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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201827068A - 胺基酸組合物及肌肉疾病與病症之治療方法 - Google Patents

胺基酸組合物及肌肉疾病與病症之治療方法 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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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201827068A
TW201827068A TW106144666A TW106144666A TW201827068A TW 201827068 A TW201827068 A TW 201827068A TW 106144666 A TW106144666 A TW 106144666A TW 106144666 A TW106144666 A TW 106144666A TW 201827068 A TW201827068 A TW 20182706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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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弗 亞非恩
威廉 康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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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胺細拉健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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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發明提供包含胺基酸實體之組合物。本發明亦提供用於增強肌肉功能之方法,其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

Description

胺基酸組合物及肌肉疾病與病症之治療方法
多種疾病及病症與肌肉質量之減少或退化性損失相關。肌肉萎縮與多種嚴重疾病相關,諸如癌症、AIDS、腎衰竭、肝病及充血性心臟衰竭。此外,因固定不動或老化不用肌肉亦造成肌肉萎縮。 肌肉減少症為特徵為骨胳肌肉質量之退化性損失(典型地在25歲之後每年損失0.5-1%)、與老化相關的品質及強度之疾病。肌肉減少症為虛弱症候群之組成部分。虛弱為老年人中體現出的高風險健康及功能嚴重下降之常見老齡症候群。虛弱之促成因素可包括肌肉減少症、骨質疏鬆及肌肉無力。 因此,需要研發治療劑來增強肌肉功能,諸如用於治療肌肉相關疾病及病症。
本文至少部分地揭示一種包含至少四種不同胺基酸實體之組合物。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能夠實現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全部: a)活化mTORC1; b)活化蛋白質合成及/或抑制蛋白質代謝; c)改善(例如:提高)胰島素敏感性或葡萄糖耐受性; d)減少發炎;或 e)提高或改良肌生成或肌管生長。 在一些實施例中,蛋白質合成為肌肉蛋白質合成。在一些實施例中,蛋白質代謝為肌肉蛋白質代謝。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改良選自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七者或多於七者(例如所有)之一或多種代謝症狀:mTORC1活化;改良胰島素敏感性;活化肌肉蛋白質合成;清除反應性氧物質(ROS);減少發炎;抑制代謝;氨解毒;及降低纖維化進展。 組合物可用於改良或增強個體之肌肉功能。因此,本文揭示一種使用組合物治療(例如抑制、減少、改善或預防)肌肉功能及各種肌肉病症、疾病或其症狀之方法,包括給藥方案。 在一些實施例中,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個體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衰減、萎縮、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白胺酸(L)-胺基酸實體、精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醯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反應性氧物質(ROS)清除劑(例如N-乙醯半胱胺酸(NAC)實體,例如NAC)。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中之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以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形式提供。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進一步包含一或多種必需的胺基酸(EAA)-實體。在一些實施例中,EAA-實體選自組胺酸(H)-胺基酸-實體、離胺酸(K)-胺基酸-實體、苯丙胺酸(F)-胺基酸-實體及蘇胺酸(T)-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 在另一態樣中,組合物包含a)白胺酸(L)-胺基酸實體、精胺酸(R)-胺基酸實體及麩醯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b)抗氧化劑或反應性氧物質(ROS)清除劑,例如N-乙醯半胱胺酸(NAC)實體,例如NAC;及視情況,c)必需的胺基酸(EAA)-實體,其選自組胺酸(H)-胺基酸-實體、離胺酸(K)-胺基酸-實體、苯丙胺酸(F)-胺基酸-實體及蘇胺酸(T)-胺基酸-實體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限制條件為:d)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以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形式提供,且視情況其中:(i) (a)之胺基酸實體選自表2;及(ii) R-胺基酸實體及Q-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以與L-胺基酸實體相比更高的量(wt.%)存在。 組合物亦可用作膳食組合物,例如醫療食品、功能食品或補充劑。 在另一態樣中,本發明提供一種包括游離胺基酸之組合物,其中胺基酸包括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分支鏈胺基酸,其選自白胺酸、異白胺酸及纈胺酸中之一者、兩者或全部;及必需胺基酸,其選自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全部。 在一些實施例中,分支鏈胺基酸為白胺酸、異白胺酸及纈胺酸。在一些實施例中,必需胺基酸為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括約4:7至約1:2之分支鏈胺基酸與總胺基酸之比率。 在一些實施例中,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之重量(wt.)比率為約2.0:1.0:1.0:3.0:2.66:0.3:0.16:0.7:0.16:0.34。 在一些實施例中,所存在之胺基酸之總wt.在約4 g與約80 g之間。在某些實施例中,所存在之胺基酸之總wt.為約6 g、約18 g、約24 g或約72 g。 在某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括至少1 g白胺酸、至少0.5 g異白胺酸、至少0.5 g纈胺酸、至少1.5 g精胺酸、至少1.33 g麩醯胺酸、至少0.15 g N-乙醯半胱胺酸、至少0.08 g組胺酸、至少0.35 g離胺酸、至少0.08 g苯丙胺酸及至少0.17 g蘇胺酸。 在某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括至少3 g白胺酸、至少1.5 g異白胺酸、至少1.5 g纈胺酸、至少4.5 g精胺酸、至少3.99 g麩醯胺酸、至少0.45 g N-乙醯半胱胺酸、至少0.24 g組胺酸、至少1.05 g離胺酸、至少0.24 g苯丙胺酸及至少0.51 g蘇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胺基酸包括約10 wt%至約20 wt%白胺酸、約5 wt%至約15 wt%異白胺酸、約5 wt%至約15 wt%纈胺酸、約20 wt%至約40 wt%精胺酸、約15 wt%至約35 wt%麩醯胺酸、約1 wt%至約10 wt% N-乙醯半胱胺酸、約0.5 wt%至約5 wt%組胺酸、約3 wt%至約8 wt%離胺酸、約0.5 wt%至約5 wt%苯丙胺酸及約1 wt%至約8 wt%蘇胺酸。 在本文所揭示之態樣及實施例中之任一者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1-3:2-4:2-4:0.1-1.5;例如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NAC或其鹽、L-組胺酸或其鹽、L-離胺酸或其鹽、L-苯丙胺酸或其鹽及L-蘇胺酸或其鹽實體之wt.比率為約1-3:0.5-1.5:0.5-1.5:2-4:2-4:0.1-1.5:0.1-0.5:0.2-1.0:0.1-0.5:0.2-0.7。在一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0.5至3:0.5至4:1至4:0.1至2.5,例如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1:1.5:2:0.15或約1:1.5:2:0.3。在此段落中之前述實施例中之任一者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1:0.75:2:0.15或約1:0.75:2:0.3。 在本文所揭示之態樣及實施例中之任一者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1:0.5:0.5:1.5:2:0.15或約1:0.5:0.5:1.5:2:0.3。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進一步包括一或多種醫藥學上可接受之賦形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胺基酸由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組成。 亦提供一種治療個體之選自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七者、八者、九者或多於九者(例如全部)之生理學症狀之方法: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接合完整性(例如肌神經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或能量不足,其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減少症。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退化。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衰減。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惡病質。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藥物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失養症。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強直。 在某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改良個體之呼吸器誘導之隔膜萎縮或呼吸器誘導之隔膜功能障礙。本發明之另一態樣提供一種用於治療選自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七者、八者、九者或多於九者(例如全部)之生理學症狀之方法: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接合完整性(例如肌神經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補充效應(anaplerosis)或能量不足,其包含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前述態樣或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退化、肌肉衰減、肌肉萎縮、惡病質、肌肉減少症、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本發明之另一態樣提供一種用於增強肌肉功能之方法,其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前述態樣或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個體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或鑑別為患有肌肉退化、肌肉衰減、肌肉萎縮、惡病質、肌肉減少症、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使得個體中之一或多種代謝症狀得到改善。在一些實施例中,一或多種代謝症狀之改良選自以下:mTORC1活化;胰島素敏感性改良;肌肉蛋白質合成活化;反應性氧物質(ROS)清除;發炎減少;抑制代謝;氨解毒;及纖維化進展降低。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減少個體之肌肉萎縮。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促成肌肉組織同化及代謝。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為人類。 本發明之另一態樣提供一種包括前述態樣或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之膳食組合物,例如其中膳食組合物選自醫療食品、功能食品或補充劑。 本發明之另一態樣提供一種適用作膳食組合物之前述態樣或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例如其中膳食組合物選自醫療食品、功能食品或補充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用於治療具有或鑑別為具有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之下降的肌肉功能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或鑑別為患有肌肉退化、肌肉衰減、肌肉萎縮、惡病質、肌肉減少症、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一個實施例提供包含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之營養補充劑、膳食調配物、功能食品、醫療食品、食品或飲品。另一實施例提供包含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之營養補充劑、膳食調配物、功能食品、醫療食品、食品或飲品,其用於管理本文所描述之疾病或病症中之任一者。 一個實施例提供一種維持或改良肌肉健康、肌肉功能、肌肉功能效能或肌肉強度之方法,其包含向個體投與有效量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另一實施例提供一種向罹患肌肉萎縮之個體提供營養支持或補充之方法,其包含向個體投與有效量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又一實施例提供一種向個體提供幫助管理肌肉萎縮之營養支持或補充之方法,其包含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 本發明之額外提供及實施例包括以下中之一或多者: 本發明之另一態樣提供一種包含以下之組合物: a) L-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白胺酸或其鹽或β-羥基-β-甲基丁酸酯(HMB)或其鹽或L-白胺酸或其鹽及HMB或其鹽之組合; b) R-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精胺酸或其鹽、鳥胺酸或其鹽或肌酸或其鹽或兩種或三種L-精胺酸或其鹽、鳥胺酸或其鹽或肌酸或其鹽之組合;及 c) L-麩醯胺酸或其鹽; d) N-乙醯半胱胺酸(NAC)或其鹽;及 e) EAA,其選自L-組胺酸或其鹽、L-離胺酸或其鹽、L-苯丙胺酸或其鹽或L-蘇胺酸或其鹽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白胺酸以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精胺酸以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麩醯胺酸以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NAC以包含NAC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NAC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組胺酸以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離胺酸以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苯丙胺酸以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蘇胺酸以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甲硫胺酸(M)、色胺酸(W)、纈胺酸(V)或半胱胺酸(C)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不存在,或(若存在)以小於10%之組合物(wt.%)之重量百分比存在。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a)-(e)之總wt.%大於組合物中之任何其他胺基酸實體之總wt.%。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a)-(e)中之一種、兩種、三種、四種或五種胺基酸以二肽或三肽之形式提供,例如其量為組合物之至少10 wt.%。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二肽為(a)-(e)中之胺基酸中之任一者之同二肽或雜二肽,例如(a)-(e)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為同二肽或雜二肽。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三肽為(a)-(e)中之任一者之同三肽或雜三肽,例如(a)-(e)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為同三肽或雜三肽。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a)為L-胺基酸實體二肽或其鹽(例如L-白胺酸二肽或其鹽)。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a)為同二肽。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a)為雜二肽,例如Ala-Leu。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b)為L-精胺酸二肽或其鹽。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b)為同二肽。在一些實施例中,(b)為雜二肽,例如Ala-Arg。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c)為L-麩醯胺酸二肽或其鹽。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c)為同二肽,例如Gln-Gln。在一些實施例中,(c)為雜二肽,例如Ala-Gln。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 f)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 g)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大於L-胺基酸實體之wt.%; h)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L-胺基酸實體之wt.%; i)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 j)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大於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 k)組合物中之L-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或 l) (f)-(k)中之兩個、三個、四個、五個或六個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比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大至少2%,例如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R-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3%、4%、5%、6%、7%、8%、9%或10%。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0%,例如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2%、15%、20%、22%或25%。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比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0%,例如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比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5%、20%、25%或30%。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5%,例如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0%、30%、40%或50%。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5%,例如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0%、30%、40%或50%。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中之L-胺基酸實體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10%,例如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12%、15%、20%、22%或25%。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 m) 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2:5,且不超過3:4,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n) 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1:3,且不超過3:4,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2:3; o) L-麩醯胺酸或其鹽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2,或至少3:4,且不超過11:12,例如L-麩醯胺酸或其鹽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8:9; p) 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2:5,且不超過3:4,例如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q) 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2:5,且不超過3:4,例如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1:2; r) EAA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5,或至少1:3,且不超過2:3,例如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4:9;或 s) (m)-(r)中之兩個、三個、四個、五個或六個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之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進一步包含異白胺酸(I)-胺基酸-實體及纈胺酸(V)-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例如I-胺基酸-實體及V-胺基酸-實體均存在。 在某些實施例中: t)組合物中之L-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或等於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 u)組合物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大於或等於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 v)組合物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小於R-胺基酸實體之wt.%; w)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及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大於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 x) 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大於組合物中之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y) I-胺基酸-實體以及L-胺基酸實體或V-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組合物中之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z) V-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組合物中之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或 aa) (t)-(z)中之兩個、三個、四個、五個、六個或七個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 bb) 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為組合物之至少30%,或組合物之至少40%,但不超過組合物之70%; cc) NAC或其鹽之wt.%為組合物之至少1%,或至少2%,但不超過10%; dd) 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為組合物之至少20%,或至少25%,但不超過60%; ee) 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為組合物之至少40%,或至少50%,但不超過80%; ff)組合物中之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為至少5%,或至少10%,但不超過25%,例如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為約12%或約14%;或 gg) (bb)-(ff)中之兩個、三個、四個或五個之組合。 在某些實施例中: hh) L-胺基酸實體與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3:2,或至少7:4,且不超過5:2或不超過3:1,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1; ii) L-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3:2,或至少7:4,且不超過5:2或不超過3:1,例如L與V之比率為約2:1; jj) 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1:2,且小於3:4,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kk) 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大於1:4,大於3:8,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3:4; ll) 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胺基酸之比率為大於1:4,大於3:8,且小於3:4,或小於5:6,例如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或 mm) (hh)-(ll)中之兩個、三個、四個或五個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 nn) 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0.5:1,或至少0.75:1,且不超過1.5至1或不超過2:1,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1:1; oo) I-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6,或至少0.75:3,且不超過2:3,或不超過1.5:3,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1:3; pp) I-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至少1:8,或至少1:4,且不超過3:4,或不超過1:2,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3:8; qq) I-胺基酸與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1:2,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I-胺基酸實體與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約3:4;或 rr) (nn)-(qq)中之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 ss) L-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3:2,或至少7:4,且不超過3:1或不超過4:1,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1; tt) 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3:6,且小於3:4,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uu) 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大於1:4,大於1:2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3:4; vv) I-胺基酸與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1:2,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I-胺基酸實體與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約3:4;或 ww) (ss)-(vv)中之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 xx) V-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至少1:8,或至少1:4,且不超過3:4,或不超過1:2,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3:8; yy) V-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9,或至少2:9,且不超過2:3,或不超過1:2,例如V-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1:3; zz) 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組合與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1:3,且不超過7:9,或不超過8:9,例如比率為約6:9; aaa) 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組合之比率為至少1:5,或至少1:4,且不超過2:3,或不超過3:4,例如比率為約1:3;或 bbb) (xx)-(aaa)中之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 ccc)組合物中之L-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NAC或其鹽之wt.%; ddd)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NAC或其鹽之wt.%; eee)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大於NAC或其鹽之該;或 fff) (ccc)-(eee)中之兩個或三個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a)-(d)中之至少一者為游離胺基酸,例如(a)-(d)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為游離胺基酸,例如組合物之總wt.之至少50 wt.%為一或多種呈游離形式之胺基酸實體。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a)-(d)中之至少一者呈鹽形式,例如(a)-(d)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呈鹽形式,例如組合物之總wt.之至少10 wt.%為一或多種呈鹽形式之胺基酸實體。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實現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或全部: a)活化mTORC1; b)活化蛋白質合成及/或抑制蛋白質代謝; c)改善(例如:提高)胰島素敏感性或葡萄糖耐受性; d)減少發炎;或 e)改良或提高肌生成。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1-3:2-4:2-4:0.1-1.5;例如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NAC或其鹽、L-組胺酸或其鹽、L-離胺酸或其鹽、L-苯丙胺酸或其鹽及L-蘇胺酸或其鹽實體之wt.比率為約1-3:0.5-1.5:0.5-1.5:2-4:2-4:0.1-1.5:0.1-0.5:0.2-1.0:0.1-0.5:0.2-0.7。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0.5至3:0.5至4:1至4:0.1至2.5,例如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1:1.5:2:0.15或約1:1.5:2:0.3。在此段落中之前述實施例中之任一者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1:0.75:2:0.15或約1:0.75:2:0.3。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1:0.5:0.5:1.5:2:0.15或約1:0.5:0.5:1.5:2:0.3。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約0.5 g至約10 g L-胺基酸實體、約0.25 g至約5 g I-胺基酸實體、約0.25 g至約5 g V-胺基酸實體、約0.5 g至約20 g R-胺基酸實體、約1 g至約20 g 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約0.1 g至約5 g NAC或其鹽,例如組合物包含約1 g L-胺基酸實體、約0.5 g I-胺基酸實體、約0.5 g V-胺基酸實體、約1.5 g R-胺基酸實體、約2 g 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約0.15 g或約0.3 g NAC或其鹽。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約0.15 g NAC。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約0.3 g NAC。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約1 g L-胺基酸實體、約0.5 g I-胺基酸實體、約0.5 g V-胺基酸實體、約0.75 g R-胺基酸實體、約2 g 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約0.15 g或約0.3 g NAC或其鹽。在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約0.15 g NAC。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約0.3 g NAC。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約4 g L-胺基酸實體、約2 g I-胺基酸實體、約1 g V-胺基酸實體、約3 g R-胺基酸實體、約4 g 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約0.9 g NAC或其鹽。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約0.5 g至約15 g L-胺基酸實體、約0.25 g至約10 g I-胺基酸實體、約0.25 g至約10 g V-胺基酸實體、約0.5至約25 g R-胺基酸實體、約0.5 g至約20 g L-麩醯胺酸或其鹽、約0.1至約5 g NAC或其鹽、約0.05 g至約3 g L-組胺酸或其鹽、約0.05至約6 g L-離胺酸或其鹽、約0.04至約2 g L-苯丙胺酸或其鹽及約0.08至約4 g L-蘇胺酸或其鹽實體;例如,約1 g L-胺基酸實體、約0.5 g I-胺基酸實體、約0.5 g V-胺基酸實體、約1.5 g或約1.81 g R-胺基酸實體、約1.33 g L-麩醯胺酸或其鹽、約0.15 g或約0.3 g NAC或其鹽、約0.08 g L-組胺酸或其鹽、約0.35 g L-離胺酸或其鹽、約0.08 g L-苯丙胺酸或其鹽及約0.17 g L-蘇胺酸或其鹽。