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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202408527A - 治療或預防hiv感染(二) - Googl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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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202408527A
TW202408527A TW112118389A TW112118389A TW202408527A TW 202408527 A TW202408527 A TW 202408527A TW 112118389 A TW112118389 A TW 112118389A TW 112118389 A TW112118389 A TW 112118389A TW 202408527 A TW202408527 A TW 20240852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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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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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lpivirine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acceptable salt
nanop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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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11211838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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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en)
Inventor
史蒂文 維索
君特 克勞斯
Original Assignee
愛爾蘭商健生科學愛爾蘭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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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發明係關於使用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治療或預防HIV感染、一種皮下注射裝置、及一種用皮下注射裝置投予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的方法。

Description

治療或預防HIV感染(二)
相關申請案之交互參照
本申請案主張各自於2022年5月17日申請之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第63/342994號、第63/342972號、第63/342979號之優先權,其等各者之揭露特此以引用方式併入本文中,如同其全文完整闡述於本文中。
本發明係關於使用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rilpivirine)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治療或預防HIV感染、一種皮下注射裝置、及一種用皮下注射裝置投予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的方法。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已知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之病因)之治療仍然是一重大醫學挑戰。
目前可用的口服療法需要每天至少給藥一次。因此,感染HIV之人每天會被提醒其HIV陽性狀態,且每天給藥亦可能導致其HIV陽性狀態之揭露。每天給藥需要儲存及運輸大量或大體積的丸劑,且仍存在患者忘記服用其每日劑量之風險,從而無法遵守規定的劑量方案。除降低治療之有效性外,此亦導致病毒抗性之出現。
常用於高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HAART)中之一類HIV藥物係非核苷反轉錄酶抑制劑(non-nucleoside reverse transcriptase inhibitor, NNRTI)。利匹韋林係用於治療HIV感染之NNRTI類的抗反轉錄病毒藥物。利匹韋林係第二代NNRTI,相較於舊的NNRTI具有較高的效力及減少的副作用概況。利匹韋林活性係由HIV-1反轉錄酶之非競爭性抑制介導。
利匹韋林不僅針對野生型HIV顯示出明顯活性,且對許多其突變變體亦顯示出明顯活性。利匹韋林、其藥理活性、以及許多其製備程序已描述於WO 03/16306中。
利匹韋林已被核准用於治療HIV感染,且可以單劑錠劑(single agent tablet) (EDURANT®)之形式商購,其每錠劑含有25 mg的利匹韋林鹼等效物,用於每天一次口服投予、以及每天一次口服投予之單錠劑方案(COMPLERA ®, ODEFSEY ®, JULUCA ®)。
WO2007/147882揭示治療有效量的呈微米或奈米粒子形式之利匹韋林的肌內或皮下注射,利匹韋林具有吸附至其表面之表面改質劑;及醫藥上可接受之水性載劑;其中該利匹韋林活性成分係懸浮的。
注射用利匹韋林之長期釋放懸浮液與注射用卡博特韋(cabotegravir)之長期釋放懸浮液之組合投予已在例如美國及加拿大核准為合併包裝(co-pack) CABENUVA®、及在例如EU核准為REKAMBYS®。此等係第一種以長效可注射配方提供之抗反轉錄病毒藥物,其係用於以大於一天之間隔投予。
仍然需要提供用於預防HIV傳播或治療HIV感染之有效方法,該方法需要不頻繁給藥,亦即每隔幾個月或更久才給藥一次。
在第一態樣中,提供一種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感染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以約三個月至約七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
在第二態樣中,提供一種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感染的方法,該方法包含向該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以約三個月至七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
在第三態樣中,提供一種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用於製造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感染的藥劑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至該對象,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以約三個月至約七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
在第四態樣中,提供一種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容器,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
在第五態樣中,提供一種使用皮下注射裝置投予醫藥組成物之方法,該方法包含: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及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在第六態樣中,提供一種製備注射用皮下注射裝置之方法,該方法包含:將一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且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在第七態樣中,提供一種套組,其包含: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及藥物供給裝置,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套組可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容器中的引入器,或容器可預充填有該體積。在一態樣中,提供一種套組,其包含: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及藥物供給裝置,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且其中該套組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的引入器。
在第八態樣中,提供一種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容器,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
在第九態樣中,提供一種使用皮下注射裝置投予醫藥物之方法,該方法包含: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及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在第十態樣中,提供一種製備注射用皮下注射裝置之方法,該方法包含:將一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且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在第十一態樣中,提供一種套組,其包含: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及藥物供給裝置,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套組可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容器中的引入器,或容器可預充填有該體積。在一態樣中,提供一種套組,其包含: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及藥物供給裝置,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且其中該套組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的引入器。
利匹韋林
利匹韋林(4-[[4-[[4-[(1E)-2-氰基乙烯基]-2,6-二甲基苯基]胺基]-2-嘧啶基]-胺基]-苯甲腈;TMC278)具有以下結構式:
「利匹韋林(rilpivirine)」意指具有以上所示之結構式(亦即游離鹼形式)之利匹韋林。
如本發明中所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亦即懸浮液中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微米或奈米粒子,特別是懸浮於醫藥上可接受之載劑(諸如例如醫藥上可接受之水性載劑)中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微米或奈米粒子。
利匹韋林之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意指其中相對離子係醫藥上可接受者。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意指包含利匹韋林能夠形成之具治療活性之無毒酸加成鹽形式。此等鹽形式可藉由將利匹韋林用適當的酸處理方便地獲得,諸如無機酸,例如氫鹵酸,例如鹽酸、氫溴酸、及類似者;硫酸;硝酸;磷酸及類似者;或有機酸,例如乙酸、丙酸、羥基乙酸、2-羥基丙酸、2-側氧基丙酸、草酸、丙二酸、琥珀酸、順丁烯二酸、反丁烯二酸、蘋果酸、酒石酸、2-羥基-1,2,3-丙烷三羧酸、甲磺酸、乙磺酸、苯磺酸、4-甲基-苯磺酸、環己烷胺磺酸、2-羥基苯甲酸、4-胺基-2-羥基苯甲酸、及類似酸。
在一較佳實施例中,用於本發明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利匹韋林。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尺寸應低於最大尺寸,當高於最大尺寸時,藉由皮下或肌內注射投予變得受阻或甚至不再可能。最大尺寸取決於例如由針頭直徑或由身體對大粒子之不良反應施加之限制、或兩者。
在一較佳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奈米粒子之形式。
本文設想兩個具有較佳粒徑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實施例。
在第一較佳粒徑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小於或約2 µm之D v9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100 nm至約2 µm之D v9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200 nm至約2 µm之D v9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300 nm至約2 µm之D v9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400 nm至約2 µm之D v9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500 nm至約2 µm之D v90。較佳地,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500 nm至約1,600 nm之D v90、或500 nm至約1,000 nm之D v90,例如約800 nm。更佳地,在此實施例中,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700 nm、甚至更佳地約500 nm至約650 nm、且最佳地約525 nm至約644 nm之D v90。
如本文中所使用,用語「D v90」係指發現90體積%的粒子群體之直徑低於該直徑。如本文中所使用,用語「D v50」係指發現50體積%的粒子群體之直徑低於該直徑。如本文中所使用,用語「D v10」係指發現10體積%的粒子群體之直徑低於該直徑。
在第一較佳粒徑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小於或約1,000 nm之D v5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10 nm至約1,000 nm之D v5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50 nm至約700 nm之D v5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100 nm至約600 nm之D v5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150 nm至約500 nm之D v50。較佳地,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 v50。
在第一較佳粒徑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小於或約500 nm之D v1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10 nm至約500 nm之D v1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25 nm至約400 nm之D v1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50 nm至約300 nm之D v1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50 nm至約200 nm之D v10。較佳地,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 v10。
較佳地,在此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 v90、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 v50、及約75 nm至約200 nm之D v10。
替代地,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000 nm之D v90、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 v50、及約75 nm至約200 nm之D v10。
替代地,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700 nm之D v90、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 v50、及約75 nm至約200 nm之D v10。
在第二較佳粒徑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1 µm至約10 µm之D v9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2 µm至約9 µm之D v9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3 µm至約8 µm之D v9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3 µm至約7 µm之D v90。較佳地,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最佳地,在此實施例中,粒子具有約5 µm至約6 µm,例如約5 µm或約6 µm之D v90。
在第二較佳粒徑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小於或約3 µm之D v5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小於約2.5 µm之D v5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1 µm至約2.5 µm之D v5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1.2 µm至約2.2 µm之D v50。較佳地,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
在第二較佳粒徑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小於或約1000 nm之D v1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10 nm至約1000 nm之D v1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100 nm至約700 nm之D v10。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可具有約200 nm至約600 nm之D v10。較佳地,在此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
較佳地,在此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
如本文所使用,D v10、D v50、及D v90係藉由例如根據ISO 13320:2009之常規雷射繞射技術判定。
雷射繞射依賴於以下原理:粒子將以取決於粒子之尺寸變化的角度散射光,且粒子之集合將產生由強度及角度定義之散射光圖案,該圖案可與粒徑分布相關聯。許多雷射繞射儀器係商購可得,用於快速且可靠地判定粒徑分布。例如,粒徑分布可藉由來自Malvern Instruments之習知Malvern Mastersizer™ 3000粒徑分析儀測量。Malvern Mastersizer™ 3000粒徑分析儀藉由將氦氖氣體雷射光束投射通過含有懸浮於水溶液中之所關注粒子之透明槽來操作。撞擊粒子之光線通過與粒徑成反比的角度散射,且光偵測器陣列測量數個預定角度之光強度,且藉由電腦使用標準理論原理處理不同角度之所測量強度,以判定粒徑分布。雷射繞射值可使用於蒸餾水中之粒子之濕分散液獲得。
所屬技術領域常用以測量D v10、D v50、及D v90之其他方法包括盤式離心、掃瞄式電子顯微鏡(SEM)、沉降場流分離、及光子相關光譜法。
在一實施例中,懸浮液包含約100至約500 mg/mL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在一實施例中,懸浮液包含約150至約450 mg/mL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在一實施例中,懸浮液包含約200至約400 mg/mL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在一實施例中,懸浮液包含約250至約350 mg/mL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例如約300 mg/mL、特別是300 mg/mL的利匹韋林。
在一實施例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吸附至其表面之一或多種表面改質劑。
表面改質劑可選自已知的有機及無機醫藥賦形劑,包括各種聚合物、低分子量寡聚物、天然產物、及界面活性劑。可用於本發明中之特定表面改質劑包括非離子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表面改質劑之代表性實例包括明膠、酪蛋白、卵磷脂、帶負電荷之磷脂質之鹽或其酸形式(諸如磷脂醯甘油、磷脂醯肌醇(phosphatidyl inosite)、磷脂醯絲胺酸、磷酸、及其鹽,諸如鹼金屬鹽,例如其鈉鹽,例如蛋磷脂醯甘油鈉,諸如可以商品名稱Lipoid™ EPG購得之產品)、阿拉伯膠、硬脂酸、苯基氯卡銨(benzalkonium chloride)、聚氧乙烯烷基醚(例如聚乙二醇醚(macrogol ether),諸如聚乙二醇單鯨蠟基醚1000 (cetomacrogol 1000))、聚氧乙烯蓖麻油衍生物;聚氧乙烯硬脂酸酯、膠體二氧化矽、十二基硫酸鈉、羧甲基纖維素鈉、膽鹽(諸如牛磺膽酸鈉、去氧牛磺膽酸鈉、去氧膽酸鈉);甲基纖維素、羥乙基纖維素、羥丙基纖維素、羥丙基甲基纖維素、矽酸鎂鋁、聚乙烯醇(PVA)、泊洛沙姆(諸如Pluronic™ F68、F108、及F127,其係環氧乙烷及環氧丙烷之嵌段共聚物);泰洛沙泊(tyloxapol);維生素E-TGPS(α-生育酚聚乙二醇琥珀酸鹽,特別是α-生育酚聚乙二醇1000琥珀酸鹽);帕洛沙胺(poloxamine),諸如Tetronic™ 908 (T908),其係衍生自將環氧乙烷及環氧丙烷依序添加至乙二胺之四官能嵌段共聚物;右旋糖酐;卵磷脂;磺基琥珀酸鈉之二辛基酯,諸如以商品名稱Aerosol OT™ (AOT)銷售之產品;月桂基硫酸鈉(Duponol™ P);可以商品名稱Triton™ X-200購得之烷基芳基聚醚磺酸鹽;聚氧乙烯山梨醇酐脂肪酸酯(Tweens™ 20、40、60、及80);脂肪酸之山梨醇酐酯(Span™ 20、40、60、及80、或Arlacel™ 20、40、60、及80);聚乙二醇(諸如以商品名稱Carbowax™ 3550及934銷售者);蔗糖硬脂酸酯及蔗糖二硬脂酸酯混合物,諸如可以商品名稱Crodesta™ F110或Crodesta™ SL-40購得之產品;己基癸基三甲基氯化銨(CTAC);聚乙烯吡咯啶酮(PVP)。若為所欲,可組合使用二或更多種表面改質劑。
