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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202541721A - 護目鏡 - Google Patents

護目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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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 number
TW202541721A
TW202541721A TW113149909A TW113149909A TW202541721A TW 202541721 A TW202541721 A TW 202541721A TW 113149909 A TW113149909 A TW 113149909A TW 113149909 A TW113149909 A TW 113149909A TW 202541721 A TW202541721 A TW 202541721A
Authority
TW
Taiwan
Prior art keywords
goggles
curved
reflective
reflective portion
central plane
Prior art date
Application number
TW113149909A
Other languages
English (en)
Inventor
亞歷山大 麥克唐納
Original Assignee
英商Hs視覺有限公司
Priority date (The priority date is an assumption and is not a legal conclusion. Google has not performed a legal analysis and makes no representation as to the accuracy of the date listed.)
Filing date
Publication date
Application filed by 英商Hs視覺有限公司 filed Critical 英商Hs視覺有限公司
Publication of TW202541721A publication Critical patent/TW202541721A/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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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發明提供一種彎曲護目鏡,其包含:一前部部分,其在使用中定位於一使用者面部之前方;一周邊部分,其在使用中定位至該使用者面部之側面;及一內部表面;其中該前部部分及該周邊部分各自由一光學透明或半透明材料製成,且該前部部分及該周邊部分一起形成一彎曲護目鏡主體,該彎曲護目鏡主體在使用中為一使用者提供一實質上不間斷的視場;且其中該彎曲護目鏡進一步包含沿著該彎曲護目鏡主體定位於該前部部分與該周邊部分之間的一第一反射部分,該第一反射部分相對於該彎曲護目鏡主體定位及成角度,使得在使用中為該使用者提供在該使用者後面之一環境之一影像。

Description

護目鏡
本發明係關於一種為使用者提供前視及後視兩者之護目鏡。
典型地,眼睛佩戴物(例如,眼鏡、護目罩等)包含透明或半透明鏡片,使用者可通過該等透明或半透明鏡片觀測其前方之環境。在一些情形下,使用者看到其後面之環境亦為有用的(例如,當騎自行車、划船、跑步、騎馬或出於安全目的等時)。提供前視及後視兩者之眼睛佩戴物對於騎行者特別有用。
在許多情形下,意識到你的周圍環境可為重要的,尤其在繁忙環境中。舉例而言,當騎自行車時,尤其在交通中,騎行者意識到其周圍環境係重要的。此包括能夠看到其周圍的一切,包括其後面的一切,使得他們可看到自後方接近之汽車或交通,或看到其同伴騎行者正在跟隨他們。