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 a) L-白胺酸或其鹽; b) L-異白胺酸或其鹽; c) L-纈胺酸或其鹽; d) L-精胺酸或其鹽; e) L-麩醯胺酸或其鹽; f) NAC或其鹽;及 g) L-組胺酸或其鹽、L-離胺酸或其鹽、L-苯丙胺酸或其鹽及L-蘇胺酸或其鹽。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白胺酸以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異白胺酸以包含L-異白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異白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纈胺酸以包含L-纈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纈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精胺酸以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麩醯胺酸以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NAC以包含NAC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NAC或其鹽之三肽之一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4至20種不同胺基酸實體之組合,例如5至15種不同胺基酸實體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之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至少兩種、三種、四種或多於四種胺基酸實體不包含於長度超過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或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中。 本發明之另一態樣提供一種用於改善肌肉功能之方法,其中該方法包含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該組合物包含: a) L-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白胺酸或其鹽或β-羥基-β-甲基丁酸酯(HMB)或其鹽; b) R-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精胺酸或其鹽、鳥胺酸或其鹽或肌酸或其鹽;及 c) L-麩醯胺酸或其鹽; d) N-乙醯半胱胺酸(NAC)或其鹽;及 e) EAA,其選自L-組胺酸或其鹽、L-離胺酸或其鹽、L-苯丙胺酸或其鹽或L-蘇胺酸或其鹽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白胺酸以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精胺酸以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麩醯胺酸以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NAC以包含NAC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NAC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組胺酸以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在一些實施例中,L-離胺酸以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苯丙胺酸以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在一些實施例中,L-蘇胺酸以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本發明之另一態樣提供一種用於治療一或多種選自以下各者之症狀之方法: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補充效應或能量不足,其中該方法包含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包含以下之組合物: a) L-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白胺酸或其鹽或β-羥基-β-甲基丁酸酯(HMB)或其鹽; b) R-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精胺酸或其鹽、鳥胺酸或其鹽或肌酸或其鹽;及 c) L-麩醯胺酸或其鹽; d) N-乙醯半胱胺酸(NAC)或其鹽;及 e) EAA,其選自L-組胺酸或其鹽、L-離胺酸或其鹽、L-苯丙胺酸或其鹽或L-蘇胺酸或其鹽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白胺酸以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精胺酸以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麩醯胺酸以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NAC以包含NAC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NAC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組胺酸以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離胺酸以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苯丙胺酸以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蘇胺酸以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本發明之另一態樣提供一種用於改良或提高肌生成之方法,其中該方法包含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該組合物包含: a) L-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白胺酸或其鹽或β-羥基-β-甲基丁酸酯(HMB)或其鹽; b) R-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精胺酸或其鹽、鳥胺酸或其鹽或肌酸或其鹽;及 c) L-麩醯胺酸或其鹽; d) N-乙醯半胱胺酸(NAC)或其鹽;及 e) EAA,其選自L-組胺酸或其鹽、L-離胺酸或其鹽、L-苯丙胺酸或其鹽或L-蘇胺酸或其鹽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白胺酸以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精胺酸以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麩醯胺酸以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NAC以包含NAC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NAC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組胺酸以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離胺酸以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苯丙胺酸以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本文所揭示之組合物或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L-蘇胺酸以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在例如本文所描述之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的疾病或病症:罕見的肌肉疾病、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肌強直、肌肉無力、感知肌肉無力、ICU獲得性肌病、燒傷相關肌病、肌神經病症、呼吸器誘導之隔膜萎縮、呼吸器誘導之隔膜功能障礙、低鈉血症、低鉀血症、鈣缺乏症、高鈣血症、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及骨骼無力疾病。 在例如本文所描述之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該個體歸因於老化、損傷、肌肉萎縮、感染、疾病、中風或骨折或其他外傷,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 在例如本文所描述之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該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肌腱套手術、膝部手術、髖部手術、關節置換術、損傷修復手術或穿戴石膏模。 在例如本文所描述之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用組合物,例如如本文所描述之任何組合物治療個體。
相關申請案 本申請案主張2016年12月19日申請之美國第62/436,073號、2017年1月6日申請之美國第62/443,205號、2017年4月28日申請之美國第62/491,776號、2017年8月14日申請之美國第62/545,358號及2017年10月24日申請之美國第62/576,321號之優先權,該等專利之全部內容各自以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 本發明至少部分地提供包含至少四種不同胺基酸實體之方法及組合物。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能夠實現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全部: a)活化mTORC1; b)活化蛋白質合成及/或抑制蛋白質代謝; c)改善(例如:提高)胰島素敏感性或葡萄糖耐受性; d)減少發炎;或 e)改善(例如:提高)肌生成或肌管生長。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中之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以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形式提供。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白胺酸(L)-胺基酸實體、精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醯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反應性氧物質(ROS)清除劑(例如N-乙醯半胱胺酸(NAC)實體,例如NAC)。在一些實施例中,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為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進一步包含一或多種必需的胺基酸(EAA)-實體。在一些實施例中,EAA-實體選自組胺酸(H)-胺基酸-實體、離胺酸(K)-胺基酸-實體、苯丙胺酸(F)-胺基酸-實體及蘇胺酸(T)-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多於三者(例如全部)。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改良一或多種選自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七者、八者、九者、十者或多於十者(例如全部)之一或多種生理學症狀: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肌神經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補充效應、肌生成或能量不足。 可向個體投與組合物以在改善肌肉功能或治療(例如逆轉、減少、改善或預防)肌肉疾病或病症中之一者或兩者方面提供有利的作用。在一些實施例中,可投與組合物以治療(例如逆轉、減少、改善或預防)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而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之個體。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使得個體,例如人類之強度、耐力或耐久性中之一者、兩者或多於兩者得到改善。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使得個體,例如人類之肌肉橫截面積、纖維質量及瘦肌肉質量中之一者、兩者或多於兩者得到改善,例如提高。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衰減、萎縮、惡病質、類固醇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骨折或其他外傷。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藥物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抑制素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類固醇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免疫抑制劑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化學治療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乙醇誘導之肌病。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展現與固定不動或損傷後肌肉廢用中之一者或兩者相關的肌肉損失。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手術,例如肌腱套手術、膝部手術或髖部手術或已恢復或穿戴石膏模。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髖部骨折相關之肌強直或已恢復。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關節置換術或已恢復。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已經歷過損傷修復手術,或已恢復。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呼吸器誘導之隔膜萎縮或呼吸器誘導之隔膜功能障礙,或已恢復。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已經歷過ICU獲得性或燒傷相關之肌病中之一者或兩者。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具有疾病相關之惡病質,例如疾病相關之惡病質,其選自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充血性心臟衰竭(CHF)、慢性腎病(CKD)及癌症。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感知肌肉無力,例如慢性疲勞症候群。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癌症相關之肌肉無力。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神經病症,例如重症肌無力或蘭伯特-伊頓(Lambert-Eaton)重肌無力症候群。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肌肉失養症,例如杜氏肌肉失養症、貝克爾肌肉失養症、面肩胛臂肌肉失養症或肌緊張性肌肉失養症。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發炎性肌病,例如多發性肌炎或皮肌炎。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低鈉含量(例如低鈉血症)、低鉀含量(例如低鉀血症)或鈣缺乏症或相對較高鈣含量(例如高鈣血症)中之一者、兩者或多於兩者(例如全部)。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與神經損傷相關的肌肉無力,例如神經痛或外周神經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骨骼無力疾病,例如骨質軟化、成骨不全、佝僂病或低磷酸酶症。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已經歷過中風或短暫局部缺血發作。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自體免疫疾病,例如格雷夫氏病(Graves' disease)。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甲狀腺功能低下。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ALS)。 亦提供一種治療個體之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七者、八者、九者或多於九者(例如全部)之方法: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接合完整性(例如肌神經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能量不足或補充效應,其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包括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醫藥組合物。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衰減、萎縮、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骨折或其他外傷。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藥物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抑制素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類固醇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免疫抑制劑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化學治療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乙醇誘導之肌病。 個體可展現在投與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例如NAC之組合物之後肌肉功能改善。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進一步包含一或多種EAA-實體,例如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多於三者(例如全部)。舉例而言,可以例如每天約4總公克至每天約80總公克(例如每天總共約18 g,每天48 g,每天68 g或每天總共約72 g)之劑量向個體投與組合物持續例如兩週、三週、四週、五週、六週、七週、八週、九週、10週、11週、12週、13週、14週、15週、16週或更長之治療期。 組合物治療可例如藉由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或多於五者(例如全部)來改良個體之肌肉功能:活化mTORC1;改良胰島素敏感性;活化肌肉蛋白質合成;清除反應性氧物質(ROS);減少發炎(例如肌肉發炎);抑制代謝;氨去毒;或減緩纖維化進展。 可藉由進行選自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或全部之度量評估肌肉功能改良:最大等距膝部強度測試(例如以測定肌肉強度改變)、磁共振成像(MRI,例如以測定總肌肉體積,例如大腿肌肉體積)、肌肉活檢(例如以測定肌肉纖維質量)、雙重能量x射線吸光測定法(DEXA)掃描(例如以測定包括去脂質量及無脂肪質量之身體組成)及電力阻抗肌動描記法(EIM) (例如以測定肌肉健康,諸如肌肉組織之電阻及電容特性及廢用性相關萎縮敏感性)。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適用作改良個體之肌肉功能之藥物。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適用作治療個體之肌肉疾病或病症之藥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用於製造供改良個體之肌肉功能用之藥物。在一些實施例中,包括胺基酸實體之組合物用於製造供治療個體之肌肉疾病或病症用之藥物。 另外,組合物用作膳食補充劑。 一個實施例提供包含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之營養補充劑、膳食調配物、功能食品、醫療食品、食品或飲品。另一實施例提供包含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之營養補充劑、膳食調配物、功能食品、醫療食品、食品或飲品,其用於管理本文所描述之疾病或病症中之任一者。 一個實施例提供一種維持或改良肌肉健康、肌肉功能、肌肉功能效能或肌肉強度之方法,其包含向個體投與有效量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另一實施例提供一種向罹患肌肉萎縮之個體提供營養支持或補充之方法,其包含向個體投與有效量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又一實施例提供一種向個體提供幫助管理肌肉萎縮之營養支持或補充之方法,其包含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定義 除非另外規定,否則用於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中之術語如在下文中所闡述定義。 必須指出,除非上下文另外清楚指定,否則如本說明書及隨附申請專利範圍中所使用之單數形式「一(a)」、「一(an)」及「該」包括複數個指示物。 如本文所使用,術語「胺基酸實體」係指游離形式或鹽形式、肽(例如二肽、寡肽或多肽)之胺基酸殘基、胺基酸之衍生物、胺基酸之前驅體或胺基酸之代謝物中之一者或兩者之胺基酸。 如本文所使用,術語「XXX胺基酸實體」若游離胺基酸包含呈鹽形式之游離XXX或XXX,則係指胺基酸實體;若為肽,則係指包含XXX殘基之肽;若為衍生物,則係指XXX之衍生物;若為前驅體,則係指XXX之前驅體;且若為代謝物,則係指XXX代謝物。舉例而言,在XXX為白胺酸(L)之情況下,則L-胺基酸實體係指游離L或呈鹽形式之L、包含L殘基、L衍生物、L前驅體或L代謝物之肽;在XXX為精胺酸(R)之情況下,則R-胺基酸實體係指游離R或呈鹽形式之R、包含R殘基、R衍生物、R前驅體或R代謝物之肽;在XXX為麩醯胺酸(Q)之情況下,則Q-胺基酸實體係指游離Q或呈鹽形式之Q、包含Q殘基、Q衍生物、Q前驅體或Q代謝物之肽;在XXX為N-乙醯半胱胺酸(NAC)之情況下,則NAC-胺基酸實體係指游離NAC或呈鹽形式之NAC、包含NAC殘基、NAC衍生物、NAC前驅體或NAC代謝物之肽;在XXX為組胺酸(H)之情況下,則H-胺基酸實體係指游離H或呈鹽形式之H、包含H殘基、H衍生物、H前驅體或H代謝物之肽;在XXX為離胺酸(K)之情況下,則K-胺基酸實體係指游離K或呈鹽形式之K、包含K殘基、K衍生物、K前驅體或K代謝物之肽;在XXX為苯丙胺酸(F)之情況下,則F-胺基酸實體係指游離F或呈鹽形式之F、包含F殘基、F衍生物、F前驅體或F代謝物之肽;或在XXX為蘇胺酸(T)之情況下,則T-胺基酸實體係指游離T或呈鹽形式之T、包含T殘基、T衍生物、T前驅體或T代謝物之肽。 「約」及「大致」一般應意謂鑒於量測值之性質或精確度,所量測之量之可接受誤差程度。例示性誤差程度在指定值或值範圍之百分(%)之20內,典型地在10%內,且更典型地在5%內。 「胺基酸」係指具有胺基(-NH2 )、羧酸基(-C(=O)OH)及經由中央碳原子鍵合之側鏈之有機化合物,且包括必需及非必需胺基酸以及天然及非天然胺基酸。 下文所展示之蛋白質性胺基酸除了其全名之外已知為三個及一個字母縮寫。對於給定胺基酸,此等縮寫在本文中可互換使用。舉例而言,Leu、L或白胺酸均係指胺基酸白胺酸;Ile、I或異白胺酸均係指胺基酸異白胺酸;Val、V或纈胺酸均係指胺基酸纈胺酸;Arg、R或精胺酸均係指胺基酸精胺酸;且Gln、Q或麩醯胺酸均係指胺基酸麩醯胺酸。同樣地,非天然胺基酸衍生物N-乙醯半胱胺酸可與「NAC」或「N-乙醯半胱胺酸」互換提及。胺基酸可以D-異構體或L-異構體形式存在。除非另外指明,否則本文所提及之胺基酸為胺基酸之L-異構體。 1 .胺基酸名稱及縮寫 . 「分支鏈胺基酸」為選自白胺酸、異白胺酸及纈胺酸之胺基酸。 如本文所使用之術語「有效量」意謂足以明顯且積極地改變待治療之症狀及/或病況(例如提供陽性臨床反應)之胺基酸或醫藥組合物之量。有效量之用於醫藥組合物中之活性成分將隨待治療之特定病況、條件嚴重程度、治療持續時間、並行療法性質、所採用之特定活性成分、特定醫藥學上可接受之賦形劑及/或所利用之載劑及與主治醫師之知識及專門知識類似的因素變化。 本文所描述之「醫藥組合物」包含至少一種胺基酸及醫藥學上可接受之載劑或賦形劑。在一些實施例中,醫藥組合物用作治療劑、營養藥劑、醫療食品或補充劑。 如本文所使用,術語「醫藥學上可接受」係指在合理醫學判斷之範疇內,適用於接觸人類及動物之組織而無過度毒性、刺激、過敏性反應或其他問題或併發症,與合理的益處/風險比相匹配之胺基酸、材料、賦形劑、組合物及/或劑型。 若其提供有利的臨床效果,則組合物、調配物或產物為「治療劑」。可藉由減輕疾病進展及/或緩解一或多種疾病症狀展示有利的臨床效果。 如本文所使用之「單位劑量(unit dose或unit dosage)」意謂為方便、安全性或監測起見個別封包或容器中所製備之醫學之量或劑量。「單位劑量(unit dose或unit dosage)」包含一或多種藥物產品,其呈出售以供使用之形式,其在特定構造(諸如膠囊殼體)中具有活性成分與非活性組分(賦形劑)之特定混合物且分配成特定劑量。 如本文所使用,術語「治療(treat、treating或treatment)」在一個實施例中係指改善,例如肌肉功能下降(例如相對於健康個體)、肌肉疾病或肌肉病症(亦即,減緩或遏制或減少疾病或病症或其至少一種臨床症狀之發展)。在另一實施例中,「治療(treat、treating或treatment)」係指緩解或改善至少一種身體參數,包括患者可能辨別不出之身體參數。在又一實施例中,「治療(treat、treating或treatment)」係指在身體上(例如可辨別的症狀穩定)、生理學上(例如身體參數穩定)或兩者上調節肌肉功能下降(例如相對於健康個體)、肌肉疾病或肌肉病症之症狀。在又一實施例中,「治療(treat、treating或treatment)」係指預防或延遲肌肉功能下降(例如相對於健康個體)、肌肉疾病或肌肉病症之發作或發展或進展。測定組合物中之胺基酸重量百分比及胺基酸比率 胺基酸之組合物或混合物中之一或多種特定胺基酸之重量比為相比於組合物或混合物中存在之胺基酸之總重量,組合物或混合物中之一或多種特定胺基酸之重量比。此值藉由特定胺基酸或組合物或混合物中之特定胺基酸之重量除以組合物或混合物中存在之全部胺基酸之重量來計算。包含胺基酸實體之組合物 本發明提供包含胺基酸實體之組合物,例如醫藥組合物。此等醫藥組合物由包括呈游離形式或鹽形式中之一者或兩者之胺基酸、肽(例如二肽、寡肽或多肽)之胺基酸殘基、胺基酸之衍生物、胺基酸之前驅體或胺基酸之代謝物組成的胺基酸實體。舉例而言,組合物可包括白胺酸(L)-胺基酸實體、精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醯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反應性氧物質(ROS)清除劑,例如N-乙醯半胱胺酸(NAC)實體,例如NAC (表2)。具體而言,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為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 2. 包括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之胺基酸、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之胺基酸實體 . 在一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ROS清除劑(例如N-NAC實體,例如NAC)之總重量可大於組合物中之其他胺基酸實體之總wt.。在某些實施例中,胺基酸實體組合物中可能不存在兩個、三個或多於三個(例如全部)甲硫胺酸(M)、色胺酸(W)或纈胺酸(V),或(若存在)以小於2重量(wt.)%存在。 在一些實施例中,R-胺基酸實體及Q-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以與L-胺基酸實體相比更高對量(wt.%)存在。R-胺基酸實體可例如以比L-胺基酸實體大至少2 wt.%、至少3 wt.%、至少4 wt.%、至少5 wt.%、至少6 wt.%、至少7 wt.%或至少8 wt.%之量存在。Q-胺基酸實體可例如以比L-胺基酸實體大至少2 wt.%、至少3 wt.%、至少4 wt.%或至少5 wt.%之量存在。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進一步包含額外分支鏈胺基酸(BCAA)-實體,例如異白胺酸(I)-胺基酸-實體及纈胺酸(V)-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在一些實施例中,I-胺基酸-實體及V-胺基酸-實體均存在。在某些實施例中,L-實體以與I-胺基酸-實體及V-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相比更高的量(重量%)存在(例如L-實體以比I-胺基酸-實體及V-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大至少10 wt.%、至少15 wt.%、至少20 wt.%、至少25 wt.%、至少30 wt.%、至少35 wt.%、至少40 wt.%、至少45 wt.%或至少50 wt.%之量存在)。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進一步包含一或多種必需的胺基酸(EAA)-實體。在某些實施例中,EAA-實體選自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 在一個實施例中,存在H-胺基酸-實體。在某些實施例中,H-胺基酸-實體以組合物之至少0.5 wt.%、至少0.6 wt.%、至少0.7 wt.%、至少0.8 wt.%、至少0.9 wt.%、至少1.0 wt.%、至少1.1 wt.%、至少1.2 wt.%、至少1.3 wt.%或至少1.4 wt.%之量存在。 在一個實施例中,存在K-胺基酸-實體。在某些實施例中,K-胺基酸-實體以組合物之至少2 wt.%、至少3 wt.%、至少4 wt.%、至少5 wt.%或至少6 wt.%之量存在。 在一個實施例中,存在F-胺基酸-實體。在某些實施例中,F-胺基酸-實體以組合物之至少0.5 wt.%、至少0.6 wt.%、至少0.7 wt.%、至少0.8 wt.%、至少0.9 wt.%、至少1.0 wt.%、至少1.1 wt.%、至少1.2 wt.%、至少1.3 wt.%或至少1.4 wt.%之量存在。 在一個實施例中,存在T-胺基酸-實體。在某些實施例中,T-胺基酸-實體以組合物之至少0.5 wt.%、至少1 wt.%、至少1.5 wt.%、至少2 wt.%、至少2.5 wt.%或至少3 wt.%之量存在。 在某些實施例中,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存在於組合物中。 在一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在某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白胺酸、β-羥基-β-甲基丁酸酯(HMB)、側氧基-白胺酸、異戊醯基-CoA、D-白胺酸及N-乙醯白胺酸。在一個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為L-白胺酸。在另一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為HMB。 在一些實施例中,R-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在某些實施例中,R-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精胺酸、D-精胺酸、鳥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瓜胺酸、天冬胺酸、麩胺酸、胍丁胺及N-乙醯基-精胺酸。在一個實施例中,R-胺基酸實體為L-精胺酸。在一個實施例中,R-胺基酸實體為肌酸。在另一實施例中,R-胺基酸實體為鳥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Q-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在某些實施例中,Q-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麩醯胺酸、麩胺酸、胺甲醯基-P、麩胺酸、D-麩醯胺酸及N-乙醯麩醯胺酸。在一個實施例中,Q-胺基酸實體為L-麩醯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NAC-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在某些實施例中,NAC-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NAC、絲胺酸、乙醯基絲胺酸、胱硫醚、胱硫醚、高半胱胺酸、甲硫胺酸、麩胱甘肽、D-半胱胺酸及L-半胱胺酸。在一個實施例中,NAC實體為NAC。在一個實施例中,NAC實體為麩胱甘肽。 在一些實施例中,I-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鹽、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在某些實施例中,I-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異白胺酸、2-側氧基-3-甲基-戊酸酯、蘇胺酸、2-側氧基-3-甲基-戊酸酯、甲基丁醯基-CoA、D-異白胺酸及N-乙醯基-異白胺酸。在一個實施例中,I-胺基酸實體為L-異白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V-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在某些實施例中,V-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纈胺酸、2-側氧基-戊酸酯、異丁基-CoA、3-HIB-CoA、3-HIB、D-纈胺酸及N-乙醯基-纈胺酸。在一個實施例中,I-胺基酸實體為L-纈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H-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在某些實施例中,H-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組胺酸、組胺醇、組胺醛、核糖-5-磷酸酯、肌肽、組織胺、尿刊酸酯、D-組胺酸及N-乙醯基-組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H-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例如L-組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H-胺基酸實體為前驅體,例如組胺醇、組胺醛、核糖-5-磷酸酯。在某些實施例中,H-胺基酸實體為代謝物,例如肌肽、組織胺或尿刊酸酯。在某些實施例中,H-胺基酸實體為衍生物,例如D-組胺酸或N-乙醯基-組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K-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在某些實施例中,K-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離胺酸、二胺基庚二酸、天冬胺酸、三甲基離胺酸、肉鹼、酵母胺酸、D-離胺酸及N-乙醯基-離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K-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例如L-離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K-胺基酸實體為前驅體,例如二胺基庚二酸或天冬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K-胺基酸實體為代謝物,例如三甲基離胺酸、肉鹼或酵母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K-胺基酸實體為衍生物,例如D-離胺酸或N-乙醯基-離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F-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在某些實施例中,F-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苯丙胺酸、苯丙酮酸、酪胺酸、D-苯丙胺酸及N-乙醯基-苯丙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F-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例如L-苯丙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F-胺基酸實體為前驅體,例如苯丙酮酸。在某些實施例中,F-胺基酸實體為代謝物,例如酪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F-胺基酸實體為衍生物,例如D-苯丙胺酸及N-乙醯基-苯丙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T-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在某些實施例中,T-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蘇胺酸、高絲胺酸、O-磷酸高絲胺酸、側氧基丁酸酯、D-蘇胺酸及N-乙醯基-蘇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T-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例如L-蘇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T-胺基酸實體為前驅體,例如高絲胺酸或O-磷酸高絲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T-胺基酸實體為代謝物,例如側氧基丁酸酯。在某些實施例中,T-胺基酸實體為衍生物,例如D-蘇胺酸或N-乙醯基-蘇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胺基酸實體之衍生物包含胺基酸酯(例如烷基酯,例如胺基酸實體之乙酯或甲酯)或酮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或白胺酸代謝物(例如HMB)、L-精胺酸或L-精胺酸代謝物(例如肌酸或鳥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或NAC代謝物,例如麩胱甘肽。