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202303497A - 數位化資訊交換 - Googl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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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發明提供了一個尋求改善多方之間資訊交換的高效平臺。該平臺還可以提高資訊流動的效率,合併要交換的資訊,消除通訊困難,並改善這種資訊交換。此外,它還可有助於改善集體訴訟的享用機會和參與。
Description
本申請涉及一種用於資訊交換的數位化平臺。尤其地,本申請涉及一種由多方輸入資訊,且各方基於多個邊界元件直接匹配之數位化平臺。
有許多不同類型的服務性事務所,其等代表客戶與第三方行事,例如在法律或金融領域。當這樣的事務所代表他們的客戶與第三方行事時,只有與行為有關的事務所之名稱會被記錄或知曉,而且客戶和第三方之間的行為幾乎沒有可追溯性。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第三方的行為導致客戶有理由尋求法律追索,例如法律損害賠償或有權獲得和解同意權。然而,眾所周知,與這些行為有關的資訊通常不會被轉達給客戶。這種資訊阻礙造成了本說明書中描述的許多問題。因此,就算在客戶有資格採取法律追索的情況下,他們通常也不會這樣做的,因為他們不知道有權可以這樣做。
以下示例是針對當前全球金融系統而描述的。在過去,當投資者投資證券時,相應的公司會發行實物股票。當這些公司發行實物股票時,他們在公司登記簿上記錄了這些股票的受益所有人。由於全球金融系統從實體交易轉變為數位化交易,只有在證券交易所擁有之過渡帳戶的大型託管銀行(事務所)才是這些公司(第三方)登記簿上的名稱,因為在這些交易中他們託管了投資者(客戶)的資產在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結算帳戶。
隨著全球證券交易所的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從實物股票證書和無記名債券轉向數位化記錄,這些證券的受益所有人或投資者在資訊交換中被進一步移除,使得持有股票的受益所有人或投資者無法獲得任何相關資訊,例如某一證券可能已發生虧損的原因、或者第三方是否存在不當行為、在已經收取了和解費但沒有將其轉交給最終受益人。
據瞭解,在證券集體訴訟中要求和解的簽約率低至20%。此市場區隔無法供予大多數合資格参與訢訟的投資者高水準之服務及法律追索權,這表明其為嚴重低效的。
在服務級別協定中缺乏報告此類事件的要求、消息傳遞的技術限制、未配置用於處理集體訴訟事件的系統以及行業中存在收取和解費但未轉交給最終受益人的不當行為,突出了當前體系存在問題,以及監管框架存在缺陷,其中監管框架旨在保護投資者,並將他們的利益放在為其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的利益之前。
因此,有必要緩解與服務業高效資訊交換相關的一個或多個問題。
因此,本申請的主題的非排他性目的是提供一種更有效地改進多方之間資訊交換的平臺。本發明還可以提高資訊流動的效率、合併要交換的資訊、消除通訊困難並改進這種資訊交換。此外,它還能有助於改善集體訴訟權和參與。
根據第一方面,本發明提供了一種交換資料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接收客戶持有的證券之資料、接收法院資料、相互參照資料以進行匹配,以及向潛在索賠人發送通知書。
較佳地,法院資料從手動資料登錄或自動化AI饋送二者中的至少一者接收。
方便地,客戶持有的證券之資料從手動資料登錄或自動化資料收集二者中的至少一個接收。
有利地,相互參照資料是指相互參照證券資料和法院資料。
本發明的另一方面提供了一種電腦執行資料交換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從第一方接收第一資料,創建事件記錄,從第二方接收第二資料,第二資料包括第一參數和第二參數,其中第一參數與第一特徵有關,第二參數與第二特徵有關,顯示關於第一特徵和第二特徵的資訊,基於第一特徵和第二特徵計算得分,相互參照第一資料和第二資料以進行匹配,並提供該匹配的指示。
較佳地,對基於第一特徵和第二特徵的得分經過處理。
方便地,得分的加權取決於預定的加權參數。
有利地,該方法還包括從第三方接收至少一個輸入,向第三方分配第二資料,並輸出該分配或每個分配。
較佳地,該方法還包括計算預定的最後期限是否已超期,如果預定的最後期限已超期,並且一些第三方沒有被分配第二資料,則將第二資料分配給第三方。
本發明的另一方面提供了一種在集體訴訟中確定主要原告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為原告創建第一資料記錄,並以該詳細資料填充該第一資料記錄,該詳細資料包括有關原告的倉位和虧損之資料,根據第一資料記錄確定合資格之原告,從第一資料記錄創建合資格之原告名單,查詢虧損最大的原告名單,將虧損最大的原告設置為集體訴訟中的主要原告,向選定的主要原告發送同意擔當主要原告一職之請求,並向第三方發送主要原告的詳細資料。
方便地,確定合資格之原告的步驟包括將原告的倉位和虧損與至少一個預定臨界值進行比較。
有利地,第三方是法律服務事務所。