在競技運動中,通常期望具有後視以能夠識別接近的競爭者。典型地,例如,騎行者、划船者、跑步者及溜冰者將轉動其頭部及身體以便看到其後面。然而,此可導致失去平衡,且對於競爭者及其周圍的其他人而言可為危險的,尤其當他們正在高速行進時。在競技運動中,亦期望具有覆蓋至少兩隻眼睛且為彎曲的單個連續鏡片(亦即,護目鏡)。此類鏡片被設計成空氣動力學的,以不引入不合需要之拖曳力,且有利地幫助保持碎屑、風及雨等遠離穿用者面部。
目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藉由修改眼睛佩戴物以包括鏡面或反射部分來提供後視。此等先前技術之裝置可通常分為三個類別:1) 具有一個或多個鏡面之眼鏡,該一個或多個鏡面在外部附接至眼鏡之外部框架且自該外部框架突出。此等鏡面與眼睛佩戴物之透明或半透明鏡片完全分開。此等外部鏡面之問題在於,其增加了眼睛佩戴物之大小,有破壞框架之風險,且可能被意外地撞到或移出最佳位置。其亦不是特別適合於騎行者或活動運動員之需要及要求。此係因為向外突出之鏡面使穿用者不太符合空氣動力學,且有風條件/高速度可能無意中改變鏡面定位之角度。此外,碰撞或跌倒可能導致所附鏡面之破壞,此將使眼睛佩戴物無效且可能對穿用者造成危險。2) 具有施加至典型的透視(透明或半透明)前視鏡片之周邊部分的反射塗層的眼睛佩戴物,其中若穿用者看向反射塗層之方向,則反射塗層為其提供後視。此等先前技術裝置典型地作為新穎物品出售,且尚未被發現為穿用者提供足夠清晰或具有有用視野之後視,尤其在諸如騎自行車之嚴肅活動期間使用。
已知兩種此等類型之眼睛佩戴物由於鏡面相對於穿用者眼睛之定位引起的視角而導致眼睛疲勞。3) 第三類別之裝置為具有不連續性之鏡片,其界定在不連續性之內部側面上(在使用中最靠近鼻子)的第一部分及在不連續性之外部側面上(在使用中最遠離鼻子)的第二部分。在此類設計中,第二部分具有反射側面,該反射側面為至少部分反射的且相對於第一部分成角度,藉此允許使用者藉由透視第一前視(透明或半透明)部分來看到前方,且允許使用者藉由透視第二部分來看到後方,該第二部分為成角度的且為至少部分反射的。此類設計消除了對個別鏡面及鏡片之需要。第二部分相對於第一部分之成角度提供了最佳後視。
儘管已知第三類別之鏡片工作良好,但不可能簡單地將彼等鏡片中使用之不連續性引入至護目鏡中,因為使護目鏡之外部側面成角度以產生第二部分將意謂護目鏡不再適合穿用者。護目鏡被設計成空氣動力學的,且通常遵循穿用者面部之輪廓,環繞面部之側面。由於此情形,在彎曲護目鏡上不可能達成不連續性之角度。舉例而言,達成後視所需之角度將意謂護目鏡將需要遠離面部成角度,從而有效地產生向外突出之翼部。此外,若嘗試,則曲率將使後視變形。任何此類不連續性亦將不利地影響護目鏡之空氣動力學。此外,不可能簡單地將反射塗層施加至護目鏡,因為護目鏡之曲率將導致變形之反射。
本揭示尋求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與先前技術相關聯之問題及/或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與先前技術相關聯之困難。
根據本揭示之第一範疇,提供一種彎曲護目鏡,其包含:- 一前部部分,其在使用中定位於一使用者面部之前方,- 一周邊部分,其在使用中定位至該使用者面部之側面,- 一內部表面;其中該前部部分及該周邊部分各自由一光學透明或半透明材料製成,且該等部分一起形成一彎曲護目鏡主體,該彎曲護目鏡主體在使用中為一使用者提供一實質上不間斷的視場;且其中該彎曲護目鏡進一步包含沿著該彎曲護目鏡主體定位於該前部部分與該周邊部分之間的一第一反射部分,該第一反射部分相對於該彎曲護目鏡定位及成角度,使得在使用中為該使用者提供在該使用者後面之一環境之一影像。
在第二範疇中,提供一種彎曲護目鏡,其包含圍繞一曲線延伸之一透明或半透明護目鏡主體,該曲線實質上關於豎直平分該護目鏡主體之一中心平面對稱,該護目鏡主體包含:- 一第一插入部分,其經設定至該護目鏡主體中,該第一插入部分定位於該中心平面之一側上,與該中心平面分開一距離D;且- 該第一插入部分包含一第一反射部分,該第一反射部分相對於該中心平面定位及成角度。
