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所用之術語及片語定義如下: 由以下化學結構式表示之化合物稱為化合物A
。 化合物A之化學名稱係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 化合物A可根據專利文獻1及2之製備6中所述之方法產生。 已知化合物A抑制JAK。 「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可係化合物A之任何無毒性鹽,且包括與無機酸之鹽、與有機酸之鹽、與無機鹼之鹽、與有機鹼之鹽及與胺基酸之鹽等。 與無機酸之鹽包括與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溴酸等之鹽。 與有機酸之鹽包括與草酸、馬來酸、檸檬酸、富馬酸、乳酸、蘋果酸、琥珀酸、酒石酸、乙酸、三氟乙酸、葡萄糖酸、抗壞血酸、甲磺酸、苯磺酸、對甲苯磺酸等之鹽。 與無機鹼之鹽包括鈉鹽、鉀鹽、鈣鹽、鎂鹽、銨鹽等。 與有機鹼之鹽包括與甲胺、二乙胺、三甲胺、三乙胺、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乙二胺、參(羥基甲基)甲胺、二環己基胺、N,N’-二苄基乙二胺、胍、吡啶、甲吡啶、膽鹼、辛可寧(cinchonine)、葡甲胺等之鹽。 與胺基酸之鹽包括與離胺酸、精胺酸、天冬胺酸、麩胺酸等之鹽。 根據熟知之方法,每一鹽可藉由使化合物A與無機鹼、有機鹼、無機酸、有機酸或胺基酸反應來獲得。 化合物A可經同位素(例如,
3
H、
14
C、
35
S等)標記。 較佳的,化合物A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係實質上純化化合物A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更佳者係以80%或更高之純度純化之化合物A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 「醫藥組合物」包括口服製劑,例如錠劑、膠囊、顆粒、粉末、菱形錠劑、糖漿、乳劑及懸浮劑;或非經腸製劑,例如局部藥劑、栓劑、注射劑、滴眼劑、鼻用藥物及肺用藥物。「醫藥組合物」之較佳實例係局部藥劑。「醫藥組合物」之更佳實例係軟膏。 本發明之醫藥組合物係根據醫藥製劑技術領域中已知之方法藉由將化合物A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與至少一種類型之醫藥上可接受之載劑以適當量進行適當混合產生。化合物A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於醫藥組合物中之含量取決於其劑型、劑量等,且舉例而言,為整個組合物重量之0.1%至100%。舉例而言,含量為整個組合物重量之0.25%、0.30%、0.50%、0.75%、1.0%、1.25%、1.50%、1.75%、2.00%、2.25%、2.50%、2.75%、3.00%、3.25%、3.50%、3.75%或4.00%。化合物A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於醫藥組合物中之較佳含量為整個組合物重量之0.3重量%、0.5重量%、1重量%或3重量%。就此而言,每一數值可以0.25之增量增加或減小。較佳地,每一數值可以0.1之增量增加或減小。 如本文中所用之術語「有效量」意指與無治療相比足以使對患者之治療有效之劑量。 如本文中所用之術語化合物之「治療有效量」意指足以治癒、緩和或部分阻止既定疾病及其併發症之臨床表現之量。足以實現此之量定義為「治療有效量」。用於每一目的之有效量將取決於疾病或損傷之嚴重性以及個體之體重及一般狀態。 