例中,外體135係藉由4個肋條136而固定在內體134,在彼此隣接之肋條136之間,形成有沿著預定方向A而延伸之空隙137。
如第16圖所示,在使用第9變更例之匣子130之情形下,上述之第1氣溶膠流路140A係通過內體134之內側的流路,上述之第2氣溶膠流路140B係通過空隙137的流路。
在第9變更例中,例示藉由內體134、外體135及肋條136而構成匣子殼體131之情形。然而,第9
變更例並非限定於此。第1氣溶膠流路140A及第2氣溶膠流路140B之雙方若為形成在匣子殼體131內之態樣,則應留意可施加各式各樣之變更。
在第9變更例中,第1氣溶膠流路140A及第2氣溶膠流路140B之雙方係主要形成在匣殼體131內,第1氣溶膠流路140A與第2氣溶膠流路140B之分歧部分145係與第1實施形態同樣地,設置在匣子殼體131外。
此外,第1氣溶膠流路140A及第2氣溶膠流路140B係具有彼此共通之共通流路。上述之分歧部分145係設置在形成於霧化單元111與匣子130之間的共通流路。並且,共通部分亦可設置在2個部位以上。換言之,第1氣溶膠流路140A及第2氣溶膠流路140B亦可在2個部位以上合流或分歧。
在第9變更例中,第1氣溶膠流路140A之至少一部分係藉由吸嚐器殼體110X及匣子殼體131而形成。第2氣溶膠流路140B之至少一部分係藉由吸嚐器殼體110X及匣子殼體131而形成。
(作用及效果)
在第9變更例中,第1氣溶膠流路140A係藉由另外設置第2氣溶膠流路140B,而容易地將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抑制在25mmAq以下。第2氣溶膠流路140B之氣溶膠的減少率係比第1氣溶膠流路140A之氣溶膠的減少率更小,因此氣溶膠被香味源132過濾之影響較小,而可抑制氣溶膠之損失。再者,由於第2氣溶膠流路140B為
不讓香味源132通過而將氣溶膠導引至出口130A側之流路,因此氣溶膠不會被香味源132所過濾,而可抑制氣溶膠之損失。
在第9變更例中,第1氣溶膠流路140A及第2氣溶膠流路140B係形成在匣子殼體131內。因此,即使不變更吸嚐器本體110之設計,亦可形成第2氣溶膠流路140B。
[第10變更例]
以下,就第1實施形態之第10更例加以說明。以下,主要就針對第1實施形態之不同點加以說明。在第10變更例中,針對上述之霧化單元111及匣子130的變更例加以說明。
具體而言,如第17圖及第18圖所示,香味吸嚐器100係具備具有香味源132之匣子130(香味源單元),該香味源132係設置在比霧化部111R更靠近出口130A側之處。吸嚐器殼體110X係具有沿著預定方向A延伸之形狀,且具有保持匣子130之壁體201、壁體保持體202、限制部208及限制部209。此外,第17圖(B)係顯示從第17圖(A)所示之P側觀看香味吸嚐器100之側面圖,第17圖(B)係顯示第17圖(A)之Q-Q剖面。同樣地,第18圖(B)係從第18圖(A)所示之P側觀看香味吸嚐器100之側面圖,第18圖(B)係顯示第18圖(A)之Q-Q剖面。
如第17圖所示,匣子130係沿著預定方向A插入至設置在吸嚐器殼體110X之插入口206。如第18圖
所示,匣子130係藉由吸嚐器殼體110X而保持。
在此,壁體201係具有限制匣子130之插入長度的功能,壁體202係具有用以區隔第1空間204之功能。限制部208係沿著預定方向A從壁體202側連續至壁體201,以支撐匣子130之下表面(壁體211B)。限制部209係沿著預定方向A從壁體202側連續至壁體201,以支撐匣子130之上表面(壁體211A)。如此,在第18圖之上下方向,匣子130之動作係藉由限制部208及限制部209所限制。
在此,匣子130係配置在吸嚐器殼體110X內,以將屬於從霧化部111R產生之氣溶膠之流路的氣溶膠流路區隔成入口112A側之第1空間204及出口130A側之第2空間205。具體而言,匣子130係沿著預定方向A來區隔第1空間204及第2空間205。
在第10變更例中,露出於第1空間204及第2空間205之至少一方之匣子130的面積,係比在與預定方向正交之剖面中由吸嚐器殼體110X之內周所規定之剖面積大。
例如,匣子130係具有:露出於第1空間204及第2空間205之第1壁體211A及211B;及與第1壁體211A及211B連續之第2壁體212A至211D。第1壁體211A及211B亦可包含曲線部分,第2壁體212A至211D亦可包含曲線部分。第2壁體212A至211D亦可露出於第1空間204及第2空間205之任一者。
第1壁體211A及211B係藉由具有透氣性之構件而構成。第1壁體211A及211B係與第1實施形態同樣地由篩網或濾片所構成,亦可藉由不織布等所構成。第1壁體211A及211B之外表面的面積係比第2壁體212A至211D之外表面的面積更大。
從霧化部111R發生之氣溶膠係從第1空間204通過第1壁體211A而導引至匣子130內,導引至匣子130內之氣溶膠係通過第1壁體211B而導引至第2空間205。
(作用及效果)