在一個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在一個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HMB、肌酸、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在一個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HMB、鳥胺酸、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在一個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HMB、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在一個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肌酸、L-麩醯胺酸及NAC。在一個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鳥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在一個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進一步包含一或多種EAA-實體。在某些實施例中,EAA-實體選自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 在一些實施例中,NAC實體比半胱胺酸更穩定。在某些實施例中,NAC實體不包含半胱胺酸。在一些實施例中,NAC實體促進形成麩胱甘肽(GSH)。 在一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胺基酸實體之重量(wt.)比率為約1-3:2-4:2-4:0.1-2.5。在某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胺基酸實體之wt.比率為約2:3:2.66:0.3。在某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胺基酸實體之wt.比率為約2:3:2.66:0.6。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約4:7至約1:2之分支鏈胺基酸與總胺基酸之比率。 在一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NAC-胺基酸實體、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之wt.比率為約1-3:0.5-1.5:0.5-1.5:2-4:2-4:0.1-0.5:0.1-0.5:0.2-1.0:0.1-0.5:0.2-0.7。在某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NAC-胺基酸實體、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之wt.比率為約2.0:1.0:1.0:3.0:2.66:0.3:0.16:0.7:0.16:0.34。在某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NAC-胺基酸實體、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之wt.比率為約2.0:1.0:1.0:3.0:2.66:0.3:0.16:0.7:0.16:0.68。 在一些實施例中,所存在之胺基酸之總wt.在約4 g與約80 g之間。在某些實施例中,所存在之胺基酸之總wt.為約6 g、約18 g、約24 g、約48 g、約68 g或約72 g。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至少1 g L-胺基酸實體、至少0.5 g I-胺基酸實體、至少0.5 g V-胺基酸實體、至少1.5 g R-胺基酸實體、至少1.33 g Q-胺基酸實體、至少0.15 g NAC-胺基酸實體、至少0.08 g H-胺基酸實體、至少0.35 g K-胺基酸實體、至少0.08 g F-胺基酸實體及至少0.17 g T-胺基酸實體。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至少1 g L-胺基酸實體、至少0.5 g I-胺基酸實體、至少0.5 g V-胺基酸實體、至少1.5 g R-胺基酸實體、至少1.33 g Q-胺基酸實體、至少0.3 g NAC-胺基酸實體、至少0.08 g H-胺基酸實體、至少0.35 g K-胺基酸實體、至少0.08 g F-胺基酸實體及至少0.17 g T-胺基酸實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至少3 g L-胺基酸實體、至少1.5 g I-胺基酸實體、至少1.5 g V-胺基酸實體、至少4.5 g R-胺基酸實體、至少3.99 g Q-胺基酸實體、至少0.45 g NAC-胺基酸實體、至少0.24 g H-胺基酸實體、至少1.05 g K-胺基酸實體、至少0.24 g F-胺基酸實體及至少0.51 g T-胺基酸實體。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至少3 g L-胺基酸實體、至少1.5 g I-胺基酸實體、至少1.5 g V-胺基酸實體、至少4.5 g R-胺基酸實體、至少3.99 g Q-胺基酸實體、至少0.9 g NAC-胺基酸實體、至少0.24 g H-胺基酸實體、至少1.05 g K-胺基酸實體、至少0.24 g F-胺基酸實體及至少0.51 g T-胺基酸實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胺基酸包含約10 wt%至約20 wt% L-胺基酸實體、約5 wt%至約15 wt% I-胺基酸實體、約5 wt%至約15 wt% V-胺基酸實體、約20 wt%至約40 wt% R-胺基酸實體、約15 wt%至約35 wt% Q-胺基酸實體、約1 wt%至約10 wt% NAC-胺基酸實體、約0.5 wt%至約5 wt% H-胺基酸實體、約3 wt%至約8 wt% K-胺基酸實體、約0.5 wt%至約5 wt%苯丙胺酸及約1 wt%至約8 wt%蘇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為游離胺基酸,例如一種、兩種、三種、四種、五種、六種、七種、八種、九種或多於九種(例如全部)胺基酸實體為游離胺基酸。在一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胺基酸實體為游離胺基酸實體。在某一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胺基酸實體為游離胺基酸。在某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NAC-胺基酸實體、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為游離胺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呈鹽形式,例如一種、兩種、三種、四種、五種、六種、七種、八種、九種或多於九種(例如全部)胺基酸實體呈鹽形式。在一些實施例中,其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胺基酸實體呈鹽形式。在某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胺基酸實體呈鹽形式。在某些實施例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NAC-胺基酸實體、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呈鹽形式。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2至20種不同胺基酸實體,例如5至15種不同胺基酸實體之組合。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進一步包含一個、兩個、三個、四個、五個、六個、七個、八個、九個、十個或多於十個(例如全部)或更多絲胺酸、甘胺酸、麩醯胺酸、HMB、精胺酸、L-白胺酸、瓜胺酸、麩醯胺酸、鳥胺酸、L-半胱胺酸、胱胺酸或麩胱甘肽。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進一步包含EAA-實體(例如選自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之EAA-實體)及EAA之蛋白質源。 在其他實施例中,組合物進一步包含EAA之蛋白質源,而非EAA-實體(例如選自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之EAA-實體)。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包含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BCAA,其選自白胺酸、異白胺酸及纈胺酸中之一者、兩者或全部;及必需胺基酸EAA,其選自組胺酸、離胺酸及蘇胺酸中之一者、兩者或全部。 在一些實施例中,BCAA為白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BCAA為異白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BCAA為纈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BCAA為白胺酸及異白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BCAA為白胺酸及纈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BCAA為異白胺酸及纈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BCAA為白胺酸、異白胺酸及纈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EAA為組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EAA為離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EAA為蘇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EAA為組胺酸及離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EAA為離胺酸及蘇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EAA為組胺酸、離胺酸及蘇胺酸。 本發明之態樣提供一種包含游離胺基酸及一或多種醫藥學上可接受之賦形劑之組合物,以使得胺基酸包括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 本發明之態樣提供一種包含游離胺基酸及一或多種醫藥學上可接受之賦形劑之組合物,以使得胺基酸由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組成。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括約4:7至約1:2之分支鏈胺基酸與總胺基酸之比率。在一個實施例中,組合物包括約4:7之分支鏈胺基酸與總胺基酸之比率。在一個實施例中,組合物包括約1:2之分支鏈胺基酸與總胺基酸之比率。 在一些實施例中,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以約2.0:1.0:1.0:3.0:2.66:0.3:0.16:0.7:0.16:0.34之重量比存在。 在一些實施例中,精胺酸包含精胺酸HCl。在一些實施例中,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HCl、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以約2.0:1.0:1.0:3.62:2.66:0.3:0.16:0.7:0.16:0.34之重量比存在。 在一些實施例中,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以約2:1:1:3:4:0.5:0.16:0.5:0.16:0.34之重量比存在。 在一些實施例中,胺基酸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以約2:1:1:3:2.67:0.3:0.17:0.5:0.17:0.34之重量比存在。 在一些實施例中,所存在之胺基酸之總重量在約4 g與約80 g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所存在之胺基酸之總重量在約4 g與約15 g (例如約6 g)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所存在之胺基酸之總重量在約15 g與約20 g (例如約18 g)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所存在之胺基酸之總重量在約20 g與約40 g (例如約24 g)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所存在之胺基酸之總重量在約40 g與約80 g (例如約72 g)之間。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括至少1 g白胺酸、至少0.5 g異白胺酸、至少0.5 g纈胺酸、至少1.5 g精胺酸、至少1.33 g麩醯胺酸、至少0.15 g N-乙醯半胱胺酸、至少0.08 g組胺酸、至少0.35 g離胺酸、至少0.08 g苯丙胺酸及至少0.17 g蘇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括約1 g白胺酸、約0.5 g異白胺酸、約0.5 g纈胺酸、約1.5 g精胺酸、約1.33 g麩醯胺酸、約0.15 g N-乙醯半胱胺酸、約0.08 g組胺酸、約0.35 g離胺酸、約0.08 g苯丙胺酸及約0.17 g蘇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括至少3 g白胺酸、至少1.5 g異白胺酸、至少1.5 g纈胺酸、至少4.5 g精胺酸、至少3.99 g麩醯胺酸、至少0.45 g N-乙醯半胱胺酸、至少0.24 g組胺酸、至少1.05 g離胺酸、至少0.24 g苯丙胺酸及至少0.51 g蘇胺酸。在一個實施例中,組合物包括約3 g白胺酸、約1.5 g異白胺酸、約1.5 g纈胺酸、約4.5 g精胺酸、約3.99 g麩醯胺酸、約0.45 g N-乙醯半胱胺酸、約0.24 g組胺酸、約1.05 g離胺酸、約0.24 g苯丙胺酸及約0.51 g蘇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括約4.0 g白胺酸、約2.0 g異白胺酸、約2.0 g纈胺酸、約6.0 g精胺酸(或約7.2 g精胺酸HCl)、約5.33 g麩醯胺酸、約0.6 g N-乙醯半胱胺酸、約0.32 g組胺酸、約1.4 g離胺酸、約0.32 g苯丙胺酸及約0.68 g蘇胺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胺基酸包括約10 wt%至約20 wt%白胺酸、約5 wt%至約15 wt%異白胺酸、約5 wt%至約15 wt%纈胺酸、約20 wt%至約40 wt%精胺酸、約15 wt%至約35 wt%麩醯胺酸、約1 wt%至約10 wt% N-乙醯半胱胺酸、約0.5 wt%至約5 wt%組胺酸、約3 wt%至約8 wt%離胺酸、約0.5 wt%至約5 wt%苯丙胺酸及約1 wt%至約8 wt%蘇胺酸。 例示性胺基酸組合物 包括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HCl、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其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wt.比率為2.0:1.0:1.0:3.62:2.66:0.3:0.16:0.7:0.16:0.34 (表3)。胺基酸組合物 包括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其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wt.比率為2.0:1.0:1.0:3.0:2.66:0.3:0.16:0.7:0.16:0.34。 3 .組合物之例示性胺基酸組分 . 組合物以包括約6 g總胺基酸之封包投與。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以約6 g總胺基酸之劑量每天投與三次。在一些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18 g、約22 g、約24 g、約68 g或約72 g總胺基酸以例如增強個體之肌肉功能(例如個體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而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在一些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18 g、約22 g、約24 g、約68 g或約72 g總胺基酸以例如在有需要之個體中治療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七者、八者、九者或多於九者(例如全部):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接合完整性(例如肌神經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或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補充效應或能量不足。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以約24 g總胺基酸之劑量每天投與三次。在一些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48 g總胺基酸。在一些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68 g總胺基酸。在一些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72 g總胺基酸以增強個體之肌肉功能(例如個體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而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在一些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68或約72 g總胺基酸以例如在有需要之個體中治療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七者、八者、九者或多於九者(例如全部):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接合完整性(例如肌神經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或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補充效應或能量不足。 本發明亦提供一種包含至少四種不同胺基酸實體之組合物,其中組合物能夠實現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全部: a)活化mTORC1; b)活化蛋白質合成及/或抑制蛋白質代謝; c)改善(例如:提高)胰島素敏感性或葡萄糖耐受性;或 d)減少發炎; 限制條件為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為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多肽。 本發明亦提供一種包含至少四種不同胺基酸實體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當向個體投與時實現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全部: a)活化mTORC1; b)活化蛋白質合成及/或抑制蛋白質代謝; c)改良胰島素敏感性或葡萄糖耐受性;或 d)減少發炎; 限制條件為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為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多肽。 在一些實施例中,蛋白質合成為肌肉蛋白質合成。在一些實施例中,蛋白質代謝為肌肉蛋白質代謝。 在一些實施例中,活化mTORC1之組合物包含一或多種分支鏈胺基酸(BCAA)、一或多種條件必需的胺基酸(CEAA)、一或多種必需胺基酸(EAA)及抗氧化劑或反應性氧物質(ROS)清除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活化蛋白質合成或抑制蛋白質代謝之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包含一或多種BCAA、一或多種CEAA、一或多種EAA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提高胰島素敏感性或葡萄糖耐受性之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包含一或多種BCAA、一或多種CEAA、一或多種EAA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減少發炎之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包含一或多種BCAA、一或多種CEAA、一或多種EAA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BCAA包含L-胺基酸實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BCAA包含L-胺基酸實體及I-胺基酸實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BCAA包含L-胺基酸實體及V-胺基酸實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BCAA包含L-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及I-胺基酸實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CEAA包含R-胺基酸實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CEAA包含Q-胺基酸實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CEAA包含R-胺基酸實體及Q-胺基酸實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包含NAC實體,例如NAC。 在一些實施例中,EAA-實體選自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使mTORC1活化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使用量測mTORC1底物磷酸化,例如P-rpS6磷酸化之分析,例如ELISA及/或細胞激酶分析所偵測,例如,如實例1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或NAC)。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使mTORC1底物磷酸化,例如P-rpS6磷酸化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使用量測mTORC1底物磷酸化,例如P-rpS6磷酸化之分析,例如ELISA及/或細胞激酶分析所偵測,例如,如實例1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或NAC)。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使肌生成提高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例如藉由細胞核染劑,例如赫斯特染劑計數成肌細胞,例如C2C12細胞所偵測,例如,如實例2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及NAC;L-麩醯胺酸;NAC;或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NAC、L-組胺酸、L-離胺酸、L-苯丙胺酸及L-蘇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使成肌細胞計數提高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例如藉由細胞核染劑,例如赫斯特染劑計數成肌細胞,例如C2C12細胞所偵測,例如,如實例2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及NAC;L-麩醯胺酸;NAC;或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NAC、L-組胺酸、L-離胺酸、L-苯丙胺酸及L-蘇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使肌管生長提高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例如C2C12細胞中之MyoD及/或成肌素之提高量所偵測,例如,如使用免疫組織化學所偵測,例如,如實例3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及NAC;L-麩醯胺酸;NAC;或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NAC、L-組胺酸、L-離胺酸、L-苯丙胺酸及L-蘇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組合物能夠使MyoD及/或成肌素提高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藉由例如C2C12細胞中之MyoD及/或成肌素之提高量所偵測,例如,如使用免疫組織化學所偵測,例如,如實例3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及NAC;L-麩醯胺酸;NAC;或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NAC、L-組胺酸、L-離胺酸、L-苯丙胺酸及L-蘇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使蛋白質合成活化及/或蛋白質代謝抑制至少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在經培養之肌管或嚙齒動物中使用量測部分合成速率(Fractional Synthetic Rates;FSR)之分析所偵測,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使蛋白質代謝抑制至少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使用量測蛋白酶體活性,例如肌肉組織中之蛋白酶體活性,例如骨胳肌肉組織中之蛋白酶體活性之分析所偵測,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使胰島素敏感性或葡萄糖耐受性改良至少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在經培養之肌管或嚙齒動物中使用量測胰島素刺激之葡萄糖處置或葡萄糖誘導之胰島素分泌之分析所偵測,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能夠使發炎減少至少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使用量測細胞或活體內中之細胞介素或膠原蛋白產量之分析所偵測,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參考組合物包含單個胺基酸實體,例如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或NAC-胺基酸實體(各自作為游離胺基酸單獨分析)或胺基酸實體(例如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及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胺基酸實體;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及Q-胺基酸實體)之組合。在某些實施例中,參考組合物包含媒劑(例如PBS或生理鹽水)。產生胺基酸組合物 用於製得組合物之胺基酸可聚結及/或速溶化以幫助分散及/或溶解。 本發明之胺基酸組合物可使用來自以下來源之胺基酸及胺基酸衍生物製得,或可使用其他來源:例如FUSI-BCAA™速溶化摻合物(重量比為2:1:1之L-白胺酸、L-異白胺酸及L-纈胺酸),FUSIL™速溶化L-白胺酸、L-精胺酸HCl、L-麩醯胺酸及其他胺基酸可獲自Ajinomoto Co., Inc;N-乙醯基-半胱胺酸可獲自Spectrum Chemical。 為了產生本發明之胺基酸組合物,可使用以下一般步驟:起始材料(個別胺基酸及賦形劑)可在摻合單元中摻合,繼而驗證摻合物均一性及胺基酸含量,且將摻合粉末填充至條狀包裝或其他單位劑型中。條狀包裝或其他單位劑型之內容物可在用於經口投與時分散於水中。調配物 本發明之醫藥組合物可呈適用於以下各者之形式:經口使用(例如呈錠劑、口含錠、硬膠囊或軟膠囊、水性或油性懸浮液、乳液、可分散性散劑或顆粒劑、糖漿或酏劑、醫療食物產品、類藥劑營養品形式)、局部使用(例如呈乳膏、軟膏、凝膠或水性或油性溶液或懸浮液形式)、吸入投與(例如呈細粉狀散劑或液體氣霧劑形式)、吹入投與(例如呈細粉狀散劑形式)或胃腸外投與(例如呈供靜脈內、皮下、肌肉內給藥之無菌水性或油性溶液形式或呈供經直腸給藥之栓劑形式)或腸內投與(例如經由胃管餵食)。賦形劑 本發明之胺基酸組合物可用一或多種賦形劑混配或調配。適合的賦形劑之非限制性實例包括促味劑、調味劑、緩衝劑、防腐劑、穩定劑、黏合劑、緻密劑、潤滑劑、分散增強劑、崩解劑、調味劑、甜味劑及著色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賦形劑包含緩衝劑。適合的緩衝劑之非限制性實例包括檸檬酸、檸檬酸鈉、碳酸鎂、碳酸氫鎂、碳酸鈣及碳酸氫鈣。 在一些實施例中,賦形劑包含防腐劑。適合的防腐劑之非限制性實例包括抗氧化劑,諸如α-生育酚及抗壞血酸酯;及抗菌劑,諸如對羥苯甲酸酯、氯丁醇及苯酚。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黏合劑作為賦形劑。適合的黏合劑之非限制性實例包括澱粉、預膠凝澱粉、明膠、聚乙烯吡咯啶酮、纖維素、甲基纖維素、羧甲基纖維素鈉、乙基纖維素、聚丙烯醯胺、聚乙烯唑烷酮、聚乙烯醇、C12-C18脂肪酸乙醇、聚乙二醇、多元醇、醣、寡醣及其組合。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潤滑劑作為賦形劑。適合的潤滑劑之非限制性實例包括硬脂酸鎂、硬脂酸鈣、硬脂酸鋅、氫化植物油、鹼性硬脂酸鹽(sterotex)、聚氧化乙烯單硬脂酸鹽、滑石、聚乙二醇、苯甲酸鈉、月桂基硫酸鈉、月桂基硫酸鎂及輕質礦物油。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分散增強劑作為賦形劑。適合的分散劑之非限制性實例包括澱粉、褐藻酸、聚乙烯吡咯啶酮、瓜爾豆膠、高嶺土、黃原膠、膨潤土、純化木材纖維素、羥基乙酸澱粉鈉、異非晶形矽酸鹽及微晶纖維素作為高HLB乳化劑界面活性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崩解劑作為賦形劑。在一些實施例中,崩解劑為非發泡崩解劑。適合的非發泡崩解劑之非限制性實例包括澱粉,諸如玉米澱粉、馬鈴薯澱粉、預膠凝及其經改質澱粉;甜味劑;黏土,諸如膨潤土;微晶纖維素;海藻酸鹽;羥基乙酸澱粉鈉;樹膠,諸如瓊脂、瓜爾豆、刺槐豆、加拉亞膠、果膠及黃蓍膠。在一些實施例中,崩解劑為發泡崩解劑。適合的發泡崩解劑之非限制性實例包括碳酸氫鈉與檸檬酸及碳酸氫鈉與酒石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賦形劑包含調味劑。調味劑可選自合成調味油及調味芳族物;天然油;植物、葉子、花及果實之提取物;及其組合。在一些實施例中,調味劑選自肉桂油;冬青油;胡椒薄荷油;三葉草油;乾草油;大茴香油;桉樹;香草;橘皮油,諸如檸檬油、橙油、葡萄及葡萄柚油;及水果香精,包括蘋果、桃子、梨、草莓、覆盆子、櫻桃、李子、菠蘿及杏子。 在一些實施例中,賦形劑包含甜味劑。適合的甜味劑之非限制性實例包括葡萄糖(玉米糖漿)、右旋糖、轉化糖、果糖及其混合物(當不用作載劑時);糖精及其各種鹽,諸如鈉鹽;二肽甜味劑,諸如阿斯巴甜糖;二氫查爾酮化合物、甘草素;甜菊(甜菊苷);蔗糖之氯衍生物,諸如蔗糖素;及糖醇,諸如山梨糖醇、甘露糖醇、木糖醇及其類似者。亦設想氫化澱粉水解產物及合成甜味劑3,6-二氫-6-甲基-1,2,3-噻嗪-4-酮-2,2-二氧化物,尤其鉀鹽(乙醯磺胺酸-K)及其鈉及鈣鹽。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包含著色劑。適合的著色劑之非限制性實例包括食品、藥物及化妝品色素(FD&C)、藥物及化妝品色素(D&C)及外部藥物及化妝品色素(Ext. D&C)。著色劑可用作染料或其對應的色澱。 特定賦形劑可包括以下各者中之一或多者:檸檬酸、卵磷脂(例如Alcolec F100)、甜味劑(例如蔗糖素、蔗糖素微粉化NF、乙醯磺胺酸鉀(例如Ace-K))、分散增強劑(例如黃原膠(例如Ticaxan Rapid-3))、調味劑(例如香草蛋奶凍#4306、Nat Orange WONF #1326、酸橙865.0032U及檸檬862.2169U)、苦味遮蔽劑(例如936.2160U)及天然或人造著色劑(例如FD&C Yellow 6)。治療方法 可投與如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以改良,例如增強例如患有肌肉疾病或病症之患者之肌肉功能。本發明亦提供一種用於治療選自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七者、八者、九者或多於九者(例如全部)之生理學症狀之方法: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肌神經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補充效應或能量不足。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疾病或病症。在一些實施例中,肌肉疾病或病症為萎縮。在一些實施例中,肌肉疾病或病症為肌緊張性萎縮。在一些實施例中,肌肉疾病或病症為DM1。 在一些實施例中,肌肉疾病或病症為藥物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肌肉疾病或病症為抑制素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肌肉疾病或病症為類固醇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肌肉疾病或病症為免疫抑制劑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肌肉疾病或病症為化學治療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肌肉疾病或病症為乙醇誘導之肌病。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骨折或其他外傷。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藥物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抑制素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類固醇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免疫抑制劑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化學治療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乙醇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固定不動。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營養不良。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禁食。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老化。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自體吞噬。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蛋白質合成減少。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合成代謝抗性。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接合完整性(例如肌神經接合完整性)。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胰島素抗性。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補充效應。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組合物以治療能量不足。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本發明亦提供用於增強肌肉功能之方法,其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包括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組合物。在一些實施例中,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個體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減少個體之肌肉萎縮。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或鑑別為患有肌肉退化、衰減、萎縮、惡病質、肌肉減少症、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為人類。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尚未接受包括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組合物之先前治療(例如未經治療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或鑑別為具有肌肉退化。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為人類。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尚未接受包括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組合物之先前治療(例如未經治療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或鑑別為具有肌肉衰減。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為人類。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尚未接受包括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組合物之先前治療(例如未經治療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或鑑別為具有肌肉萎縮。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為人類。