在一實施例中,表面改質劑係選自泊洛沙姆、α-生育酚聚乙二醇琥珀酸鹽、聚氧乙烯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及帶負電荷之磷脂質之鹽或其酸形式。在一實施例中,表面改質劑係選自Pluronic™ F108、維生素E TGPS(α-生育酚聚乙二醇琥珀酸鹽,特別是α-生育酚聚乙二醇1000琥珀酸鹽)、聚氧乙烯山梨醇酐脂肪酸酯(諸如Tween™ 80)、及磷脂醯甘油、磷脂醯肌醇、磷脂醯絲胺酸、磷酸、及其鹽(諸如鹼金屬鹽,例如其鈉鹽,例如蛋磷脂醯甘油鈉,諸如可以商品名稱Lipoid™ EPG購得之產品)。
在一實施例中,表面改質劑係泊洛沙姆,特別是Pluronic™ F108。Pluronic™ F108對應於泊洛沙姆338且係聚氧乙烯、聚氧丙烯嵌段共聚物,其通常符合式HO-[CH 2CH 2O] x-[CH(CH 3)CH 2O] y-[CH 2CH 2O] z-H,其中x、y、及z之平均值分別係128、54、及128。泊洛沙姆338之其他商業名稱係Hodag Nonionic™ 1108-F及Synperonic™ PE/F108。在一個實施例中,表面改質劑包含聚氧乙烯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及磷脂醯甘油鹽(特別是蛋磷脂醯甘油鈉)之組合。
在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與表面改質劑之相對量(w/w)係約1:2至約20:1,特別是約1:1至約10:1,例如約4:1至約6:1,較佳的是約6:1。表面改質劑較佳地係泊洛沙姆,例如泊洛沙姆338。
在一實施例中,本發明之微米或奈米粒子包含如本文所定義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及如本文所定義之一或多種表面改質劑,其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量係微米或奈米粒子之至少約50重量%、微米或奈米粒子之至少約80重量%、微米或奈米粒子之至少約85重量%、微米或奈米粒子之至少約90重量%、微米或奈米粒子之至少約95重量%、或微米或奈米粒子之至少約99重量%,特別是在微米或奈米粒子之80重量%與90重量%之間的範圍內、或在微米或奈米粒子之85重量%與90重量%之間的範圍內。
在一實施例中,懸浮液包含醫藥上可接受之載劑,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微米或奈米粒子懸浮於其中。醫藥上可接受之水性載劑包含無菌水,例如注射用水,其可選地與其他醫藥上可接受之成分混合。後者包含用於可注射配方中之任何成分。此等成分可選自懸浮劑、緩衝劑、pH調節劑、防腐劑、等張劑、表面改質劑、螯合劑、及類似成分中之一或多者。在一個實施例中,該等成分係選自懸浮劑、緩衝劑、pH調節劑、及可選地防腐劑及等張劑中之一或多者。特定成分可同時作用為此等劑中之二或更多者,例如表現如同防腐劑及緩衝劑,或表現如同緩衝劑及等張劑。在一實施例中,該等成分係選自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螫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在一實施例中,該等成分係選自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及螫合劑中之一或多者。
在一實施例中,懸浮液額外包含緩衝劑及/或pH調節劑。合適的緩衝劑及pH調節劑應以足以使分散液呈中性至極微鹼性(至高pH 8.5)、較佳地在7至7.5之pH範圍內的量使用。特定緩衝劑係弱酸之鹽。可添加之緩衝劑及pH調節劑可選自酒石酸、順丁烯二酸、甘胺酸、乳酸鈉/乳酸、抗壞血酸、檸檬酸鈉/檸檬酸、乙酸鈉/乙酸、碳酸氫鈉/碳酸、琥珀酸鈉/琥珀酸、苯甲酸鈉/苯甲酸、磷酸鈉、參(羥甲基)胺基-甲烷、碳酸氫鈉/碳酸鈉、氫氧化銨、苯磺酸、苯甲酸鈉/苯甲酸、二乙醇胺、δ-葡萄糖酸內酯、鹽酸、溴化氫、離胺酸、甲磺酸、單乙醇胺、氫氧化鈉、胺丁三醇(tromethamine)、葡萄糖酸、甘油酸、戊二酸(gluratic)、麩胺酸、乙二胺四乙酸(EDTA)、三乙醇胺,包括其混合物。在一實施例中,緩衝劑係磷酸鈉緩衝劑,例如磷酸二氫鈉單水合物。在一實施例中,pH調節劑係氫氧化鈉。
在一實施例中,懸浮液額外包含防腐劑。防腐劑包含抗微生物劑及抗氧化劑,其可選自由下列所組成之群組:苯甲酸、苯甲醇、丁基羥基甲氧苯(BHA)、二丁基羥基甲苯(BHT)、氯丁醇(chlorbutol)、沒食子酸酯、羥基苯甲酸酯、EDTA、酚、氯甲酚、間甲酚、氯化苯索寧(benzethonium chloride)、肉豆蔻基-γ-甲基吡啶鎓氯化物(myristyl-γ-piccolinium chloride)、乙酸苯汞、及硫柳汞(thimerosal)。自由基清除劑包括BHA、BHT、維生素E、及抗壞血酸棕櫚酸酯、及其混合物。氧清除劑包括抗壞血酸鈉、亞硫酸鈉、L-半胱胺酸、乙醯基半胱胺酸、甲硫胺酸、硫甘油(thioglycerol)、丙酮亞硫酸氫鈉、異抗壞血酸、羥丙基環糊精。螯合劑包括檸檬酸鈉、EDTA鈉、檸檬酸、及蘋果酸。在一實施例中,螯合劑係檸檬酸,例如檸檬酸單水合物。
在一實施例中,懸浮液額外包含等張劑。可存在等張劑(isotonizing agent/isotonifier)以確保本發明之醫藥組成物之等張性,且包括糖,諸如葡萄糖、右旋糖、蔗糖、果糖、海藻糖、乳糖;多元糖醇(polyhydric sugar alcohols),較佳地三元或較高級糖醇,諸如甘油、赤藻糖醇、阿拉伯糖醇、木糖醇、山梨醇、及甘露醇。替代地,可使用氯化鈉、硫酸鈉、或其他適當無機鹽以使溶液等張。此些等張劑可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懸浮液方便地包含0至10% (w/v)、特別是0至6%的等張劑。因電解質可影響膠體穩定性,因此所關注的是非離子性等張劑,例如葡萄糖、甘露醇。
在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至多約150 mL的本文所述之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3 mL至約150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3 mL至約100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3 mL至約15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5 mL至約25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6 mL至約20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6 mL至約18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6 mL至約15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6 mL至約12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9 mL至約18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9 mL至約15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9 mL至約12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8 mL至約10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3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4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5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6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7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8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9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12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15 mL的懸浮液。在另一實施例中,各投予包含約18 mL的懸浮液。
在一實施例中,對於HIV感染之治療,待投予劑量可基於約300 mg至約1200 mg/月、或約350 mg至約900 mg/月計算。較佳地,待投予劑量可基於約350 mg至約550 mg/月、或約400 mg至約500 mg/月、或450 mg/月計算。替代地,待投予劑量可基於約500 mg至約700 mg/月、或約550 mg至約650 mg/月、或600 mg/月計算。藉由將每月劑量乘以各投予之間的月數,可容易地計算出其他給藥方案之劑量。例如,當劑量係450 mg/月時,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3個月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1350 mg,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4個月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1800 mg,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5個月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2250 mg,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6個月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2700 mg,且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7個月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3150 mg。例如,當劑量係600 mg/月時,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3個月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1800 mg,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4個月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2400 mg,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5個月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3000 mg,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6個月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3600 mg,且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7個月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4200 mg。所指示之「mg」對應於利匹韋林之mg。因此,舉實例而言,1 mg的利匹韋林對應於1.1 mg的利匹韋林鹽酸鹽。
在一實施例中,對於HIV感染之治療,待投予劑量可基於約300 mg至約1200 mg/4週(28天)、或約350 mg至約900 mg/4週(28天)計算。較佳地,待投予劑量可基於約350 mg至約550 mg/4週(28天)、或約400 mg至約500 mg/4週(28天)、或450 mg/4週(28天)計算。替代地,待投予劑量可基於約或約500 mg至約700 mg/4週(28天)、或約550 mg至約650 mg/4週(28天)、或600 mg/4週(28天)計算。藉由將週劑量或日劑量乘以各投予之間的週數,可容易地計算出其他給藥方案之劑量。例如,當劑量係450 mg/4週時,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12週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1350 mg,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16週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1800 mg,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20週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2250 mg,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24週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2700 mg,且在各投予之間的時間間隔係28週之情況下,各投予之待投予劑量係3150 mg。所指示之「mg」對應於利匹韋林(亦即呈其游離鹼形式之利匹韋林)之mg。因此,舉實例而言,1 mg的利匹韋林(亦即呈其游離鹼形式之利匹韋林)對應於1.1 mg的利匹韋林鹽酸鹽。
在一實施例中,如本文所述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在另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25 mL/min至約9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在另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3 mL/min至約6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在另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3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在另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2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在另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9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在另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6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在另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3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在另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2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在另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1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在另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在一些實施例中,流速在整個投予過程中係恆定的,例如,在整個投予過程中流速變化不超過±10%、或不超過±5%。
在一實施例中,所需之流速係藉由使用提供恆定流速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藉由皮下注射投予如本文所述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懸浮液來達成,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例如隨身(on-body)注射裝置、體外(off-body)注射裝置(off-body device)、或手持式(handheld)注射裝置。本文進一步論述合適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在一實施例中,如本文所述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懸浮液係藉由使用B. Braun Perfusor注射泵投予。
在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懸浮液係藉由皮下注射至單一注射部位來投予。
在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5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利匹韋林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6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所投予之懸浮液之體積係約6 mL至12 mL。較佳地,利匹韋林係以六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較佳地,利匹韋林係以恆定速率投予。
在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5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利匹韋林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3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所投予之懸浮液之體積係約8 mL至10 mL。較佳地,利匹韋林係以六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較佳地,利匹韋林係以恆定速率投予。
在一較佳實施例中,利匹韋林之各投予係基於約450 mg/月之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利匹韋林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2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以六個月之時間間隔投予,且所投予之懸浮液之體積係約9 mL。較佳地,利匹韋林係以恆定速率投予。
在預防HIV感染之情況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可包含與如上所述之治療性施用相同的劑量。
在一實施例中,在醫藥組成物中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所使用之量使得對象中利匹韋林之血漿濃度在投予之後至少3個月、或在投予之後至少4個月、或在投予之後至少5個月、或在投予之後至少6個月、或在投予之後至少7個月保持在高於約12 ng/mL之水平、較佳地在約12 ng/mL至約100 ng/mL之範圍內、更佳地約12 ng/mL至約50 ng/mL。在一較佳實施例中,在醫藥組成物中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所使用之量使得對象中利匹韋林之血漿濃度保持在12 ng/mL至100 ng/mL之水平至少6個月。
在一特定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調配為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並投予,其中配方包含下列組分: 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特別是利匹韋林; 如本文所定義之表面改質劑,特別是泊洛沙姆338; 等張劑,特別是葡萄糖單水合物; 緩衝劑,特別是磷酸二氫鈉; 螯合劑,特別是檸檬酸單水合物; pH調節劑,特別是氫氧化鈉;及 水,特別是注射用水。
在另一特定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調配為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並投予,其中配方包含下列組分: 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特別是利匹韋林; 泊洛沙姆338; 葡萄糖單水合物; 磷酸二氫鈉; 檸檬酸單水合物; 氫氧化鈉;及 水,特別是注射用水。
在一個實施例中,以懸浮液之總體積計,水性懸浮液以重量計可包含: (a)  3%至50% (w/v)、或10%至40% (w/v)、或10%至30% (w/v)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特別是利匹韋林; (b) 0.5%至10% (w/v)、或0.5%至5% (w/v)、或0.5%至2% (w/v)的表面改質劑;特別是泊洛沙姆338; (c)  0%至10% (w/v)、或0%至5% (w/v)、或0%至2% (w/v)、或0%至1% (w/v)的一或多種緩衝劑;特別是磷酸二氫鈉; (d) 0%至10% (w/v)、或0%至6% (w/v)、或0%至5% (w/v)、或0%至3% (w/v)、或0%至2% (w/v)的等張劑;特別是葡萄糖單水合物; (e)  0%至2% (w/v)、或0%至1% (w/v)、或0%至0.5% (w/v)、或0%至0.1% (w/v)的pH調節劑;特別是氫氧化鈉; (f)  0%至2% (w/v)、或0%至1% (w/v)、或0%至0.5% (w/v)、或0%至0.1% (w/v)的螫合劑;特別是檸檬酸單水合物; (g) 0%至2% (w/v)防腐劑;及 (h) 注射用水,其量足以加至100%。
在一個實施例中,以懸浮液之總體積計,水性懸浮液以重量計可包含: (a)  3%至50% (w/v)、或10%至40% (w/v)、或10%至30% (w/v)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特別是利匹韋林; (b) 0.5%至10% (w/v)、或0.5%至5% (w/v)、或0.5%至2% (w/v)的表面改質劑;特別是泊洛沙姆338; (c)  0%至10% (w/v)、或0%至5% (w/v)、或0%至2% (w/v)、或0%至1% (w/v)的一或多種緩衝劑;特別是磷酸二氫鈉; (d) 0%至10% (w/v)、或0%至6% (w/v)、或0%至5% (w/v)、或0%至3% (w/v)、或0%至2% (w/v)的等張劑;特別是葡萄糖單水合物; (e)  0%至2% (w/v)、或0%至1% (w/v)、或0%至0.5% (w/v)、或0%至0.1% (w/v)的pH調節劑;特別是氫氧化鈉; (f)  0%至2% (w/v)、或0%至1% (w/v)、或0%至0.5% (w/v)、或0%至0.1% (w/v)的螫合劑;特別是檸檬酸單水合物;及 (g) 注射用水,其量足以加至100%。