在第10變更例中,1對之第1壁體211A及211B的外表面之面積係比1對之第2壁體212A及212B的外表面之面積大。因此,可容易地使氣溶膠遍及香味源132之整體而透氣,且容易地將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抑制在25mmAq以下。再者,由於氣溶膠通過香味源132之距離會縮短,因此氣溶膠被香味源132所過濾之影響較小,而可抑制氣溶膠之損失。
[其他實施形態]
以上雖將本發明透過上述實施形態作了說明,形成本揭示的一部分之論述及圖示不應解釋為限定本發明者。從此揭示來看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可清楚得知種種替代實施形態、實施例及運用技術。
在實施形態中雖沒特別提及,而將匣子130連接在吸嚐器主體110時,在匣子殼體131之旋轉方向上
只要不在意匣子殼體131與吸嚐器殼體110X之相對位置,存在不能形成第2空氣流路之情形(例如,參照第4圖與第8圖)。在這些情形中,匣子130及吸嚐器主體110之至少一方最好具有用以形成入口80之定位功能。此種定位功能之一例係如下所示。
例如,假設一種構成吸嚐器主體110之吸嚐器殼體110X具有圓筒形狀,且匣子130具有圓柱形狀之情形。亦即,將匣子130插入到吸嚐器殼體110X內時,匣子130可以沿著預定方向A而延伸之匣子130的中心軸作為中心進行旋轉。為了在匣子殼體131之旋轉方向上一律界定吸嚐器主體110與匣子130之相對位置,可將導肋設置在吸嚐器殼體110X的內面,且將導溝設置在匣子殼體131的外表面。相反地,亦可將導溝設置在吸嚐器殼體110X的內面,而將導肋設置在匣子殼體131的外表面。導溝及導肋最好具有沿著預定方向A而延伸之形狀。
或假設為一種構成吸嚐器主體110之吸嚐器殼體110X具有多角形狀或楕圓形狀的空洞,且匣子130具有多角柱形狀或楕圓柱狀形狀之情形。在此種情形中,吸嚐器殼體110X及匣子130最好具有匣子130與吸嚐器主體110之相對位置被界定成唯一之形狀。或吸嚐器主體110及匣子130亦可在與預定方向A之正交方向上且於沿著匣子殼體.131的外周之方向上具有用以將吸嚐器主體110與匣子130的相對位置界定成唯一之導肋與導溝。
或吸嚐器主體110及匣子130亦可具有用以
一律界定吸嚐器主體110與匣子130的相對位置之記號。
在實施形態中,就在匣子殼體131的旋轉方向上將匣子殼體131與吸嚐器殼體110X之相對位置予以界定成唯一之情形加以記載。但是,實施形態不限定於此。具體而言,在預定方向A上匣子殼體131與吸嚐器殼體110X之相對位置最好被界定成唯一。例如,吸嚐器殼體110X最好具有規定相對於吸嚐器殼體110X之匣子殼體131的插入深度之間隔物。相對於吸嚐器殼體110X之匣子殼體131的插入深度被間隔物所規定,故在預定方向A上可將匣子殼體131與吸嚐器殼體110X之相對位置界定成唯一。
在實施形態中沒特別提到,控制部53係於開始進行對霧化部111R之電源輸出的輸出後經過預定期間後,即使繼續進行抽吸動作,亦可停止對霧化部111R之電源的輸出。該預定期間比從使用者之抽吸期間的統計導出之標準抽吸期間的上限值更短。換言之,為了抑制在抽吸動作結束後氣溶膠不會在氣溶膠流路內滯留或凝縮之事態,係停止於進行抽吸動作之期間對霧化部111R之電源的輸出。藉此,抑制氣溶膠的損失。
再者,所謂標準抽吸期間係指可從使用者的抽吸期間之統計導出,而為複數位使用者之抽吸期間之中的下限值與複數位使用者的抽吸期間之中的上限值之間的期間。下限值以及上限值亦可根據使用者之抽吸期間資料的分佈而導出。例如平均值之95%可靠區間的下限值以及
上限值係作為下限值及上限值而導出,或m±n σ(在此,m為平均值,σ為標準偏差,n為正的實數)係作為下限值及上限值而導出。
例如,預定期間為1秒以上3秒以下。藉由設定預定期間為1秒以上,使得對霧化部之通電時間比起抽吸期間不會變得過短,而減輕對使用者造成之不適感。另一方面,藉由設定預定期間在3秒以下,而可將對霧化部之通電時間被固定在預定期間之抽吸動作設為一定次數以上。並且,該預定期間亦可為1.5秒以上2.5秒以下。藉此方式,可更減輕對使用者造成的不適感,且可增加對霧化部之通電時間被固定在預定期間之抽吸動作。
在實施形態中,匣子130不包含霧化單元111,但實施形態並不限定於此。例如,匣子130亦可與霧化單元111一起來構成1個單元。
在實施形態中雖沒特別提到,但霧化單元111亦可依可連接在吸嚐器主體110之方式來構成。
在實施形態中,將具有使用電力且不引起燃燒而將氣溶膠源予以霧化的霧化部之非燃燒型香味吸嚐器100設為香味吸嚐器的一例作了說明。但是,實施形態並不限定於此,只要不引起氣溶膠源的燃燒而可將氣溶膠源予以霧化即可。例如,作為霧化部而言,可列舉出碳熱源的燃燒熱,透過化學反應產生之熱,或透過振動等熱以外之手段產生氣溶膠者。
在實施形態中,雖設置有按鈕30,但亦可不
設置按鈕30。
在實施形態中,雖設置有匣子130,但亦可不設置匣子130。在此種情形中,氣溶膠源最好包含香味成分。