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尚未接受包括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組合物之先前治療(例如未經治療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或鑑別為患有惡病質。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為人類。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尚未接受包括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組合物之先前治療(例如未經治療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或鑑別為具有肌肉減少症。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為人類。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尚未接受包括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組合物之先前治療(例如未經治療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或鑑別為患有藥物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為人類。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尚未接受包括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組合物之先前治療(例如未經治療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或鑑別為患有肌肉失養症。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為人類。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尚未接受包括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組合物之先前治療(例如未經治療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或鑑別為患有肌強直。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為人類。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尚未接受包括限定的胺基酸組分之組合物之先前治療(例如未經治療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無力,例如骨胳肌肉、心臟肌肉或平滑肌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多於三者(例如全部)之肌肉無力。在某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頸肌、軀幹肌、臂肌、肩肌、手肌、腿肌或足肌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或多於六者(例如全部)之肌肉無力。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手術,例如肌腱套手術、膝部手術或髖部手術或穿戴石膏模。在一個實施例中,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肌腱套手術。在一個實施例中,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膝部手術。在一個實施例中,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髖部手術。在一個實施例中,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穿戴石膏模。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感知肌肉無力,例如慢性疲勞症候群。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癌症相關之肌肉無力。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神經病症,例如重症肌無力或蘭伯特-伊頓重肌無力症候群。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肌肉失養症,例如杜氏肌肉失養症、貝克爾肌肉失養症、面肩胛臂肌肉失養症或肌緊張性肌肉失養症。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發炎性肌病,例如多發性肌炎或皮肌炎。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低鈉含量(例如低鈉血症)、低鉀含量(例如低鉀血症)或鈣缺乏症或相對較高鈣含量(例如高鈣血症)中之一者、兩者或多於兩者(例如全部)。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與神經損傷相關的肌肉無力,例如神經痛或外周神經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骨骼無力疾病,例如骨質軟化、成骨不全、佝僂病或低磷酸酶症。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已經歷過中風或短暫局部缺血發作。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自體免疫疾病,例如格雷夫氏病。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甲狀腺功能低下。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ALS)。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使得個體中之一或多種代謝症狀得到改善。在某些實施例中,一或多種代謝症狀選自以下:mTORC1活化;胰島素敏感性改良;肌肉蛋白質合成活化;反應性氧物質(ROS)清除;發炎減少;抑制代謝;氨解毒;及纖維化進展降低。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減少肌肉萎縮。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促成個體之肌肉組織同化及代謝。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促成個體之mTORC1活化。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亦減少肌肉萎縮。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使得個體之胰島素敏感性得到改良。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亦減少肌肉萎縮。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促進個體之肌肉蛋白質合成之活化。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亦減少肌肉萎縮。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促進清除個體中之反應性氧物質(ROS)。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亦減少肌肉萎縮。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使得個體之發炎減少。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亦減少肌肉萎縮。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抑制個體之代謝。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亦減少肌肉萎縮。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促進個體之氨解毒。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亦減少肌肉萎縮。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使得個體之纖維化進展減緩。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亦減少肌肉萎縮。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使得個體在損傷之後與固定不動或肌肉廢用中之一者或兩者相關的肌肉損失或肌肉功能中之一者或兩者得到改善。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手術,例如肌腱套手術、膝部手術或髖部手術或穿戴石膏模。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髖部骨折相關之肌強直。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已經歷過關節置換術。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已經歷過損傷修復手術。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呼吸器誘導之隔膜萎縮或呼吸器誘導之隔膜功能障礙。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已經歷過ICU獲得性或燒傷相關之肌病中之一者或兩者。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疾病相關之惡病質,例如疾病相關之惡病質,其選自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充血性心臟衰竭(CHF)、慢性腎病(CKD)及癌症。 在一些實施例中,與第二藥劑一起投與組合物。 本發明亦提供一種用於減少肌肉萎縮之方法,其包含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 本發明亦提供適用作藥物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 本發明提供適用作增強肌肉功能之藥物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 本發明提供適用作供治療一或多種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的症狀用之藥物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肌神經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及補充效應。 本發明提供用於製造供增強肌肉功能用之藥物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本發明提供組合物用於製造供治療一或多種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的症狀用之藥物之用途: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肌神經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及補充效應。 給藥方案 組合物可根據本文所描述之給藥方案投與以例如增強個體(例如人類,諸如患有肌肉萎縮之人類)之肌肉功能。組合物可根據本文所描述之給藥方案投與以治療(例如抑制、減少、改善或預防)個體(例如人類)之病症,例如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骨折或其他外傷。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抑制素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類固醇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免疫抑制劑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化學治療誘導之肌病。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乙醇誘導之肌病。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可在單一或多重給藥方案中提供給患者以增強患者之肌肉功能及/或治療肌肉疾病或病症(例如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在一些實施例中,可例如每天兩次、每天三次、每天四次、每天五次、每天六次、每天七次或多於七次投與劑量。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投與至少2天、3天、4天、5天、6天、7天或2週。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投與至少10週、11週、12週、13週、14週、15週、16週、17週、18週、19週、20週或更長時間。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可長期投與,例如超過30天,例如31天、40天、50天、60天、3個月、6個月、9個月、一年、兩年或三年)。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以約4 g及約80 g總胺基酸之劑量投與,例如每天一次、每天兩次、每天三次、每天四次、每天五次或每天六次(例如每天三次)。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以約5 g至約15 g,約10 g至約20 g,約20 g至約40 g,或約30 g至約50 g總胺基酸之劑量投與,例如每天一次,每天兩次,每天三次,每天四次,每天五次,或每天六次(例如每天三次)。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以約5 g至約15 g (例如約6 g總胺基酸)之劑量投與,例如每天一次,每天兩次,每天三次,每天四次,每天五次,或每天六次(例如每天三次)。在一個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18 g總胺基酸以增強個體之肌肉功能(例如,個體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而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以約5 g至約15 g (例如約6 g總胺基酸)之劑量投與,例如每天一次,每天兩次,每天三次,每天四次,每天五次,或每天六次(例如每天三次)。在一個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18 g總胺基酸以治療個體之肌肉疾病或病症(例如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在一個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23 g總胺基酸以治療個體之肌肉疾病或病症(例如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在一個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48 g總胺基酸以治療個體之肌肉疾病或病症(例如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在一個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68 g總胺基酸以治療個體之肌肉疾病或病症(例如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在一個實施例中,每天投與約72 g總胺基酸以治療個體之肌肉疾病或病症(例如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以約15 g至約40 g (例如約24 g總胺基酸)之劑量投與,例如每天一次、每天兩次、每天三次、每天四次、每天五次或每天六次(例如每天三次)。因此,每天投與約68 g或約72 g總胺基酸以增強個體之肌肉功能(例如個體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而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以約15 g至約40 g (例如約24 g總胺基酸)之劑量投與,例如每天一次、每天兩次、每天三次、每天四次、每天五次或每天六次(例如每天三次)。因此,每天投與約68 g或約72 g總胺基酸以治療個體之肌肉疾病或病症(例如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在一些實施例中,每隔2小時、每隔3小時、每隔4小時、每隔5小時、每隔6小時、每隔7小時、每隔8小時、每隔9小時或每隔10小時投與組合物以增強個體之肌肉功能(例如個體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而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用餐(例如早餐、午餐或晚餐中之一者、兩者或多於兩者(例如全部))之前投與組合物。在一些實施例中,在用餐(例如早餐、午餐或晚餐中之一者、兩者或多於兩者(例如全部))時投與組合物。在一些實施例中,在用餐(例如早餐、午餐或晚餐中之一者、兩者或多於兩者(例如全部))之後投與組合物。 膳食組合物 包括胺基酸實體之組合物可為膳食組合物,例如選自醫療食品、功能食品或補充劑。 包括胺基酸實體之組合物可適用作膳食組合物,例如選自醫療食品、功能食品或補充劑。在一些實施例中,膳食組合物用於包含向個體投與組合物之方法。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用於治療具有或鑑別為具有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之下降的肌肉功能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患有或鑑別為患有肌肉退化、肌肉衰減、肌肉萎縮、惡病質、肌肉減少症、類固醇肌病或肌肉失養症。 在一些實施例中,個體具有2型糖尿病或相對較高BMI中之一者或兩者。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促進個體重量損失。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膳食組合物使得個體之一或多種代謝症狀得到改善,例如一或多種代謝症狀選自以下:游離脂肪酸提高及脂質代謝、粒線體功能改良、白色脂肪組織(WAT)變褐色、反應性氧物質(ROS)減少、麩胱甘肽(GSH)含量提高、肝臟發炎減少、肝細胞氣球樣膨大減少、消化道障壁功能改良、胰島素分泌提高或葡萄糖耐受性改良。在某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使得在24小時之治療期之後一或多種代謝症狀得到改善。 向個體提供胺基酸之方法 本發明提供一種向個體提供胺基酸實體之方法,其包括向該個體投與有效量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例如包含白胺酸(L)-胺基酸實體、精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醯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反應性氧物質(ROS)清除劑,例如N-乙醯半胱胺酸(NAC)實體,例如NAC之組合物。在一些實施例中,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為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進一步包含一或多種EAA-實體,例如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多於三者(例如全部)。 本發明亦提供一種增加個體之一種、兩種、三種、或多於三種(例如全部)胺基酸實體之方法,其包括向個體投與有效量之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使得個體之血液、血漿或血清,例如來自個體之血液、血漿或血清樣品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多於三者(例如全部)之胺基酸實體提高。 生物標記物 本文所揭示之方法中之任一者可包括評估或監測向個體投與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之效用。在一些實施例中,該個體需要增強肌肉功能(例如患有肌肉退化、肌肉衰減、肌肉萎縮、惡病質、肌肉減少症、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之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組合物治療個體之效用值包含測定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七者、八者、九者、十者、十一者、十二者、十三者、十四者、十五者或多於十五者(例如全部)之含量: a)肌肉抑制素; b)肌血球素; c)皮質醇-AM; d) C反應蛋白; e)胰島素; f)細胞因子(例如IL-1A RBM、IL-1RA、IL-1 RI、IL-1 RII、IL-12、IL-18或MCP-1)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或多於六者(例如全部)); g) GDF-11; h) P3NP; i) IGF-1; j) IGFBP1; k) IGFBP3; l) FGF21; m) DHEAS; n) mTORC1; o) Gcn2;或 p) AMP活化之蛋白激酶(AMPK)。 在本文所揭示之方法中任一者之一些實施例中,a)-p)中之一或多者之量測值獲自由個體,例如需要肌肉功能增強之個體(例如患有肌肉退化、肌肉衰減、肌肉萎縮、惡病質、肌肉減少症、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之個體)獲得之樣品。在一些實施例中,樣品選自血液樣品(例如血漿樣品)或肌肉樣品。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接受組合物之前、期間或之後評估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例如以約4 g至約80 g總胺基酸,例如約6 g、約12 g、約18 g或約24 g之劑量,每天三次)使得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七者、八者、九者、十者、十一者、十二者、十三者、十四者、十五者或多於十五者(例如全部)得到改善: a)肌肉抑制素; b)肌血球素; c)皮質醇-AM; d) C反應蛋白; e)胰島素; f)細胞因子(例如(例如全部IL-1A RBM、IL-1RA、IL-1 RI、IL-1 RII、IL-12、IL-18或MCP-1)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或多於六者); g) GDF-11; h) P3NP; i) IGF-1; j) IGFBP1; k) IGFBP3; l) FGF21; m) DHEAS; n) mTORC1; o) Gcn2;或 p) AMP活化之蛋白激酶(AMPK)。 在一些實施例中,向個體投與組合物降低個體體內之肌血球素、肌肉抑制素、GDF-11、皮質醇-AM、C反應蛋白、胰島素或細胞因子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或多於六者(例如全部) (例如IL-1A RBM、IL-1RA、IL-1 RI、IL-1 RII、IL-12、IL-18或MCP-1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或多於六者(例如全部))之含量(表4)。在一些實施例中,向個體投與組合物提高個體體內之P3NP、IGF-1、IGFBP1、IGFBP3、FGF-21、DHEAS或mTORC1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或多於六者(例如全部)之含量(表4)。 表4.用以測定組合物對肌肉生物學之作用之生物標記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例如以約4 g及約80 g總胺基酸,例如約6 g、約12 g、約18 g或約24 g之劑量,每天三次)使得a)-f)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或多於五者(例如全部)在約24小時、約72小時、約1週、約2週、約3週、約4週、約5週約6週、約7週、約8週、約9週、約10週、約11週或12週之治療期之後得到改善。在某些實施例中,投與組合物使得a)-r)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七者、八者、九者、十者、十一者、十二者、十三者、十四者、十五者或多於十五者(例如全部)在約2週之治療期之後得到改善。 編號實施例 本發明進一步參看以下編號實施例描述。 1. 一種組合物,其包含: a)白胺酸(L)-胺基酸實體、精胺酸(R)-胺基酸實體及麩醯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 b)抗氧化劑或反應性氧物質(ROS)清除劑,例如N-乙醯半胱胺酸(NAC)實體,例如NAC;及視情況, c)必需胺基酸(EAA)-實體,其選自組胺酸(H)-胺基酸-實體、離胺酸(K)-胺基酸-實體、苯丙胺酸(F)-胺基酸-實體及蘇胺酸(T)-胺基酸-實體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限制條件為: d)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以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形式提供,且視情況其中: (i) (a)之胺基酸實體選自表2;及 (ii) R-胺基酸實體及Q-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以與L-胺基酸實體相比更高的量(wt.%)存在。 2.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胺基酸及三種胺基酸實體。 3.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胺基酸前驅體及三種胺基酸實體。 4.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胺基酸代謝物及三種胺基酸實體。 5.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胺基酸衍生物及三種胺基酸實體。 6.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兩種胺基酸及兩種胺基酸實體。 7.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兩種胺基酸前驅體及兩種胺基酸實體。 8.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兩種胺基酸代謝物及兩種胺基酸實體。 9.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兩種胺基酸衍生物及兩種胺基酸實體。 10.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三種胺基酸及一種胺基酸實體。 11.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三種胺基酸前驅體及一種胺基酸實體。 12.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三種胺基酸代謝物及一種胺基酸實體。 13. 如實施例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三種胺基酸衍生物及一種胺基酸實體。 14. 如實施例1或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及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5. 如實施例1、2、14或380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6. 如實施例1、2、14或38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7. 如實施例1、2、14或38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8. 如實施例1、2、14或38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9. 如實施例1、2、14或38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0. 如實施例1、2、14或38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1. 如實施例1、2、14或38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2. 如實施例1、2、14或38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3. 如實施例1、2、14或38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4. 如實施例1、2、14或38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5. 如實施例1、2、14或42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6. 如實施例1、2、14或42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7. 如實施例1、2、14或430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8. 如實施例1、2、14或43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9. 如實施例1、2、14或43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0. 如實施例1、2、14或44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 31. 如實施例1、2、14或44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32. 如實施例1、2、14或44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33. 如實施例1、2、14或44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34. 如實施例1、2、14或44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35. 如實施例1、2、14或450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36. 如實施例1、2、14或45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37. 如實施例1、2、14或45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38. 如實施例1、2、14或45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39. 如實施例1、2、14或45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40. 如實施例1、2、14、380或42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1. 如實施例1、2、14、381或42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2. 如實施例1、2、14、382或43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瓜胺酸、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3. 如實施例1、2、14或38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天冬胺酸、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4. 如實施例1、2、14、380或44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NAC。 45. 如實施例1、2、14、381或44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46. 如實施例1、2、14、382或44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47. 如實施例1、2、14、383或44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48. 如實施例1、2、14、384或44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49. 如實施例1、2、14、385或450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50. 如實施例1、2、14、386或45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51. 如實施例1、2、14、387或45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52. 如實施例1、2、14、388或45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53. 如實施例1、2、14、389或45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54. 如實施例1、2、14、428或44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NAC。 55. 如實施例1、2、14、429或44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絲胺酸。 56. 如實施例1、2、14、430或44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57. 如實施例1、2、14、432或44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58. 如實施例1、2、14、433或44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59. 如實施例1、2、14或450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60. 如實施例1、2、14或45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61. 如實施例1、2、14或45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62. 如實施例1、2、14或45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L-半胱胺酸。 63. 如實施例1、2、14或45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胱胺酸。 64. 如實施例1、2、14、380或44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 65. 如實施例1、2、14、381或44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絲胺酸。 66. 如實施例1、2、14、382或44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瓜胺酸、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67. 如實施例1、2、14、383或44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天冬胺酸、D-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68. 如實施例1、2、14、384或44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麩胺酸、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69. 如實施例1、2、14、385或450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鳥胺酸、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70. 如實施例1、2、14、386或45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胍丁胺、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71. 如實施例1、2、14、387或45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肌酸、D-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72. 如實施例1、2、14、388或45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73. 如實施例1、2、14、389或45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及胱胺酸。 74. 如實施例1或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75.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及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76.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77.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78.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79.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80.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81.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82.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83.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84.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85.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86.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87.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88.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89.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90.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91.