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202503670A - 鑑定證明系統 - Googl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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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發明提供一種鑑定證明系統,係具備:專用平台,係將與需鑑定製品之占有權有關的占有者資訊記錄至資料庫、分散式儲存器、或區塊鏈,且輸出所產生的雜湊值;第一取得手段,係取得用以識別前述需鑑定製品的第一識別資訊;以及記錄手段,係將根據由前述專用平台所輸出的雜湊值、及由前述第一取得手段所取得的第一識別資訊的鑑定證明要素記錄至資料庫、分散式儲存器、或區塊鏈。
Description
本發明係關於一種製品的鑑定證明系統,該製品為手提包、公事包、衣類、手錶、藝術品、汽車、通訊機器、數位製品等需需鑑定證明者(以下,亦稱需鑑定製品)。
手提包、公事包、衣類、手錶、藝術品、汽車、通訊機器、數位製品等需鑑定製品,通常來說,係由製造廠商、製造者、著作者等製造後,會遵循複雜的流通路徑,如透過物流業者、批發業者、零售業者等流通業者而販賣給消費者。而且,在如上述般需鑑定製品的製造及/或流通過程中,消費者會要求真實性證明(亦即物品為正品而不是仿冒品)、或者物品的占有者及/或品質等證明。此外,近年來,非常多需鑑定製品透過網際網路而販賣給消費者,而且,需鑑定製品的中古品(包含二次流通、三次流通、其他n次流通)亦同樣地透過網際網路而販賣給消費者。再者,消費者彼此間也經常買賣,因此對此等需鑑定製品進行更多元的鑑定證明的需求日益增多。
需鑑定製品通常來說會發行證明書(以下,亦稱「保證卡」),以證明、保證為正品。保證卡記載關於物品的資訊(以下,亦稱為「製品資訊」),如物品的商品名稱、製品型號、製造廠商‧製造者(著作者)、製造地點和製造年月
日等資訊。日本國專利公報第6894033號(JP6894033B)揭示了利用此保證卡對需鑑定製品進行鑑定的技術。
日本國專利公報第6894033號(JP6894033B)揭示一種進行鑑定證明的技術,其係使用貼附或嵌入有記錄包含私鑰(private key)、製品資訊之資訊的小型記錄媒體的製品、及貼附或嵌入有記錄包含私鑰、製品資訊之資訊的小型記錄媒體的保證卡,來進行鑑定證明的技術。
另一方面,可信任網路(Trusted Web)促進委員會,在《Trusted Web白皮書Ver.2.0》中例如提出以下四個功能,以具體實現將Trust(信任)的機制疊加(overlay)在當前的網際網路和網頁上,且由多元化的主體創造新穎的價值為目標的Trusted Web。
識別符(Identifier)管理功能,係使各主體可在不依賴特定的服務下發行識別符,且可將識別符與各種屬性(資料)連結。藉此,可藉由每次發行複數個Identifier從而降低隱私等特定風險。
可信賴通信(Trustable Communication)功能,為以下的機制:可使各主體管理識別符、及與識別符連結之屬性(資料)的組合,而無需每次直接照會屬性(資料)的發行者,就能夠相互驗證彼此的屬性(資料)。藉此,可管理與識別符連結的屬性(資料),且可選擇揭示的範圍及/或利用期間等而進行揭示。此外,對於發送者或屬性(資料)的發行者等,接收方可藉由參照所寫入的信任錨點(trust
anchor)的屬性、第三者的審核結果、正面清單/負面清單等的屬性,藉此確認從發送者所發送之屬性(資料)的Trust程度。
動態同意(Dynamic Consent)功能:在形成同意時,可設定關於進行來往的屬性(資料)的處理方式的詳細的條件。藉此,當雙方的條件設定一致時同意成立。
追蹤(Trace)功能:可進行合意的確認(各程序的意思確認)。根據同意時所作的選擇,對於在合意形成後是否已履行其條件設定,係形成能夠取捨選擇執行驗證所需且充分之資訊並記錄的狀態(追蹤),從而可進行驗證。此外,當未履行條件時,可因應需求取消合意等。此外該追蹤功能為以下的機制:對於屬性(資料),不僅在當事人之間,而且在「轉讓」給第三方時,亦可藉由附隨原始的條件設定(已完成履行者除外)並進行追蹤來進行驗證,且可根據條件設定控制合意的取消等。
然而,上述專利文獻1所揭示的技術中,關於在供應鏈領域中用以實現上述Trusted Web的技術的敘述不足。例如,專利文獻1所揭示的技術中,占有者具有用以證明需鑑定製品為正品的保證卡,因此不具有保證卡的其他事業者等,無法證明需鑑定製品的真實性、及/或向第三者揭示資訊。因此,專利文獻1的技術中,例如會有無法實現上述Trustable Communication功能、Trace功能等功效的問題。
因此,本發明係有鑑於上述問題點所研創者,目的在於提供一種能夠實現上述的Trusted Web、並進行真實性的證明的鑑定證明系統。
第一發明的鑑定證明系統,係具備:係將與需鑑定製品之占有權有關的占有者資訊記錄至資料庫、分散式儲存器、或區塊鏈,且輸出所產生的雜湊值;係取得用以識別前述需鑑定製品的第一識別資訊;以及記錄手段,係將根據由前述專用平台所輸出的雜湊值、及由前述第一取得手段所取得的第一識別資訊的鑑定證明要素記錄至資料庫、分散式儲存器、或區塊鏈。