「醫藥上可接受之載劑」包括用於醫藥材料之各種習用有機或無機載劑物質,例如,用於固體製劑之賦形劑、崩解劑、黏合劑、流化劑及潤滑劑,用於液體製劑之溶劑、增溶劑、懸浮劑、張力劑、緩衝劑及安撫劑,及用於半固體製劑之基質、乳化劑、保濕劑、穩定劑(stabilizer, stabilizing agent)、分散劑、塑化劑、pH調節劑、吸收促進劑、膠凝劑、消毒劑、填充劑、溶解劑、增溶劑及懸浮劑。此外,若需要,可使用包括防腐劑、抗氧化劑、著色劑及甜味劑之添加劑。 「賦形劑」包括乳糖、綿白糖、D-甘露醇、D-山梨醇、玉米澱粉、糊精、微晶纖維素、結晶纖維素、羧甲基纖維素、羧甲基纖維素鈣、羧甲基澱粉鈉、低取代羥丙基纖維素、阿拉伯膠等。 「崩解劑」包括羧甲基纖維素、羧甲基纖維素鈣、羧甲基纖維素鈉、羧甲基澱粉鈉、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交聚維酮(crospovidone)、低取代羥丙基纖維素、羥基丙基甲基纖維素、結晶纖維素等。 「黏合劑」包括羥丙基纖維素、羥丙基甲基纖維素、聚維酮、結晶纖維素、綿白糖、糊精、澱粉、明膠、羧甲基纖維素鈉、阿拉伯膠等。 「流化劑」包括輕無水矽酸、硬脂酸鎂等。 「潤滑劑」包括硬脂酸鎂、硬脂酸鈣、滑石等。 「溶劑」包括純化水、乙醇、丙二醇、聚乙二醇、芝麻油、玉米油、橄欖油等。 「增溶劑」包括丙二醇、D-甘露醇、苯甲酸苄基酯、乙醇、三乙醇胺、碳酸鈉、檸檬酸鈉等。 「懸浮劑」包括苯紮氯銨(benzalkonium chloride)、羧甲基纖維素、羥丙基纖維素、丙二醇、聚維酮、甲基纖維素、單硬脂酸甘油酯等。 「張力劑」包括葡萄糖、D-山梨醇、氯化鈉、D-甘露醇等。 「緩衝劑」包括磷酸氫鈉、乙酸鈉、碳酸鈉、檸檬酸鈉等。 「安撫劑」包括苄醇等。 「基質」包括水、動物或植物油(例如,橄欖油、玉米油、花生油、芝麻油、蓖麻油、角鯊烷等)、低碳數醇(例如,乙醇、丙醇、丙二醇、1,3-丁二醇、酚等)、高碳數脂肪酸及其酯、蠟、高碳數醇、多元醇、烴(例如,白色軟石蠟、液體石蠟、石蠟、硬石蠟等)、親水性石蠟脂、純化羊毛脂、吸收性軟膏、含水羊毛脂、親水性軟膏、澱粉、聚三葡萄糖、阿拉伯膠、黃蓍膠、明膠、聚葡萄糖、纖維素衍生物(例如,甲基纖維素、羧甲基纖維素、羥基乙基(例如,羧基乙烯基聚合物、聚丙烯酸鈉、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啶酮等)、丙二醇、聚乙二醇(例如,聚乙二醇200至600等)及該等之兩種或更多種之組合。較佳地,基質係白色軟石蠟、硬石蠟及角鯊烷之組合。 「防腐劑」包括對羥基苯甲酸乙基酯、氯丁醇、苄醇、去水乙酸鈉、山梨酸等。 「抗氧化劑」包括亞硫酸鈉、抗壞血酸等。 「著色劑」包括食品染料(例如,食品紅2號或3號、食品黃4號或5號等)、β-胡蘿蔔素等。 「甜味劑」包括糖精鈉、甘草酸二鉀、阿斯巴甜(aspartame)等。 載劑較佳係白色軟石蠟、硬石蠟及角鯊烷之組合。白色軟石蠟、硬石蠟及角鯊烷可分別以70重量%至90重量%、5重量%至10重量%及5重量%至20重量%之摻合比進行組合。較佳製劑實例含有化合物A、白色軟石蠟、5 ± 2重量%之硬石蠟及10 ± 2重量%之角鯊烷。 本發明之醫藥組合物可經口或非經腸(例如,局部、經直腸、靜脈內等)投與除人類以外之哺乳動物 (例如,小鼠、大鼠、倉鼠、天竺鼠、兔、貓、狗、豬、牛、馬、綿羊、猴等)以及人類。劑量量取決於個體、疾病、症狀、劑型、投與途徑等,且依據作為活性成份之化合物A之含量,通常係在(例如)約0.01 mg至1 g /天範圍內。劑量可一次性投與或以若干分開劑量投與。 局部藥劑可端視劑型等藉由(例如)敷用、塗擦或噴霧來施加。局部藥劑至受影響區域之施用量可端視活性成份之含量等進行選擇,且局部藥劑可(例如)每日一次或以若干分開量來施用。較佳施用係每日一次或每日兩次。 片語「JAK」係指屬JAK家族之JAK1、JAK2、JAK3及TYK2之一或多種酶。 片語「抑制JAK」係指抑制JAK之功能以使其活性消失或減弱,並抑制屬JAK家族之一或多種酶。 