本發明的又一方面提供了一種計算未變現虧損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接收至少一個帳戶倉位,接收至少一個法院資料項目,將所述或每個法院資料與所述或每個帳戶倉位進行比較,確定是否存在匹配,如果存在匹配,則在關鍵事件發生時對市場價格進行標記,接收事件後的股息及相關的公司行為之資訊,計算未變現虧損,其中,藉由(高價-低價)*每帳戶之股票數量減股息和公司行為來計算未變現虧損,並按帳戶輸出顯示未變現虧損的報告。
本發明的另一方面提供了一種接收集體訴訟資金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設置融資請求,接收融資條件或定額費用的輸入,輸出與融資條件或定額費用有關的資料,從潛在投資者處接收與融資金額和預期費用回報有關的資料,接收資金並將資金保存在保管帳戶中,確定是否滿足融資條件,並將資金分配給法律服務事務所或將未成功的投標退囘。
本發明的另一個方面提供了一種集體訴訟的結算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接收由法院裁定的和解判決,按照相應的時間設置除權日、登記日和支付日期,接收和解裁決資訊,其中和解裁決資訊藉由將裁決之和解費總額除以總股數計算,計算每個帳戶的最終和解費,並發出付款。
如上所述,本申請涉及用於提供改進多方之間的資訊交換的更有效平臺的系統和方法。在某些情況下,這種資訊交換可能涉及一項或多項集體訴訟。這將在後面進行更詳細的討論。在詳細討論本發明之前,將闡述進一步的背景。
作為進一步的背景,下面的例子列出了集體訴訟情形的示例場景,並解釋了導致集體訴訟和後續集體訴訟的事件之前、期間和之後的倉位情況。
這是一個相對簡單的模型,有三位投資者。這三位投資者分別是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主動投資者(如專業投資者)和被動投資者(如私人個人投資者)。
圖1給出了這三位投資者及其倉位的說明。
從圖1可以看出,機構投資者使用投資銀行作為中介,而被動投資者使用股票經紀人作為中介來交易證券。然後,這兩個中介機構都使用託管人A作為其託管人,而託管人A則使用託管人B作為在證券交易所中央證券託管機構擁有過渡帳戶的子託管人。主動投資者直接使用託管人B作為託管人。
在本示意圖中,有兩家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A所收取65%的費用,其代表投資者所要求的最低虧損為1,000,000美元,律師事務所B收取較低的50%費用,但其代表投資者所要求的最低虧損為50,000,000美元。
此外,為了為本例中的集體訴訟提供融資,對沖基金願意提供所需的2,000,000美元沉沒成本,並期望在該案的和解中獲得100%的回報(即,2,000,000美元的淨回報為4,000,000美元)。
最後,在假設政府對任何獲判的和解費(在本例子為回溯性的)結算收取10%的稅收。
在這個示例場景中,2019年12月31日該公司的股價為每股100美元。2020年1月1日發生了不利事件,導致公司股票被交易所暫停交易,最後交易價格為100美元。一旦投資者有時間消化這一消息,這些股票將於2020年1月2日解除停牌,開盤價下跌90%至每股10美元。隨後,所有三位投資者都以每股10美元的價格出售了他們所有的股票。
被動投資者最初於2015年1月1日以每股15美元的價格購買了100,000股股票。主動投資者(200,000股)和機構投資者(700,000股)於2019年1月1日以每股80美元的價格購買。
當前情景規定了以下情況。
託管人B向其客戶託管人A和主動投資者發送通知,稱交易所已於2020年1月1日發出警告並暫停公司股票。
託管人A具有有限制的服務協定,其系統無法將此類消息發送給客戶,並且其服務級別協定中沒有提供此類資訊的規定,因為這不是一個客戶們會從公司獲得股票或現金(例如股息)分配之典型公司行為。這在資訊流動中造成了阻礙,投資銀行和股票經紀人收不到任何事件通知。連鎖反應是機構投資者和被動投資者不知曉該事件。
如上所述,所有三位投資者於2020年1月2日出售了他們的股份。
主動投資者向收費更高的律師事務所A提起集體訴訟(因為他們的實際虧損為14,000,000美元,低於律師事務所B代表他們的50,000,000美元臨界值),他們成為集體訴訟的主要原告,儘管他們不是最大股東。在此基礎上,律師事務所A向法院提出證券集體訴訟。
儘管託管人A未通知投資銀行,投資銀行仍有專長去知悉事件之存在和未決之法庭案件。同樣,投資銀行沒有服務級別協定以將此特定類型事件通知其客戶機構投資者,他們知道可以藉由使用客戶持有的資產不合專業操守地獲利。這些資產是以投資銀行的名義在託管人A的綜合帳戶中持有的。由於更低的虧損要求,他們還與較高費用的律師事務所A簽約。他們沒有成為主要原告,因為作為一家大型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他們不想經常在報刊上出現。
律師事務所A需要2,000,000美元來承擔為如此龐大而複雜的訴訟提供資源的費用。他們無法從傳統的放債人或市場籌集所需的資金,因為與此類訴訟相關的風險相對較高。因此,他們使用另一投資行業,並且如上所強調的,對沖基金提供所需的2,000,000美元作為沉沒成本,預計在結案時向他們返還4,000,000美元。儘管成本相對較高,但這是可以為法律案件提供融資並在法庭上進行訴訟的唯一方式。
該案在法庭上成功解決,法院判定將每股實際虧損賠償給索賠的股東。
從圖1可以看出,總體來說,示例場景1以如下方式結束:
在要求中登記了900,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90%;