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 92.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93.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94.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95.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96.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97.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98.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99.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100.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實體。 101.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102.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03.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04.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瓜胺酸、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05.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天冬胺酸、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06.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NAC。 107.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108.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109.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110.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111.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112.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113.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114.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115.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116.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NAC。 117.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絲胺酸。 118.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119.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120.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121.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122.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123.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124.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L-半胱胺酸。 125.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胱胺酸。 126.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 127.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絲胺酸。 128.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瓜胺酸、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129.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天冬胺酸、D-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130.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N-乙醯基-麩醯胺酸、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131.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鳥胺酸、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132.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胍丁胺、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133.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肌酸、D-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134.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135. 如實施例1、3或7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側氧基-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及胱胺酸。 136. 如實施例1或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37.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38.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39.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40.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41.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42.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43.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44.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45.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46.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47.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48.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49.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50.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51.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52.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 153.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154.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155.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156.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157.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158.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159.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160.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161.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半胱胺酸。 162.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163.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64.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65.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瓜胺酸、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66.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天冬胺酸、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67.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NAC。 168.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169.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170.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171.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172.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173.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174.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175.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176.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177.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NAC。 178.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絲胺酸。 179.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180.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181.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182.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183.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184.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185.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L-半胱胺酸。 186.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胱胺酸。 187.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 188.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絲胺酸。 189.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瓜胺酸、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190.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天冬胺酸、D-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191.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N-乙醯基-麩醯胺酸、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192.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鳥胺酸、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193.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胍丁胺、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194.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肌酸、D-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195.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196. 如實施例1、4或13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N-乙醯基-精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及胱胺酸。 197. 如實施例1或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98.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199.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00.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01.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02.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03.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04.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05.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06.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07.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08.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09.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10.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11.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12.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13.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 214.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215.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216.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217.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218.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219.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220.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221.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222.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半胱胺酸。 223.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224.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25.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26.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瓜胺酸、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27.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天冬胺酸、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28.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NAC。 229.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230.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231.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232.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233.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234.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235.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236.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237.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238.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NAC。 239.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絲胺酸。 240.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241.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242.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243.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244.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245.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246.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L-半胱胺酸。 247.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胱胺酸。 248.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 249.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絲胺酸。 250.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瓜胺酸、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251.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天冬胺酸、D-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252.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N-乙醯基-麩醯胺酸、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253.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鳥胺酸、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254.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胍丁胺、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255.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肌酸、D-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256.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257. 如實施例1、4或19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異戊醯基-CoA、N-乙醯基-精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及胱胺酸。 258. 如實施例1或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59.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60.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61.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62.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63.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64.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65.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66.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67.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68.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69.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70.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71.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72.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73.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74.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 275.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276.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277.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278.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279.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280.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281.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282.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283.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半胱胺酸。 284.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285.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86.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87.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瓜胺酸、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88.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天冬胺酸、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289.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NAC。 290.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291.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292.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293.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294.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295.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296.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297.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298.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299.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NAC。 300.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絲胺酸。 301.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302.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303.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304.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305.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306.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307.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L-半胱胺酸。 308.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胱胺酸。 309.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 310.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絲胺酸。 311.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瓜胺酸、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312.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天冬胺酸、D-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313.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N-乙醯基-麩醯胺酸、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314.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鳥胺酸、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315.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胍丁胺、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316.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肌酸、D-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317.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318. 如實施例1、5或25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D-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及胱胺酸。 319. 如實施例1或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20.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21.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22.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23.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24.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25.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26.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27.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28.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29.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30.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31.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32.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33.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34.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35.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 336.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337.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338.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339.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340.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341.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342.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343.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344.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半胱胺酸。 345.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346.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47.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48.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瓜胺酸、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49.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天冬胺酸、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50.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NAC。 351.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352.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353.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354.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355.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356.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357.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358.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359.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360.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NAC。 361.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絲胺酸。 362.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363.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364.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365.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366.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367.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368.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L-半胱胺酸。 369.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胱胺酸。 370.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 371.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絲胺酸。 372.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瓜胺酸、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373.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天冬胺酸、D-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374.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N-乙醯基-麩醯胺酸、L-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375.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鳥胺酸、麩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376.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胍丁胺、胺甲醯基-P及甲硫胺酸。 377.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肌酸、D-麩醯胺酸及D-半胱胺酸。 378.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379. 如實施例1、5或31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N-乙醯基-白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及胱胺酸。 