在一特定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調配為微米或奈米粒子之懸浮液(並投予),其中懸浮液包含下列組分: (a)  利匹韋林(300 mg); (b) 泊洛沙姆338 (50 mg); (c)  葡萄糖單水合物(19.25 mg); (d) 磷酸二氫鈉(2.00 mg); (e)  檸檬酸單水合物(1.00 mg); (f)  氫氧化鈉(0.866 mg);及 (g) 注射用水(加至1 mL)。 本發明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用途
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感染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其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其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以約三個月至約七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
因此,本文所述之用於治療或預防的利匹韋林之用途涉及多次投予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且在投予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與後續投予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間的時間間隔(亦即給藥間隔)係約三個月至約七個月。亦即,將根據本發明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投予至如本文所述之對象,接著在三個月至七個月之期間之後,將根據本發明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再次投予至如本文所定義之對象。
在一實施例中,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感染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其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其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以約三個月至約兩年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至約十八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至約一年。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至約七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至約六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六個月至約一年。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一年。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六個月。
如本文中與本文所述之用於治療或預防之方法及用途相關所使用,用語「投予(is administered/are administered)」可涵蓋用語「待投予(is to be administered/are to be administered)」。
在一較佳實施例中,對象係人類。更佳地,對象係感染HIV之成人。最佳地,對象係感染HIV且已接受穩定的反轉錄病毒方案達例如至少20週的經病毒學抑制(virologically suppressed)(HIV-1 RNA < 50個拷貝數/mL)之成人。
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至約兩年。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至約十八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至約一年。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至約六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六個月至約一年。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係約一年。在一實施例中,本文所述之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至約七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本文所述之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本文所述之時間間隔係約四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本文所述之時間間隔係約五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本文所述之時間間隔係約六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本文所述之時間間隔係約七個月。
本發明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感染。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以治療有效量投予。「治療有效量(therapeutically effective amount)」意指足以提供治療效應之量。
在一特定實施例中,用於本發明中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利匹韋林,且利匹韋林係用於治療如本文所述之對象之HIV感染,其中懸浮液包含醫藥上可接受之水性載劑,利匹韋林以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懸浮於水性載劑中,較佳地其中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 v90、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 v50、及約75 nm至約200 nm之D v10,或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且較佳地其中表面改質劑(例如泊洛沙姆338)係吸附至微米或奈米粒子之表面。
在一實施例中,在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 1型(HIV-1)感染之方法中使用本發明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亦即本文所述之一實施例係關於如本文所定義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 1型(HIV-1)感染之用途。
如本文中所使用,用語「HIV感染之治療(treatment of HIV infection)」係關於感染HIV之對象之治療。用語「HIV感染之治療」亦關於下列之治療:與HIV感染相關之疾病(例如AIDS)或與HIV感染相關之其他病況,包括血小板減少症、卡波西氏肉瘤(Kaposi's sarcoma)、及特徵在於進行性脫髓鞘之中樞神經系統之感染,其導致失智症及諸如進行性構音障礙(dysarthria)、運動失調(ataxia)、及定向力障礙(disorientation)之症狀;及亦與HIV感染相關之其他病況,諸如周邊神經病變、進行性全身性淋巴結病(progressive generalized lymphadenopathy, PGL)、及AIDS相關複合症(AIDS-related complex, ARC)。
如本文中所使用,用語「HIV感染之預防(prevention of HIV infection)」係關於預防或避免對象(未感染HIV)感染HIV。感染源可係各式各樣的,可係含有HIV之物質,特別是含有HIV之體液(諸如血液或精液),或可係感染HIV之另一對象。HIV感染之預防係關於預防病毒自含有HIV之物質或自感染HIV之個體傳播至未感染者,或係關於預防病毒進入未感染者之體內。HIV病毒之傳播可藉由任何已知的HIV轉移之原因,諸如藉由性傳播或藉由與受感染對象之血液接觸,例如為受感染對象提供照護之醫護人員。HIV之轉移亦可藉由與感染HIV之血液接觸而發生,例如當處理血液樣本或輸血時。其亦可藉由與受感染細胞接觸,例如當用感染HIV之細胞進行實驗室實驗時。
用語「HIV感染之治療」係指降低HIV之病毒負荷量(viral load)(以指定體積的血清中之病毒RNA拷貝數表示)的治療。治療越有效,則病毒負荷量越低。較佳地,病毒負荷量應降低至儘可能低的水平,例如低於約200個拷貝數/mL,特別是低於約100個拷貝數/mL,更特別是低於50個拷貝數/mL,若可能時低於病毒之偵測極限。病毒負荷量降低一、二、或甚至三個數量級(例如,降低約10至約10 2、或更多個級數,諸如約10 3)係治療之有效性之指標。測量HIV治療有效性之另一參數係CD4計數,其在正常成人中係在500至1500個細胞/µl之範圍內。較低的CD4計數係HIV感染之指標,且一旦低於約200個細胞/µl,則可能發展AIDS。CD4計數增加(例如每µl增加約50、100、200、或更多個細胞)亦係抗HIV治療之有效性之指標。CD4計數特別應增加至高於約200個細胞/µl、或高於約350個細胞/µl之水平。可使用病毒負荷量或CD4計數或兩者診斷HIV感染之程度。測量HIV治療之有效性之另一參數係當根據本發明之進行治療時,使感染HIV之對象保持病毒學抑制(HIV-1 RNA < 50個拷貝數/mL)。
用語「HIV感染之治療」及類似用語係指如上所述之減低病毒負荷量、或增加CD4計數、或兩者的治療。在一實施例中,用語「HIV感染之治療」及類似用語係指如上所述之減低病毒負荷量、或增加CD4計數、或使感染HIV之對象保持病毒學抑制、或此三者中之二或更多者的治療。用語「HIV感染之預防」及類似用語係指在與HIV感染源(諸如含有HIV之物質、或感染HIV之對象)接觸之族群中新感染對象之相對數目減少的情況。有效的預防可例如藉由測量在感染HIV及未感染個體之混合族群中,當比較用本發明之醫藥組成物治療之未感染個體及未經治療之未感染個體時,新感染個體之相對數目是否減少來測量。此減少可藉由在給定族群中受感染及未感染個體數目隨時間的統計分析來測量。
在本發明之第二態樣中,提供一種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感染的方法,該方法包含向該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以約三個月至七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
將理解,本文所述之與第一態樣相關之所有實施例(例如與本發明中之利匹韋林及本發明中之利匹韋林之用途相關之實施例)同等適用於本發明之此第二態樣,亦即亦在與本發明之此第二態樣相關之情況下在本文中揭示。
在第三態樣中,提供一種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用於製造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感染的藥劑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至該對象,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以約三個月至約七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
將理解,本文所述之與第一態樣相關之所有實施例(例如與本發明中之利匹韋林及本發明中之利匹韋林之用途相關之實施例)同等適用於本發明之此第三態樣,亦即亦在與本發明之此第三態樣相關之情況下在本文中揭示。
在一實施例中,本文所述之方法或用途係與一或多種其他活性劑組合使用,特別是一或多種其他抗反轉錄病毒劑,特別是另一類的一或多種其他抗反轉錄病毒劑,諸如例如整合酶鏈轉移抑制劑(Integrase Strand Transfer Inhibitor, INSTI)類的抗反轉錄病毒藥物,諸如例如卡博特韋(cabotegravir)。在一實施例中,該一或多種其他抗反轉錄病毒劑(例如卡博特韋)係作為皮下注射劑、特別是作為可注射微米或奈米懸浮液以約三個月至約七個月之時間間隔投予。在一實施例中,該一或多種其他抗反轉錄病毒劑(例如卡博特韋)係以與如本文所述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相同的間歇性時間間隔投予,例如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及其他抗反轉錄病毒劑係以約三個月、或約四個月、或約五個月、或約六個月、或約七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在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及一或多種其他抗反轉錄病毒劑(例如卡博特韋)係藉由皮下注射同時或依序投予。在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及一或多種其他抗反轉錄病毒劑(例如卡博特韋)係藉由皮下注射同時投予。在一實施例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及一或多種其他抗反轉錄病毒劑(例如卡博特韋)係藉由皮下注射依序投予。在一實施例中,先投予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接著投予卡博特韋注射劑。在一實施例中,先投予卡博特韋注射劑,接著投予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在一個實施例中,一或多種其他抗反轉病毒劑、特別是另一類的一或多種其他抗反轉錄病毒劑係整合酶抑制劑。 根據本發明之含有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
通常而言,如本發明中所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提供於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具有使得如本發明中所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可在需要時從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中施配之形式。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括容器及與驅動器相連之排放噴嘴,該排放噴嘴經定尺寸以將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容器能夠含有如本發明中所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且驅動器經組態以將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懸浮液之流速從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在一些實例中,容器可以可移除地耦接至皮下注射裝置之殼體。
根據本發明之第四態樣,容器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根據本發明之第八態樣,容器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根據本發明之實施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係隨身裝置、體外裝置、或手持式裝置。隨身裝置(亦稱為「可穿戴裝置(wearable device)」及「貼片泵(patch pump)」)包含容器及驅動器,兩者皆被黏附至注射部位。本文參照圖3A及圖3B描述隨身裝置之實例。體外裝置包含未被黏附至注射部位之驅動器,諸如輸注泵及注射泵。本文參照圖5及圖6描述體外裝置之實例。手持式裝置包含必須以手握住抵靠注射部位之注射裝置,諸如注射器及自動注射器。參照圖1及圖2描述手持式裝置之實例。
因此,有許多不同類型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形成本發明之實施例,包括: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注射泵、輸注泵、及貼片泵。
此等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在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容器中具有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替代地,此等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與藥物供給裝置組合,使得藥物供給裝置經由引入器將藥物提供至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例如,可使用小瓶,以經由排放噴嘴將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提供至自動注射器之容器中。在任何情況下,在將藥物遞送至患者前,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在其容器中包含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在一實施例中,排放噴嘴可包含注射針頭或導管。排放噴嘴可具有23號至25號之規格(內部直徑約0.330 mm至0.250 mm),諸如23號、24號、或25號。排放噴嘴可具有約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在一實施例中,排放噴嘴可包含注射針頭或導管。排放噴嘴可具有21號至25號之規格(內部直徑約0.514 mm至約0.250 mm),諸如21號、22號、23號、24號、或25號。排放噴嘴可具有約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或注射泵,其可包含排放噴嘴,該排放噴嘴可包含注射針頭、導管、或輸注套組。排放噴嘴可具有23號至25號之規格(內部直徑約0.330 mm至0.250 mm),諸如23號、24號、或25號。排放噴嘴可具有約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或注射泵,其可包含排放噴嘴,該排放噴嘴可包含注射針頭、導管、或輸注套組。排放噴嘴可具有21號至25號之規格(內部直徑約0.514 mm至約0.250 mm),諸如21號、22號、23號、24號、或25號。排放噴嘴可具有約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具有容納容器及驅動器之殼體。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包含呈小瓶、匣(cartridge)、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expandable member)中之一者之形式的容器。容器可以可移除地耦接至皮下注射裝置之殼體,或可固定地附接至殼體或與殼體成一體。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容器可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容器可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係大於20 mL、25 mL、30 mL、35 mL、40 mL、45 mL、50 mL、55 mL、或60 mL。
將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容器中釋放可由使用者來啟動。為了達成此,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一實施例可具有觸發器,其用於藉由驅動器起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容器中之釋放。此允許對患者控制投予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一實施例可包括計量機構(metering mechanism),其測量藉由驅動器從容器中釋放出的劑量。以此方式,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提供已知的劑量大小。可提供劑量選擇器。劑量選擇器使使用者能夠選擇藥物之劑量,該劑量由計量機構測量出。此允許控制劑量之大小。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具有至少一個環境感測器,其經組態以感測與裝置所在環境相關之資訊,諸如環境之溫度。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包括至少一個藥物感測器,其經組態以感測與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中所含有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相關之資訊。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包括裝置指示器,其經組態以呈現有關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及/或其中所含有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狀態的資訊。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封裝於包裝中。包裝可包括如本文所述之環境感測器及/或裝置指示器。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包括裝置操作預防機構(device operation prevention mechanism),其可預防及/或停止驅動器從容器中釋放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此可預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意外遞送。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包括使用者介面,其可經組態以向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使用者呈現有關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資訊及/或使使用者能夠控制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某些態樣,包括藥物投予及劑量大小之概況。