獲判總額為63,000,000美元,比實際未變現虧損81,000,000美元少18,000,000美元;律師費為65%,費用為40,950,000美元;
集體訴訟的承保費用為4,000,000美元;以及
參與的投資者每股可獲得20.05美元,淨支付總額為18,050,000美元。
如上所述,本示例場景1中的主要原告是主動投資者。本場景1中的稅務成本為10%,回溯地結算。
稍後將討論另一個示例場景,即場景2。
首先參考圖2(a)和上面討論的示例場景1,說明了與服務行業中的高效資訊交換相關的第一個問題。圖2(a)表明,公司(例如,律師事務所)和客戶(例如,投資者)可能過於分隔,資訊必須藉由許多參與者傳遞,這些參與者有自己的動機(例如,可以是財務動機)讓最終受益所有人沒有登記他們的權益。
當這些權益是維護與證券相關的集體訴訟時,通常投資者可能對正在提起中的集體訴訟不知情,並且正如稍後將更詳細地討論般,尋找和指派主要原告可能會帶來困難。在許多情況下,律師事務所或服務提供者可能會在其網站上顯示徵求集體訴訟主要原告,但這些資訊不容易被傳開或找得到,這或會令成功尋找或指派參與者或主要原告變得困難。本申請所描述的方法旨在解決這些問題。
此外,律師事務所可以要求一個巨額的最低虧損才可參與集體訴訟。實際上,即使是擁有普通規模資金的投資者也可能不符合律師事務所要求的虧損標準,這會導致他們被排除在集體訴訟之外。個人投資者也可能被排除在此類集體訴訟之外。本申請描述的方法也旨在解決這些進一步的問題。
圖2(b)以集體訴訟資訊交換的形式展示了一個資訊交換平臺的示例。這能夠有利於保護客戶(例如投資者),並為他們提供充分的法律追索權。圖2(b)所示的平臺描述了對圖2(a)的資訊交換的精簡。這種示例性的資訊交換有助於消除阻礙和事務所的利益衝突。此外,消除事務所之間(例如,金融機構之間)的資訊交接是有利的,因此只有感興趣的參與方和受益人可以直接相互交流。這會減少所需的交互次數,並減少參與資訊交換的各方數量,從而提高資訊交換的效率。
圖2(b)中示出的方法可以包括以下步驟:接收客戶持有的證券資料,接收法院資料,相互參照資料以進行匹配,以及向潛在索賠人發送通知。
我們將更詳細地逐步討論這些步驟。
客戶持有的證券資料可以由客戶自己藉由手動輸入資料的方式提供。或者,客戶持有的證券資料可以藉由來自客戶的自動饋送每日提供。例如,客戶可以提供其倉位的每日簡報,該簡報可以作為XML、CSV或任何類似的適當類型的檔提供。此每日簡報可以自動提供。自動簡報可以是投資者在資料庫中以倉位查詢的SQL查詢結果。
然後可以對這些資料進行匯總,稍後將對此進行更詳細的討論。
可以提供客戶持有的證券資料,以給出具有日期的相關倉位的詳細資訊。這些倉位和日期可用於跟蹤日期範圍內的倉位,並且這些倉位和日期範圍可用於相互參照潛在的不良事件。這在後面進行了更詳細的討論。
客戶所持證券倉位的示例如圖3所示。
這些所持證券倉位資料可用於將潛在索賠人與相關集體訴訟進行匹配。所持證券倉位資料可與法院資料相互參照,法院資料可手動或自動接收,如下文所述,以確定匹配情況,並提醒潛在客戶他們可能有資格加入相關的集體訴訟。圖4給出了一個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的示例。
有關集體訴訟或潛在集體訴訟的法院資料可以藉由多種方式獲得。有關集體訴訟的一個資訊來源,特別是在美國,可以是公眾查閱法庭電子記錄(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PACER)系統。這種系統可以被用來查詢以檢索關於即將發起的集體訴訟的資訊,這些資訊可以被饋送到本申請所述的系統中。
此外,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可用於策劃即將發起、已發起、可能正在尋求主要原告或類似的潛在集體訴訟的細節。
人工智慧的一個實現方法可以是掃描線上新聞源的配置,以獲取有關集體訴訟的資訊。可進一步配置該AI,以分析所發現的資訊,確定該資訊是否與即將發起的集體訴訟有關,並可提供有關潛在集體訴訟的資訊。
在某些情況下,從AI收集的資料可能會與PACER收集的資料相互參照,以提供關於已上報的訴訟的進一步資訊或細節。這會提供更多關於訴訟的細節和更豐富的資料。
個人或公司也可能會提供有關集體訴訟的資訊,並且此類資訊會被饋送到本申請所述的系統和方法中。
此外,可能的情況是,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一集體訴訟事件,並且該事件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傳達到本申請所述的系統和方法中。綜上所述,律師事務所可設立集體訴訟事件,該事件可能會被如上所述地使用。
因此,總之,該資訊交換平臺可以利用來自法院系統的自動饋送來取得集體訴訟案件,還可以允許律師事務所手動輸入設置所需的事件和相關細節。該細節可以包括關鍵日期、合格的安全代碼(如國際證券識別編碼(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Identification Numbers,ISIN)、股票代碼、符號)、參與的律師事務所等。
本申請描述的方法可以作為服務提供給終端客戶,並且該服務可以供由例如倉位持有者訂購,也就是說,該服務可以“作為服務”被提供,並且倉位持有者可以擁有可以配置為在一天中的預定時間或以預定的時間間隔發送所持證券倉位的系統。
在一個示例中,客戶(例如投資者)可以自動或手動將其資料(例如證券倉位資料)上傳到資訊交換平臺。這可以藉由如上所述的檔上傳來完成。異常佇列有助於消除上傳資料的錯誤,並且當客戶的倉位與已設置的事件匹配時,客戶能夠在交換平臺內與事件匹配。這會是有利的,客戶現在因此可以直接參與集體訴訟,並可以接觸多家律師事務所以促進競爭。