片語「抑制JAK」較佳係指「抑制人類JAK」。抑制功能或使活性消失或減弱較佳係在人類臨床應用之情形下進行。 「JAK抑制劑」可係抑制JAK之任何物質,且可係(例如)低分子量化合物、核酸、多肽、蛋白質、抗體、疫苗等。「JAK抑制劑」較佳係「人類JAK抑制劑」。 JAK抑制劑較佳係化合物A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且更佳係化合物A。 本文中所用之術語治療包括改善症狀、防止加劇、維持緩解、防止惡化及防止復發。術語預防係指阻抑症狀之發生。 術語治療亦可包括延遲疾病、病症或病狀之進展、改善、緩和或緩解症狀及併發症及/或治癒或消除疾病、病症或病狀。術語治療亦可意指出於對抗疾病、病狀或病症之目的,對患者之管理及護理。 如本文中所用之術語疾病、病症及病狀可互換使用,以說明並非人類之正常生理狀態之患者之狀態。 本發明之實施例包括治療或預防圓禿之方法,其特徵在於向哺乳動物投與治療有效量之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 本發明之實施例包括用於治療或預防圓禿之醫藥組合物,其包含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及醫藥上可接受之載劑。 本發明之實施例包括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用途,其用於治療或預防圓禿。 哺乳動物係人類、小鼠、大鼠、倉鼠、天竺鼠、兔、貓、狗、豬、牛、馬、綿羊、猴等,且較佳係人類。 人類更佳係患有疾病需要醫療護理之人。 本發明較佳係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包含化合物A。 本發明較佳係醫藥組合物,其包含化合物A及醫藥上可接受之載劑。 (B): 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化合物A於先前專利文獻1及2中描述為JAK激酶抑制劑。作為態樣中之一者,本發明闡述其在局部治療脫髮中之效應。化合物可調配於含有30 mg/g活性化合物、白色軟石蠟、硬石蠟及角鯊烷之軟膏中。脫髮之治療可每日至少兩次施用。治療之持續時間可為至少12週。 因此,本發明提供以下態樣: 1. 一種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其用於治療圓禿。 2. 如以上之化合物,其用於局部治療圓禿。 3. 如以上態樣中任一者之化合物,其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達12週。 4. 如以上態樣中任一者之化合物,其係於軟膏中投與。 5. 如以上態樣中任一者之化合物,其係以30 mg/g濃度投與。 6. 如以上態樣中任一者之化合物,其係以10 mg/g濃度投與。 7. 如以上態樣中任一者之化合物,其係以5 mg/g濃度投與。 本發明提供: 8. 一種用於治療需要其之個體之圓禿之方法,其係藉由投與個體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來實施。 9. 如態樣8之方法,其中該投與係局部的。 10. 如態樣8或9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投與係每日兩次達12週。 11. 如態樣8至10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化合物係於軟膏中投與。 12. 如態樣8至1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化合物係以30 mg/g濃度投與。 13. 