第二發明的鑑定證明系統係在第一發明中更具備:占有者證明手段,係取得與對前述需鑑定製品進行鑑定的鑑定證明者有關的鑑定證明者資訊,且根據取得的前述鑑定證明者資訊、及前述占有者資訊,進行前述需鑑定製品之占有者的證明。
第三發明的鑑定證明系統係在第一發明中:前述記錄手段,係將前述第一識別資訊和前述占有者資訊建立連結,該鑑定證明系統係更具備:第二取得手段,係取得:與對前述需鑑定製品進行鑑定的鑑定證明者有關的鑑定證明者資訊、及新取得之用以識別前述需鑑定製品的第二識別資訊;第三取得手段,係取得藉由前述記錄手段而與前述第二取得手段所取得之第二識別資訊連結的前述占有者資訊;以及占有者證明手段,係根據藉由前述第三取得手段所取得的占有者資訊、和藉由前述第二取得手段所取得的鑑定證明者資訊,進行前述需鑑定製品之占有者的證明。
第四發明的鑑定證明系統係在第一發明中:前述記錄手段係將與原產地資訊、品質資訊、供應鏈資訊、判定資訊及評價資訊當中一者以上連結的前述鑑定證明的要素予以記錄至區塊鏈上;該原產地資訊係與前述需鑑定製品或前述需鑑定製品之零件的原產地有關,該品質資訊係與前述需鑑定製品或前述需鑑定製品之零件的品質有關,該供應鏈資訊係與前述需鑑定製品或前述需
鑑定製品之零件的交易有關,該判定資訊係用以判定對於前述需鑑定製品之安全的威脅,該評價資訊係顯示前述鑑定證明之要素的評價。
第五發明的鑑定證明系統係在第一發明中:前述專用平台係取得與前述需鑑定製品之新的占有者有關的第二占有者資訊,且將取得的前述第二占有者資訊記錄至資料庫、分散式儲存器、或區塊鏈。
第六發明的鑑定證明系統係在第一發明中,前述專用平台係將前述占有者資訊記錄至區塊鏈;前述記錄手段係將前述鑑定證明的要素記錄至區塊鏈。
第七發明的鑑定證明系統係在第一發明中,前述第一取得手段係取得與前述需鑑定製品有關的第一製品資訊;前述記錄手段係將前述第一識別資訊、和前述第一製品資訊建立連結而進行記錄;該鑑定證明系統更具備:第二取得手段,係取得與前述需鑑定製品有關的第二製品資訊;以及證明手段,係根據與藉由前述記錄手段所記錄之第一識別資訊連結的前述第一製品資訊、及藉由前述第二取得手段所取得的第二製品資訊,來進行前述需鑑定製品的真實性證明。
根據第一發明,鑑定證明系統係將根據雜湊值資訊、及第一識別資訊之鑑定證明NFT等的鑑定證明的要素予以記錄至區塊鏈上。藉此,就可將顯示需鑑定製品的占有者的保證卡予以電子化作為例如邏輯保證NFT。因此,使各主體能夠不依賴特定的服務及/或企業而發行邏輯保證NFT,可實現Identifier管理功能,且Trusted Web中亦可進行真實性的證明。
根據第二發明,係根據鑑定證明者資訊和占有者資訊,來進行需鑑定製品之占有者的證明。藉此,無需每次直接照會屬性或資料的發行者,就可證明占有者,因此可實現Trustable Communication功能。
根據第三發明,係根據藉由前述第三取得手段所取得之占有者資訊、及鑑定證明者資訊,來進行需鑑定製品之占有者的證明。藉此,能夠選擇適合於第二識別資訊的占有者資訊,因此能夠以更低成本且短時間來進行占有者的證明。
根據第四發明,係將與原產地資訊、品質資訊、供應鏈資訊、判定資訊及評價資訊當中一者以上連結的鑑定證明的要素予以記錄至區塊鏈上。藉此,能夠亦管理:原產地及/或品質、需鑑定製品的來歷、以及有無安全上之威脅等資訊。
根據第五發明,將取得的第二占有者資訊予以記錄至區塊鏈上。藉此,即使需鑑定製品的占有者變更時,仍可藉由附隨原始的條件設定並可進行追蹤從而可進行驗證,且能夠根據條件設定控制合意的取消等,因此能夠實現更高準確度的Trace功能。
根據第六發明,將占有者資訊記錄至區塊鏈,且將前述鑑定證明的要素記錄至區塊鏈。藉此,形成非中央集權性地管理占有者資訊及鑑定證明的要素,因此可得到對應Web3.0的鑑定證明。
根據第七發明,根據第一製品資訊及第二製品資訊,來進行需鑑定製品的真實性證明。藉此,例如能夠證明需鑑定製品之硬體及軟體的種類及/或版本的資訊、或軟體之安全上的資訊等真實性。
S1,S2,S3,S4,S5,S6,S7,S8,S10,S11,S12,S13,S14,S15,S16:步驟
1:鑑定證明系統
2:API伺服器
3:RDB伺服器
4:公眾通信網
5:分散式檔案伺服器
6:終端機
7:終端機
10:專用平台
10a,10b:區塊鏈
11:小型記錄媒體
12:需鑑定製品
13:製品群
101:中央處理單元(CPU)
102:唯讀記憶體(ROM)
103:隨機存取記憶體(RAM)
104:保存部
105,106,107:I/F
108:輸入部
109:顯示部
110:內部匯流排
111:殼體
圖1係顯示應用本發明的鑑定證明系統之系統構成的示意圖。
圖2係顯示終端之構成的示意圖。
圖3係顯示鑑定證明系統將鑑定證明NFT記錄於區塊鏈之動作的流程圖。
圖4係顯示鑑定證明系統將鑑定證明NFT記錄於區塊鏈之動作的示意圖。
圖5係鑑定證明系統進行真實性之證明的動作的流程圖。
圖6係顯示鑑定證明系統進行真實性之證明的動作的示意圖。
以下,一面參照圖式一面詳細說明應用本發明的鑑定證明系統。