在實施形態中,香味源單元係在由匣子殼體131、篩網133A及濾片133B所構成之空間內具有香味源132之匣子130。然而,實施形態並不限定於此。具體而言,香味源單元亦可為將將煙草絲或粒狀之煙草原料收容在袋狀之構件的形態之單元(袋等)。此外,香味源單元亦可為藉由不織布夾入粒狀之煙草原料及接著劑之形態的單元(片狀構件)。不織布係藉由熱熔接而形成為片狀。
在實施形態中雖沒特別提到,但香味吸嚐器100亦可構成為將前述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設成可變地在25mmAq以下。「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為可變」係指透氣阻力從比25mmAq大之狀態變化成25mmAq以下之狀態,亦可為其相反之變化。「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為可變」係指在透氣阻力為25mmAq以下之條件下透氣阻力為可變。例如,在第4圖所示之情況下,亦可藉由於吸嚐器本體110內伴隨匣子殼體131之轉動而變更吸嚐器貫通孔110B與匣子貫通孔130B之重覆面積,從而變更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或者,藉由匣子貫通孔130B之尺寸不同之匣子130的區分使用,而變更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藉由具有匣子貫通孔130B之匣子130及未具有匣子貫通孔130B之匣子130的區分使用,來變更
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或者,在香味吸嚐器100之殼體具有吸口而作為其他構件時,亦可藉由吸口之區分使用,來變更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
在實施形態中雖沒特別提到,但在3秒鐘內將電力從電源10供給至霧化部111R時,從霧化部111R產生之氣溶膠的量較佳為10mg以下。
在實施形態中雖沒特別提到,但吸嚐器殼體110X之外徑較佳為18mm以下,更佳為15mm以下。
實施形態中雖沒特別提到,但構成電源10之電池的容量較佳為1000mAh以下,更佳為800mAh以下。
在實施形態中雖沒特別提到,但設置在霧化單元111之氣溶膠流路的直徑(亦即被貯存器111P所夾持之流路的直徑)較佳為3mm以下。
[實驗結果]
在實驗中,準備將醋酸纖維濾片插入在聚丙烯(PP)製的管子之吸入口樣本之同時,10位受檢查者(成人男性之吸煙者)使用樣本進行抽吸動作。具體而言,作為樣本,準備通氣阻力為2mmAq之樣本(第1實施例)、通氣阻力為8mmAq之樣本(第2實施例)、通氣阻力為15mmAq之樣本(第3實施例)、通氣阻力為25mmAq之樣本(第4實施例)、通氣阻力為40mmAq的樣本(第1比較例)之樣本。各樣本之通氣阻力依醋酸纖維濾片的長度作了調整。
第1,直接的抽吸動作(直接抽吸)與抽吸動作中,針對回答直接抽吸較自然之受檢查者的比例作了
調查。實驗結果係如第19圖所示。如第19圖所示,關於第1比較例(40mmAq),回答直接抽吸較自然之受檢查者的比例為0%。相對地,關於第1實施例(2mmAq)、第2實施例(8mmAq)、第3實施例(15mmAq)、第4實施例(25mmAq),確認有回答直接抽吸較自然之受檢查者,而回答通氣阻力愈小,直接抽吸較自然之受檢查者的比例愈上升。
第2,嘗試直接抽吸時,針對回答無法進行直接抽吸之受檢查者的比例作了調查。實驗結果係如第20圖所示。如第20圖所示,關於第1比較例(40mmAq),回答無法進行直接抽吸之受檢查者的比例為70%。相對地,關於第1實施例(2mmAq)、第2實施例(8mmAq)、第3實施例(15mmAq)、第4實施例(25mmAq),回答無法進行直接抽吸之受檢查者的比例為0%。
第3,嘗試直接抽吸時,針對感受到多少程度的阻力感以5段階的評定等級作了調查。評定等級與阻力感之對應關係係如第21圖所示,而實驗結果如第22圖所示。如第22圖所示,關於第1比較例(40mmAq),所有的受檢查者評估阻力感相當強(評定等級5)。相對地,關於第1實施例(2mmAq)、第2實施例(8mmAq)、第3實施例(15mmAq)、第4實施例(25mmAq),確認通氣阻力愈小,阻力感愈弱。尤其是,關於第1實施例(2mmAq),回答阻力感剛好(評定等級3)的受檢查者為50%,剩餘的50%的受檢查者回答稍弱(評定等級2)或弱(評定等
級1)。另一方面,關於第2實施例(8mmAq),回答阻力感剛好(評定等級3)之受檢查者為50%,剩餘的50%之受檢查者回答稍強(評定等級4);回答稍弱(評定等級2)或弱(評定等級1)之受檢查者不存在。
由上述實驗結果,第1,確認通氣阻力在40mmAq以上時,70%的受檢查者回答無法進行直接抽吸,另一方面,通氣阻力在25mmAq以下時,回答無法進行直接抽吸之受檢查者不存在(參照第20圖)。第2,確認通氣阻力在15mmAq以下時,回答直接抽吸較自然之受檢查者的比例為50%以上(參照第19圖)。第3,確認通氣阻力在2mmAq以上8mmAq以下時,回答阻力感剛好(評定等級3)之受檢查者為50%,而通氣阻力為2mmAq時,有回答稍弱(評定等級2)或弱(評定等級1)之受檢查者存在,另一方面,通氣阻力為8mmAq時,回答稍弱(評定等級2)或弱(評定等級1)之受檢查者不存在。