該事件可以包括故障保護,例如,這些故障保護可以包括為事件的某個方面自動選擇預設選項。這可以有利於進一步保護客戶。其中一種故障保護可以是否定確認,這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客戶,他們是集體的一部分,但在最後期限之前沒有選擇律師事務所代表他們。因此,這些客戶可能會被分配一個預設選項的律師事務所。
可藉由以下方式選擇預設選項:可以設定選擇律師事務所參與集體訴訟的最後期限。如果投資者未能在最後期限前選擇律師事務所,則會默認選擇某一家律師事務所。
為了能夠做出決定,每家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都會在特定事件中輸入他們所需的費用,並且在該事件中持有倉位的投資者可以自由選擇。如果他們不這樣做,平臺會被配置為根據費用和勝負比率來計算得分,最低得分為投資者提供最好的性價比。在下面的示例中,律師事務所C是選擇的預設選項。
計算方法是數值(費用)/數值(比率),得出得分列中的值,選擇最低得分作為最佳選項的排名。這可以防止潛在的參與者失去他們應得的任何和解費。
| 律師事務所 | 費用 | 勝負比率 | 數值(費用) | 數值(比率) | 得分 | 排名 |
| A | 65.00% | 55:45 | 0.65 | 0.55 | 1.18 | 3 |
| B | 60.00% | 50:50 | 0.6 | 0.5 | 1.2 | 4 |
| C | 60.00% | 60:40 | 0.6 | 0.6 | 1 | 1 |
| D | 55.00% | 50:50 | 0.55 | 0.55 | 1.1 | 2 |
這可以使客戶能夠被分配預設之事務所,從而參與集體訴訟。
現在參考圖5,示例性資訊交換平臺可以包括以下步驟:從第一方接收第一資料;創建事件記錄;從第二方接收第二資料,第二資料包括第一參數和第二參數,並且其中第一參數與第一特徵相關,第二參數與第二特徵相關;顯示關於第一特徵和第二特徵的資訊;基於第一特徵和第二特徵計算得分;相互參照第一資料和第二資料以進行匹配;並提供匹配標示。
參考圖5,與服務行業中的高效資訊交換相關的另一個問題為,服務提供者和控制資訊交換的中介之間缺乏競爭,這使得客戶(例如投資者)和事務所(例如,律師事務所)難以直接互動。這導致事務所獲得異常利潤,並從和解費中收取更高的費用,從而損害受益所有人(例如客戶)的利益。這將結合上述場景1進行更詳細的討論。
一個解決方案可以是將這些客戶(如投資者)和事務所(如律師事務所)聚集在一起,在一個開放和具競爭性的過程中相互尋找對方並匹配。以投資者和律師事務所為例,這可能有利於鼓勵降低費用,提高受影響投資者的回報率,以及所有投資者(無論大小)的充分參與率。
資訊交換平臺可以允許事務所輸入資料,從而將他們而不是其他事務所推廣給客戶。例如,如上面關於故障保護的描述,律師事務所可以藉由在費用上競爭並顯示他們的成功率來給投資者投標。這有利於讓投資者,無論規模大小,就參與市場的律師事務所的費用和成功率做出知情的決定。
因此,資訊交換平臺可以改善市場的資訊流動和競爭性,特別是對於集體訴訟。例如,將投資者聚集在一起的力量使律師事務所產生規模效應,藉由改善融資提供更好的代表性,藉由競爭鼓勵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水準,包括降低費用。資訊交換平臺可以促進提升了的競爭性,為所有投資者提供充分的法律追索權。
簡單來說,受影響證券的所有相關投資者在法律上都自動成為該集體的一部分,但必須與律師事務所簽約才能獲得和解費。每家參與該案的律師事務所都需要一名主要原告,最好盡可能是最大的股東。本文所述的系統和方法可以允許在“暗池”中找出主要原告以保持匿名,直到他們同意由請求的律師事務所代理。例如,律師事務所目前在網上發佈預期通知,這是低效的,從而導致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CalPERS)成為美國最常見的主要原告,這突顯了市場的低效運作。
現在參考圖6,與服務行業的高效資訊交換相關的另一個問題為,事務所(例如律師事務所)發現很難找到主要原告,例如,主要原告為較大的股份或證券持有者。
圖6提供了一個示例場景,在該場景中,可以為集體訴訟選擇一名主要原告。主要原告可由服務提供者選擇,在本案中,由所選擇的、代理集體的律師事務所選擇主要原告。主要原告的選擇可以基於倉位持有者上傳的資料,主要原告可以基於倉位最大或最重要的原告選出。
可以根據倉位持有量最大或損失最大之原告確定主要原告。如上所述,可以自動確定選定的主要原告,然後可以聯繫他們,要求他們成為主要原告。如果他們接受,他們將成為集體訴訟的主要原告。如果他們不接受,他們將成為該集體中之一方,但不會成為主要原告,並且該過程會重複,確定下一個最大倉位持有量或最大損失的原告,他們可能會被邀請成為主要原告。該過程會重複,直到有主要原告接受。
資訊交換平臺為事務所(例如律師事務所)提供了一種找出主要原告的方式,而無需披露客戶和持有之證券倉位,直到客戶接受了作為主要原告的角色。
為了簡化和精簡資訊流動並找出主要原告,資訊交換平臺可以將資訊中央化,並允許律師事務所發掘在持有最多受影響證券之倉位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可以指示事務所在投資者和他們的倉位被公開之前作為主要原告參與訴訟。這可有利於為投資者提供匿名性。
事務所可以在系統上設置一個事件來發掘主要原告。之前發送過倉位檔的投資者,可能會被資訊交換平臺相互參照,並通知事務所正在尋找讓他們可以代表其案件的主要原告,從資訊交換平臺上特定證券和關鍵日期的最大倉位持有者開始。