圖1係顯示應用本發明之鑑定證明系統1的系統構成。鑑定證明系統1係經由以網際網路為首的公眾通信網4來連接:終端機6、終端機7、應用程式設計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伺服器2、關連式資料庫(Relational Database;RDB)伺服器3、及分散式檔案伺服器5,以構成經由該公眾通信網4的專用平台10;其中,該終端機6係供需鑑定製品12的製造廠商(供應商)‧製造者‧著作者等及物流業者、批發業者、零售業者、進行需鑑定製品12之系統開發及/或營運的業者(系統整合廠商(System Integrator;SIer))、及公益法人(以下,將此等總稱各種業者等。)所操作;該終端機7係由運用需鑑定製品12之消費者操作。
終端機6係例如由個人電腦(PC)為首的電子機器所構成,惟PC以外亦可由行動電話、智慧型手機、平板型終端設備、穿戴式終端設備等其他所有
的電子機器來實現。終端機6係由各種業者等操作,用於進行供以管理需鑑定製品12之各種作業的電子機器。
終端機7亦同樣地由PC等為首的電子機器所構成,惟PC以外亦可由行動電話、智慧型手機、平板型終端設備、穿戴式終端設備等其他所有的電子機器來實現。終端機7係由屬於管理需鑑定製品12之事業者的消費者所操作,且為用以對需鑑定製品12嘗試鑑定證明的電子機器。
分散式檔案伺服器5為將終端機6及終端機7與同一檔案系統連結作為目的之分散式檔案系統,即所謂星際檔案系統(Inter Planetary File System;IPFS)等所構成,惟不限於此。分散式檔案伺服器5係由經由終端機6及終端機7對公眾通信網4進行存取的各種業者等進行資料的提供,且消費者可利用P2P(Peer to Peer)形式來進行該資料的要求。分散式檔案伺服器5係保管需鑑定製品12之數位影像、數位音訊、數位音樂、數位視訊等需需鑑定證明之各種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的場所,且在該保管的同時產生如後述稱為識別符的複數位數的字串。此外,分散式檔案伺服器5不限定為分散式檔案系統,亦可為資料庫等任何的記憶媒體。
專用平台10係參照區塊鏈10a、10b。就區塊鏈10a、10b而言,可利用分散式帳本等具有P2P網路的區塊鏈。在該區塊鏈10a上,記錄有與需鑑定製品12之占有權有關的占有者資訊、或與該占有者資訊建立連結的邏輯保證非同質性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等。此外,在區塊鏈10b上亦記錄著鑑定證明NFT等,該鑑定證明NFT係用以進行需鑑定製品12之真實性的證明。而且,區塊鏈10a與區塊鏈10b可為相同、或不同。
API伺服器2為用以連接專用平台10、終端機6、及終端機7等各構成的檔案系統。API伺服器2例如亦可進行終端機7與專用平台10之間的通信的中繼處理。
RDB伺服器3為用以記錄各資訊的資料庫。RDB伺服器3例如亦可為關聯式資料庫。
需鑑定製品12為使用鑑定證明系統1進行鑑定的對象的製品。需鑑定製品12大致分類可分類為傳統資產、及數位資產。例如,傳統資產係包含手提包、公事包、衣類、手錶、藝術品、汽車、通訊機器等,需需鑑定證明之各種製品。數位資產係包含數位影像、數位聲音、數位音訊、數位視訊等需需鑑定證明之各種的數位內容。需鑑定製品12不僅包含新品,還包含中古品(二次流通、三次流通、其他n次流通)者。需鑑定製品12亦可具備未圖示的記憶體,該記憶體係記錄:與需鑑定製品12有關的製品資訊。此外,需鑑定製品12亦可被賦予有小型記錄媒體11,該小型記錄媒體11係記錄有識別資訊。此外,需鑑定製品12亦可具備未圖示的天線,該天線係用以讀取記錄於小型記錄媒體11的資訊。
小型記錄媒體11為可使用經由電波讀取資訊之非接觸型的自動辨識來讀取資訊的記錄媒體。小型記錄媒體11係例如記錄唯一識別符號(unique identifier,以下亦稱唯一ID)的無線射頻識別(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標籤等記錄媒體。RFID為一種非接觸型的自動辨識技術,其係經由電波從嵌入有IC及小型天線的標籤或卡狀的小型記錄媒體讀取資訊的技術。RFID例如可使用近場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等通信協定的國際標準規格。
圖2係顯示終端機7的構成的示意圖。如圖2所示,終端機7例如具備:殼體111、中央處理單元(Central Processing Unit;CPU)101、唯讀記憶體(Read Only Memory;ROM)102、隨機存取記憶體(Random Access Memory;RAM)103、保存部104、以及I/F(interface)105至107。CPU101、ROM102、RAM103、保存部104、及I/F105至107係藉由內部匯流排110所連接。
CPU101係控制終端機7整體。ROM102係儲存CPU101的動作碼。RAM103為CPU101動作時所使用的作業區域。保存部104係保存各種資訊。保存部104例如可使用硬式磁碟機(Hard Disk Drive;HDD)之外,還可使用固態硬碟(Solid State Drive;SSD)及/或SD卡等資料保存裝置。另外,例如終端機7亦可具有未圖示的圖形處理單元(Graphics Processing Unit;GPU)。