亦即,確認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最好在25mmAq以下。此外,確認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更佳的是在15mmAq以下。並且,確認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通氣阻力最好在2mmAq以上8mmAq以下。
依據實施形態,可提供一種香味吸嚐器,其係藉由降低氣溶膠的損失,而可抑制香氣味道的降低。
10‧‧‧電源
20‧‧‧感測器
30‧‧‧按鈕
50‧‧‧控制電路
100‧‧‧香味吸嚐器
110‧‧‧吸嚐器主體
111‧‧‧霧化單元
111X‧‧‧第1筒體
112‧‧‧電裝單元
112A‧‧‧入口
112X‧‧‧第2筒體
130‧‧‧匣子
130A‧‧‧出口
131‧‧‧匣子殼體
132‧‧‧香味源
133A‧‧‧篩網
133B‧‧‧濾片
Claims (23)
- 一種香味吸嚐器,係具備:殼體,係具有從入口連續至出口之空氣流路;以及霧化部,係在不伴隨氣溶膠源之燃燒的情況下使前述氣溶膠源霧化;前述空氣流路之至少一部分,係屬於從前述霧化部產生之氣溶膠的流路的氣溶膠流路,前述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為25mmAq以下。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係具備開關,該開關係在使用者未進行吸嚐動作時不會對前述霧化部供給電源輸出,而在使用者進行吸嚐動作時對前述霧化部供給電源輸出。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係具備:感測器,係輸出依前述使用者之吸嚐動作而變化之回應值,前述開關係依據由前述感測器輸出之回應值而動作。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殼體係包含:第1殼體,係收容前述霧化部;以及第2殼體,係以可裝卸於前述第1殼體之方式構成,且收容用以蓄積供給至前述霧化部之電力之電源;前述感測器係收容在前述第2殼體,並且設置在比前述電源更靠近前述第1殼體側之處。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 入口係設置在前述感測器與前述霧化部之間。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殼體係具有:第1空洞,係設置在比前述感測器更靠近前述入口之處及與前述出口相同之側;及第2空洞,係設置在比前述感測器更靠近前述入口之處及與前述出口相反之側;前述第1空洞及前述第2空洞係以不會在前述殼體內彼此連通之方式區隔。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為了判定是否以不對前述霧化部供給電源輸出之方式使前述開關動作而與前述回應值相比較之結束臨限值,係比為了判定是否以對前述霧化部供給電源輸出之方式使前述開關動作而與前述回應值相比較之開始臨限值更大。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係具備由使用者所操作之操作介面,前述開關係依據對前述操作介面之操作而動作。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為15mmAq以下。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為2mmAq以上8mmAq以下。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空氣流路係包含:第1空氣流路,係通過前述霧化部;及第2空氣流路,係不會通過前述霧化部; 前述入口係包含:第1入口,用以將空氣導入至前述第1空氣流路;以及第2入口,用以將空氣導入至前述第2空氣流路;前述出口係包含:第1出口,係從前述第1空氣流路導出空氣;及第2出口,係從前述第2空氣流路導出空氣;前述第2入口係與前述第1入口不同,前述第2入口係構成為可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與前述氣溶膠流路相連通,或是未與前述氣溶膠流路相連通而與前述第2出口相連通。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從前述第2入口流入之空氣的量係從前述出口流出之空氣的量之50%以上。