如態樣8至1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化合物係以10 mg/g濃度投與。 14. 如態樣8至11中任一者之方法,其中該化合物係以5 mg/g濃度投與。 本發明亦提供: 15. 一種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用途,其用於製造治療圓禿之藥劑。 16. 如態樣15之用途,其中該投與係局部的。 17. 如態樣15至16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投與係每日兩次達12週。 18. 如態樣15至17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化合物係於軟膏中投與。 19. 如態樣15至18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化合物係以30 mg/g濃度投與。 20. 如態樣15至18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化合物係以10 mg/g濃度投與。 21. 如態樣15至18中任一者之用途,其中該化合物係以5 mg/g濃度投與。 在根據以上態樣之本發明之任一態樣中,本發明亦提供: - 200cm
2
至700cm
2
或30%至100%頭皮面積之施用區域大小。 在根據以上態樣之本發明之任一態樣中,本發明亦提供: 1.7 mg/cm
2
之化合物A之劑量範圍。 在本發明之實施例中且關於以上態樣中之任一者,本發明之以下實施例較佳: 在較佳實施例中,SALT評分自第2次訪視(第1天,基線)至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有變化。 在另一較佳實施例中,藉由所報告之AE評價安全性概況。暴露及標準安全數據係可接受的。 在其他實施例中,以下參數得以改良(獨立地或一起): - 絕對SALT評分 - SALT評分自基線之變化 - SALT評分自基線之變化% - 與基線(第1天,基線)相比,在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時,SALT評分降低至少50%之事件。 - 毛髮長度 - 毛髮生長速率 - 相對毛髮稠密度 - 毛髮類型(毫毛、終毛) - 毛髮顏色 - 基於標準化照片之對毛髮再生之整體性評價 - 毛髮再生之主觀整體性評價(SGA) - 自圓禿生活品質推導之評估指標(endpoint) - 自治療滿意度問卷調查推導之評估指標 圓禿係由發炎所致之脫髮之最常見原因。其係T細胞介導之自體免疫性脫髮疾病,通常在頭皮上造成之禿斑。該疾病具有不可預測之過程且目前無治癒或令人滿意之產生長期緩解之治療選項。圓禿對於生活品質及自尊具有顯著負面影響,且對新的有效治療選項存在大量尚未滿足之治療需求。在美國,圓禿影響大約450萬人,且據估計發病率為0.1%-0.2%。脫髮之臨床表現各不相同。最常見之表現係在頭皮上具有一或多個侷限性禿斑之圓禿(90%)。通常,受影響皮膚無發炎跡象。在病灶周圍經常見到短的脆性毛髮(所謂驚嘆號)。大約7%之患者可進展為頭皮毛髮全部脫落之全頭禿或頭皮及身體上毛髮脫落之全身禿(alopecia universalis)。少數患者經歷瀰漫型圓禿或色素性毛髮之優先損失。20%之患者可見指甲變化。50%之患者在一年內可發生毛髮之自發性再生,且尤其在輕度之情形下。當前實證療法侷限於局部(包括注射)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及敏化劑(例如二苯基環丙烯酮及二硝基氯苯)。然而,長期使用通常不可接受且具有令人失望之功效。沒有關於全身性免疫阻抑劑(例如胺甲喋呤、嗎替麥考酚酯、環孢素(cyclosporine A)或硫唑嘌呤)之功效的證據。