I/F105為用以經由公眾通信網4而進行各種資訊的傳送/接收的介面。I/F106為用以與輸入部108進行資訊的傳送/接收的介面。輸入部108例如使用鍵盤,且利用終端機7的消費者係經由輸入部108來輸入各種資訊或終端機7的控制命令等。I/F107為用以與顯示部109進行各種資訊的傳送/接收的介面。顯示部109係輸出保存於保存部104的各種資訊、或鑑定證明系統1的處理狀況等。顯示部109可使用顯示器,例如亦可為觸控式。
此外,API伺服器2、分散式檔案伺服器5、終端機6、及需鑑定製品12亦可與終端機7為相同的構成、或具備終端機7的構成的一部分。
以下,使用圖式說明鑑定證明系統1的動作。圖3係顯示鑑定證明系統將鑑定證明NFT等鑑定證明的要素記錄於區塊鏈之動作的流程圖。此外,圖4係顯示鑑定證明系統將鑑定證明NFT記錄於區塊鏈之動作的示意圖。
首先,步驟S1中,供應商等事業者係經由終端機6,將與需鑑定製品12之製品號碼有關的序列號碼資訊傳送給由公益法人所操作的終端機6。製造號碼係按每個需鑑定製品12所分配的獨特的字串。
接著,步驟S2中,公益法人係經由終端機6產生邏輯保證非同質性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且將產生的邏輯保證NFT記錄至區塊鏈10a上,且輸出所產生的雜湊值資訊,該邏輯保證NFT係連結與需鑑定製品12之占有權有關的占有者資訊。此外,步驟S2中,公益法人不限於此,例如亦可將需鑑定製品12的占有者資訊記錄至區塊鏈10a上且輸出所產生的雜湊值資訊。該雜湊值資訊的輸出、及邏輯保證NFT或占有者資訊對於區塊鏈10a的記錄亦可經由專用平台10來進行。將邏輯保證NFT作為區塊鏈資料記錄至如此之區塊鏈10a,藉此可完全防止邏輯保證NFT被竄改。亦即,區塊鏈10a內的各區塊係含有時間戳記、及對於前一個區塊的連結(雜湊值),且無法溯及性地改變區塊內的資料。
此外,步驟S2中,公益法人不限於此,例如亦可將需鑑定製品12之占有者資訊記錄至任意的資料庫、分散式儲存器上,且輸出所產生的雜湊值資訊。分散式儲存器例如藉由應用分散式檔案系統的分散式檔案伺服器5所管理的儲存器。
雜湊值資訊係例如為雜湊值。而且,雜湊值資訊亦可包含藉由私鑰等將雜湊值予以加密化的電子簽章。雜湊值資訊係例如為交易雜湊值、分散式識別符(Decentralized Identifier;DID)、區塊鏈位址。交易雜湊值例如為用以指定NFT的字串;於以太坊(Ethereum)等情形,交易雜湊值係以64位數程度的字串來顯示。作為該交易雜湊值的替代,亦可由合約位址(Contract Address)與代幣ID
的組合來替代。該情形,合約位址係合約展開於區塊鏈上的固有位址。代幣ID為由合約位址所指定的NFT。DID、區塊鏈位址係例如根據公鑰來產生,該公鑰係與用以將雜湊值加密成電子簽章的私鑰配對,且將該電子簽章予以解密者。
在此,所謂「私鑰」係顯示用以實現需鑑定製品12之鑑定證明的資訊,例如亦可在鑑定證明時判定「私鑰」自身的整合性。「私鑰」係顯示特定的使用者以外不會得知的資訊,例如除了記錄於小型記錄媒體11之外,還可記錄於例如終端機6、終端機7、或如專用平台10等用於鑑定證明系統1的構成內。此外,私鑰可為識別資訊。
此外,例如可產生「公鑰」來作為「私鑰」的配對。該情形,可採用「私鑰」及「公鑰」來實施習知的加密化技術及/或電子簽章技術。而且,在鑑定證明時,亦可將是否為作為「私鑰」的配對而產生的「公鑰」之點視為整合性來進行判定。另外,「公鑰」例如記錄於小型記錄媒體11之外,例如亦可根據用途任意地記錄於終端機6、終端機7、或專用平台10等用於鑑定證明系統1的構成內。而且,「私鑰」及「公鑰」係可使用習知的技術來產生,例如可使用如專用平台10及/或分散式檔案伺服器5等用於鑑定證明系統1的構成,而根據用途任意地產生。
占有者資訊為與需鑑定製品12之占有權有關的資訊。占有者資訊亦可為占有需鑑定製品12的占有者的姓名及/或ID等資訊。占有者資訊例如可為:分散式識別符(Decentralized Identity、或Decentralized Identifier;DID)、「自我主權型識別符(Self-Sovereign Identity;SSI)」、其他「數位身分錢包(Digital Identity Wallet;DIW)」。再者,占有者資訊,亦可為由各國政府或公共機構所認證為「可驗證憑證(Verifiable Credentials;VC)」之例如日本所謂的「法人共通
認證基盤(gBizID)」或「個人號碼卡(My Number)」等。占有者資訊係例如可為與占有需鑑定製品12之占有者的帳戶等有關的資訊。占有者資訊係亦可為占有需鑑定製品12之占有者的帳戶。再者,站有者資訊係亦可為過去曾占有需鑑定製品12之占有者的資訊。帳戶ID係亦可根據各事業者等所占有的私鑰來產生。此外,占有者資訊係亦可為根據與需鑑定製品12之占有權有關的資訊的識別符。占有權為:需鑑定製品12的所有權、及進行需鑑定製品12之製造、販賣、及流通的權利、或借貸需鑑定製品12的權利。此外,占有者資訊係亦可為藉由私鑰所轉換成電子簽章的占有者的資訊。再者,占有者係包含:所有者、進行製造、販賣及流通者、進行借貸者。此外,占有者資訊係亦可包含顯示租賃需鑑定製品12者之資訊的租賃資訊。租賃資訊係例如可為租賃需鑑定製品12之者的姓名及/或ID等資訊。藉由私鑰所轉換的電子簽章係亦可藉由與私鑰對應的公鑰來解密成原始的資訊。