然後,最大的證券倉位持有者可接受作為主要原告的邀請,他們的詳細資訊和證券倉位會發送給他們選擇的、曾為尋找主要原告發出事件通知的事務所。如果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拒絕或不採取行動,選擇權將被讓與下一個最大的證券持有者,依此類推,直到有投資者接受該事務之邀請而成為其主要原告。
現在參考圖7,與服務業高效資訊交換相關的一個問題為,最終和解同意權所依據的虧損(例如,財務虧損)估算不正確。當前的計算方法可能是粗略的(即已變現的而不是未變現的或帳面的虧損),並且可能提供不正確的估值,儘管已發行的全額付清之股本總數以及股票市場價格資訊很容易獲得。現行制度導致簽約人而非合資格的集體,會因此受到不公平和扭曲了的和解同意權。
資訊交換平臺可以提高計算的準確性並克服這些限制。
投資者可以上傳他們的證券倉位,並且可能會如前所述地觸發事件。資訊交換平臺可以分析在重大影響之事件曝光前後來自證券交易所的饋送(例如,價格饋送)。因此,這反映了每股未變現之虧損。對此乘以該公司已發行並已全額支付的股票數量,再加上這些股票的短期利息(稍後描述),將得出投資者面臨的實際財務損失。這避免了買賣差價的粗略計算,並藉由將真正未變現之虧損變清晰而避免了低參與率。
當負面事件的消息傳出時,公司股票通常會被停牌。負面事件可導致集體訴訟。在新聞發佈之前和之後記錄股價可能是有利的,因為這樣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時間消化新聞並相應地對股票定價。
來自市場資料的計算,可以由交易所傳遞給律師事務所,為他們、其客戶以及投資者節省了以現行方式計算虧損的時間和成本。
參考圖7,資訊交換平臺可以被執行以計算投資者面臨的實際未變現虧損,並將該資訊提供給事務所。
為了說明未變現虧損,對比實際虧損的計算,下文對未變現虧損的計算進行了解釋。
實際虧損計算方法過於簡化,有許多限制無法充分補償投資者,因為它不是動態計算,無法反映需求和供應價格隨時間的變化,長期投資者處於不利位置,因為股票價格在較長時間內的變化更大並且公司分配收入(如股息、資本回報)的公司行為或股份結構變化(如配股、股票分割)能改變股價,因此應反映在任何計算中。
未變現(帳面)虧損的計算方法對投資者更有利,因為它有助於克服這些限制。
為了說明,我們可以看一下兩種不同情況下的虧損計算。
兩種情況下的假設如下:
- 投資者A於2019年12月1日以每股20美元的價格購買了 100股,總成本為2,000美元;
- 投資者B於2019年12月31日以每股100美元的價格購買了100股,總成本為10,000美元;
- 公司宣佈派發每股10美元的股息,除權日(Ex-entitlements Date, Ex Date)為2020年1月1日,支付日(Pay Date)為2020年1月8日;
- 公司還宣佈了1拆2的股票分割,除權日為2020年1月1日,投資者目前持有的每1股額外獲得1股,支付日為2020年1月8日;
- 2019年12月31日收市後發生不利事件,公司股票於2020年1月1日停牌。2020年1月2日解除停牌,股價走低;
- 投資者A和投資者B均於2020年1月6日以每股10美元的價格出售其分割後的200股。
首先,我們考慮在這種情況下實際虧損。使用簡化的實際虧損,即法院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每股購買價格和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實際虧損計算如下:
| 投資者 | 買入價 | 賣出價 | 數量 | 虧損 |
| A | $20 | $10 | 200 | $2,000 |
| B | $100 | $10 | 200 | $18,000 |
然而,這是一個過於簡化的計算。兩位投資者都獲得了每股10美元的股息,並且發生了1拆2的股票分割,這兩個事件都對股價產生了影響,而在上述情況下未能反映到這一影響。此外,投資者在2020年1月8日的支付日因股票分割收到100股額外股票。因此,需要更動態的計算來考慮真實的實際虧損,以便投資者解決簡單的實際虧損計算方法的缺陷,可用於將該方法在全球範圍內標準化並成爲最佳實務典範以供採用。
現使用未變現虧損的計算方法來研究在這種情況下的未變現虧損。這種情況不考慮股票的買賣價格。相反,它藉由確定消息公佈前的最後價格(12月31日收盤價為100美元)和停牌解除後的第一口價格(2020年1月2日為10美元)對股價的真實影響,乘以持有的股份數量,減去公司行為和收入分配的任何扣除,來計算未變現或帳面虧損。
因此,每股10美元的股息將導致股價在1月1日除權日每股下跌10美元。這需要從虧損中扣除,因為投資者將在支付日收到這筆現金,避免重複計算情景1的虧損。
此外,1拆2的股票分割將導致除權日的股價減半,因為投資者將在支付日獲得他們持有的股票數量的兩倍。這需要包括在實際虧損的計算中,以提高整體虧損的準確性。
因此,如果我們以2019年12月31日的100美元收盤價減去每股10美元的股息,然後除以2以反映1拆2的股票分割,那麼真正的除權日價格將為45美元。由於投資者有機會消化負面消息後停牌後復牌的價格為10美元,因此每股未變現虧損為35美元。
| 停牌前價格 | 除權日價格 | 停牌後價格 | 每股未變現虧損 |
| $100 | $45 | $10 | $35 |
如果投資者在股票分割後每股獲得35美元的補償,可以看到他們的股權總價值加上補償損失(10,000美元)與負面消息發生前的2019年12月31日收市時完全相同,完美地補償了投資者.