在一實施例中,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包括至少一個裝置感測器,其感測有關裝置之資訊。作為一實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可具有感測器,其經組態以感測由驅動器實際遞送之劑量。
當需要時,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一實施例可包含電力供應器,以對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一或多個組件提供電力。電力供應器可係與裝置成一體之電源、及/或用於將皮下醫藥注射裝置連接至外部電源之機構。
在第五態樣中,提供一種使用皮下注射裝置投予醫藥組成物之方法,該方法包含: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在一實施例中,此方法可在至少三個月之間隔內重複。
在本發明之第五態樣之一實施例中,該方法可包含在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後、及在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該驅動器將該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驅動並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前,使流體能夠在該排放噴嘴與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之間流動。
在第五態樣之一替代實施例中,該方法可包含在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前、及在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該驅動器將該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驅動並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前,使流體能夠在該排放噴嘴與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之間流動。
在第六態樣中,提供一種製備注射用皮下注射裝置之方法,該方法包含:將一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且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在第六態樣之一實施例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抽至該皮下注射裝置之容器中。在第六態樣之另一實施例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注射至該皮下注射裝置之容器中。在第六態樣之另一實施例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容器插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容器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在第六態樣之一實施例中,皮下注射裝置包含排放噴嘴,該排放噴嘴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在第六態樣之一實施例中,皮下注射裝置包含容器,容器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在第七態樣中,提供一種套組,其包含: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且該套組包含藥物供給裝置,該藥物供給裝置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套組可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容器中的引入器,或容器可預充填有該體積。在一態樣中,提供一種套組,其包含: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且該套組包含藥物供給裝置,該藥物供給裝置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且其中該套組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的引入器。
在第九態樣中,提供一種使用皮下注射裝置投予醫藥物之方法,該方法包含: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及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在第十態樣中,提供一種製備注射用皮下注射裝置之方法,該方法包含:將一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且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在第十一態樣中,提供一種套組,其包含: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及藥物供給裝置,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套組可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容器中的引入器,或容器可預充填有該體積。在一態樣中,提供一種套組,其包含: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及藥物供給裝置,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且其中該套組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的引入器。
將理解,本文所述之與第四及第八態樣相關之所有實施例(例如與皮下醫藥注射裝置相關之實施例)同等適用於本發明之第五、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及第十一態樣,亦即亦在與本發明之第五、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及第十一態樣相關之情況下在本文中揭示。
同樣地,將理解,本文所述之與第五態樣相關之所有實施例(例如使用皮下注射裝置投予醫藥組成物之方法)同等適用於本發明之第九態樣,亦即亦在與本發明之第九態樣相關之情況下在本文中揭示。
同樣地,將理解,本文所述之與第六態樣相關之所有實施例(例如製備注射用皮下注射裝置之方法)同等適用於本發明之第十態樣,亦即亦在與本發明之第十態樣相關之情況下在本文中揭示。
現在將描述以下特定類型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使用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投予藥物之方法、製備該注射用皮下注射裝置之方法、及包含藥物供給裝置及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套組。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在以下描述提及「藥物」時,「藥物」係: a)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或 b)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注射器
圖1顯示呈注射器100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注射器100係習知類型,其包括呈注射器本體110之形式的容器,其一端止於呈注射針頭112之形式的排放噴嘴。注射器本體110含有根據本發明之藥物。注射器100進一步包含呈柱塞114之形式的驅動器。可使用柱塞以將注射器100之內容物從注射器本體110手動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之流速從注射針頭112驅動出來。替代地,注射器之內容物可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之流速自動排放,如將參照以下所闡述之自動注射器及注射泵描述。
可選地,流體在呈注射針頭112之形式的排放噴嘴與呈注射器本體110之形式的容器之間的流動可藉由移除注射針頭112之帽來實現。在從注射針頭移除帽之後,可將注射針頭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且可使用柱塞114以將注射器之內容物從注射器本體110中驅動並從注射針頭112驅動出來。
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使用者可藉由將注射針頭112插入含有根據本發明之藥物之藥物供給裝置中,並抽拉柱塞114以將藥物從藥物供給裝置中抽出,通過注射針頭112並進入注射器本體110中來將一體積的藥物引入注射器本體中。 自動注射器
圖2顯示呈自動注射器200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一實例,其中殼體230含有注射器。注射器係習知類型,其包括呈注射器本體210之形式的容器,其一端止於注射針頭212。注射針頭212經定尺寸以將藥物(即根據本發明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容器中皮下遞送至患者。注射器本體210含有根據本發明之藥物。正常用於手動排放注射器之內容物的習知柱塞已被移除並用驅動器220置換,該驅動器經組態以將注射器本體之內容物從注射器本體210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之流速從注射針頭212驅動出來。驅動器包含驅動元件214(如將描述於下),其止於塞子222。此驅動元件214將待投予藥物局限在注射器本體210內。
如所繪示,殼體包括復位彈簧(return spring) 242,該復位彈簧將注射器從注射針頭212自殼體230中之孔隙延伸的延伸位置偏置(bias)至注射針頭212含在殼體230內的縮回位置。復位彈簧242經由套管241作用在注射器上。
提供觸發器251,且當操作時,其用於將驅動套管226與殼體230分離,使其在驅動彈簧227之影響下相對於殼體230移動。來自驅動彈簧227之驅動係經由驅動套管226及驅動元件214傳輸至注射器210,以將注射器從縮回位置推進至其延伸位置,並將其內容物通過針頭212排放,因此作用為驅動器。驅動藉由直接作用在藥物及注射器上而完成此任務。起初作用通過藥物之流體靜力及在較小程度上在塞子222與注射器本體210之間的靜摩擦力確保其等一起推進,直到復位彈簧242到達最低點或注射器本體210碰到阻礙其動作之一些其他障礙物為止。
由於在驅動元件214與注射器本體210之間的靜摩擦力及作用通過待投予藥物之流體靜力並不足以抵抗由驅動彈簧227產生之全部驅動力,所以在此時,驅動元件214開始在注射器本體210內移動,且藥物開始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之流速通過注射針頭212排放。然而,在驅動元件214與注射器本體210之間的動摩擦力及作用通過待投予藥物之流體靜力足以將復位彈簧214保持在其壓縮狀態,因此皮下針頭212仍然保持延伸。
當驅動元件214到達其在注射器本體210內之行進終點時,驅動元件214從驅動套管226解鎖(unlatch),使得由驅動彈簧227產生之力不再傳輸至注射器210。
此時,作用在注射器210上之唯一力將是來自復位彈簧242之復位力。因此,注射器210現返回至其縮回位置,並完成注射循環。所有這一切僅在從殼體230之末端移除帽並從注射器210移除針頭套後才會發生。移除帽可使流體能夠在呈注射針頭之形式的排放噴嘴與呈注射器本體210之形式的容器之間流動。
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使用者可藉由將注射器210插入皮下注射裝置中來將一體積的藥物引入注射器本體中,注射器210含有該體積的根據本明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雖然前面描述係關於自動注射器之一個實例,但本發明不限於此一自動注射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對所述自動注射器之各種其他修改可與本發明一起使用。例如,自動注射器可係氣動、電動、或由扭力彈簧提供動力。 貼片泵
圖3A顯示呈貼片泵300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一實例。
貼片泵300包含具有底側332之殼體330及具有復位彈簧342之注射按鈕351。
貼片泵300亦包含呈可擴張構件310之形式的容器,諸如氣球或囊狀物。可擴張構件310係由彈性材料形成,使得其經組態以在壓力下固持一體積的藥物並提供彈力以將藥物從可擴張構件310中排出。貼片泵300亦包含呈注射針頭312之形式的排放噴嘴,注射針頭312進一步包含側孔313。貼片泵300進一步包含內部管路314,其經組態以提供在可擴張構件310與注射針頭312之間的流體連通,如將描述於下。
在使用時,將貼片泵300放置於患者上,使得底側332與患者之皮膚接觸。底側332可包含黏著劑,其經組態以將貼片泵300可釋離地附接至患者之皮膚。接著,壓下注射按鈕351以將針頭312插入患者之皮下層至注射部位中。壓下注射按鈕351亦將內部管路314與側孔313對準,使得可擴張構件310與注射針頭312流體連通。以此方式,使用者使流體能夠在呈注射針頭312之形式的排放噴嘴與呈可擴張構件310之形式的容器之間流動。使用者可在將注射針頭312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後,或在將注射針頭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前,使流體能夠流動。可提供止動件(stop)(未圖示)以限制注射針頭312所達到之注射深度。由於來自可擴張構件310之壓力,藥物從注射針頭312驅動出來。以此方式,可擴張構件310之彈性材料提供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藥物從可擴張構件310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之流速從注射針頭312驅動出來。一旦可擴張構件310已將所有藥物驅動出來,則可放開注射按鈕351,且復位彈簧342將推動注射按鈕至最終注射後位置。
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使用者可將一體積的藥物引入可擴張構件310中,其係藉由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注射至皮下注射裝置之容器中。
雖然前面描述係關於貼片泵之一個實例,但本發明不限於此一貼片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對所述貼片泵之各種其他修改可與本發明一起使用。例如,容器可包含注射器或小瓶。
圖3B顯示貼片泵400之另一實例。貼片泵400包含具有底側432之殼體430及注射按鈕451。
貼片泵400亦包含呈小瓶或匣410之形式的容器、呈注射針頭412之形式的排放噴嘴、及呈驅動彈簧427之形式的驅動器、及塞子422。在使用時,將貼片泵400放置於患者上,使得底側432與患者之皮膚接觸,且將注射針頭412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至注射部位中。可拉起注射按鈕,使得驅動彈簧427作用在塞子422上,以驅動塞子422通過小瓶並將藥物從小瓶或匣410中驅動通過管路413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之流速從注射針頭412驅動出來。
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使用者可藉由將容器插入皮下注射裝置中來將一體積的藥物引入注射器本體中,容器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雖然前面描述係關於貼片泵之一個實例,但本發明不限於此一貼片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對所述貼片泵之各種其他修改可與本發明一起使用。例如,驅動器可係氣體或電動。 皮下輸注套組
圖4顯示呈皮下輸注套組500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皮下輸注套組500包含殼體530、呈注射針頭512之形式的排放噴嘴、及管路513,該管路經組態以在含有藥物之容器與注射針頭512之間提供流體連通。箭頭指示在注射針頭512與含有藥物之容器之間的連接。可選地,皮下輸注套組512包含翼515、516,其等經組態以限制注射針頭512所達到之注射深度。
管路513包含連接特徵(例如Y型連接器或魯爾連接(luer connection)),其經組態以使管路513與含有藥物之容器流體連通;及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藥物從容器中驅動並從注射針頭512驅動出來。例如,容器及驅動器可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諸如參照圖1所述之注射器100;注射泵,諸如參照圖5所述之注射泵600;及輸注泵,諸如參照圖6所述之輸注泵。
在使用時,將皮下輸注套組500放置於患者之皮膚上,使得注射針頭512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至注射部位中。使用者可在將注射針頭512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後,或在將注射針頭512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前,使流體能夠經由管路513在注射針頭512與容器之間流動。接下來,使用驅動器以將藥物從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之流速從注射針頭512驅動出來。例如,可使用柱塞114以將藥物從注射器本體100中驅動通過管路513並從注射針頭512驅動出來。在另一實例中,可使用注射泵600以將藥物從注射器610中驅動通過管路613並從注射針頭512驅動出來。在另一實例中,可使用輸注泵700以將藥物從儲槽710中驅動通過輸注線712並從注射針頭512驅動出來。
雖然前面描述係關於皮下輸注套組之一個實例,但本發明不限於此一皮下輸注套組。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對所述皮下輸注套組之各種其他修改可與本發明一起使用。 注射泵
在某些情況下,醫療患者需要精確遞送連續藥物(continuous medication)或以設定的週期間隔精確遞送藥物。注射泵提供受控之藥物輸注,其藉由促進以精確速率投予藥物,使藥物濃度保持在治療限度(therapeutic margin)內而無需頻繁關注。注射泵可係非脈衝(non-pulsatile)。
圖5顯示呈注射泵600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一實例。注射泵600包含呈注射器610之形式的容器,其經組態以固持一體積的藥物;及注射器固持器630,其經組態以固持該注射器。注射器610與管路613及排放噴嘴(由圖5中之箭頭指示)流體連通。注射泵600進一步包含呈柱塞614之形式的驅動器、及馬達驅動之致動器616,該致動器將柱塞614推到注射器610中以將藥物從注射器610中驅動。注射泵600進一步包含殼體696,其含有用於驅動致動器616之馬達及用於控制馬達之處理器及記憶體。殼體696亦可包含可用以設定注射泵600之使用參數的使用者介面680、681。注射泵600可由電池組或市電提供動力。
在使用時,將注射器610放入注射器固持器630中。注射泵可包含感測器,其經組態以感測注射器是否被正確地放置在注射器固持器630內,且除非注射器被正確地放置在注射器固持器630內,否則防止注射器之使用。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使用者可藉由將管路613插入含有根據本發明之藥物之藥物供給裝置中,並抽拉柱塞614以將藥物從藥物供給裝置中抽出,通過管路613並進入注射器本體610中來將一體積的藥物引入注射器本體610中。
接著,可使用使用者介面680、681以操作注射泵600。例如,使用者介面可用以選擇馬達應操作之速度及持續時間。在另一實例中,使用者介面可用以指示在注射器內係何種藥物,接著注射泵600將根據預定設定操作。
接著,馬達驅動致動器616,該致動器將柱塞614推到注射器610中以將藥物從注射器610中驅動並通過管路613。管路613係連接至排放噴嘴,其經組態以將藥物以0.1 mL/min至約15 mL/min之流速皮下遞送至患者。例如,管路613可連接至皮下輸注套組,諸如參照圖4所述之皮下輸注套組。
注射泵600亦可包含安全特徵。例如,注射泵600可經組態以在下列事件中提供視覺或聽覺警報:管路613中之壓力太高或太低、注射泵600電池組沒電或幾乎沒電、注射器610幾乎空的、及/或注射器固持器630偵測到注射器610未正確地安裝。
雖然前面描述係關於注射泵之一個實例,但本發明不限於此一注射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對所述注射泵之各種其他修改可與本發明一起使用。例如,處理器可經預編程,使得注射泵不必包括使用者介面。 輸注泵
類似於注射泵,輸注泵提供受控之藥物輸注,其藉由促進以精確速率投予藥物,使藥物濃度保持在治療限度內而無需頻繁關注。
圖6顯示呈輸注泵700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輸注泵700包括呈儲槽710之形式的容器,該儲槽用於含有待遞送之藥物;及驅動器,其包含泵716,該泵經調適以施配含在儲槽中之藥物,使得藥物可遞送至患者。藥物係在泵716之致動後經由輸注線712從儲槽中遞送,該輸注線可採取套管(cannula)或皮下輸注套組之形式,諸如參照圖4所述之輸注套組。泵716可採取彈性泵(elastomeric pump)、蠕動泵(peristaltic pump)、或滲透泵(osmotic pump)之形式。泵716經組態以將藥物從儲槽716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之流速從排放噴嘴驅動出來。
泵716之致動係由電性耦接至泵的處理器796控制。處理器可由使用者經由使用者介面780編程,使得輸注泵700可以受控方式將藥物提供至患者。使用者可輸入參數,諸如根據本發明之輸注持續時間及遞送速率。用於控制泵716之編程參數係儲存於與處理器796通訊的記憶體797中並從其中擷取。使用者介面780可採取觸控螢幕或小鍵盤之形式。
電力供應器795為輸注泵700提供電力,且可採取與輸注泵700成一體之電源、及/或用於連接輸注泵700與外部電源之機構之形式。輸注泵可採取各種形式,包括固定式床邊裝置(stationary bedside device)、以及經設計成可攜式或可穿戴式的便攜式輸注泵(ambulatory infusion pump)。一體式電力供應器795對便攜式輸注泵特別有益。
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將根據本發明之藥物引入輸注泵700中可包含將儲槽710插入皮下注射裝置中,儲槽710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雖然前面描述係關於輸注泵之一個實例,但本發明不限於此一輸注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理解,對所述輸注泵之各種其他修改可與本發明一起使用。例如,處理器可經預編程,使得輸注泵不必包括使用者介面。 一般定義