邏輯保證NFT係例如為根據占有者資訊所產生的NFT。此外,邏輯保證NFT係亦可包含藉由私鑰而從NFT轉換而成的電子簽章。再者,邏輯保證NFT係例如根據原產地資訊、品質資訊、供應鏈資訊、判定資訊及評價資訊當中一者以上來產生;其中,原產地資訊係與需鑑定製品12或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原產地有關;品質資訊係與需鑑定製品12或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品質有關;該供應鏈資訊係與需鑑定製品12或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買賣有關;該判定資訊係用以判定對於需鑑定製品12之安全的威脅;評價資訊係顯示鑑定證明NFT的評價。該情形,邏輯保證NFT亦可為從獨特的識別符所產生的獨特的NFT,該獨特的識別符為與原產地資訊、品質資訊、供應鏈資訊、判定資訊及評價資訊當中一者以上連結的資訊。此外,邏輯保證NFT亦可為由零基礎所產
生的NFT。此外,邏輯保證NFT亦可為基於每個需鑑定製品12之固有資訊所產生的NFT。固有的資訊例如為在交易需鑑定製品12之際所簽訂的契約書的名稱、號碼、契約的日期的資訊等。此外,固有資訊例如亦可為需鑑定製品12的影像等關聯資訊。而且,邏輯保證NFT亦可與占有者的帳戶連結。邏輯保證NFT係與占有者資訊連結而加以記錄。
原產地資訊係與需鑑定製品12的原產地有關的資訊、或與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原產地有關的資訊。原產地資訊例如亦可為顯示需鑑定製品12之各零件的原產地的資訊。原產地資訊例如亦可為顯示生產需鑑定製品12的原產地的資訊、或顯示生產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原產地的資訊。
品質資訊係與需鑑定製品12的品質有關的資訊、或與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品質有關的資訊。品質資訊係例如為需鑑定製品12的硬體物料清單(Hardware-Bill Of Materials;HBOM),且亦可為需鑑定製品12的零件表。品質資訊係例如亦可為顯示需鑑定製品12有無損傷的資訊、或者顯示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有無損傷的資訊。此外,品質資訊係亦可為顯示需鑑定製品12的使用年數的資訊、或者顯示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使用年數的資訊。品質資訊係亦可為顯示需鑑定製品12的規格及動作規範的資訊、或者顯示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規格及動作規範的資訊。品質資訊係亦可為顯示需鑑定製品12的環境規格、適用的環境基準、或CO2排出量等資訊、或者顯示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環境規格、適用的環境基準、或CO2排出量等資訊。品質資訊係亦可為與需鑑定製品12之安全有關的資訊。與安全有關的資訊係例如為與需鑑定製品12之安全上的脆弱性有關之狀態的資訊。與安全上的脆弱性有關的狀態係例如為:內建於需鑑定製品12的IC晶片等型號、需鑑定製品12之軟體的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OSS)或基本作業系統(Operating System;OS)、及版本等資訊、與顯示被指出脆弱性的IC晶片及/或軟體的脆弱性資訊的對照的狀態。此外,與安全上的脆弱性有關的狀態係亦可為有無根據上述的對照之安全上的脆弱性及威脅。脆弱性資訊係例如亦可為記錄於常見脆弱性與暴露(Common Vulnerabilities and Exposures;CVE)、國家脆弱性資料庫(National Vulnerability Database;NVD)、日本脆弱性通報(Japan Vulnerability Notes;JVN)等的資訊。判定資訊係判定或識別需鑑定製品12有無安全上威脅的資訊,例如可為脆弱性資訊、或與需鑑定製品12之安全上的脆弱性有關之狀態的資訊。
供應鏈資訊係與需鑑定製品12的交易有關的資訊、或與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交易有關的資訊。供應鏈資訊係亦可為與需鑑定製品12的來歷有關的資訊、或與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來歷有關的資訊。供應鏈資訊係亦可為需鑑定製品12的過去占有者的資訊、或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過去占有者的資訊。供應鏈資訊係可為需鑑定製品12的製造商、SIer的資訊、或需鑑定製品12之零件的製造商、SIer的資訊。供應鏈資訊係例如可為需鑑定製品12的買賣契約的資訊。供應鏈資訊係例如可為需鑑定製品12的維護契約的資訊。供應鏈資訊係例如可為需鑑定製品12之維護的歷程的資訊。供應鏈資訊係例如可為需鑑定製品12之製造企業、導入企業、運用企業每一企業的占有歷程的資訊。