在第三範疇中,提供一種彎曲護目鏡,其包含圍繞一曲線延伸之一透明或半透明護目鏡主體,該曲線實質上關於豎直平分該護目鏡主體之一中心平面對稱,該護目鏡主體包含:- 一第一反射部分,其定位於該護目鏡主體之一內部表面上,該第一反射部分定位於該中心平面之一側上,與該中心平面分開一各別距離D;且- 該等第一反射部分相對於該中心平面定位及成角度。
在第四範疇中,提供一種用於一頭盔之競賽用眼鏡,其包含如本文中所揭示之彎曲護目鏡。
來自一個或多個範疇之特徵或其任何可選特徵可組合在一起。
例如頂部、底部、內部、外部、前方及後方等方向描述詞已經在以下描述中用於指代在使用期間以較佳方式定向的本發明之例示性實施例,且如圖式中所示。然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顯而易見,下文中所描述的實施例可以與所說明及描述之方式不同的方式定向。因而,方向描述詞並不意欲為限制性的,而是僅用於描述之目的。
圖1說明護目鏡主體10。護目鏡主體包含前部部分1及周邊部分2。前部部分1及周邊部分2為透明或半透明的。此允許光子透射通過護目鏡10之前部部分1及周邊部分2之整個厚度,使得在使用中,穿用者能夠透視前部部分1及周邊部分2以檢視其前方及側面之環境。為易於參考,前部部分1及周邊部分2此後將統稱為前視部分。前視部分可為完全清晰的,或可包括色調或一個或多個濾光片。前視部分亦可為需要處方鏡片之使用者提供或促進視力校正之外殼以便清晰地看到。前部部分1及周邊部分2一起形成彎曲護目鏡主體且可一體形成。在一體形成之情況下,在前部部分與周邊部分之間可不存在可辨別的分界。
護目鏡由彎曲成形狀以形成彎曲護目鏡之一個或多個平坦材料片段形成。因而,護目鏡可據稱具有兩個面。
如本文中所採用,曲線、彎曲及弧指代護目鏡之形狀。亦即,形狀典型地關於頂點對稱,具有兩個端點。曲率跨越整個曲線可為恆定的或可不為恆定的。曲率可為圓形、卵形或橢圓形之部分。曲線可為圓柱曲線或球形曲線。亦即,曲線可在一個方向上或在兩個方向上發生。因此,曲線可圍繞穿用者面部之寬度自左向右(例如,耳朵至耳朵)延伸。或曲線可圍繞穿用者面部之高度之一部分自左向右(耳朵至耳朵)及自上至下(例如,前額至嘴部)延伸。
如本文中所採用,前部部分為在使用中實質上在穿用者眼睛之前方且跨越穿用者面部之前方的部分。
如本文中所採用,周邊部分共同地為在使用中穿用者頭部之側面的一個或多個部分。此區意欲覆蓋穿用者將認為是周邊視覺區域加上超出該區域之任何區域的區,其沿著護目鏡之曲線朝向耳朵(亦即,端部)且遠離曲線之中心(頂點)行進。
本文中所採用之內部表面指代護目鏡之在使用中接近穿用者面部的一面。相反,護目鏡之另一面可稱為外部表面。
本文中所採用之光學透明指代允許光穿過材料而無明顯光散射之實體屬性。
半透明性指代其中一些光經散射或經吸收的材料。
本文中所採用之反射部分指代護目鏡之具有反射屬性的一個或多個部分。當光自表面反射而非穿過其(或經吸收)時發生反射。
在一些實施例中,反射部分為部分反射的,亦即,其並非完全反射的。部分反射指代允許反射入射光子之一部分且准許一部分透射通過反射部分的屬性。少於100%之光子經反射。
反射部分可藉助於施加至反射部分之反射塗層而為反射的。反射塗層可覆蓋整個反射部分或僅覆蓋反射部分之一部分。反射塗層可施加至反射部分之內部表面或外部表面。
通常,反射部分為平坦或平面的,但提供能夠放大後視之彎曲反射部分可能為有用的。
當向前看時,一個或多個反射部分定位於穿用者之正常視場外。此係為了避免前視被阻礙。一個或多個反射部分定位於前部部分及周邊部分之界面處。
一個或多個反射部分可將前部部分與周邊部分完全分開,或替代地,可僅部分中斷前部部分及周邊部分之界面。
一個或多個反射部分可位於本文中所描述之插入部分內,或可由本文中所描述之護目鏡之內部表面形成或安裝於該內部表面上。
護目鏡主體自第一端13延伸至第二端14。第一端及第二端在使用中定位成大致靠近使用者之耳朵。後部平面6在第一端13與第二端14之間延伸。應瞭解,在不脫離本發明之範圍的情況下,第一端及第二端可不終止於相同位置。
護目鏡主體在使用中實質上跨越及圍繞使用者面部延伸,亦即至少跨越兩隻眼睛之前方,且在使用中亦覆蓋穿用者之周邊視覺區。護目鏡可為單件,且可圍繞穿用者面部延伸至穿用者耳朵之大致位置。應瞭解,護目鏡之端點不需要為耳朵,其可在不脫離本發明之本質的情況下變化。護目鏡10具有最頂部邊緣11及最底部邊緣12。在使用中,最頂部邊緣11將位於使用者眼睛上方,大致在前額區中(或上方),且最底部邊緣將位於使用者眼睛下方,大致在顴骨區中(或下方)。