用語「包含(comprising)」涵蓋「包括(including)」以及「組成(consisting)」,例如「包含」X之組成物可僅由X所組成,或可包括額外的某物,例如X + Y。本文所使用之用語「包含」亦涵蓋「基本上由……所組成(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例如「包含」X之組成物可由X及不實質上影響組成物之基本特徵之任何其他組分所組成。
與數值Y相關之用語「約(about)」係可選的且意指例如Y ± 10%。
當時間間隔係以指定月數表示時,其自給定月份之給定編號日期運行至指定月數後的月份之相同編號日期。當在指定月數後的月份中不存在相同編號日期時,則時間間隔會延續至下一個月份達相同日數,該日數係若在指定月數後的月份中存在相同編號日期所應運行之日數。
當時間間隔係以年數表示時,其自給定年份之給定日期運行至指定年數後的年份之相同編號日期。當在指定年數之後的年份中不存在相同日期時,時間間隔會運行相同日數,該日數係若在指定年數後的月份中存在相同編號日期所應運行之日數。換言之,若時間間隔自給定年份之2月29日開始,但在沒有2月29日之年份結束時,則時間段替代地在該年之3月1日結束。
與此類定義相關之用語「約(about)」意指時間間隔可在時間間隔之± 10%的日期結束。
在一實施例中,時間間隔可在時間間隔開始之前或之後至多7天開始,且在時間間隔結束之前或之後至多7天結束。
本文所引用之全部參考文獻之全文皆以引用方式併入本文中。 現將參照以下編號條項描述本發明。為避免疑義,此等編號條項不會限制本發明之範疇。可在保持在本發明之範疇及精神內的同時進行修改。 1.       一種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感染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以約三個月至約七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 2.       如實施例1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六個月。 3.       如實施例1或實施例2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00 mg至約12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4.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9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5.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5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6.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400 mg至約5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7.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約450 mg/月之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8.       如實施例1至4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500 mg至約7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9.       如實施例8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550 mg至約6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10.     如實施例9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約600 mg/月之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11.     如實施例1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135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 12.     如實施例1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180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四個月。 13.     如實施例1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225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五個月。 14.     如實施例1或實施例2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270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六個月。 15.     如實施例1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315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七個月。 16.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25 mL/min至約9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7.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3 mL/min至約6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8.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3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9.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2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20.     如實施例1至16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9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21.     如實施例1至17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6 mL/min之流速投予。 22.     如實施例1至18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3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23.     如實施例1至19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2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24.     如實施例1至19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1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25.     如實施例1至19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26.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3 mL至約150 mL。 27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6 mL至約12 mL。 28.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8 mL至約10 mL。 29.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9 mL。 30.     如實施例1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5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3 mL/min至約6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 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6 mL至12 mL。 31.     如實施例1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5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3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 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8 mL至10 mL。 32.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吸附至其表面之表面改質劑。 33.     如實施例32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表面改質劑係泊洛沙姆。 34.     如實施例33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泊洛沙姆係泊洛沙姆338。 35.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36.     如實施例35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37.     如實施例35或36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38.     如實施例35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39.     如實施例35或38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40.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懸浮液包含醫藥上可接受之水性載劑,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懸浮於其中。 41.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HIV感染之該治療或預防係HIV感染之治療。 42.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HIV感染係HIV 1型(HIV-1)感染。 43.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對象係人類。 44.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利匹韋林。 45.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使用皮下醫藥注射裝置藉由皮下注射投予。 46.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流速在整個投予過程中係恆定的。 47.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懸浮液係與對NNRTI利匹韋林為另一類的HIV抑制劑共投予。 48.     如實施例47使用之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對NNRTI利匹韋林為另一類的該HIV抑制劑係整合酶抑制劑。 49.     一種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感染的方法,該方法包含向該對象投予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以約三個月至約七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 50.     如實施例49之方法,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六個月。 51.     如實施例49或50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00 mg至約12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52.     如實施例49至5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9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53.     如實施例49至5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5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54.     如實施例49至53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400 mg至約5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55.     如實施例49至54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約450 mg/月之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56.     如實施例49至5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500 mg至約7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57.     如實施例56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550 mg至約6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58.     如實施例57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約600 mg/月之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59.     如實施例49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135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 60.     如實施例49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180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四個月。 61.     如實施例49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225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五個月。 62.     如實施例49或實施例50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270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六個月。 63.     如實施例49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315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七個月。 64.     如實施例49至63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25 mL/min至約9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65.     如實施例49至64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3 mL/min至約6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66.     如實施例49至65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3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67.     如實施例49至66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2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68.     如實施例49至64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9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69.     如實施例49至65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6 mL/min之流速投予。 70.     如實施例49至66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3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71.     如實施例49至67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2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72.     如實施例49至67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1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73.     如實施例49至67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74.     如實施例49至73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3 mL至約150 mL。 75.     如實施例49至74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6 mL至約12 mL。 76.     如實施例49至75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8 mL至約10 mL。 77.     如實施例49至76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9 mL。 78.     如實施例49之方法,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5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3 mL/min至約6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 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6 mL至12 mL。 79.     如實施例49之方法,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5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3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 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8 mL至10 mL。 80.     如實施例49至79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吸附至其表面之表面改質劑。 81.     如實施例80之方法,其中該表面改質劑係泊洛沙姆。 82.     如實施例81之方法,其中該泊洛沙姆係泊洛沙姆338。 83.     如實施例49至8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84.     如實施例83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85.     如實施例83或84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86.     如實施例83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87.     如實施例83至84及86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88.     如實施例49至87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懸浮液包含醫藥上可接受之水性載劑,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懸浮於其中。 89.     如實施例49至88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HIV感染之該治療或預防係HIV感染之治療。 90.     如實施例49至89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HIV感染係HIV 1型(HIV-1)感染。 91.     如實施例49至90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對象係人類。 92.     如實施例49至9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利匹韋林。 93.     如實施例49至9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使用皮下醫藥注射裝置藉由皮下注射投予。 94.     如實施例49至93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流速在整個投予過程中係恆定的。 95.     如實施例49至94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懸浮液係與對NNRTI利匹韋林為另一類的HIV抑制劑共投予。 96.     如實施例95之方法,其中對NNRTI利匹韋林為另一類的該HIV抑制劑係整合酶抑制劑。 97.     