評價資訊係顯示鑑定證明之要素的評價的資訊。評價資訊係例如亦可為顯示鑑定証明NFT的可靠性的資訊。評價資訊係例如亦可為由公益法人所評價的資訊。
步驟S2中,公益法人係經由終端機6進一步產生識別資訊。識別資訊為用以識別需鑑定製品12的獨特的識別資訊。識別資訊係例如亦可為被賦
予給需鑑定製品12的唯一ID。識別資訊係例如可為將需鑑定製品12的製造號碼雜湊化的ID。公益法人係將輸出的雜湊值資訊、及記錄識別資訊的小型記錄媒體11發送至供應商、或由供應商所管理的終端機6。
接著,步驟S3中,供應商係將包含記錄於小型記錄媒體11的識別資訊、需鑑定製品12的序列號碼資訊、藉由步驟S2所產生的雜湊值資訊、及與需鑑定製品12有關之資訊的製品資訊予以傳送至API伺服器2。
製品資訊係與需鑑定製品12有關的資訊。製品資訊係例如製品的商品名稱、製品型號、製造廠商‧製造者(著作者)、製造地點、製造年月日等與物品有關的資訊。此外,製品資訊係亦可為包含與需鑑定製品12之硬體有關的硬體資訊的資訊。製品資訊係例如包含與需鑑定製品12之軟體有關的軟體資訊。軟體資訊係例如為需鑑定製品12的軟體的軟體物料清單(Software-Bill Of Materials;SBOM),且亦可為軟體的一覽表。此外,軟體資訊係例如亦可為:顯示需鑑定製品12之各軟體的種類的軟體類型、顯示軟體的版本的軟體版本、將軟體的資訊雜湊化的軟體雜湊值。此外,軟體資訊係亦可為軟體的更新歷程的資訊。
步驟S3中,供應商係例如亦可經由區域通信來取得記錄於需鑑定製品12的製品資訊。此外,步驟S3中,供應商亦可經由公眾通信網4來取得記錄於任意伺服器的製品資訊。
步驟S3中,API伺服器2係將傳送來的製品資訊、識別資訊、及序列號碼資訊分別取得作為第一製品資訊、第一識別資訊、及第一序列號碼資訊。第一製品資訊、第一識別資訊、第一序列號碼資訊分別為用於記錄於區塊鏈10b的製品資訊、識別資訊、序列號碼資訊。
接著,步驟S4中,API伺服器2係將取得的第一製品資訊傳送至分散式檔案伺服器5,且產生根據第一製品資訊的識別符,且取得經產生的識別符。識別符係例如可為字元識別符(Character Identifier;CID)。
接著,步驟S5中,API伺服器2係將根據藉由步驟S3所取得的雜湊值資訊、及第一識別資訊的鑑定證明NFT予以記錄至區塊鏈10b上。此外,步驟S5中,API伺服器2係亦可將根據藉由步驟S3所取得的雜湊值資訊、及第一識別資訊的鑑定證明NFT予以與藉由步驟S4所產生的識別符建立連結而記錄至區塊鏈10b上。如此,將鑑定證明NFT作為區塊鏈資料記錄至如此之區塊鏈10b,從而可完全防止鑑定證明NFT被竄改。亦即,區塊鏈10b內的各區塊係含有時間戳記、及對於前一個區塊的連結(雜湊值),且無法溯及性地改變區塊內的資料。
此外,步驟S5中,當對由複數個需鑑定製品12所構成的製品群13等進行處理情形,API伺服器2係亦可將根據藉由步驟S3所取得之對於各需鑑定製品12的雜湊值資訊及第一識別資訊的鑑定証明NFT予以記錄至區塊鏈10b上。製品群13係例如亦可為伺服器機架(server rack)、或者收納複數個需鑑定製品12之箱子等。
此外,步驟S5中,API伺服器2係亦可將根據藉由步驟S3所取得之雜湊值資訊及第一識別資訊的鑑定證明的要素予以記錄至任意的資料庫、或分散式儲存器。鑑定證明的要素係可用於鑑定證明的資訊。鑑定證明的要素係例如亦可包含鑑定證明NFT、雜湊值資訊、序列號碼資訊、識別資訊等。
而且,步驟S5中,API伺服器2係亦可記錄:將各事業者等的對於區塊鏈10a、及區塊鏈10b進行存取之使用者的資訊、和可公開資訊予以建立連結的對應表。
鑑定證明NFT為從獨特的識別符所產生的獨特的NFT,該獨特的識別符係從根據雜湊值資訊與識別資訊的資訊所產生。而且,鑑定證明NFT亦可根據雜湊值資訊、第一識別資訊、及第一序列號碼資訊所產生。鑑定証明NFT係亦可包含藉由私鑰而從NFT轉換而成的電子簽章。
而且,步驟S6中,亦可將經由終端機6所傳送的第一識別資訊和雜湊值資訊予以建立連結而記錄至RDB伺服器3。此外,步驟S6中,亦可將經由終端機6所傳送的第一識別資訊、第一序列號碼資訊、雜湊值資訊、及第一製品資訊建立連結而記錄至RDB伺服器3。再者,步驟S6中,亦可將經由終端機6所傳送的第一識別資訊和占有者資訊予以建立連結而記錄至RDB伺服器3。
接著,步驟S7中,使需鑑定製品12從供應商發送給SIer。該情形,終端機6係取得與需鑑定製品12之新的占有者有關的第二占有者資訊,且與取得的第二占有者資訊連結而將邏輯保證NFT記錄至區塊鏈10a上,且輸出所產生的雜湊值資訊。該情形,係保留事前已與邏輯保證NFT連結之占有者資訊的歷程,再新增地與第二占有者資訊連結而進行記錄。第二占有者資訊係與新獲得需鑑定製品12之占有權之占有者有關的資訊。API伺服器2係亦可使用輸出的雜湊值資訊,並按步驟S3至步驟S5進行動作,從而再次記錄鑑定證明NFT。
接著,步驟S8中,使需鑑定製品12從SIer發送至消費者;該情形,與步驟S7同樣地,取得新的占有者資訊,且與取得的占有者資訊連結而將邏輯保證NFT記錄至區塊鏈10a上,且輸出所產生的雜湊值資訊。此外,消費