護目鏡主體具有被稱為中心點之前部最前點。中心點在圖2上為可見的,且表示若護目鏡定位於穿用者面部上則將為最前點及最前部點的點。典型地,此點大致在穿用者鼻子之正前方。通常,中心點與第一端及第二端等距。存在前部平面7,其為豎直的且延伸通過中心點,且其平行於後部平面6且垂直於中心平面8。
存在中心平面8,其為豎直的且當護目鏡在使用中時通過中心點平分護目鏡。通常,護目鏡本身實質上關於中心平面8對稱。中心平面垂直於後部平面6且在後部中心點15處與後部平面相交。
中心平面與第一反射部分之間的距離被稱為距離D。
中心平面與第二反射部分之間的距離被稱為距離D'。
在一些實施例中,D及D'為相同的。在一些實施例中,其可能不同以適合穿用者之偏好。
D及D'在某種程度上基於瞳孔之間的距離。平均而言,成人瞳孔將相隔54 mm至74 mm。參考護目鏡之中心平面,假設中心平面正好在眼睛的中間,此意謂瞳孔將距中心平面大約27 mm至37 mm。在本發明中,D及D'可自各光瞳偏移10 mm至100 mm之範圍。
因此,本文中所採用之D及D'各自獨立地在大約37 mm至137 mm之範圍內。例如,大約35 mm、40 mm、45 mm、50 mm、55 mm、60 mm、70 mm、80 mm、90 mm、100 mm、110 mm、120 mm、130 mm或140 mm。
在一個實施例中,嵌入護目鏡10內的係第一插入部分4及第二插入部分5。插入部分可各自包含反射部分17、18,該等反射部分可由施加於其上之反射塗層形成。插入部分4、5定位於護目鏡10之前部部分1與周邊部分2之間。反射塗層不必為完全反射的。實際上,其可為僅部分反射的,使得入射光子之一部分被反射,且一部分被准許透射通過護目鏡10之反射部分及插入部分4、5。類似地,來自護目鏡前部之光子將透射通過反射部分,從而准許穿用者「透視」反射部分。
替代地,反射部分17、18可為完全反射的,使得實質上所有光子皆被反射。反射部分17、18亦可包含色調或濾光片,例如作為塗層。此對於減少眩光或使後視之亮度達到與前視之亮度相同的水平係特別有用的。替代地,護目鏡10可僅包含在護目鏡之一側上的單個插入部分及單個反射部分。
存在插入平面9,其在第一插入部分4與第二插入部分5之間延行,與插入部分之前部對準。插入平面9平行於後部平面6及前部平面7且在插入中心點16處與中心平面8相交。在僅使用一個插入部分之情況下,插入平面9平行於後部平面及前部平面且與插入部分之前部對準。
前部部分1及周邊部分2可為適合於覆蓋穿用者之兩隻眼睛、環繞周邊視覺區(亦即,頭部之側面)的單件。插入部分4、5朝向護目鏡10之周邊區定位且界定前部部分及周邊部分相遇之位置,亦即,插入部分4、5不在護目鏡之中心中且在使用中將不妨礙穿用者之視野。因此,當穿用者正在直視前方時,穿用者通常將透視護目鏡10之前部部分1。當穿用者想要檢視其後面之環境時,穿用者可將其眼睛引導至護目鏡10之反射部分4、5上的反射塗層。若使用者想要看到側面,則穿用者可將其眼睛引導至護目鏡10之周邊部分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反射部分提供鏡面反射而非漫反射,以便為穿用者提供後部環境之清晰影像。進行插入部分4、5之定位以及其在前部部分1及周邊部分2內之整合,以便最小化在護目鏡之其餘部分上方發生的視覺干擾,尤其在前部部分與插入部分相遇之位置,以及在周邊部分與插入部分相遇之位置,亦即,護目鏡之藉由整合插入部分4、5來破壞曲率的部分。
反射塗層可提供於反射部分之內部表面(亦即,在使用期間鄰近穿用者面部之表面)上,或提供於反射部分之外部表面上。若反射塗層提供於反射部分之外部表面上,則光子將在朝向穿用者眼睛反射回來之前經由反射部分之最後部表面(或插入部分,其中反射部分藉由將反射塗層直接施加至插入部分而製成)行進通過反射部分。因而,可製造插入部分4、5以便利用且操控反射部分材料之折射屬性。此可幫助最佳化光子之路徑以為穿用者提供清晰影像。舉例而言,可製造反射部分以提供反射塗層中所展示之影像之焦距調節之放大(負或正),如由穿用者所看到。此外,反射部分材料可包含濾光片4、5,諸如偏振濾光片,其減少來自亮光(例如,汽車頭燈)之眩光。