一種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於製造用於治療或預防對象之HIV感染的藥劑之用途,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以約三個月至約七個月之時間間隔間歇地投予。 98.     如實施例97之用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六個月。 99.     如實施例97或98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00 mg至約12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100.   如實施例97至99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9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101.   如實施例97至100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5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102.   如實施例97至101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400 mg至約5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103.   如實施例97至102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約450 mg/月之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104.   如實施例97至100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500 mg至約70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105.   如實施104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550 mg至約6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106.   如實施例105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約600 mg/月之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107.   如實施例97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135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三個月。 108.   如實施例97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180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四個月。 109.   如實施例97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225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五個月。 110.   如實施例97或實施例98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270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六個月。 111.   如實施例97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在各投予中包含約3150 mg,且其中該時間間隔係約七個月。 112.   如實施例97至111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25 mL/min至約9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13.   如實施例97至112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3 mL/min至約6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14.   如實施例97至113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3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15.   如實施例97至114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2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16    如實施例97至112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9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17.   如實施例97至113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6 mL/min之流速投予。 118.   如實施例97至114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3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19.   如實施例97至115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2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20.   如實施例97至115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1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21.   如實施例97至115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 122.   如實施例97至121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3 mL至約150 mL。 123.   如實施例97至122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6 mL至約12 mL。 124.   如實施例97至123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8 mL至約10 mL。 125.   如實施例97至124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9 mL。 126.   如實施例97之用途,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5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3 mL/min至約6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 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6 mL至12 mL。 127.   如實施例97之用途,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各投予係基於在約350 mg至約550 mg/月之範圍內的利匹韋林之劑量計算, 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皮下注射以約0.5 mL/min至約3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投予,且 其中所投予之該懸浮液之該體積係約8 mL至10 mL。 128.   如實施例97至127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吸附至其表面之表面改質劑。 129.   如實施例128之用途,其中該表面改質劑係泊洛沙姆。 130.   如實施例129之用途,其中該泊洛沙姆係泊洛沙姆338。 131.   如實施例97至130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132.   如實施例131之用途,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133.   如實施例131或132之用途,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134.   如實施例131之用途,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135.   如實施例131或134之用途,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136.   如實施例97至135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懸浮液包含醫藥上可接受之水性載劑,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懸浮於其中。 137.   如實施例97至136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HIV感染之該治療或預防係HIV感染之治療。 138.   如實施例97至137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HIV感染係HIV 1型(HIV-1)感染。 139.   如實施例97至138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對象係人類。 140.   如實施例97至139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利匹韋林。 141.   如實施例97至140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藉由使用皮下醫藥注射裝置藉由皮下注射投予。 142.   如實施例97至141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流速在整個投予過程中係恆定的。 143.   如實施例97至142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懸浮液係與對NNRTI利匹韋林為另一類的HIV抑制劑共投予。 144.   如實施例143之用途,其中對NNRTI利匹韋林為另一類的該HIV抑制劑係整合酶抑制劑。 145.   一種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 容器,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 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 146.   如實施例145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3號至25號之內徑,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147.   如實施例145至146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148.   如實施例145至147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149.   如實施例145至148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150.   如實施例145至149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151.   如實施例145至150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152.   如實施例145至150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153.   如實施例145至152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154.   如實施例145至153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155.   如實施例145至154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156.   如實施例155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157.   如實施例155或156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158.   如實施例155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159.   如實施例155或158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160.   一種使用皮下注射裝置投予醫藥組成物之方法,該方法包含: 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及 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該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161.如實施例160之方法,其包含在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該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後、及在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該驅動器將該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驅動並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前,使流體能夠在該排放噴嘴與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之間流動。 162.如實施例160之方法,其包含在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該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前、及在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該驅動器將該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驅動並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前,使流體能夠在該排放噴嘴與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之間流動。 163.   如實施例160至16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方法包含在至少三個月之間隔內重複如實施例160之方法。 164.   如實施例160至163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該步驟係在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沉降之前進行。 165.   如實施例160至164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3號至25號之內徑,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166.   如實施例160至165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167.   如實施例160至166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168.   如實施例160至167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169.   如實施例160至168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170.   如實施例160至169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171.   如實施例160至169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172.   如實施例160至17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173.   如實施例160至17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174.   如實施例160至17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175.   如實施例174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176.   如實施例174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177.   如實施例174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178.   如實施例174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179.   一種製備注射用皮下注射裝置之方法,該方法包含: 將一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且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180.   如實施例179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抽至該皮下注射裝置之容器中。 181.   如實施例179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注射至該皮下注射裝置之容器中。 182.   如實施例179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容器插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容器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183.   如實施例179至18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包含排放噴嘴,該排放噴嘴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 184.   如實施例183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3號至25號之內徑,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185.   如實施例183或184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186.   如實施例183至185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187.   如實施例179至186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包含容器,該容器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188.   如實施例187之方法,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189.   如實施例179至188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190.   如實施例189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191.   如實施例189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192.   如實施例179至19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193.   如實施例179至19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194.   如實施例179至193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195.   如實施例194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196.   如實施例194或實施例195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197.   如實施例194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198.   如實施例194或197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199.一種套組,其包含: 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 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 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及 藥物供給裝置,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且其中該套組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的引入器。 200.   如實施例199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3號至25號之內徑,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201.   如實施例199至200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202.   如實施例199至201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203.   如實施例199至202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204.   如實施例199至203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205.   