這相當於情景1中判決的實際虧損,其中投資者A的賠償不足,投資者B的賠償過度。
因此,需要進行預先的虧損計算,以確保股東收到他們因公司管理團隊的負面行為而遭受的實際未變現虧損。
| 投資者 | 未變現虧損 | 股息 | 總現金額 | 股份數量 | 股份價值 | 總價值 |
| A | $7,000 | $1,000 | $8,000 | 200 | $2,000 | $10,000 |
| B | $7,000 | $1,000 | $8,000 | 200 | $2,000 | $10,000 |
此外,我們建議證券集體訴訟和解費的分配應藉由我們的平臺支付,以克服金融系統複雜性的進一步限制。
每股35美元的未變現虧損無法像股息等傳統公司行為事件那樣處理,因為金融服務行業有一個複雜的交易網路,包括對沖和賣空,這導致投資者所持倉位的總和通常大於公司的已發行股份。如果以傳統股息的方式進行分配,空頭倉位持有人將有責任向這些證券的貸方支付其空頭倉位的股息,儘管這不是他們自己的過錯,因此我們的平臺將能夠繞過空頭負債並確定所有所持倉位持有人得到補償。
為了說明,下面顯示了一家發行了100股股票的公司。投資者A擁有所有股份,然後將50股借給投資者B,投資者B將這50股賣空給投資者C。在公司股票登記冊上,他們有100股已發行,託管人在其證券交易所的過渡帳戶上顯示100股,但由於金融系統的複雜性,某些市場允許賣空和對沖活動,我們有兩名投資者總共持有150股持有的倉位。
| 投資者 | 股票 | 貸款 | 借款 | 託管人倉位 |
| A | 100 | -50 | 0 | 50 |
| B | -50 | 0 | 50 | 0 |
| C | 50 | 0 | 0 | 50 |
| 100 |
如果有每股10美元的股息,則除權日股價將下跌10美元(所有其他條件相同)。投資者A只會收到其帳戶中50股持有的股票的股息,而賣空者(投資者B)將從10美元的價格下跌中受益,但也有責任向貸方(投資者A)支付10美元乘以50股=500美元的全額賠償,沒有人因此而變得更糟。但是,如果公司被命令支付和解費作為一種特殊股息以確保100%參與,這將懲罰賣空者,他們有責任就貸款向貸方進行補償。他們可能經自己調查後意識到有事務所表現不佳,因此不應對與該公司相關的負面事件負責。
我們的平臺將提供更大的透明度來識別實益持有者,所有持有的倉位的總和,以及已發行股份的倍數。如果公司知道他們將對持有公司股票之所持倉位的更多投資者承擔責任,這也將遏制公司犯下公司欺詐等。
這種未變現虧損計算可以包括以下步驟:接收至少一個帳戶倉位,接收至少一項法院資料項目,將所述或每個法院資料與所述或每個帳戶倉位進行比較,確定是否存在匹配,如果匹配,則在關鍵事件時對市場價格進行標記,接收事件後的股息及相關的公司行為資料,計算未變現虧損,其中,藉由(高價減低價)*每個帳戶股票數量減去股息和公司行為來計算未變現虧損,並按帳戶輸出顯示未變現虧損的報告。
這種虧損計算不一定用於非金融集體訴訟,而可理解的是,有這一種計算是可以使用的。當然可以使用基於不同因素的替代計算。
參考圖8,在服務業中與高效資訊交換相關的另一個問題為,承銷證券集體訴訟的成本需要收取高額費用,從替代投資市場提供融資的參與者數量相對較少。
需要一個具有透明定價的新市場為客戶、投資者和律師事務所提供更多資訊,以做出具更高知情度的決定,並允許受影響的投資者幫助承銷他們自己的案件,以提高他們從和解費中獲得的回報。
此外,在美國以外,費用與預付款不同,因此該平臺將允許該設施在公開透明的投標過程中進行此類付款。這兩個要素將以對投資者更公平的方式為集體訴訟融資提供資金,並幫助他們在最終和解費中獲得更大份額。
融資安排通常是由各律師事務所自行做出單方面決定,他們可能有有限數目的較佳資金來源,而且在如何獲得融資方面缺乏資訊、競爭性和透明度,這將最終影響投資者在和解過程中返還給他們的成本。
為了克服這些限制,願意出資的參與者(包括投資者自己)和律師事務所應該滙集在一個交換平臺,以最低的利率爭取提供融資,從而為律師事務所提供最佳融資利率,以提供資源和進行集體訴訟。
新的集體訴訟交易將允許律師事務所表明他們的融資條件,包括受影響的投資者在內的相關方可以在公開、透明具和競爭性的過程中競標,以指定的回報率提供所需的融資或該數目的一部分。
現在將描述採用本申請方法的一示例場景。
下面的例子給出了集體訴訟情形的一個示例場景,並解釋了導致集體訴訟和後續集體訴訟事件的之前、期間和之後的倉位情況。
跟場景一相同,這是一個相對簡單的模型,有三位投資者。這三位投資者分別是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主動投資者(如專業投資者)和被動投資者(如私人個人投資者)。
圖10給出了這三位投資者及其倉位的說明。
所有參與者都是本申請所述平臺的成員。投資者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律師事務所作為其代表,否則將如上該選擇默認律師事務所並在該交易平臺互相匹配。
律師事務所根據費用競爭成為投資者的代理(兩者的勝負比均為50:50)。
律師事務所使用該平臺為其案件尋找主要原告,並使用上述更先進的虧損計算方法來確定不利事件造成的實際虧損。此外,該平臺允許所有參與者促成分擔將案件提交法院的成本,以提高他們在具競爭性的過程中的回報。
該平臺幫助分配和解費並扣留其10%以向政府支付稅款。
律師事務所B於2020年1月1日在集體訴訟交易平臺發起事件,尋求主要原告並以50%的費用代表投資者,其要求總虧損為50,000,000美元。為求與律師事務所B競爭,律師事務所A以65%的費用參與事件,並總虧損為1,000,000美元。