在圖式之圖1之所說明實例中,插入部分4、5之內表面積為總體護目鏡之內表面積的大約1%至25%。然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顯而易見,其他比例將為合適的,且本發明並不意欲在此方面受限。特別地,反射部分之內表面積可小至總體護目鏡之表面積的1%且高達總體護目鏡之內表面積的約25%。
如圖1中所展示,插入部分4、5之形狀實質上為矩形,但設想所有合適之形狀。插入部分亦展示為平坦的及平面的。在替代實施例中,插入部分4、5可為彎曲的或不規則形狀的。另外,插入部分4、5之大小可變化。舉例而言,插入部分4、5可沿著護目鏡之豎直高度自頂部邊緣11豎直地延行至底部邊緣12。替代地,插入部分4、5可僅為護目鏡10之豎直高度之一部分,使得前部部分之至少一部分接觸周邊部分之至少一部分。
插入部分4、5可定位成實質上居中(如圖1中所展示),亦即在護目鏡主體之豎直線的中間,或可定位成更靠近護目鏡10之底部邊緣12或更靠近護目鏡10之頂部邊緣11。
在使用期間,插入部分4、5可朝向穿用者面部成角度,使得反射部分及反射塗層面向穿用者。替代地,插入部分4、5可與插入平面成平面。在插入部分為平面之情況下,反射部分將朝向穿用者面部成角度。藉由使反射部分朝向穿用者成角度,來自穿用者後面之入射光子反射回至其眼睛中,使得穿用者可在反射部分中看到後部環境之影像。
插入部分4、5(或上文所描述之反射部分)相對於實質上豎直之插入平面成角度,該插入平面延行通過插入部分之前部且平行於延行通過護目鏡之中心點(亦即,彎曲護目鏡之頂點)的前部平面,且經組態以使得穿用者可看到後方。
插入部分4、5以及前部部分及周邊部分1、2可由一個材料片段一體地形成為單個護目鏡。替代地,插入部分4、5以及前部部分1及周邊部分2可分開地形成且以所要角度接合或熔合在一起。以此方式,插入部分4、5可嵌入至現有護目鏡中。
護目鏡可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已知之任何合適的材料製成,例如玻璃、聚碳酸酯、Grilamide(TR-90)、生物醋酸酯、塑膠或有機玻璃(Perspex)。可使用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之其他合適的替代材料。
插入部分及/或反射部分可由相同材料及護目鏡製成或各自獨立地由不同材料製成。
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用於在使用期間將護目鏡保持在穿用者面部上的合適構件可變化。舉例而言,護目鏡可整合至頭盔中,或護目鏡可附接至框架,且框架可具有臂或彈性(或以其他方式可調節)帶以在使用期間環繞穿用者頭部之後面。
反射部分相對於插入平面(或前部平面)之間的角度可為至少100°、至少105°、至少110°、至少115°、至少120°、至少125°、至少130°、至少135°、至少140°、至少145°、至少150°、至少155°、至少160°、至少165°、至少170°或至少175°。
反射部分相對於插入平面(或前部平面)之間的角度可高達或甚至超過180°。在一些實施例中,角度在170°與180°之範圍內,諸如171°、172°、173°、174°、175°、176°、177°、178°或179°。在另一實施例中,角度為約177°,諸如176.7°、176.8°、176.9°、177.0°、177.1°、177.2°、177.3°、177.4°、177.5°或177.6°。在另一實施例中,角度為大約177.2°。
在替代實施例中,一個或多個反射部分17、18可定位於護目鏡之內側上,亦即,自護目鏡之內部表面安裝或形成。反射部分17、18可定位於護目鏡之內部表面上,亦即在使用中最靠近穿用者面部之側面,而非在護目鏡內嵌入插入部分4、5中且定位於護目鏡之前部部分與周邊部分之間。換言之,反射部分17、18未嵌入插入部分4、5內,而是直接施加至護目鏡之內部表面或直接自護目鏡之內部表面形成以允許後視。以此方式,反射部分17、18可回溯性地添加至現有護目鏡。