如實施例199至204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206.   如實施例199至204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207.   如實施例199至206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208.   如實施例200至207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209.   如實施例199至208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210.   如實施例209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211.   如實施例209或210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212.   如實施例209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213.   如實施例209或212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214.   一種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 容器,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 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 215.   如實施例214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3號至25號之內徑,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216.   如實施例214至215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217.   如實施例214至216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218.   如實施例214至217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219.   如實施例214至218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220.   如實施例214至219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221.   如實施例214至219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222.   如實施例214至221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223.   如實施例214至222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224.   如實施例214至223中任一者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225.   如實施例224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226.   如實施例224或225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227.   如實施例224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228.   如實施例224或227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229.   一種使用皮下注射裝置投予醫藥物之方法,該方法包含: 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及 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230.如實施例229之方法,其包含在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後、及在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該驅動器將該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驅動並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前,使流體能夠在該排放噴嘴與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之間流動。 231.如實施例229之方法,其包含在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前、及在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該驅動器將該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驅動並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前,使流體能夠在該排放噴嘴與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之間流動。 232.   如實施例229至23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方法包含在至少三個月之間隔內重複如實施例229之方法。 233.   如實施例229至23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該步驟係在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沉降之前進行。 234.   如實施例229至233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3號至25號之內徑,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235.   如實施例229至234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236.   如實施例229至235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237.   如實施例229至236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238.   如實施例229至237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239.   如實施例229至238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240.   如實施例229至238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241.   如實施例229至240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242.   如實施例229至24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243.   如實施例229至24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244.   如實施例243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245.   如實施例244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246.   如實施例243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247.   如實施例243或246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248.   一種製備注射用皮下注射裝置之方法,該方法包含: 將一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且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249.   如實施例248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抽至該皮下注射裝置之容器中。 250.   如實施例248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注射至該皮下注射裝置之容器中。 251.   如實施例248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容器插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容器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252.   如實施例248至25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包含排放噴嘴,該排放噴嘴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 253.   如實施例252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3號至25號之內徑,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254.   如實施例252或253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255.   如實施例252至254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256.   如實施例248至255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包含容器,該容器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257.   如實施例256之方法,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258.   如實施例248至257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259.   如實施例258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260.   如實施例248至258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261.   如實施例256至260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262.   如實施例256至26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263.   如實施例248至26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264.   如實施例263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265.   如實施例263或實施例264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266.   如實施例263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267.   如實施例263或266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268.   一種套組,其包含: 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 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 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及 藥物供給裝置,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且其中該套組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的引入器。 269.   如實施例268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3號至25號之內徑,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270.   如實施例268至269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271.   如實施例268至270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272.   如實施例268至271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273.   如實施例268至272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274.   如實施例268至273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275.   如實施例268至273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276.   如實施例268至275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277.   如實施例268至276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278.   如實施例268至277中任一者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279.   如實施例278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280.   如實施例278或279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281.   如實施例278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282.   如實施例278或281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100:注射器 110:注射器本體 112:注射針頭 114:柱塞 200:自動注射器 210:注射器本體;注射器 212:注射針頭;針頭;皮下針頭 214:驅動元件 220:驅動器 222:塞子 226:驅動套管 227:驅動彈簧 230:殼體 241:套管 242:復位彈簧 251:觸發器 300:貼片泵 310:可擴張構件 312:注射針頭;針頭 313:側孔 314:內部管路 330:殼體 332:底側 342:復位彈簧 351:注射按鈕 400:貼片泵 410:小瓶或匣 412:注射針頭 413:管路 422:塞子 427:驅動彈簧 430:殼體 432:底側 451:注射按鈕 500:皮下輸注套組 512:注射針頭 513:管路 515,516:翼 530:殼體 600:注射泵 610:注射器;注射器本體 613:管路 614:柱塞 616:致動器 630:注射器固持器 680,681:使用者介面 696:殼體 700:輸注泵 710:儲槽 712:輸注線 716:泵 780:使用者介面 795:電力供應器 796:處理器 797:記憶體
將參照隨附圖式僅舉實例而言對本發明進行描述。 [圖 1 ]:呈注射器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 [圖 2 ]:呈自動注射器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 [圖 3A ]:呈貼片泵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 [圖 3B ]:呈貼片泵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 [圖 4 :呈皮下輸注套組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 [圖 5 ]:呈注射泵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 [圖 6 ]:呈輸注泵之形式的皮下醫藥注射裝置。 本發明之揭露
本申請案已分章節撰寫,以提高可讀性。然而,此並不意指各章節應該獨立閱讀。相反地,除非另有指明,否則各章節應以交叉參照其他章節閱讀,亦即將整個申請案視為一個整體。除非明確說明,否則並不意欲人為分離實施例。
因此,本文所述之與本發明之第一態樣相關之所有實施例同樣地適用於本文所述之其他態樣,亦即亦在與本文所述之其他態樣相關/與其結合之情況下揭示。

Claims (138)

  1. 一種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 容器,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rilpivirine)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 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
  2. 如請求項1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1號至25號之內徑,特別是23號至25號,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3. 如請求項1至2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4. 如請求項1至3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5. 如請求項1至4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cartridge)、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expandable member)中之一者。
  6. 如請求項1至5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on-body)注射裝置、體外(off-body)注射裝置、或手持式(handheld)注射裝置。
  7. 如請求項1至6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patch pump)。
  8. 如請求項1至6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9. 如請求項1至8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10. 如請求項1至9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11. 如請求項1至10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12. 如請求項11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13. 如請求項11或12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14. 如請求項11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15. 如請求項11或14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16. 一種使用皮下注射裝置投予醫藥組成物之方法,該方法包含: 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及 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17. 如請求項16所述之方法,其包含在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該患者之該皮下層中之後、及在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該驅動器將該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驅動並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前,使流體能夠在該排放噴嘴與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之間流動。
  18. 如請求項16所述之方法,其包含在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該患者之該皮下層中之前、及在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該驅動器將該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驅動並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前,使流體能夠在該排放噴嘴與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之間流動。
  19. 如請求項16至18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方法包含在至少三個月之間隔內重複如請求項16所述之方法。
  20. 如請求項16至19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該步驟係在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沉降之前進行。