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殼體係包含:至少收容前述霧化部之吸嚐器殼體;以及至少收容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的香味源的匣子殼體;前述吸嚐器殼體係具有前述第2入口,係以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可連通於前述氣溶膠流路之方式構成,前述匣子殼體係形成前述第2空氣流路之至少一部分。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匣子殼體係以沿著預定方向插入至前述吸嚐器殼體 之方式構成,前述匣子殼體係具有形成在與前述吸嚐器殼體隣接之外側面的第1凹陷部分,前述第1凹陷部分係在前述預定方向與前述第2入口相對應之位置,於與前述預定方向正交之剖面連續成環狀,且構成前述第2空氣流路之一部分。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殼體係包含:吸嚐器殼體,係至少收容前述霧化部;以及匣子殼體,係至少收容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之香味源,前述吸嚐器殼體係具有前述第2入口,係不與前述氣溶膠流路相連通而與前述第2出口相連通。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匣子殼體係以沿著預定方向插入至前述吸嚐器殼體之方式構成,前述匣子殼體係具有形成在與前述吸嚐器殼體隣接之外側面的第2凹陷部分,前述第2凹陷部分係在前述預定方向與前述第2入口相對應之位置,於與前述預定方向正交之剖面連續成環狀。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殼體係包含:吸嚐器殼體,係至少收容前述霧化部;以及匣子殼體,係至少收容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的香味源; 前述第2入口係在前述匣子殼體包含有於前述預定方向朝比前述吸嚐器殼體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延伸之匣子突出部分之情形時,設置在前述匣子突出部分,或是在前述吸嚐器殼體包含有於前述預定方向朝比前述匣子殼體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延伸之吸嚐器突出部分之情形時,設置在前述吸嚐器突出部分。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香味吸嚐器係具備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的香味源,前述第2入口係設置在比前述香味源更靠近前述第2出口側之處。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係具備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第1出口側之處的香味源,前述氣溶膠流路係包含:第1氣溶膠流路,係通過前述香味源而將氣溶膠導引至前述出口側;以及第2氣溶膠流路,係與前述第1氣溶膠流路不同;前述第2氣溶膠流路中之氣溶膠的減少率,係比前述第1氣溶膠流路中之氣溶膠的減少率小。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第2氣溶膠流路係不會讓前述香味源通過而將氣溶膠導引至前述出口側之流路。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係具備香味源單元,該香味源單元具有設置在比前述霧化部更靠近前述出口側之處的香味源, 前述殼體係具有沿著預定方向而延伸之形狀,前述香味源單元係以將前述氣溶膠流路區隔成前述入口側之第1空間與前述出口側之第2空間的方式配置在前述殼體內,露出在前述第1空間及前述第2空間之至少任一方的前述香味源單元之面積,係比在與前述預定方向正交之剖面中由前述殼體之內周所規定之剖面積更大。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香味源單元係沿著前述預定方向區隔前述第1空間及前述第2空間,前述香味源單元係具有:第1壁體,係露出在前述第1空間及前述第2空間;以及第2壁體,係與前述第1壁體連續;前述第1壁體係由具透氣性之構件所構成,前述第1壁體之外表面的面積係比前述第2壁體之外表面的面積更大。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23項中任一項所述之香味吸嚐器,其中,前述香味吸嚐器係以將前述空氣流路之整體的透氣阻力可變地設為25mmAq以下之方式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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