在此替代實施例中,使用設計成將反射部分17、18固定地保持在所要角度的材料來定位該等反射部分,從而允許穿用者看到後方。可使用任何合適之材料將鏡片保持在適當位置。這可例如包括光學透明膠、護目鏡內側上之支架、被設計成以高精度保持之凹槽。任何材料皆不應使使用者之前視變形,亦即,過度施加膠水例如可能對使用者之前視產生干擾。另外,由於反射部分17、18亦可為部分反射的,亦即,除後視以外,其亦可允許前視,因此用於定位反射部分之任何材料皆不應防止前視。
為了達成一個或多個反射部分之所要角度,此實施例可採用任何合適之構件,例如,楔形件可定位於反射部分之全部或一部分的後面以將其自護目鏡構建至正確角度。將需要選擇任何楔形材料,以便不使通過反射部分之視圖變形。反射部分本身可經製造成楔形。兩種可能類型之楔形件在圖4中以20及21表示。
護目鏡可包含使用者所需之光致變色鏡片、防霧鏡片、防反射鏡片、偏振鏡片或處方鏡片。
在本說明書之上下文中,「包含」應解釋為「包括」。
包含某些要素之本發明之範疇亦意欲擴展至由相關要素「組成」或「基本上」由相關要素「組成」的替代實施例。
在技術上適當之情況下,可組合本發明之實施例。
本文中將實施例描述為包含某些特徵/要素。本揭示亦擴展至由或主要由該等特徵/要素組成之個別實施例。
諸如專利及申請案之技術參考文獻以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
本文中特別及明確引述之任何實施例可單獨或與一個或多個實施例組合形成免責聲明之基礎。
1:前部部分2:周邊部分4:插入部分5:插入部分6:後部平面7:前部平面8:中心平面9:插入平面10:護目鏡11:最頂部邊緣12:最底部邊緣13:第一端14:第二端15:後部中心點16:插入中心點17:反射部分18:反射部分20:楔形件21:楔形件
本揭示可以各種方式實行,且現在將參考附圖藉助於實例來描述本揭示之實例,在附圖中:圖1     展示根據本發明之彎曲護目鏡之正面透視圖的示意性實例。圖2     展示根據本發明之彎曲護目鏡之俯視圖的示意性實例。圖3     展示根據本發明之彎曲護目鏡之後視圖的示意性實例。圖4     展示使用兩種不同類型之楔形件以將反射部分定位及成角度於護目鏡之內部表面上之替代實施例的示意性俯視圖。
1:前部部分
2:周邊部分
4:插入部分
5:插入部分
6:後部平面
7:前部平面
8:中心平面
9:插入平面
10:護目鏡
11:最頂部邊緣
12:最底部邊緣
13:第一端
14:第二端
17:反射部分
18:反射部分

Claims (23)

  1. 一種彎曲護目鏡,其包含:- 一前部部分,其在使用中定位於一使用者面部之前方,- 一周邊部分,其在使用中定位至該使用者面部之側面,及- 一內部表面;其中該前部部分及該周邊部分各自由一光學透明或半透明材料製成,且該前部部分及該周邊部分一起形成一彎曲護目鏡主體,該彎曲護目鏡主體在使用中為一使用者提供一實質上不間斷的視場;且其中該彎曲護目鏡進一步包含沿著該彎曲護目鏡主體定位於該前部部分與該周邊部分之間的一第一反射部分,該第一反射部分相對於該彎曲護目鏡主體定位及成角度,使得在使用中為該使用者提供在該使用者後面之一環境之一影像。
  2. 如請求項1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護目鏡主體圍繞實質上關於豎直平分該護目鏡主體之一中心平面對稱的一弧延伸,且其中該第一反射部分定位於該中心平面之一側上,與該中心平面分開距離D。
  3. 如請求項2之彎曲護目鏡,其進一步包含相對於該第一反射部分各別地定位於該中心平面之一相對側上的一第二反射部分,其中該第二反射部分與該中心平面分開距離D'。
  4. 如任一前述請求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第一反射部分及/或該第二反射部分插入至該彎曲護目鏡主體中。
  5. 如任一前述請求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第一反射部分及/或該第二反射部分安裝至該內部表面。
  6. 如任一前述請求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前部部分及該周邊部分一體形成。