380. 如實施例1或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L-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81. 如實施例1或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82. 如實施例1、3或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瓜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83. 如實施例1或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天冬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84. 如實施例1或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麩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85. 如實施例1或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86. 如實施例1或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胍丁胺、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87. 如實施例1或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肌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88. 如實施例1或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D-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89. 如實施例1或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90. 如實施例1、3或38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麩胺酸、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91. 如實施例1、4或38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鳥胺酸、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92. 如實施例1、4或38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胍丁胺、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93. 如實施例1、4或38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肌酸、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94. 如實施例1、4或38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D-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95. 如實施例1、4或38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D-精胺酸、N-乙醯基-精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96. 如實施例1或380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97. 如實施例1、2或38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98. 如實施例1、3、4或38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瓜胺酸、胺甲醯基-P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399. 如實施例1、3或38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天冬胺酸、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00. 如實施例1、3或38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麩胺酸、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01. 如實施例1、4或38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鳥胺酸、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02. 如實施例1、4或38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胍丁胺、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03. 如實施例1、4或38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肌酸、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04. 如實施例1、5或38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D-精胺酸、胺甲醯基-P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05. 如實施例1、5或38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精胺酸、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06. 如實施例1、380或44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 407. 如實施例1、2、381或44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精胺基丁二酸鹽、麩胺酸及絲胺酸。 408. 如實施例1、3、4、382或44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瓜胺酸、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409. 如實施例1、3、383或44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天冬胺酸、麩胺酸及胱硫醚。 410. 如實施例1、3、384或44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麩胺酸、D-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411. 如實施例1、4、385或44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鳥胺酸、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412. 如實施例1、4、386或450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胍丁胺、L-麩醯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413. 如實施例1、4、387或45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肌酸、麩胺酸及甲硫胺酸。 414. 如實施例1、5、388或45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D-精胺酸、胺甲醯基-P及D-半胱胺酸。 415. 如實施例1、5、389或45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精胺酸、麩胺酸及L-半胱胺酸。 416. 如實施例1、380或45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胱胺酸。 417. 如實施例1、6或44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L-精胺酸、Q-胺基酸及NAC。 418. 如實施例1、2或44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精胺基丁二酸鹽、Q-胺基酸及絲胺酸。 419. 如實施例1、3或44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瓜胺酸、Q-胺基酸及乙醯基絲胺酸。 420. 如實施例1、4或44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天冬胺酸、Q-胺基酸及胱硫醚。 421. 如實施例1、3或44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麩胺酸、Q-胺基酸及麩胱甘肽。 422. 如實施例1、4或44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鳥胺酸、Q-胺基酸及胱硫醚。 423. 如實施例1、4或450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胍丁胺、Q-胺基酸及高半胱胺酸。 424. 如實施例1、4或45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肌酸、Q-胺基酸及甲硫胺酸。 425. 如實施例1、5或45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D-精胺酸、Q-胺基酸及D-半胱胺酸。 426. 如實施例1、5或45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精胺酸、Q-胺基酸及L-半胱胺酸。 427. 如實施例1、5或45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L-精胺酸、Q-胺基酸及胱胺酸。 428. 如實施例1或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29. 如實施例1、3或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30. 如實施例1或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31. 如實施例1或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32. 如實施例1或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33. 如實施例1、5或43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R-胺基酸實體、D-麩醯胺酸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34. 如實施例1、4或430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胺甲醯基-P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35. 如實施例1、2、428或44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NAC。 436. 如實施例1、3、4、429或446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絲胺酸。 437. 如實施例1、4、430或447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乙醯基絲胺酸。 438. 如實施例1、5、431或448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D-麩醯胺酸及胱硫醚。 439. 如實施例1、5、432或449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麩胱甘肽。 440. 如實施例1、2、428或450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及高半胱胺酸。 441. 如實施例1、3、4、429或45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麩胺酸及甲硫胺酸。 442. 如實施例1、4、430或45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胺甲醯基-P及D-半胱胺酸。 443. 如實施例1、5、431或45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D-麩醯胺酸及L-半胱胺酸。 444. 如實施例1、5、432或45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N-乙醯基-麩醯胺酸及胱胺酸。 445. 如實施例1或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 446. 如實施例1或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絲胺酸。 447. 如實施例1或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乙醯基絲胺酸。 448. 如實施例1或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硫醚。 449. 如實施例1或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麩胱甘肽。 450. 如實施例1或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高半胱胺酸。 451. 如實施例1或4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甲硫胺酸。 452. 如實施例1或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D-半胱胺酸。 453. 如實施例1或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L-半胱胺酸。 454. 如實施例1或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胱胺酸。 455. 如實施例1或2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胺基酸、鳥胺酸、Q-胺基酸實體及抗氧化劑或ROS清除劑,例如NAC實體。 456. 如實施例1或45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鳥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 457. 如實施例1或455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HMB、鳥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 458.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或白胺酸代謝物(例如HMB)、l-精胺酸或L-精胺酸代謝物(例如肌酸)、l-麩醯胺酸及NAC或NAC代謝物,例如麩胱甘肽。 459.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或白胺酸代謝物(例如HMB)、L-精胺酸或L-精胺酸代謝物(例如肌酸)、L-麩醯胺酸及NAC或NAC代謝物,例如麩胱甘肽。 460.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進一步包含異白胺酸(I)-胺基酸實體。 461. 如實施例460之組合物,其中該I-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 462. 如實施例460或461之組合物,其中該胺基酸實體為L-異白胺酸。 463. 如實施例460之組合物,其中該I-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前驅體。 464. 如實施例460或463之組合物,其中該I-胺基酸實體為2-側氧基-3-甲基-戊酸酯。 465. 如實施例460或463之組合物,其中該I-胺基酸實體為蘇胺酸。 466. 如實施例460之組合物,其中該I-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代謝物。 467. 如實施例460或466之組合物,其中該I-胺基酸實體為2-側氧基-3-甲基-戊酸酯。 468. 如實施例460或466之組合物,其中該I-胺基酸實體為甲基丁醯基-CoA。 469. 如實施例460之組合物,其中該I-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衍生物。 470. 如實施例460或469之組合物,其中該I-胺基酸實體為D-異白胺酸。 471. 如實施例460或469之組合物,其中該I-胺基酸實體為N-乙醯基-異白胺酸。 472.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進一步包含纈胺酸(V)-胺基酸實體。 473. 如實施例472之組合物,其中該V-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 474. 如實施例472或473之組合物,其中該V-胺基酸實體為L-纈胺酸。 475. 如實施例472之組合物,其中該V-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前驅體。 476. 如實施例472或475之組合物,其中該V-胺基酸實體為2-側氧基-戊酸酯。 477. 如實施例472之組合物,其中該V-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代謝物。 478. 如實施例472或477之組合物,其中該V-胺基酸實體為異丁基-CoA。 479. 如實施例472或477之組合物,其中該V-胺基酸實體為3-HIB-CoA。 480. 如實施例472或477之組合物,其中該V-胺基酸實體為3-HIB。 481. 如實施例472之組合物,其中該V-胺基酸實體為胺基酸衍生物。 482. 如實施例472或481之組合物,其中該V-胺基酸實體為D-纈胺酸。 483. 如實施例472或481之組合物,其中該V-胺基酸實體為N-乙醯基-纈胺酸。 484.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進一步包含一或多種必需胺基酸(EAA)-實體。 485. 如實施例484之組合物,其中EAA-實體選自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 486. 如實施例485之組合物,其中存在H-胺基酸-實體,例如H-胺基酸-實體以組合物之至少0.5 wt.%、至少0.6 wt.%、至少0.7 wt.%、至少0.8 wt.%、至少0.9 wt.%、至少1.0 wt.%、至少1.1 wt.%、至少1.2 wt.%、至少1.3 wt.%或至少1.4 wt.%之量存在。 487. 如實施例486之組合物,其中H-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 488. 如實施例486或487之組合物,其中H-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組胺酸、組胺醇、組胺醛、核糖-5-磷酸酯、肌肽、組織胺、尿刊酸酯、D-組胺酸及N-乙醯基-組胺酸。 489. 如實施例485至488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存在K-胺基酸-實體,例如K-胺基酸-實體以組合物之至少2 wt.%、至少3 wt.%、至少4 wt.%、至少5 wt.%或至少6 wt.%之量存在。 490. 如實施例489之組合物,其中K-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 491. 如實施例488或489之組合物,其中K-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離胺酸、二胺基庚二酸、天冬胺酸、三甲基離胺酸、肉鹼、酵母胺酸、D-離胺酸及N-乙醯基-離胺酸。 492. 如實施例485至491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存在F-胺基酸-實體,例如F-胺基酸-實體以組合物之至少0.5 wt.%、至少0.6 wt.%、至少0.7 wt.%、至少0.8 wt.%、至少0.9 wt.%、至少1.0 wt.%、至少1.1 wt.%、至少1.2 wt.%、至少1.3 wt.%或至少1.4 wt.%之量存在。 493. 如實施例492之組合物,其中F-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 494. 如實施例492或493之組合物,其中F-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苯丙胺酸、苯丙酮酸、酪胺酸、D-苯丙胺酸及N-乙醯基-苯丙胺酸。 495. 如實施例485至494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存在T-胺基酸-實體,例如T-胺基酸-實體以組合物之至少0.5 wt.%、至少1 wt.%、至少1.5 wt.%、至少2 wt.%、至少2.5%或至少3 wt.%之量存在。 496. 如實施例495之組合物,其中T-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前驅體、代謝物及衍生物。 497. 如實施例495或496之組合物,其中T-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之群:L-蘇胺酸、高絲胺酸、O-磷酸高絲胺酸、側氧基丁酸酯、D-蘇胺酸及N-乙醯基-蘇胺酸。 498. 如實施例485至497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存在於組合物中。 499. 如實施例1至483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進一步包含EAA-實體。 500. 如實施例499之組合物,其中EAA-實體選自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及EAA之蛋白質源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 501. 如實施例499或500之組合物,其中EAA-實體包含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 502. 如實施例1至483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進一步包含EAA之蛋白質源,而非EAA-實體。 503. 如實施例1至483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不包含EAA之蛋白質源。 504. 一種組合物,其包含: a) L-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白胺酸或其鹽或β-羥基-β-甲基丁酸酯(HMB)或其鹽或L-白胺酸或其鹽及HMB及/或其鹽之組合; b) R-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精胺酸或其鹽、鳥胺酸或其鹽或肌酸或其鹽或兩種或三種L-精胺酸或其鹽、鳥胺酸或其鹽或肌酸或其鹽之組合;及 c) L-麩醯胺酸或其鹽; d) N-乙醯半胱胺酸(NAC)或其鹽;及 e) EAA,其選自L-組胺酸或其鹽、L-離胺酸或其鹽、L-苯丙胺酸或其鹽或L-蘇胺酸或其鹽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505. 如實施例1至73或504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L-白胺酸以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06. 如實施例1至73、504或505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L-精胺酸以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07. 如實施例1至13、25、29、40、54、58、62、64、68、86、102、116、120、124、126、130、147、163、177、181、185、187、191、208、224、238、242或504至506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L-麩醯胺酸以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08. 如實施例504至507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NAC以包含NAC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NAC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09.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L-組胺酸以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10.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L-離胺酸以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11.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L-苯丙胺酸以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12.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L-蘇胺酸以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13.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a)-(d)中之至少三個或四個胺基酸不以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形式提供。 514.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甲硫胺酸(M)、色胺酸(W)、纈胺酸(V)或半胱胺酸(C)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不存在,或(若存在)以小於組合物之10重量(wt.)%存在。 515.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a)-(e)之總wt.%大於組合物中之任何其他胺基酸實體之總wt.%。 516.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a)-(e)中之一個、兩個、三個、四個或五個以二肽或三肽形式提供,例如其量為組合物之至少10 wt.%。 517. 如實施例516之組合物,其中該二肽為(a)-(e)中任一者之同二肽或雜二肽,例如(a)-(e)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為同二肽或雜二肽。 518. 如實施例516之組合物,其中該三肽為(a)-(e)中任一者之同三肽或雜三肽,例如(a)-(e)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為同三肽或雜三肽。 519.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a)為L-胺基酸實體二肽或其鹽(例如L-白胺酸二肽或其鹽)。 520. 如實施例519之組合物,其中(a)為同二肽或雜二肽,例如Ala-Leu。 521.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b)為L-精胺酸二肽或其鹽。 522. 如實施例521之組合物,其中(b)為同二肽或雜二肽,例如Ala-Arg。 523.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c)為L-麩醯胺酸二肽或其鹽。 524. 如實施例523之組合物,其中(c)為同二肽,例如Gln-Gln,或其中(c)為雜二肽,例如Ala-Gln。 525.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 f)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 g)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大於L-胺基酸實體之wt.%; h)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L-胺基酸實體之wt.%; i)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 j)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大於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 k)組合物中之L-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或 l) (f)-(k)中之兩個、三個、四個、五個或六個之組合。 526.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比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大至少2%,例如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R-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3%、4%、5%、6%、7%、8%、9%或10%。 527.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0%,例如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2%、15%、20%、22%或25%。 528.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比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0%,例如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比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5%、20%、25%或30%。 529.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5%,例如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0%、30%、40%或50%。 530.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5%,例如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0%、30%、40%或50%。 531.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組合物中之L-胺基酸實體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10%,例如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比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12%、15%、20%、22%或25%。 532.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 m) 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2:5,且不超過3:4,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n) 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1:3,且不超過3:4,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2:3; o) L-麩醯胺酸或其鹽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2,或至少3:4,且不超過11:12,例如L-麩醯胺酸或其鹽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8:9; p) 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2:5,且不超過3:4,例如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q) 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2:5,且不超過3:4,例如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1:2; r) EAA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5,或至少1:3,且不超過2:3,例如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4:9;或 s) (m)-(r)中之兩個、三個、四個、五個或六個之組合。 533.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進一步包含異白胺酸(I)-胺基酸-實體及纈胺酸(V)-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例如I-胺基酸-實體及V-胺基酸-實體均存在。 534. 如實施例533之組合物,其中: t)組合物中之L-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或等於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 u)組合物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大於或等於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 v)組合物中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小於R-胺基酸實體之wt.%; w)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及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大於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 x) 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大於組合物中之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y) I-胺基酸-實體以及L-胺基酸實體或V-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組合物中之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aa) V-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組合物中之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或 y) (t)-(x)之兩個、三個、四個、五個、六個、七個或八個之組合。 535. 如實施例533或534之組合物,其中: z) 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為組合物之至少30%,或組合物之至少40%,但不超過組合物之70%; aa) NAC或其鹽之wt.%為組合物之至少1%,或至少2%,但不超過10%; bb) 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為組合物之至少20%,或至少25%,但不超過60%; cc) 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為組合物之至少40%或至少50%但不超過80%; dd)組合物中之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為至少5%,或至少10%,但不超過25%,例如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為約12%或約14%;或 ee) (z)-(dd)中之兩個、三個、四個或五個之組合。 536. 如實施例533至535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 ff) L-胺基酸實體與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3:2,或至少7:4,且不超過5:2或不超過3:1,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1; gg) L-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3:2,或至少7:4,且不超過5:2或不超過3:1,例如L與V之比率為約2:1; hh) 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1:2,且小於3:4,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ii) 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大於1:4,大於3:8,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3:4; jj) 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胺基酸之比率為大於1:4,大於3:8,且小於3:4,或小於5:6,例如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或 kk) (ff)-(jj)中之兩個、三個、四個或五個之組合。 537. 如實施例533至536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 ll) 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0.5:1,或至少0.75:1,且不超過1.5至1或不超過2:1,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1:1; mm) I-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6,或至少0.75:3,且不超過2:3,或不超過1.5:3,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1:3; nn) I-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至少1:8,或至少1:4,且不超過3:4,或不超過1:2,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3:8; oo) I-胺基酸與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1:2,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I-胺基酸實體與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約3:4;或 pp) (ll)至(oo)中之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 538. 