  21. 如請求項16至20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1號至25號之內徑,特別是23號至25號,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22. 如請求項16至21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23. 如請求項16至22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24. 如請求項16至23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25. 如請求項16至24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26. 如請求項16至25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27. 如請求項16至25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28. 如請求項16至27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29. 如請求項16至28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30. 如請求項16至28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31. 如請求項30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32. 如請求項30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33. 如請求項30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34. 如請求項30或33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35. 一種製備注射用皮下注射裝置之方法,該方法包含: 將一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且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36. 如請求項35所述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抽至該皮下注射裝置之容器中。
  37. 如請求項35所述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注射至該皮下注射裝置之容器中。
  38. 如請求項35所述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容器插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容器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39. 如請求項35至38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包含排放噴嘴,該排放噴嘴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
  40. 如請求項39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1號至25號之內徑,特別是23號至25號,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41. 如請求項39或40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42. 如請求項39至41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43. 如請求項35至42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包含容器,該容器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44. 如請求項43所述之方法,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45. 如請求項35至44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46. 如請求項45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47. 如請求項45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48. 如請求項35至47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49. 如請求項35至48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50. 如請求項35至49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51. 如請求項50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52. 如請求項50或請求項51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53. 如請求項50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54. 如請求項50或53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55. 一種套組,其包含: 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 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 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及 藥物供給裝置,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該體積大於3 mL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且可選地其中該套組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的引入器,特別地其中該套組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的引入器。
  56. 如請求項55所述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1號至25號之內徑,特別是23號至25號,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57. 如請求項55至56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58. 如請求項55至57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59. 如請求項55至58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60. 如請求項55至59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61. 如請求項55至60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62. 如請求項55至60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63. 如請求項55至62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64. 如請求項55至63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65. 如請求項55至64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66. 如請求項65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67. 如請求項65或66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68. 如請求項65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69. 如請求項65或68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70. 一種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 容器,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 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
  71. 如請求項70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1號至25號之內徑,特別是23號至25號,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72. 如請求項70至71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73. 如請求項70至72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74. 如請求項70至73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75. 如請求項70至74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76. 如請求項70至75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77. 如請求項70至75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78. 如請求項70至77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79. 如請求項70至78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80. 如請求項70至79中任一項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81. 如請求項80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82. 如請求項80或81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83. 如請求項80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84. 如請求項80或83所述之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85. 一種使用皮下注射裝置投予醫藥物之方法,該方法包含: 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及 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86. 如請求項85所述之方法,其包含在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後、及在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該驅動器將該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驅動並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前,使流體能夠在該排放噴嘴與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之間流動。
  87. 如請求項85所述之方法,其包含在將該皮下注射裝置之排放噴嘴插入患者之皮下層中之前、及在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該驅動器將該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驅動並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前,使流體能夠在該排放噴嘴與該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之間流動。
  88. 如請求項85至87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方法包含在至少三個月之間隔內重複如請求項85所述之方法。
  89. 如請求項85至88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使該皮下注射裝置之驅動器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注射裝置之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之該步驟係在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沉降之前進行。
  90. 如請求項85至89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1號至25號之內徑,特別是23號至25號,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91. 如請求項85至90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92. 如請求項85至91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93. 如請求項85至92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94. 如請求項85至93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95. 如請求項85至94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96. 如請求項85至94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97. 如請求項85至96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98. 如請求項85至97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99. 如請求項85至98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100. 如請求項99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101. 如請求項100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102. 如請求項99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103. 如請求項99或102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104. 一種製備注射用皮下注射裝置之方法,該方法包含: 將一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且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105. 如請求項104所述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抽至該皮下注射裝置之容器中。
  106. 如請求項104所述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注射至該皮下注射裝置之容器中。
  107. 如請求項104所述之方法,其中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包含將容器插入該皮下注射裝置中,該容器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108. 如請求項104至107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包含排放噴嘴,該排放噴嘴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
  109. 如請求項108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1號至25號之內徑,特別是23號至25號,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110. 如請求項108或109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111. 如請求項108至110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112. 如請求項104至111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包含容器,該容器含有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113. 如請求項112所述之方法,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114. 如請求項104至113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115. 如請求項114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116. 如請求項104至114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117. 如請求項112至116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118. 如請求項112至117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119. 如請求項104至118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120. 如請求項119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121. 如請求項119或請求項120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122. 如請求項119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123. 如請求項119或122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124. 一種套組,其包含: 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其包含: 容器,其經組態以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 排放噴嘴,其經定尺寸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皮下遞送至患者;及 驅動器,其經組態以將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從該容器中驅動並以約0.1 mL/min至約15 mL/min的該懸浮液之流速從該排放噴嘴驅動出來;及 藥物供給裝置,其含有一體積的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 v90、約1.5 µm至約2 µm之D v50、及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 v10,該體積係2 mL或更大且足以在患者中維持該利匹韋林或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治療水平至少三個月,且可選地其中該套組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的引入器,特別地其中該套組包含用於將該體積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引入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之該容器中的引入器。
  125. 如請求項124所述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21號至25號之內徑,特別是23號至25號,諸如23號、24號、或25號。
  126. 如請求項124至125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具有12.7 mm至約19.1 mm長之長度。
  127. 如請求項124至126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排放噴嘴係注射針頭或導管。
  128. 如請求項124至127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容器包含小瓶、匣、注射器本體、及可擴張構件中之一者。
  129. 如請求項124至128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皮下注射裝置係隨身注射裝置、體外注射裝置、或手持式注射裝置。
  130. 如請求項124至129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係注射器、自動注射器、或貼片泵。
  131. 如請求項124至129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皮下醫藥注射裝置包含下列中之一或多者:注射器、皮下醫藥輸注套組、注射泵、及輸注泵。
  132. 如請求項124至131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呈懸浮液中之微米或奈米粒子之形式的利匹韋林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之該體積係大於4 mL、5 mL、6 mL、7 mL、8 mL、9 mL、10 mL、11 mL、12 mL、13 mL、14 mL、或15 mL。
  133. 如請求項124至132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利匹韋林懸浮液進一步含有緩衝劑、pH調節劑、等張劑、螯合劑、及表面改質劑中之一或多者。
  134. 如請求項124至133中任一項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100 nm至約10 µm之Dv90。
  135. 如請求項134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6 µm之Dv90,可選地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500 nm至約1,600 nm之Dv90。
  136. 如請求項134或135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75 nm至約2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200 nm至約500 nm之Dv50。
  137. 如請求項134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4 µm至約6 µm之Dv90。
  138. 如請求項134或137所述之套組,其中該等微米或奈米粒子具有約300 nm至約500 nm之Dv10,且/或其中該等粒子具有約1.5 µm至約2 µm之Dv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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