所有三位投資者的倉位均已上傳至平臺,並他們被由律師事務所B手動創建的事件進行相互參照。他們會收到異常報告,或者可以在其使用者介面上查看他們有未完成的事件並等待回應。此外,機構投資者收到成為主要原告的請求,因為他們是在平臺上擁有倉位的最大股東。他們同意成為律師事務所B的主要原告,因此主要原告的發掘搜索結束。
由於在兩家律師事務所中其收費較低,機構投資者和主動投資者決定選擇律師事務所B在法庭上代表他們的索賠。被動投資者未有採取行動,但作為避免潛在財務虧損的故障保護,律師事務所B在最後期限被選為默認律師事務所,以代表其作為否定確認的立場,因為他們的費用較低而成功率與律師事務所A相同。因此,律師事務所B是最具競爭力的,代表著所有三家投資者。該平臺採用改良的虧損計算方法,使用所有客戶的未變現虧損值,這是不利事件的真實經濟影響。這使律師事務所不必計算舊的買賣交易資料,有助於減輕官僚負擔。
接下來,律師事務所B需要2,000,000美元的沉沒成本來對法律訴訟案件所需的資源提供資金,並提高了對平臺的要求。對沖基金決定以4,000,000美元的預期回報參與,機構投資者決定以3,000,000美元的預期回報參與。由於機構投資者以最低的成本為所需的法律資源提供資金,因此他們贏得了承銷集體訴訟的具競爭性的過程。
根據本申請所述的未變現虧損計算方法,此案在法庭上成功解決。
從圖10可以看出,總體來說示例場景1的結局是:
在索賠中登記1,000,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0%;
獲判的總金額為90,000,000美元,比場景1高出約27,000,000美元;
索賠中的律師費成本為50%,費用為45,000,000美元(僅比場景1多50,000美元);
承銷集體訴訟的成本為3,000,000美元(比場景1少1,000,000美元,使法律和承保費用的總成本降低950,000美元);
參與的投資者每股獲得42.00美元,總計42,000,000美元(每股增加21.95美元);
主要原告為機構投資者(持有700,000股);以及
分配已支付,減去10%,因此為相關政府代扣稅款。
總體而言,新的資訊交換平臺可以實現:
提高參與率,以遵循集體中的每人都可以參與的法律精神;
將所有投資者包含在訴訟中——即使投資者低於律師事務所的最低損失門檻都不會被拒諸門外;以及
改進並做出更準確的總和解費判給投資者。
從示例場景2中也可以看出,藉由改善資訊流動和消除阻礙、阻止中介機構(在本例中為投資銀行)利用其倉位,可以防止不當行為。
進一步的結果是,增加競爭會降低最終轉嫁給投資者的平均法律成本和承銷成本,從而提高了收到的和解費金額。
如上所述,第一大股東已被確定為主要原告,可給予法院和律師事務所更好的與案件相關的資訊以提交至法院。
政府以相同的方式收取更多的稅收,例如藉由更大和更準確的結算獲得10%的稅率,還有藉由競爭降低費用以造福整個社會。
參考圖9,作為資訊阻礙的一個問題可能是,最終和解費金額在主動索賠的基礎上分派,這會對那些沒有知識的人區別對待。最終受益人自動成為該集體的一部分,因此100%的和解費應該像現有的股息流程一樣輕易地分派。此外,如上所述,在某些地區,和解收益需要納稅,目前尚未像許多傳統公司事件那樣以有效的方式預先扣繳稅款。
為了防止發生變化,提高股東已變現和未變現虧損的準確性和透明度,需要一種更準確的計算方式,為行業樹立典範。
這將有助於保護受影響的股東,並防止他們與在相關事件後的新的證券持有者混為一談。
本平臺將能夠以一種特殊類型的股息的形式處理計算和和解費分派,為確保公平,在正常股息之前支付,使用具有指定時間的記錄日期正確地反映受影響的股東。這種方法還確保最終受益人是收到和解費的人,消除了金融行業的不當行為,金融公司和託管人也可以證明其客戶所持資產的倉位,無需律師事務所和法院的進一步裁量權就可以提出索賠。這應該被認為是試圖實現的最終狀態。
公司可以決定藉由平臺使用這條途徑來避免訴訟費用,並直接向持有者提出結算。公司可以藉由集體訴訟交換支付和解費,並且可以扣繳稅款、費用等以支付給稅務機關和律師事務所,全部受益所有人以類似於股息支付的方式收到他們的和解費,減少了控制著資訊流動的機構做出不合專業操守的陋習的範圍。
還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集體訴訟在全球越來越受歡迎,美國是金融集體訴訟的重要舞臺。金融集體訴訟在中國漸受歡迎,同時金融領域的集體訴訟市場增長迅速。
金融集體訴訟也發生在世界其他國家,包括英國和紐西蘭。
金融集體訴訟的參與度相對較低,尤其是在美國,如果採用本申請所述的方法和技術,這種參與度可能會增加。
本申請描述的方法可以在其他類型的集體訴訟的背景下使用,例如與商品有關的集體訴訟。
同樣,參考美國,針對品質低劣的商品或具有其他問題的商品的集體訴訟相對流行,並且可以使用本申請所述的方法和技術來改進此類集體訴訟。特別是在提供倉位方面,這種方法可用於提醒擁有特定產品的人,圍繞該產品可能會發起集體訴訟。在一個示例中,可以保存購買了特定汽車或家用產品的人的登記冊。
在針對此類產品發起集體訴訟的情況下,可能需參看此名單。使用上述技術,並以美國為例,倉位登記冊,在這種情況下是擁有此類產品的人的登記冊,可以與所述的AI或PACER資料相結合,以編制一份潛在集體訴訟成員名單。這可以增加對此類集體訴訟的參與。
儘管本發明已在附圖和前面的描述中詳細說明和描述,但這些說明和描述應被視為是說明性的或示例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本發明不限於所公開的實施例,而是由所附申請專利範圍的範圍限定。