如實施例533至537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 qq) L-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3:2,或至少7:4,且不超過3:1或不超過4:1,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1; rr) 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3:6,且小於3:4,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ss) 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大於1:4,大於1:2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3:4; tt) I-胺基酸與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1:2,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I-胺基酸實體與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約3:4;或 uu) (qq)至(tt)中之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 539. 如實施例533至538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 vv) V-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至少1:8,或至少1:4,且不超過3:4,或不超過1:2,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比率為約3:8; ww) V-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9,或至少2:9,且不超過2:3,或不超過1:2,例如V-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1:3; xx) 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組合與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1:3,且不超過7:9,或不超過8:9,例如比率為約6:9; yy) EAA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比率為至少1:5,或至少1:4,且不超過2:3,或不超過3:4,例如比率為約1:3;或 zz) (vv)至(yy)中之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 540.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 aaa)組合物中之L-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NAC或其鹽之wt.%; bbb)組合物中之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NAC或其鹽之wt.%; ccc)組合物中之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wt.%大於NAC或其鹽之wt.%;或 ddd) (aaa)-(ccc)中之兩個或三個之組合。 541.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a)-(d)中之至少一者為游離胺基酸,例如(a)-(d)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為游離胺基酸。 542. 如請求項541之組合物,其中組合物之總wt.之至少50 wt.%為一或多種呈游離形式之胺基酸實體。 543.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a)-(d)中之至少一者呈鹽形式,例如(a)-(d)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呈鹽形式。 544. 如請求項541之組合物,其中組合物之總wt.之至少10 wt.%為一或多種呈鹽形式之胺基酸實體。 545.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能夠實現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或全部: a)活化mTORC1; b)活化蛋白質合成及/或抑制蛋白質代謝; c)改善(例如:提高)胰島素敏感性或葡萄糖耐受性; d)減少發炎;或 e)改良或提高肌生成。 546.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及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1-3:2-4:2-4:0.1-1.5,例如L-胺基酸實體、I-胺基酸實體、V-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L-麩醯胺酸或其鹽、NAC或其鹽、L-組胺酸或其鹽、L-離胺酸或其鹽、L-苯丙胺酸或其鹽及L-蘇胺酸或其鹽實體之wt.比率為約1-3:0.5-1.5:0.5-1.5:2-4:2-4:0.1-1.5:0.1-0.5:0.2-1.0:0.1-0.5:0.2-0.7。 547.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約0.5 g至約15 g L-胺基酸實體、約0.25 g至約10 g I-胺基酸實體、約0.25 g至約10 g V-胺基酸實體、約0.5至約25 g R-胺基酸實體、約0.5 g至約20 g L-麩醯胺酸或其鹽、約0.1至約5 g NAC或其鹽、約0.05 g至約3 g L-組胺酸或其鹽、約0.05至約6 g L-離胺酸或其鹽、約0.04至約2 g L-苯丙胺酸或其鹽及約0.08至約4 g L-蘇胺酸或其鹽實體;例如約1 g L-胺基酸實體、約0.5 g I-胺基酸實體、約0.5 g V-胺基酸實體、約1.5 g或約1.81 R-胺基酸實體、約1.33 g L-麩醯胺酸或其鹽、約0.15 g或約0.3 g NAC或其鹽、約0.08 g L-組胺酸或其鹽、約0.35 g L-離胺酸或其鹽、約0.08 g L-苯丙胺酸或其鹽及約0.17 g L-蘇胺酸或其鹽。 548. 一種用於改善肌肉功能之方法,其中該方法包含投與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 549. 如實施例548之方法,其中L-白胺酸以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50. 如實施例548或549之方法,其中L-精胺酸以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51. 如實施例548至550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麩醯胺酸以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52. 如實施例548至55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NAC以包含NAC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NAC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53. 如實施例548至55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組胺酸以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54. 如實施例548至553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離胺酸以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55. 如實施例548至554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苯丙胺酸以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56. 如實施例548至555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蘇胺酸以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57. 一種用於治療一或多種選自以下各者之症狀之方法: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補充效應或能量不足,其中該方法包含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包含以下之組合物: a) L-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白胺酸或其鹽或β-羥基-β-甲基丁酸酯(HMB)或其鹽; b) R-胺基酸實體,其選自L-精胺酸或其鹽、鳥胺酸或其鹽或肌酸或其鹽;及 c) L-麩醯胺酸或其鹽; d) N-乙醯半胱胺酸(NAC)或其鹽;及 e) EAA,其選自L-組胺酸或其鹽、L-離胺酸或其鹽、L-苯丙胺酸或其鹽或L-蘇胺酸或其鹽或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558. 如實施例557之方法,其中L-白胺酸以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59. 如實施例557或558之方法,其中L-精胺酸以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60. 如實施例557至559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麩醯胺酸以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61. 如實施例557至560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NAC以包含NAC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NAC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62. 如實施例557至56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組胺酸以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63. 如實施例557至56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離胺酸以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64. 如實施例557至563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苯丙胺酸以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65. 如實施例557至564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蘇胺酸以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66. 一種用於改良或提高肌生成之方法,其中該方法包含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 567. 如實施例566之方法,其中L-白胺酸以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白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68. 如實施例566或567之方法,其中L-精胺酸以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精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69. 如實施例566至568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麩醯胺酸以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麩醯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70. 如實施例566至569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NAC以包含NAC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NAC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71. 如實施例566至570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組胺酸以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組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72. 如實施例566至57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離胺酸以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離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73. 如實施例566至572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苯丙胺酸以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苯丙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74. 如實施例566至573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L-蘇胺酸以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二肽或包含L-蘇胺酸或其鹽之三肽之部分之形式提供。 575. 如實施例566至574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個體患有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的疾病或病症:罕見的肌肉疾病、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肌強直、肌肉無力、感知肌肉無力、ICU獲得性肌病、燒傷相關肌病、肌神經病症、呼吸器誘導之隔膜萎縮、呼吸器誘導之隔膜功能障礙、低鈉血症、低鉀血症、鈣缺乏症、高鈣血症、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及骨骼無力疾病。 576. 如實施例566至575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歸因於老化、損傷、肌肉萎縮、感染、疾病、中風或骨折或其他外傷,該個體具有或鑑別為具有肌肉功能下降。 577. 如實施例566至576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個體在投與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肌腱套手術、膝部手術、髖部手術、關節置換術、損傷修復手術或穿戴石膏模。 578. 一種包含游離胺基酸之組合物,其中該胺基酸包含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分支鏈胺基酸,其選自白胺酸、異白胺酸及纈胺酸中之一者、兩者或全部;及必需胺基酸,其選自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全部。 579. 如實施例578之組合物,其中分支鏈胺基酸為白胺酸、異白胺酸及纈胺酸。 580. 如實施例578之組合物,其中必需胺基酸為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 581.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約4:7至約1:2之分支鏈胺基酸與總胺基酸之比率。 582. 如實施例578至581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之重量(wt.)比率為約2.0:1.0:1.0:3.0:2.66:0.3:0.16:0.7:0.16:0.34。 583.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所存在之胺基酸之總wt.在約4 g與約80 g之間。 584. 如實施例583之組合物,其中所存在之胺基酸之總wt.為約6 g、約18 g、約24 g或約72 g。 585. 如實施例578至584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至少1 g白胺酸、至少0.5 g異白胺酸、至少0.5 g纈胺酸、至少1.5 g精胺酸、至少1.33 g麩醯胺酸、至少0.15 g N-乙醯半胱胺酸、至少0.08 g組胺酸、至少0.35 g離胺酸、至少0.08 g苯丙胺酸及至少0.17 g蘇胺酸。 586. 如實施例578至584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至少3 g白胺酸、至少1.5 g異白胺酸、至少1.5 g纈胺酸、至少4.5 g精胺酸、至少3.99 g麩醯胺酸、至少0.45 g N-乙醯半胱胺酸、至少0.24 g組胺酸、至少1.05 g離胺酸、至少0.24 g苯丙胺酸及至少0.51 g蘇胺酸。 587. 如實施例578至584之組合物,其中該胺基酸包含約10 wt%至約20 wt%白胺酸、約5 wt%至約15 wt%異白胺酸、約5 wt%至約15 wt%纈胺酸、約20 wt%至約40 wt%精胺酸、約15 wt%至約35 wt%麩醯胺酸、約1 wt%至約10 wt% N-乙醯半胱胺酸、約0.5 wt%至約5 wt%組胺酸、約3 wt%至約8 wt%離胺酸、約0.5 wt%至約5 wt%苯丙胺酸及約1 wt%至約8 wt%蘇胺酸。 588.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進一步包含一或多種醫藥學上可接受之賦形劑。 589. 如實施例578至588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胺基酸由白胺酸、異白胺酸、纈胺酸、精胺酸、麩醯胺酸、N-乙醯半胱胺酸、組胺酸、離胺酸、苯丙胺酸及蘇胺酸組成。 590. 一種用於治療一或多種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的症狀之方法: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肌神經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及補充效應,其中該方法包含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 591. 如實施例590之方法,其中該個體患有罕見的肌肉疾病。 592. 如實施例590或591之方法,其中該個體患有肌肉退化、肌肉衰減、肌肉萎縮、惡病質、肌肉減少症、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593. 一種用於增強肌肉功能之方法,其包含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前述實施例之組合物。 594. 如實施例593之方法,其中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該個體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 595. 如實施例593或594之方法,其中該個體患有或鑑別為患有肌肉退化、肌肉衰減、肌肉萎縮、惡病質、肌肉減少症、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或肌強直。 596. 如實施例590至595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投與該組合物使得個體之一或多種代謝症狀得到改善。 597. 如實施例596之方法,其中一或多種代謝症狀之改良選自以下:mTORC1活化;胰島素敏感性改良;肌肉蛋白質合成活化;反應性氧物質(ROS)清除;發炎減少;抑制代謝;氨解毒;及纖維化進展降低。 598. 如實施例590至597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投與該組合物減輕個體之肌肉萎縮。 599. 如實施例590至598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投與該組合物促成肌肉組織同化及代謝。 600. 如實施例590至599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個體為人類。 601. 一種包含實施例578至589中任一者之組合物之膳食組合物,例如其中膳食組合物選自醫療食品、功能食品或補充劑。 602. 如實施例578至589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適用作膳食組合物,例如其中膳食組合物選自醫療食品、功能食品或補充劑。 603. 如實施例602之適用的膳食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用於治療歸因於老化、損傷、萎縮、感染或疾病,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之個體。 604. 如實施例603之適用的膳食組合物,其中該個體患有或鑑別為患有肌肉退化、肌肉衰減、肌肉萎縮、惡病質、肌肉減少症、藥物誘導之肌病或肌肉失養症。 605. 一種醫藥組合物,其包含如實施例1至589中任一者之組合物。 606. 如實施例1至13或504至605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L-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白胺酸、β-羥基-β-甲基丁酸酯(HMB)、側氧基-白胺酸、異戊醯基-CoA、D-白胺酸及N-乙醯基-白胺酸或其組合。 607. 如實施例1至13或504至606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該R-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精胺酸、鳥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瓜胺酸、天冬胺酸、麩胺酸、胍丁胺、肌酸、D-精胺酸及N-乙醯基-精胺酸或其組合。 608. 如實施例1至13或504至607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Q-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麩醯胺酸、麩胺酸、胺甲醯基-P、麩胺酸、D-麩醯胺酸及N-乙醯基麩醯胺酸或其組合。 609. 如實施例1至13或504至608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NAC-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NAC、絲胺酸、乙醯基絲胺酸、胱硫醚、麩胱甘肽、高半胱胺酸、甲硫胺酸、D-半胱胺酸、L-半胱胺酸、半胱胺及胱胺酸或其組合。 610. 如實施例1至13或504至610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H-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組胺酸、組胺醇、組胺醛、核糖-5-磷酸酯、肌肽、組織胺、尿刊酸酯、D-組胺酸及N-乙醯基-組胺酸或其組合。 611. 如實施例1至13或504至610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K-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離胺酸、二胺基庚二酸、天冬胺酸、三甲基離胺酸、肉鹼、酵母胺酸、D-離胺酸及N-乙醯基-離胺酸或其組合。 612. 如實施例1至13或504至611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F-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苯丙胺酸、苯丙酮酸、酪胺酸、D-苯丙胺酸及N-乙醯基-苯丙胺酸或其組合。 613. 如實施例1至13或504至612中任一者之組合物,其中T-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蘇胺酸、高絲胺酸、O-磷酸高絲胺酸、側氧基丁酸酯、D-蘇胺酸及N-乙醯基-蘇胺酸或其組合。 614. 一種包含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之膳食組合物,例如其中膳食組合物選自醫療食品、功能食品或補充劑。 615. 一種向個體提供胺基酸實體之方法,其包含向該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 617. 一種製造或製得組合物之方法,其包含形成包含以下之組合物: a) L-胺基酸實體, b) R-胺基酸實體, c) Q-胺基酸實體; d) NAC實體,例如NAC;及 e) EAA-實體,其選自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或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限制條件為: f)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為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其中: (i) (a)之胺基酸實體選自表2;及 (ii) R-胺基酸實體及Q-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以與L-胺基酸實體相比更高的量(wt.%)存在。 618.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或方法,其中該組合物能夠使mTORC1活化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使用量測mTORC1底物磷酸化,例如P-rpS6磷酸化之分析,例如ELISA及/或細胞激酶分析所偵測,例如,如實例1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或NAC)。 619.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或方法,其中該組合物能夠使mTORC1底物磷酸化,例如P-rpS6磷酸化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使用量測mTORC1底物磷酸化,例如P-rpS6磷酸化之分析,例如ELISA及/或細胞激酶分析所偵測,例如,如實例1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精胺酸、L-麩醯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或NAC)。 620.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或方法,其中該組合物能夠使肌生成提高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例如藉由細胞核染劑,例如赫斯特染劑計數成肌細胞,例如C2C12細胞所偵測,例如,如實例2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及NAC;L-麩醯胺酸;NAC;或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NAC、L-組胺酸、L-離胺酸、L-苯丙胺酸及L-蘇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 621.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或方法,其中該組合物能夠將成肌細胞計數提高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藉由例如細胞核染劑,例如赫斯特染劑計數成肌細胞,例如C2C12細胞所偵測,例如,如實例2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及NAC;L-麩醯胺酸;NAC;或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NAC、L-組胺酸、L-離胺酸、L-苯丙胺酸及L-蘇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 622.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或方法,其中該組合物能夠使肌管生長提高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藉由例如C2C12細胞中之MyoD及/或成肌素之提高量所偵測,例如,如使用免疫組織化學所偵測,例如,如實例3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及NAC;L-麩醯胺酸;NAC;或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NAC、L-組胺酸、L-離胺酸、L-苯丙胺酸及L-蘇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 623. 如前述實施例中任一者之組合物或方法,其中該組合物能夠使MyoD及/或成肌素提高至少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99%,如藉由偵測例如C2C12細胞中之MyoD及/或成肌素之提高量所偵測,例如,如使用免疫組織化學所偵測,例如,如實例3中所描述,例如相對於對照組合物(例如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L-麩醯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包含L-白胺酸、L-異白胺酸、L-纈胺酸、L-精胺酸及NAC之胺基酸組合物;L-麩醯胺酸及NAC;L-麩醯胺酸;NAC;或包含L-白胺酸、L-精胺酸、L-麩醯胺酸、NAC、L-組胺酸、L-離胺酸、L-苯丙胺酸及L-蘇胺酸之胺基酸組合物)。實例 闡述以下實例以幫助理解本發明,但不意欲且不應理解為以任何方式限制其範疇。實例 1. 胺基酸組合物活化肌肉細胞中之 mTORC1. 藉由mTORC1信號傳導複合物控制代謝,該複合物為調控諸如蛋白質合成及自體吞噬之細胞過程之必需蛋白激酶。多種相異的信號對照mTORC1活性,包括胺基酸及生長因子類胰島素及恰當的調控為維護肌肉質量所必需的。mTORC1活性失調與多種疾病之肌肉萎縮(萎縮)相關,且相反地,添加肌肉質量(肥大)需要蛋白質合成誘導之mTORC1信號傳導。不同胺基酸誘導肌管中之mTORC1信號傳導之能力使用磷酸化核糖體蛋白S6 (P-rpS6)之α-elisa篩選評估,該核糖體蛋白為涉及促進蛋白質合成之mTORC1下游重要的底物。 在本實例中,將鼠類肌肉細胞與包括胺基酸之組合物一起培育且評估mTORC1活化。C2C12小鼠肌肉細胞獲自ATCC (CRL-1772, Manassas, VA)。在第0天,以每孔1.0E4個細胞,在補充有10%胎牛血清(Corning)及0.2% Primocin (InVivoGen, San Diego, CA)之達爾伯克氏改良伊格爾培養基(DMEM,Corning)中,將細胞接種於96孔TC處理微孔板(Corning, Corning, NY)中且在37℃,5% CO2下培育48小時。在第2天,將培養基換成補充有2%馬血清(Horse Serum, New Zealand origin, ThermoFisher, Waltham, MA)及0.2% Primocin之DMEM (Corning)。在第5天,將培養基替換成補充有2%馬血清及0.2% Primocin之新鮮DMEM。 在第7天,將補充有2%馬血清及0.2% Primocin之DMEM替換成無胺基酸DMEM (US Biologicals, Salem, MA),其基於血液中之0.5×平均生理學濃度,基於人類代謝物組數據庫(HMDB (Wishart DS, Tzur D, Knox C,等人,HMDB 人類代謝物組數據庫 (HMDB: the Human Metabolome Database) . Nucleic Acids Res. 2007年1月;35(數據庫期號):D521-6.17202168 )中公佈之值,含有限定的定製胺基酸濃度,其具有25 mM葡萄糖、1 mM丙酮酸鈉且在37℃,5% CO2下培育2小時。隨後,將細胞培養基替換為無胺基酸DMEM (US Biologicals, Salem, MA),其基於血液中之0.5×平均生理學濃度,基於HMDB中公佈之值及表5中列出之限定的胺基酸組合物之劑量曲線,在相對於血漿含量之4個劑量下(1×、2×、5×及10×;如HMDB數據庫中之平均胺基酸濃度所定義)。含有N-乙醯半胱胺酸之組合用0.2 mM給與。在37℃,5% CO2下處理細胞30分鐘。處理後,在100 uL磷酸酯緩衝之生理鹽水1×,pH 7.2 (PBS,ThermoFisher)中洗滌細胞1次。為了偵測細胞內rpS6磷酸化,使用AlphaScreen SureFire細胞激酶分析套組(rpS6,p-S235/236)及AlphaScreen 蛋白質A套組(PerkinElmer, Waltham, MA)。 5 . 用於 mTORC1 分析之胺基酸組合物 . 表6展示評定胺基酸組合物使mTORC1信號傳導活化之能力之兩個非依賴性實驗之結果。數據呈現為相比於未經處理之細胞標準化為總蛋白質量之C2C12肌管中之細胞內rpS6磷酸化之倍數變化。呈現由四個技術複本之平均值計算之12個生物學重複序列之P-rpS6之平均倍數變化。藉由單因素變異數分析測定相對於未經處理之情況各組合物劑量之統計顯著性。在所測試之所有劑量下,組合LRQNAC、LIVRQNAC、LIVRQNACHKFT及LIVRHKFTWM展示mTORC1之顯著活化。 6. 5 中描述之組合物之 mTORC1 活性分析劑量反應 實例 2. 胺基酸組合物促進肌生成 . 肌生成為形成骨胳肌肉纖維(肌纖維)之過程,該等纖維含有負責更高級真核細胞中之力轉導及承受負荷之最小收縮單元(肌原纖維節)。在發育期間,單一成核肌原性細胞融合、分化且誘導肌肉收縮所需之細胞骨架複合物之表現。因應肌肉損傷時會誘發高度類似過程,其中衛星細胞或骨胳肌肉幹細胞活化,分化且與受損肌纖維融合,由此促成肌核且支持肌肉修復。C2C12細胞為鼠類肌原性細胞,其在分化後融合形成表現肌肉特異性基因表現之主調節因子(例如肌凝蛋白重鏈,其為肌原纖維節之重要組分)之多核肌管(原始肌纖維)。選用C2C12細胞作為肌生成之模型,且用於測試特定胺基酸組合物是否會促進肌管之形成及肌管特異性標記物肌凝蛋白重鏈之表現。 C2C12鼠類成肌細胞係來自ATCC (CRL-1772)且在第0天,在補充有10%經熱滅活之胎牛血清(HI-FBS, Atlanta Biologicals)及0.2% Primocin (InVivoGen)之達爾伯克氏改良伊格爾培養基(Dulbecco’s Modified Eagle Medium)(DMEM,Corning)中,以每孔1.0E4個細胞,接種於塗佈膠原蛋白I之96孔光學聚合物微孔板(ThermoFisher)中,且在37℃,5% CO2下培育隔夜。在第1天,用每孔200 μL無AA且無血清之DMEM培養基(US Biologicals)洗滌細胞,且替換為1×HMDB DMEM (含有胺基酸之無AA DMEM,其濃度係依據人類代謝物組數據庫(Human Metabolome Database )(Wishart DS, Tzur D, Knox C,等人,HMDB the Human Metabolome Database . Nucleic Acids Res. 2007年1月;35(數據庫期號):D521-6.,其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中公佈之血液中平均生理學濃度數值),其含有6 mM葡萄糖、1 mM丙酮酸鈉及2%滲析馬血清(3.5K MWCO)。使用比HMDB血漿含量提高濃度(1.25X,2.5X,5X,10X)之限定胺基酸組合物(表7),或以對照干預10 nM雷帕黴素、250 nM Torin1及100 nM胰島素處理細胞,重複三次,含有N-乙醯半胱胺酸之組合係投與1 mM。在第3天,在37℃,5% CO2下,使用培養基補充劑及額外胺基酸組合物或對照處理,使細胞分化4天。在第5天,移除培養基且在預溫熱含4%多聚甲醛之PBS中,在室溫下培育細胞12分鐘,且隨後在PBS中洗滌3次。 7 . 肌生成分析之胺基酸組合物 根據細胞信號傳導通用免疫螢光方案,進行MHC免疫染色(MF-20,愛荷華大學發育研究雜交瘤庫(University of Iowa Developmental Hybridoma Studies bank))。簡言之,在阻斷緩衝液(5%正常山羊血清0.3%曲拉通(triton) PBS)中培育固定細胞30至60分鐘,且隨後在4℃下在含1:1000初級抗體之抗體稀釋液緩衝液(1% BSA 0.3%曲拉通,在PBS中)中培育隔夜。次日,使培養板平衡至室溫,在室溫PBS中洗滌3次持續5分鐘,且隨後用含二級抗體(Fab'抗小鼠Alexa488,1:2000)之抗體稀釋液緩衝液洗滌1至2小時。將細胞洗滌兩次持續5分鐘,在赫斯特染劑(Mol探針1:4000)中在室溫下培育10分鐘,且各自在PBS中洗滌額外兩次持續五分鐘。分子裝置HCS用於圖像採集及分析。用10×寬平場物鏡在兩個GFP及UV通道(FITC及DAPI)處進行成像,且使用定製模塊,在量測平均FITC強度、整合FITC強度及細胞核計數之MetaExpress軟體中進行分析。 表8展示相比於對照,相對於各處理組之未經處理及經調節之p值,各組合物之劑量反應之倍數變化。資料為3個獨立實驗之平均值。組合LRQNAC、LIVRQNAC、LIVRQNACHKFT及LIVRHKFTWM展示在2.5×、5×及10×下肌管分化(肌生成)之顯著提高,其中LRQNAC亦在1.25×下展示顯著提高。 8. 7 中描述之胺基酸組合物之肌生成劑量反應分析之結果 . 展示標準化為未經處理之成肌細胞之三個肌生成實驗之彙總。 實例 3. 胺基酸組合物促進肌管生長 . 肌管為多核且延長型細胞,其表現包括MyoD及成肌素之骨胳肌肉基因表現之主調節因子。肌管由分化成肌細胞(肌肉祖細胞)形成,持續大約1週。一旦形成,肌管尺寸可能受各種分子促進(例如胰島素)或抑制(例如肌肉抑制素)以便評估對活體外肌肉尺寸之作用。C2C12細胞為在分化形成肌管後通常使用之鼠類肌原性細胞。C2C12肌管用於測試特定胺基酸組合物是否可促進活體外生長。 在第0天,在補充有10%經熱滅活之胎牛血清(HI-FBS, Atlanta Biologicals)及0.2% Primocin (InVivoGen)之達爾伯克氏改良伊格爾培養基(DMEM,Corning)中,以每孔1.0E4個細胞,將C2C12鼠類成肌細胞(ATCC CRL-1772)接種於膠原蛋白I塗佈之96孔光學聚合物微孔板(ThermoFisher)中,且在37℃,5% CO2下培育隔夜。在第1天,洗滌培養基且將分化培養基(補充有2%馬血清之DMEM)添加至細胞中且亦在第3天施加新鮮分化培養基。在第6天,用無胺基酸DMEM洗滌細胞,且隨後基於人類代謝物組數據庫(HMDB)中報導之值,在血漿中之可見之0.25X濃度下處理含有0.2%滲析FBS及全部胺基酸之基礎生長培養基。另外,以相對於血漿含量之4種劑量(1.25×,2.5×,5×,10×),用表9中列出之胺基酸組合物,或以對照干預10 nM雷帕黴素、250 nM Torin1及100 nM胰島素處理細胞,重複三次,含有N-乙醯半胱胺酸之組合係投與1 mM。 9. 用於肌管生長分析之胺基酸組合物 . 在第8天,再次施加新鮮生長培養基及AA處理。在第10天,移除培養基且在預溫熱含4%多聚甲醛之PBS中在室溫下培育細胞12分鐘,且隨後在PBS中洗滌3次。根據細胞信號傳導通用免疫螢光方案,進行MHC免疫染色(MF-20,愛荷華大學發育研究雜交瘤庫)。