者係亦可管理製品群13等,該製品群13係將複數個需鑑定製品12聚集一起者。製品群13亦可具備賦予給複數個需鑑定製品12及製品群13的小型記錄媒體11。此外,當新記錄需鑑定製品12的占有者資訊時,藉由後述的步驟S14來進行需鑑定製品12的占有者的證明,且亦可設定僅有已證明為占有者的鑑定證明者可進行。藉此,即使在變更需鑑定製品12的占有者時,仍可藉由附隨原始的條件設定並可進行追蹤從而可進行驗證,且能夠根據條件設定控制合意的取消等,因此能夠實現更高準確度的Trace功能。
再者,步驟S8中,亦可進行需鑑定製品12的租賃。該情形,係取得新的租賃資訊,且與取得的租賃資訊連結而將邏輯保證NFT記錄至區塊鏈10a,且輸出所產生的雜湊值資訊。藉此,即使進行需鑑定製品12的借貸,亦能夠實現Trace功能。
而且,當需鑑定製品12的軟體被更新時,API伺服器2係亦可重新取得包含被更新的軟體資訊的第一製品資訊,且步驟S4中,產生根據重新取得的第一製品資訊的識別符,而步驟S5中,將產生的識別符和鑑定證明NFT建立連結而進行記錄。藉此,即使在需鑑定製品12轉讓給消費者之後,仍可管理需鑑定製品12之軟體的真實性。
藉由上述各步驟的進行,鑑定證明系統1完成將鑑定證明NFT等鑑定證明的要素記錄至區塊鏈等動作。鑑定證明系統1係使用藉由上述各步驟所記錄的鑑定證明NFT等,進行鑑定證明等動作。藉此,例如可將顯示需鑑定製品12的占有者的保證卡予以電子化作為邏輯保證NFT。因此,使各主體能夠不依賴特定的服務及/或企業而發行邏輯保證NFT,可實現Identifier管理功能,且於Trusted Web中亦可進行真實性的證明。
接著,說明鑑定證明系統1進行真實性之證明的動作。圖5係鑑定證明系統1進行真實性之證明的動作的流程圖。圖6係顯示鑑定證明系統1進行真實性之證明的動作的示意圖。
首先,步驟S10中,進行鑑定證明的鑑定證明者係經由終端機7登入帳戶。此外,步驟S10中,API伺服器2係亦可參照預先記錄之對於帳戶之鑑定證明者資訊的關係的對應表,該鑑定證明者資訊係與鑑定證明者有關,而取得所輸入的帳戶的鑑定證明者資訊。此外,步驟S10中,登入歷程亦可記錄於區塊鏈10b上。
接著,步驟S11中,鑑定證明者係亦可將命令輸入至終端機7,藉此取得第二識別資訊、第二序列號碼資訊。此外,步驟S11中,鑑定證明者係亦可將命令輸入至終端機7,藉此取得第二製品資訊。該情形,例如終端機7係亦可經由公眾通信網4,取得記錄於RDB伺服器3的第二製品資訊、及第二序列號碼資訊。此外,終端機7係亦可經由區域通信等,從需鑑定製品12取得第二序列號碼資訊和第二製品資訊。此外,終端機7亦可使用RFID等賦予給需鑑定製品12的小型記錄媒體11取得第二識別資訊。
第二識別資訊、第二序列號碼資訊及第二製品資訊係分別為用以進行需鑑定製品12之真實性的證明所重新取得的識別資訊、序列號碼資訊、及製品資訊。
接著,步驟S12中,將步驟S11中所取得的第二識別資訊、及第二序列號碼資訊傳送給API伺服器2。此外,步驟S12中,亦可將步驟S11中所取得的第二識別資訊、第二序列號碼資訊及第二製品資訊傳送至API伺服器2。
接著,步驟S13中,API伺服器2係取得與藉由步驟S12所傳送之第二識別資訊連結的占有者資訊。此外,API伺服器2係亦可取得與第二識別資訊、第二序列號碼資訊及第二製品資訊連結的邏輯保證NFT。而且,步驟S13中,API伺服器2係亦可取得:與藉由步驟S12所傳送之第二識別資訊和第二製品資訊當中一者以上連結、且藉由步驟S6所記錄的邏輯保證NFT。該情形,API伺服器2係亦可取得與取得之邏輯保證NFT連結的占有者資訊。
接著,步驟S14中,根據:與藉由步驟S13所取得之邏輯保證NFT連結的占有者資訊、及步驟S11中所取得的鑑定證明者資訊,來進行需鑑定製品12的占有者的證明。該情形,例如步驟S14中,係判定:與藉由步驟S13所取得之邏輯保證NFT連結的占有者資訊、及步驟S11中所取得之鑑定者證明資訊的整合性,藉此進行需鑑定製品12之占有者的證明。步驟S14中,當占有者資訊和鑑定證明者資訊為相同時,遷移至步驟S15。此外,當占有者資訊包含鑑定證明者資訊時,亦可遷移至步驟S15。再者,步驟S14中,當進行占有者的證明時,亦可將此歷程記錄下來。
接著,步驟S15中,API伺服器2係判定:藉由步驟S5所記錄的鑑定證明NFT、藉由步驟S11所取得的第二識別資訊、及藉由步驟S13所取得之邏輯保證NFT的雜湊值資訊的整合性,藉此進行需鑑定製品12的真實性證明。該情形,API伺服器2係亦可判定:藉由步驟S5所記錄的鑑定證明NFT、藉由步驟S11所取得之第二識別資訊、第二序列號碼資訊、以及藉由步驟S13所取得之邏輯保證NFT的雜湊值資訊的整合性,藉此進行需鑑定製品12的真實性證明。此外,步驟S15中,當進行真實性的證明時,亦可將此歷程記錄下來。
此外,步驟S14中,亦可判定:步驟S11中所取得的鑑定證明者資訊、與步驟S5中所記錄的使用者的資訊之整合性。該情形,步驟S15中,亦可將步驟S5中與使用者資訊連結而加以記錄的可公開資料予以公開給鑑定證明者。藉此,能夠管理與識別符連結的屬性或資料,且能夠選擇揭示範圍及/或利用期間等而進行揭示。