藉由研究附圖、公開內容和所附申請專利範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實踐要求保護的發明時可以理解和實現對所公開實施例的其他變化。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公開的實施例的每個特徵都可以由用於相同、等效或類似目的的替代特徵代替。因此,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所公開的每個特徵都是等效或類似特徵的通用系列的一個示例。
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包括”一詞不排除其他元件或步驟,不定冠詞“一個”不排除多個。申請專利範圍中的任何參考符號不應被解釋為限制範圍。
無
參考附圖,以示例方式描述了資訊交換平臺的具體實施方式,其中:
圖1示出了三方在第一集體訴訟場景中的倉位;
圖2a示出了集體訴訟中當前資訊交換技術的潛在困難的描述;
圖2b示出了集體訴訟中資訊交換技術的一個典型代表;
圖3示出了一個客戶持有的倉位的示例;
圖4示出了資訊交換技術的另一典型描述,其示出了匹配客戶和集體訴訟的處理流程;
圖5示出了資訊交換技術的又一典型描述,其示出了用於關聯客戶和律師事務所的處理流程;
圖6示出了資訊交換技術的又一典型描述,其示出了確定主要原告的處理流程;
圖7示出了資訊交換技術的又一典型描述,其示出了計算未變現虧損的處理流程;
圖8示出了資訊交換技術的又一典型描述,其示出了競爭性融資的處理流程;
圖9示出了資訊交換技術的又一典型描述,其示出了集體訴訟和解的流程;以及
圖10示出了三方在第二集體訴訟場景中的倉位的圖式。
Claims (15)
- 一種資料交換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接收客戶持有的證券的資料; 接收法院資料; 相互參照資料以進行匹配;以及 向潛在索賠人發送通知。
- 如請求項1所述的方法,其中,該法院資料從手動資料登錄或自動化AI饋送中的至少其一接收。
- 如請求項1或請求項2所述的方法,其中,該客戶持有證券資料從手動資料登錄或自動化資料收集中的至少其一接收。
- 如請求項1至請求項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相互參照資料是證券資料和法院資料的相互參照。
- 一種電腦執行的資料交換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從第一方接收第一資料; 創建事件記錄; 從第二方接收第二資料,該第二資料包括第一參數和第二參數,其中該第一參數與第一特徵相關,該第二參數與第二特徵相關; 顯示關於該第一特徵和第二特徵的資訊; 基於該第一特徵和第二特徵計算得分。 相互參照該第一資料和第二資料以進行匹配;以及 提供該匹配的指示。
- 如請求項5所述的方法,其中,對基於該第一特徵和第二特徵的得分加權處理。
- 如請求項6所述的方法,其中,該得分的加權取決於預定的加權參數。
- 如請求項5至請求項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還包括以下步驟: 從第三方接收至少一項輸入; 將第二資料分配給該第三方;以及 輸出該分配或每個分配。
- 如請求項7中所述的方法,還包括以下步驟: 計算預定的最後期限是否已過;以及 如果該預定的最後期限已過並且某些第三方沒有被分配第二資料,則將第二資料分配給該第三方。
- 一種在集體訴訟中確定主要原告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為原告創建第一資料記錄; 接收該原告的詳細資料,並以該詳細資料填充該第一資料記錄,該詳細資料包括有關原告的倉位和虧損之資訊; 從該第一資料記錄中確定合資格之原告; 從該第一資料記錄創建合資格之原告名單; 查詢該名單,以求得損失最大之原告; 將集體訴訟中該損失最大之原告設定為主要原告; 向該選出的主要原告發送同意擔當主要原告一職之請求;以及 將該主要原告的詳細資料發送給第三方。
- 如請求項10所述的方法,其中,確定合資格原告的步驟包括將該原告的倉位和虧損與至少一個預定臨界值進行比較。
- 如請求項10或請求項11所述的方法,其中,該第三方是法律服務事務所。
- 一種計算未變現虧損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接收至少一個帳戶倉位; 接收至少一項法院資料; 將該法院資料或每個法院資料與該帳戶倉位或每個帳戶倉位進行比較; 確定是否存在匹配,如果有匹配存在,則在關鍵事件發生時標記市場價格; 接收事件後的股息資料及相關的公司行為資料; 計算該未變現虧損,其中該未變現虧損藉由(高價-低價)*每帳戶之股票數量減去股息和公司行為計算;以及 按帳戶輸出顯示該未變現虧損的報告。
- 一種為集體訴訟接收資金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設立融資請求; 接收融資條件或固定費用的輸入; 輸出與該融資條件或該固定費用有關的資料; 從潛在投資者處接收與資金金額和預期費用回報有關的資料; 接收資金,並將該資金存放在保管帳戶中; 確定是否滿足該融資條件;以及 將該資金分配給法律服務事務所,或將未成功的投標退回。
- 一種集體訴訟的結算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收到法院的和解裁決; 根據相應時間設置除權日、登記日、支付日期; 接收和解裁決資訊,其中,該和解裁決資訊由裁決之和解費總額除以總股數計算得出; 計算每個帳戶的最終和解費;以及 發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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