  7. 如任一前述請求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第一反射部分及/或該第二反射部分與該前部部分及該周邊部分一體形成。
  8. 如請求項1至6中任一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第一反射部分及/或該第二反射部分不與該前部部分及該周邊部分一體形成。
  9. 一種彎曲護目鏡,其包含圍繞一曲線延伸之一透明或半透明護目鏡主體,該曲線實質上關於豎直平分該護目鏡主體之一中心平面對稱,該護目鏡主體包含:- 一第一插入部分,其經設定至該護目鏡主體中,該第一插入部分定位於該中心平面之一側上,與該中心平面分開一距離D;且- 該第一插入部分包含一第一反射部分,該第一反射部分相對於該中心平面定位及成角度。
  10. 如請求項9之彎曲護目鏡,其進一步包含相對於該第一插入部分各別地定位於該中心平面之一相對側上的一第二插入部分,其中該第二插入部分與該中心平面分開距離D'。
  11. 如請求項10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第二插入部分包含一第二反射部分,該第二反射部分相對於該中心平面定位及成角度。
  12. 一種彎曲護目鏡,其包含圍繞一曲線延伸之一透明或半透明護目鏡主體,該曲線實質上關於豎直平分該護目鏡主體之一中心平面對稱,該護目鏡主體包含:- 一第一反射部分,其定位於該護目鏡主體之一內部表面上,該第一反射部分定位於該中心平面之一側上,與該中心平面分開一各別距離D;且- 該等第一反射部分相對於該中心平面定位及成角度。
  13. 如請求項12之彎曲護目鏡,其進一步包含以距離D'各別地定位於該中心平面之一相對側上的一第二反射部分,其中該第二反射部分相對於該中心平面定位及成角度。
  14. 如任一前述請求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第一反射部分及/或該第二反射部分為部分反射的。
  15. 如任一前述請求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第一反射部分及/或該第二反射部分為部分透明或半透明的。
  16.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第一反射部分及/或該第二反射部分各自獨立地具有在10 mm2至200 mm2之範圍內的一面積。
  17.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第一反射部分及/或該第二反射部分之表面積各自獨立地在該護目鏡之表面積的1%與25%之範圍內。
  18. 如請求項2至17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第一反射部分及/或該第二反射部分各自相對於該中心平面成大約170°至180°之一角度。
  19. 如請求項1至18中任一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D及D'各自獨立地為大約37 mm至137 mm。
  20. 如任一前述請求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護目鏡主體包含用於阻擋特定波長之光的一濾光片。
  21. 如任一前述請求項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等反射部分包含一反射塗層。
  22. 如請求項21之彎曲護目鏡,其中該反射塗層施加於該反射部分之內部表面及/或外部表面之部分上方。
  23. 一種用於一頭盔之競賽用眼鏡,其包含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彎曲護目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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