簡言之,在阻斷緩衝液(5%正常山羊血清0.3%曲拉通PBS)中培育固定細胞30至60分鐘,且隨後在4℃下在含1:1000初級抗體之抗體稀釋液緩衝液(1% BSA 0.3%曲拉通,在PBS中)中培育隔夜。次日,使培養板平衡至室溫,在室溫PBS中洗滌3次持續5分鐘,且隨後用含二級抗體(Fab'抗小鼠Alexa488,1:2000)之抗體稀釋液緩衝液洗滌1至2小時。將細胞洗滌2次持續5分鐘,在赫斯特染劑(Mol探針1:4000)中在室溫下培育10分鐘,且各自在PBS中洗滌額外2次持續五分鐘。分子裝置HCS用於圖像採集及分析。用10×寬平場物鏡在兩個GFP及UV通道(FITC及DAPI)處進行成像,且使用血管生成模塊之修改後版本,在量測平均總肌管面積、肌管寬度、總細胞核計數、融合細胞核計數及未融合細胞核計數之MetaExpress軟體中進行分析。 表10彙總了肌管所覆蓋之孔之面積之2.5×處理組之兩個實驗之數據(肌管面積之影像資料標準化為各孔之細胞核計數,該表呈現每孔六個圖像及每個實驗大約6個孔(總計12個孔)之平均值)。一致地,LRQNAC、LIVRQNAC、LIVRQNacHKFT、LIVHKFTMW、LRQNacHKFT及RQNAC明顯提高培養物孔中之肌管之面積,而諸如LIV或Q之其他組合物無作用或為抑制性的。 10. 9 描述 胺基酸組合物之肌管生長劑量反應分析之結果 . 概述 如表11中所概述,在所有分析及實驗中,相比於未經處理之對照,對於2×與5×之間的劑量,僅本發明之胺基酸組合物能夠明顯誘導活性。 11. 2× 之間的劑量之統計顯著分析結果之彙總 . 肌肉疾病為複雜的且受多種獨特機制驅動。肌肉損失或損傷恢復需要協調多種生物學、細胞及分子過程。本文所定義之胺基酸組合物經設計以促進廣泛範圍的肌肉病變之肌肉生長及功能。本申請中所揭示之胺基酸組合物能夠促進mTORC1相關性細胞同化、肌肉細胞分化及肌肉生長,而諸如LIV及Q之組合物僅能夠影響維持肌肉健康所需之彼等重要過程中之一些,但並非所有。實例 4. 胺基酸組合物處理個體固定不動 本文所描述之研究提供向經受單側膝部固定不動之健康個體投與包括胺基酸之組合物。此研究之目的為測定在7天單腿固定不動及固定不動之後恢復14天之後胺基酸組合物對肌肉萎縮之影響。組合物包括約1 g L-白胺酸、約0.5 g L-異白胺酸、約0.5 g L-纈胺酸、約1.5 g L-精胺酸(或1.81 g L-精胺酸HCl)、約1.33 g L-麩醯胺酸、約0.15 g N-乙醯半胱胺酸、約0.08 g L-組胺酸、約0.35 g L-離胺酸、約0.08 g L-苯丙胺酸及約0.17 g L-蘇胺酸每黏附封包,用於以四個條狀包裝投與,每天三次(例如每天總共約68或72 g,或每天約23 g或24 g三次)。 在臨床研究中,個體每天三次接受胺基酸組合物,持續28天。胺基酸以待溶解於8盎司水中之粉末形式提供。在28天研究時間段期間,參與者經受單腿固定不動,持續7天(8-15天)。固定化裝置用於7天單腿固定主膝(基於最大等距腿強度),其中在固定彎曲位置中以140°穿戴膝部支架(例如Breg支架)。 對照個體每天接受安慰劑三次,持續28天。安慰劑由等效於溶解於8盎司水中之投與之胺基酸之量的一定量麥芽糊精(NF級)組成。在28天研究時間段期間,參與者經受單腿固定不動,持續7天(8-15天)。 此研究之主要結果量度為安全性且耐受性。另外,研究肌肉廢用性萎縮,尤其在7天單腿固定不動之後胺基酸調配物對肌肉萎縮之影響。次要結果量度包括基於膝部強度之肌肉功能、肌肉橫截面面積及體積、肌肉纖維質量及瘦肌肉質量。使用雙重能量x射線吸光測定法(DEXA)測定個體中之瘦肌肉質量之改變百分比。亦評估如使用BioDex機器所量測之最大扭力之改變百分比(以牛頓米為單位量測)及達到最大扭力之時間改變百分比(以秒為單位量測)。將進行肌肉活組織檢查以測定肌肉纖維橫截面積(CSA)。將亦經由MRI評估肌肉尺寸。肌肉健康將藉由電力阻抗肌動描記法(EIM)量測評估。在基線(第1天)、固定不動之前(第8天)、固定不動之後(第15天)及恢復(第28天)進行評定。 用於選擇個體之關鍵標準包括以下:1)一般健康,非吸菸;2)願意且能夠提供知情同意書;3)年齡20-45歲之男性;及4) 25與35 kg/m2 之間的BMI。排除標準包括以下:1)吸菸者;2)個體具有任何共存的醫學、矯形外科或精神病症,以調查員之觀點來看將損害 其符合研究需求之能力;3)最近5年內之癌症病史,基底細胞癌、非鱗狀表層癌瘤、前列腺癌或原位癌除外,超過2年內無顯著進展;4)顯著矯形外科、心血管、肺部、腎臟、肝臟、感染性疾病、免疫病症(需要持續醫學護理)或代謝/內分泌病症(例如糖尿病、高膽固醇、提高的禁食血糖)或將妨礙經口蛋白質補充品攝取及/或安全性及研究目標評定之其他疾病;5)任何惡病質相關病症(例如涉及癌症、肺結核或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及後天性免疫不全症候群)或任何基因肌肉疾病或病症;6)可能干擾研究之當前疾病(例如較長嚴重腹瀉、反流或吞咽困難);7)個體在入選此研究之前參與小於60天研究產品或5個半衰期研究產品之研究,無論哪個更長;8)對測試產物之組分中任一者之超敏反應;9)過度飲酒(>21單元/週);10)對測試調配物中之胺基酸或任何成分之已知的敏感性或過敏症;11)先前的胃腸旁路手術(例如腹腔帶手術)、腸激躁疾病或腸道易激綜合症;12)出血素質、血小板或凝結病症或抗血小板/抗凝療法(准許視為預防劑之每天高達81 mg嬰兒阿司匹林)之病史;13)凝血病症或深層靜脈栓塞之個人或家族病史;14)在隔離之前45天內,同時使用皮質類固醇、睪固酮置換療法(攝取、注射或經皮)、任何同化類固醇、肌酸、乳清蛋白補充劑、酪蛋白或分支鏈胺基酸(BCAA);15)MRI掃描禁忌症(例如具有非可卸除式鐵磁性植入物、起搏器、動脈瘤夾或其他外來主體之個體,或具有將禁忌MRI掃描之幽閉恐怖症狀之個體);16)在篩選時血紅蛋白小於11.5 mg/dl;或17)在篩選時血小板小於150,000/uL (150×109/L)。 此研究發現表明,由於單側肢體固定不動(亦即,廢用性萎縮),相比於接受安慰劑之彼等者,去脂腿量下降在接受LIVRQNACHKFT胺基酸組合之彼等者中減少。此等使得個體經受單側肢體固定不動表明胺基酸組合減少固定不動的腿之此去脂質量下降(圖2A及圖2B;表12及13),而保持肌肉強度(圖3A及圖3B;表16及17)。在兩週恢復時間段期間,安慰劑投與組中之固定不動的腿之去脂質量未恢復至固定不動之後或固定不動之前狀態。相反地,投與胺基酸組合在此兩週恢復時間段內將去脂腿重維持及/或改良至固定不動之後及固定不動之前水準(參見圖2B恢復與固定不動之後及恢復與固定不動之前條柱)。在安慰劑組中在一週單側肢體固定不動之後可見之肌肉強度下降亦藉由胺基酸組合減少(參見圖3B,之後與之前條柱)。安慰劑或LIVRQNACHKFT胺基酸投與組中之非固定不動的腿似乎去脂腿重或肌肉強度下降與膝部支架時間段期間對應的固定不動的腿之程度不相同,正如適當的對照預期。 12. 藉由 DXA 固定不動的腿之去脂腿重 (kg). 安慰劑 LIVRQNACHKFT 平均值 SEM N 平均值 SEM N 基線(第1天) 10.62 0.59 10 11.27 0.48 10 固定不動之前(第8天) 10.42 0.56 10 10.97 0.47 10 固定不動之後(第15天) 10.39 0.51 10 11.5 0.33 9 恢復(第28天) 10.4 0.75 7 11.7 0.41 6 13. 關鍵部位處固定不動的腿之去脂腿重之變化 %. 安慰劑 LIVRQNACHKFT 平均值 SEM N 平均值 SEM N 固定不動之後與固定不動之前 -0.09 1.02 10 1.26 0.62 9 恢復與固定不動之後 -2.79 1.6 7 -0.53 1.02 6 恢復與固定不動之前 -3.92 0.99 7 0.37 0.68 6 安慰劑或LIVRQNACHKFT組中之非固定不動的腿似乎失去去脂質量與膝部支架時間段期間對應的固定不動的腿之程度不相同,正如適當的對照預期。另外,相比於非固定不動的腿,LIVRQNACHKFT投與似乎在固定不動(亦即,固定不動的腿)之後改良恢復更多(表14及15): 14.非固定不動的腿 :安慰劑之去脂腿重之變化 %. 第15天與第8天 第28天與第15天 第28天與第8天 平均值 0.44 -1.85 -1.69 SEM 0.86 1.12 0.87 15. 非固定不動的腿 :LIVRQNACHKFT 之去脂腿重之變化 %. 平均值 1.13 -1.19 -0.01 SEM 1.17 0.33 0.78 16. 藉由強度評定固定不動的腿之最大扭力 ( 牛頓米 ). 安慰劑 LIVRQNACHKFT 平均值 SEM N 平均值 SEM N 基線(第1天) 253.9 22.59 10 279.9 16.97 9 固定不動之前(第8天) 235.6 16.97 10 283.6 16.02 9 固定不動之後(第15天) 226.7 24.1 7 279.6 21.45 7 恢復(第28天) 270.5 37.82 3 314.4 13.83 5 17. 關鍵部位處固定不動的腿之最大扭力之變化 %. 安慰劑 LIVRQNACHKFT 平均值 SEM N 平均值 SEM N 固定不動之後與固定不動之前 -12.4 7.55 7 -4.5 4.99 7 恢復與固定不動之後 13.1 1.85 3 7.1 6.33 5 恢復與固定不動之前 -0.5 4.12 3 -1.6 3.5 5 儘管本發明已參照較佳實施例及多個替代實施例進行特定展示及描述,但應理解,在不背離本發明之精神及範疇之情況下,熟習相關技術者可對其中的形式及細節進行各種變更。 出於所有目的,引用在本說明書之正文內之所有參考文獻、發佈專利及專利申請案以引用之方式全文併入本文中。
圖1描繪需要肌肉增強之患者,諸如患有肌肉萎縮之患者在投與包含如本文所描述之胺基酸實體之組合物之前的症狀(頂部)及在投與組合物之後需要肌肉增強之患者之改良(底部)。 圖2A及圖2B為展示在進行固定不動之前及之後投與胺基酸組合物或安慰劑之個體之腿之去脂腿重(kg)的圖式。數據表示平均值+/-S.E.M。 圖3A及圖3B為展示在進行固定不動之前及之後投與胺基酸組合物或安慰劑之個體之腿之強度評定的最大扭力之圖式。數據表示平均值+/-S.E.M。

Claims (48)

  1. 一種組合物,其包含: a)白胺酸(L)-胺基酸實體、精胺酸(R)-胺基酸實體及麩醯胺酸(Q)-胺基酸實體; b) N-乙醯半胱胺酸(NAC)實體,例如NAC;及 c)必需胺基酸(EAA)-實體,其選自組胺酸(H)-胺基酸-實體、離胺酸(K)-胺基酸-實體、苯丙胺酸(F)-胺基酸-實體及蘇胺酸(T)-胺基酸-實體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限制條件為: d)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以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形式提供;且其中: (i) (a)之胺基酸實體選自表2;及 (ii)該R-胺基酸實體及該Q-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以比該L-胺基酸實體更高的量(wt.%)存在。
  2. 如請求項1之組合物,其中(a)-(c)中之至少三者或四者不以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形式提供。
  3. 如請求項1之組合物,其中甲硫胺酸(M)、色胺酸(W)、纈胺酸(V)或半胱胺酸(C)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多於三者(例如全部)不存在,或(若存在)以小於10重量(wt.)%存在。
  4. 如請求項1或2之組合物,其中(a)-(c)之總wt.%大於該組合物中之任何其他胺基酸實體之總wt.%。
  5.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 f)該組合物中之該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該Q-胺基酸實體之wt.%; g)該組合物中之該Q-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該L-胺基酸實體之wt.%; h)該組合物中之該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該L-胺基酸實體之wt.%; i)該組合物中之該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 j)該組合物中之該Q-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 k)該組合物中之該L-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或 l) (f)-(k)中之兩個、三個、四個、五個或六個之組合。
  6.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中之該R-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Q-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2%,例如該Q-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R-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3%、4%、5%、6%、7%、8%、9%或10%。
  7.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中之該Q-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0%,例如該組合物中之該Q-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2%、15%、20%、22%或25%。
  8.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中之該R-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0%,例如該組合物中之該R-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L-胺基酸實體之wt.%大至少15%、20%、25%或30%。
  9.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中之該R-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5%,例如該組合物中之該R-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0%、30%、40%或50%。
  10.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中之該Q-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5%,例如該組合物中之該Q-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20%、30%、40%或50%。
  11.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中之該L-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10%,例如該組合物中之該Q-胺基酸實體之wt.%比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大至少12%、15%、20%、22%或25%。
  12.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 m)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2:5,且不超過3:4,例如L-胺基酸實體與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n)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1:3,且不超過3:4,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o)該Q-胺基酸實體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2,或至少3:4,且不超過11:12,例如該Q-胺基酸實體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8:9; p)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該L-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2:5,且不超過3:4,例如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該L-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q)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2:5,且不超過3:4,例如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1:2; r)該EAA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5,或至少1:3,且不超過2:3,例如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4:9;或 s) (m)-(r)中之兩個、三個、四個、五個或六個之組合。
  13.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進一步包含異白胺酸(I)-胺基酸-實體及纈胺酸(V)-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例如該I-胺基酸-實體及該V-胺基酸-實體均存在。
  14. 如請求項13之組合物,其中: t)該組合物中之該L-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或等於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 u)該組合物中該L-胺基酸-實體、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大於或等於該Q-胺基酸實體之wt.%; v)該組合物中之該L-胺基酸-實體、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小於該R-胺基酸實體之wt.%; w)該組合物中之該R-胺基酸實體及該Q-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該L-胺基酸-實體、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 x)該L-胺基酸-實體、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大於該組合物中之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y)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L-胺基酸實體或該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大於該組合物中之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aa)該V-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該組合物中之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或 y) (t)-(x)之兩個、三個、四個、五個、六個、七個或八個之組合。
  15. 如請求項13或14之組合物,其中: z)該R-胺基酸實體、該Q-胺基酸實體及該NAC或其鹽之wt.%為該組合物之至少30%,或該組合物之至少40%,但不超過該組合物之70%; aa)該NAC或其鹽之wt.%為該組合物之至少1%,或至少2%,但不超過10%; bb)該L-胺基酸-實體、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wt.%為該組合物之至少20%,或至少25%,但不超過60%; cc)該R-胺基酸實體、該Q-胺基酸實體及該NAC或其鹽之wt.%為該組合物之至少40%,或至少50%,但不超過80%; dd)該組合物中之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為至少5%,或至少10%,但不超過25%,例如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wt.%為約12%或約14%;或 ee) (z)-(dd)中之兩個、三個、四個或五個之組合。
  16. 如請求項13至15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 ff)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3:2,或至少7:4,且不超過5:2或不超過3:1,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1; gg) L-胺基酸實體與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3:2,或至少7:4,且不超過5:2或不超過3:1,例如L與V之比率為約2:1; hh)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1:2,且小於3:4,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ii)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大於1:4,大於3:8,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3:4; jj)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該L-胺基酸之比率為大於1:4,大於3:8,且小於3:4,或小於5:6,例如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該L-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或 kk) (ff)-(jj)中之兩個、三個、四個或五個之組合。
  17. 如請求項13至16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 ll)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0.5:1,或至少0.75:1,且不超過1.5至1或不超過2:1,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1:1; mm)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6,或至少0.75:3,且不超過2:3,或不超過1.5:3,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I-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1:3; nn)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8,或至少1:4,且不超過3:4,或不超過1:2,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3:8; oo)該I-胺基酸與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1:2,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約3:4;或 pp) (ll)至(oo)中之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
  18. 如請求項13至17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 qq)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3:2,或至少7:4,且不超過3:1或不超過4:1,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V-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1; rr)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3:6,且小於3:4,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2:3; ss)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大於1:4,大於1:2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3:4; tt)該I-胺基酸與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大於1:3,大於1:2,且小於5:6,或小於6:7,例如I-胺基酸實體與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之比率為約3:4;或 uu) (qq)至(tt)中之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
  19. 如請求項13至18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 vv)該V-胺基酸實體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8,或至少1:4,且不超過3:4,或不超過1:2,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與該Q-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3:8; ww)該V-胺基酸實體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至少1:9,或至少2:9,且不超過2:3,或不超過1:2,例如該V-胺基酸實體與該R-胺基酸實體之比率為約1:3; xx)該L-胺基酸-實體、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V-胺基酸-實體之組合與該R-胺基酸實體、Q-胺基酸實體及NAC或其鹽之比率為至少1:4,或至少1:3,且不超過7:9,或不超過8:9,例如該比率為約6:9; yy)該EAA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與該L-胺基酸-實體、該I-胺基酸-實體與該V-胺基酸-實體組合之比率為至少1:5,或至少1:4,且不超過2:3,或不超過3:4,例如該比率為約1:3;或 zz) (vv)至(yy)中之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
  20.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 aaa)該組合物中之該L-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該NAC或其鹽之wt.%; bbb)該組合物中之該R-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該NAC或其鹽之wt.%; ccc)該組合物中之該Q-胺基酸實體之wt.%大於該NAC或其鹽之wt.%;或 ddd) (aaa)-(ccc)中之兩個或三個之組合。
  21.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a)-(d)中之至少一者為游離胺基酸,例如(a)-(d)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為游離胺基酸,例如該組合物之總wt.之至少50 wt.%為一或多種呈游離形式之胺基酸實體。
  22. 如請求項21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之總wt.之至少50 wt.%為一或多種呈游離形式之胺基酸實體。
  23.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a)-(d)中之至少一者呈鹽形式,例如(a)-(d)中之一者、兩者、三者或四者呈鹽形式,例如該組合物之總wt.之至少10 wt.%為一或多種呈鹽形式之胺基酸實體。
  24. 如請求項23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之總wt.之至少10 wt.%為一或多種呈鹽形式之胺基酸實體。
  25.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能夠實現以下各者中之一者、兩者、三者、四者或全部: a)活化mTORC1; b)活化蛋白質合成或抑制蛋白質代謝中之一者或兩者; c)改善(例如:提高)胰島素敏感性或葡萄糖耐受性; d)減少發炎; e)改善(例如:提高)肌生成;或 f)改善(例如:提高)肌管生長。
  26.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L-胺基酸實體、該R-胺基酸實體、該Q-胺基酸實體及該NAC或其鹽之wt.比率為約1-3:2-4:2-4:0.1-1.5,例如該L-胺基酸實體、該I-胺基酸實體、該V-胺基酸實體、該R-胺基酸實體、該Q-胺基酸實體、該NAC或其鹽、該L-組胺酸或其鹽、該L-離胺酸或其鹽、該L-苯丙胺酸或其鹽及該L-蘇胺酸或其鹽實體之wt.比率為約1-3:0.5-1.5:0.5-1.5:2-4:2-4:0.1-1.5:0.1-0.5:0.2-1.0:0.1-0.5:0.2-0.7。
  27. 如請求項13至26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包含約0.5 g至約15 g該L-胺基酸實體、約0.25 g至約10 g該I-胺基酸實體、約0.25 g至約10 g該V-胺基酸實體、約0.5至約25 g該R-胺基酸實體、約0.5 g至約20 g該Q-胺基酸實體、約0.1至約5 g該NAC或其鹽、約0.05 g至約3 g該L-組胺酸或其鹽、約0.05至約6 g該L-離胺酸或其鹽、約0.04至約2 g該L-苯丙胺酸或其鹽及約0.08至約4 g該L-蘇胺酸或其鹽實體;例如約1 g該L-胺基酸實體、約0.5 g該I-胺基酸實體、約0.5 g該V-胺基酸實體、約1.5 g或約1.81 g該R-胺基酸實體、約1.33 g該Q-胺基酸實體、約0.15 g或約0.3 g該NAC或其鹽、約0.08 g該L-組胺酸或其鹽、約0.35 g該L-離胺酸或其鹽、約0.08 g該L-苯丙胺酸或其鹽及約0.17 g該L-蘇胺酸或其鹽。
  28.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胺基酸實體中之一種、兩種、三種、四種或五種以二肽或三肽形式提供,例如:其含量為該組合物之至少10 wt.%。
  29. 如請求項之組合物,其中該二肽為胺基酸實體(a)-(c)中任一者之同二肽或雜二肽,例如(a)-(c)中之一種、兩種、三種或四種胺基酸實體為同二肽或雜二肽。
  30. 如請求項之組合物,其中該三肽為胺基酸實體(a)-(c)中任一者之同三肽或雜三肽,例如(a)-(c)中之一種、兩種、三種或四種胺基酸實體為同三肽或雜三肽。
  31.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L-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白胺酸、β-羥基-β-甲基丁酸酯(HMB)、側氧基-白胺酸、異戊醯基-CoA、D-白胺酸及N-乙醯基-白胺酸或其組合。
  32.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R-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精胺酸、鳥胺酸、精胺基丁二酸鹽、瓜胺酸、天冬胺酸、麩胺酸、胍丁胺、肌酸、D-精胺酸及N-乙醯基-精胺酸或其組合。
  33.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Q-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麩醯胺酸、麩胺酸、胺甲醯基-P、麩胺酸、D-麩醯胺酸及N-乙醯麩醯胺酸或其組合。
  34.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NAC-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NAC、絲胺酸、乙醯基絲胺酸、胱硫醚、麩胱甘肽、高半胱胺酸、甲硫胺酸、D-半胱胺酸、L-半胱胺酸、半胱胺及胱胺酸或其組合。
  35.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H-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組胺酸、組胺醇、組胺醛、核糖-5-磷酸酯、肌肽、組織胺、尿刊酸酯、D-組胺酸及N-乙醯基-組胺酸或其組合。
  36.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K-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離胺酸、二胺基庚二酸、天冬胺酸、三甲基離胺酸、肉鹼、酵母胺酸、D-離胺酸及N-乙醯基-離胺酸或其組合。
  37.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F-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苯丙胺酸、苯丙酮酸、酪胺酸、D-苯丙胺酸及N-乙醯基-苯丙胺酸或其組合。
  38. 如前述請求項中任一項之組合物,其中該T-胺基酸實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蘇胺酸、高絲胺酸、O-磷酸高絲胺酸、側氧基丁酸酯、D-蘇胺酸及N-乙醯基-蘇胺酸或其組合。
  39. 一種醫藥組合物,其包含: a) 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及Q-胺基酸實體; b)例如NAC實體,例如NAC; c) EAA-實體,其選自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或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及 d)一或多種醫藥學上可接受之賦形劑; 限制條件為: e)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以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形式提供;且其中: (i) (a)之胺基酸實體選自表2;及 (ii)該R-胺基酸實體及該Q-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以比該L-胺基酸實體更高的量(wt.%)存在。
  40. 一種治療一或多種選自以下各者之症狀之方法:固定不動、營養不良、禁食、老化、自體吞噬、蛋白質合成減少、合成代謝抗性、接合完整性、胰島素抗性、粒線體生物合成減少、肌生成或肌管生長減少、補充效應(anaplerosis)或能量不足,其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包含以下之組合物: a)白胺酸(L)-胺基酸實體、精胺酸(R)-胺基酸實體及麩醯胺酸(Q)-胺基酸實體; b) N-乙醯半胱胺酸(NAC)實體,例如NAC;及 c)必需胺基酸(EAA)-實體,其選自組胺酸(H)-胺基酸-實體、離胺酸(K)-胺基酸-實體、苯丙胺酸(F)-胺基酸-實體及蘇胺酸(T)-胺基酸-實體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限制條件為: d)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以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形式提供;且其中: (i) (a)之胺基酸實體選自表2;及 (ii)該R-胺基酸實體及該Q-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以比該L-胺基酸實體更高的量(wt.%)存在。
  41. 一種改善肌肉功能之方法,其中該方法包括向有需要之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包含以下之組合物: a)白胺酸(L)-胺基酸實體、精胺酸(R)-胺基酸實體及麩醯胺酸(Q)-胺基酸實體; b) N-乙醯半胱胺酸(NAC)實體,例如NAC;及 c)必需胺基酸(EAA)-實體,其選自組胺酸(H)-胺基酸-實體、離胺酸(K)-胺基酸-實體、苯丙胺酸(F)-胺基酸-實體及蘇胺酸(T)-胺基酸-實體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限制條件為: d)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以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形式提供;且其中: (i) (a)之胺基酸實體選自表2;及 (ii)該R-胺基酸實體及該Q-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以比該L-胺基酸實體更高的量(wt.%)存在。
  42. 如請求項40或41之方法,其中該個體患有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的疾病或病症:罕見的肌肉疾病、肌肉萎縮、肌肉減少症、肌肉退化、肌肉衰減、惡病質、藥物誘導之肌病、肌肉失養症、肌強直、肌肉無力、感知肌肉無力、ICU獲得性肌病、燒傷相關肌病、肌神經病症、呼吸器誘導之隔膜萎縮、低鈉血症、低鉀血症、鈣缺乏症、高鈣血症、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及骨骼無力疾病。
  43. 如請求項40至4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歸因於老化、損傷、肌肉萎縮、感染、疾病、中風或骨折或其他外傷,該個體具有或鑑別為具有下降的肌肉功能。
  44. 如請求項40至43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個體在投與該組合物之前已經歷過肌腱套手術、膝部手術、髖部手術、關節置換術、損傷修復手術或穿戴石膏模。
  45. 一種膳食組合物,其包含: a) L-胺基酸實體、R-胺基酸實體及Q-胺基酸實體; b) NAC實體,例如NAC;及 c) EAA-實體,其選自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或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限制條件為: d)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為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
  46. 如請求項45之膳食組合物,其中該膳食組合物選自醫療食品、功能食品或補充劑。
  47. 一種向個體提供胺基酸實體之方法,其包括向該個體投與有效量之包含以下之組合物: a)白胺酸(L)-胺基酸實體、精胺酸(R)-胺基酸實體及麩醯胺酸(Q)-胺基酸實體; b) N-乙醯半胱胺酸(NAC)實體,例如NAC;及 c)必需胺基酸(EAA)-實體,其選自組胺酸(H)-胺基酸-實體、離胺酸(K)-胺基酸-實體、苯丙胺酸(F)-胺基酸-實體及蘇胺酸(T)-胺基酸-實體或該等EAA中之兩者、三者或四者之組合; 限制條件為: d)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以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形式提供;且其中: (i) (a)之胺基酸實體選自表2;及 (ii)該R-胺基酸實體及該Q-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以比該L-胺基酸實體更高的量(wt.%)存在。
  48. 一種製造或製得組合物之方法,其包括形成包含以下之組合物: a) L-胺基酸實體, b) R-胺基酸實體, c) Q-胺基酸實體; d) NAC實體,例如NAC;及 e) EAA-實體,其選自H-胺基酸-實體、K-胺基酸-實體、F-胺基酸-實體及T-胺基酸-實體或兩個、三個或四個之組合;限制條件為: f)至少一種胺基酸實體不為長度超過20個胺基酸殘基之肽,其中: (i) (a)之胺基酸實體選自表2;及 (ii)該R-胺基酸實體及該Q-胺基酸實體中之一者或兩者以比該L-胺基酸實體更高的量(wt.%)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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