此外,步驟S14中,對製品群13等進行處理時,亦可判定:步驟S11中所取得之鑑定證明者資訊、及步驟S5中所記錄之製品群13中包含的各需鑑定製品12的對應的使用者資訊的整合性。該情形,例如可採用對應於各需鑑定製品12的使用者資訊當中至少兩者一致從而成立占有者證明的多重認證,可讓鑑定準確度更確實。
接著,步驟S16中,API伺服器2係判定:藉由步驟S5所記錄之鑑定證明NFT所連結之識別符顯示的第一製品資訊、和藉由步驟S11所取得之第二製品資訊的整合性,藉此進行需鑑定製品的真實性證明。該情形,亦可藉由判定:分別包含於第一製品資訊、及第二製品資訊的軟體雜湊值、軟體類型、及軟體版本的整合性,藉此進行真實性的證明。而且,步驟S16中,當進行真實性的證明時,亦可將此歷程記錄下來。
此外,步驟S16中,API伺服器2係亦可對製品群13等進行處理時,對於製品群13中所包含的各需鑑定製品12,判定藉由步驟S5所記錄之鑑定證明NFT所連結之識別符顯示的第一製品資訊、和藉由步驟S11所取得之第二製品資訊的整合性,藉此進行需鑑定製品的真實性證明。該情形,例如可採用對應於各需鑑定製品12的製品資訊當中至少兩者一致從而成立鑑定證明的多重認證,可讓鑑定準確度更確實。
此外,當需鑑定製品12具有複數個小型記錄媒體11的情形,亦可將步驟S10至步驟S16的動作反覆進行達小型記錄媒體11的數量的次數。
藉由上述各步驟的進行,藉此完成進行鑑定證明系統1之真實性證明的動作。藉此,能夠不依賴特定的服務及/或企業,且能夠在Trusted Web中亦進行真實性的證明。再者,鑑定證明系統1亦可應用於:當區塊鏈10a所記錄的各種資訊有錯誤的情形、或需鑑定製品12為贗品的情形,用於支付賠償金的保險系統。
1:鑑定證明系統
2:API伺服器
3:RDB伺服器
4:公眾通信網
5:分散式檔案伺服器
6:終端機
7:終端機
10:專用平台
10a,10b:區塊鏈
11:小型記錄媒體
12:需鑑定製品
Claims (7)
- 一種鑑定證明系統,係具備:專用平台,係將與需鑑定製品之占有權有關的占有者資訊記錄至資料庫、分散式儲存器、或區塊鏈,且輸出所產生的雜湊值;第一取得手段,係取得用以識別前述需鑑定製品的第一識別資訊;以及記錄手段,係將根據由前述專用平台所輸出的雜湊值、及由前述第一取得手段所取得的第一識別資訊的鑑定證明要素記錄至資料庫、分散式儲存器、或區塊鏈。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鑑定證明系統,係更具備:占有者證明手段,係取得與對前述需鑑定製品進行鑑定的鑑定證明者有關的鑑定證明者資訊,且根據取得的前述鑑定證明者資訊、及前述占有者資訊,進行前述需鑑定製品之占有者的證明。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鑑定證明系統,其中,前述記錄手段係將前述第一識別資訊和前述占有者資訊建立連結,該鑑定證明系統係更具備:第二取得手段,係取得:與對前述需鑑定製品進行鑑定的鑑定證明者有關的鑑定證明者資訊、及新取得之用以識別前述需鑑定製品的第二識別資訊;第三取得手段,係取得藉由前述記錄手段而與前述第二取得手段所取得之第二識別資訊連結的前述占有者資訊;以及占有者證明手段,係根據藉由前述第三取得手段所取得的占有者資訊、和藉由前述第二取得手段所取得的鑑定證明者資訊,進行前述需鑑定製品之占有者的證明。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鑑定證明系統,其中,前述記錄手段係將與原產地資訊、品質資訊、供應鏈資訊、判定資訊、及評價資訊當中一者以上連結的前述鑑定證明的要素予以記錄至區塊鏈上;該原產地資訊係與前述需鑑定製品或前述需鑑定製品之零件的原產地有關,該品質資訊係與前述需鑑定製品或前述需鑑定製品之零件的品質有關,該供應鏈資訊係與前述需鑑定製品或前述需鑑定製品之零件的交易有關,該判定資訊係用以判定對於前述需鑑定製品之安全的威脅,該評價資訊係顯示前述鑑定證明之要素的評價。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鑑定證明系統,其中,前述專用平台係取得與前述需鑑定製品之新的占有者有關的第二占有者資訊,且將取得的前述第二占有者資訊記錄至資料庫、分散式儲存器、或區塊鏈。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鑑定證明系統,其中,前述專用平台係將前述占有者資訊記錄至區塊鏈;前述記錄手段係將前述鑑定證明的要素記錄至區塊鏈。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鑑定證明系統,其中,前述第一取得手段係取得與前述需鑑定製品有關的第一製品資訊;前述記錄手段係將前述第一識別資訊、和前述第一製品資訊建立連結而進行記錄;該鑑定證明系統更具備:第二取得手段,係取得與前述需鑑定製品有關的第二製品資訊;以及鑑定證明手段,係根據與藉由前述記錄手段所記錄之第一識別資訊連結的前述第一製品資訊、及藉由前述第二取得手段所取得的第二製品資訊,來進行前述需鑑定製品的真實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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