亦無關於局部他克莫司(tacrolimus)、冷凍療法或紫外線A聯合口服補骨脂素(PUVA)之有力證據。由於缺少有效治療且通常對患者生活品質之破壞性影響,儘管缺少支持令人滿意之結果或安全性之證據,許多患者仍願意冒著顯著不良藥物效應之風險並嘗試各種治療之標示外使用(off-label use)。 本發明提供臨床試驗以比較具有30 mg/g化合物A、軟膏媒劑之局部軟膏每日兩次達12週在治療患有圓禿之個體之脫髮中之功效。本發明提供圓禿使用以上治療之安全治療。 就毛髮生長之量測而言,定義以下參數: - 藉由SALT評分之治療期間毛髮再生時程(絕對值、絕對值變化、百分比變化) (關於SALT評分之細節見下文) - 使用標準化照片及獨立之專家評論藉由治療期間之整體性評價之毛髮再生。 - 治療期間之毛髮長度、生長速率、相對稠密度、毛髮類型及顏色。 而且就主觀量測而言,亦有: -治療期間毛髮再生之主觀整體性評價(SGA) - 在基線及治療結束時圓禿之生活品質問卷調查 - 治療結束時藥物之治療滿意度問卷調查 - 穩定狀態下(治療4週)之全身性藥物動力學。 在較佳實施例中,SALT評分自第2次訪視(第1天,基線)至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有變化。 在另一較佳實施例中,藉由所報告AE評價安全性概況。暴露及標準安全數據係可接受的。 在其他實施例中,以下參數得以改良: - 絕對SALT評分 - SALT評分自基線之變化 - SALT評分自基線之變化% - 與基線(第1天,基線)相比,在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時,SALT評分降低至少50%之事件。 - 毛髮長度 - 毛髮生長速率 - 相對毛髮稠密度 - 毛髮類型(毫毛、終毛) - 毛髮顏色 - 基於標準化照片之毛髮再生的整體性評價 - 毛髮再生之主觀整體性評價(SGA) -自圓禿生活品質推導之評估指標 - 自治療滿意度問卷調查推導之評估指標 實例
實例 1
實驗1. 在C3H/HeJ小鼠脫髮模型中藉由化合物A促進毛髮生長。 使用C3H/HeJ小鼠脫髮模型評估藉由化合物A促進毛髮生長之效應(非專利文獻1)。 自已自發地發展為全身禿之淘汰 C3H/HeJJcl小鼠(CLEA Japan, Inc.)製備直徑2至2.5 cm之皮膚樣本,並將其移植至8週齡雌性C3H/HeJJcl小鼠(CLEA Japan, Inc.)之每一者之背側區中。手術20週後,選擇脫髮發展遍及其全身之小鼠,並將載劑、1重量%之測試物質、3重量%之測試物質或對照物質以50 µL之體積每日1次施加至背側區位達78天。第1天係開始施用之日。所用載劑係含有摻合比為85 : 5 : 10之之白色軟石蠟、硬石蠟及角鯊烷之混合物。化合物A係用作測試物質。戊酸倍他米松(betamethasone valerate)軟膏(0.12%)係用作對照物質。 在第1天、第7天、第15天、第29天、第43天、第57天、第71天及第79天測定每隻小鼠背側區之毛髮生長指數(HGI)。每隻小鼠之HGI係藉由以下方式計算:以肉眼量測毛髮生長狀態之程度(評分;0:無毛髮,1:發茬,短碎髮,2:稀疏中等長度毛髮,3:正常長度及密度之毛髮)及其中發生每一程度之毛髮生長狀態之皮膚面積百分比(%);確定毛髮生長狀態之程度(評分)與其中發生其程度之毛髮生長狀態之皮膚面積百分比(%)之乘積;並然後將所有乘積值求和。 結果顯示於圖1中。
實例 2
實驗2. 在C3H/HeJ小鼠脫髮模型中藉由化合物A促進毛髮生長 使用C3H/HeJ小鼠脫髮模型評估藉由化合物A促進毛髮生長之效應(非專利文獻1)。 自已自發地發展為全身禿之淘汰 C3H/HeJJcl小鼠(CLEA Japan, Inc.)製備直徑2 cm之皮膚樣本,並將其移植至8週齡雌性C3H/HeJJcl小鼠(CLEA Japan, Inc.)之每一者之背側區中。手術20週至22週後,選擇脫髮發展遍及其全身之小鼠,並將載劑、0.3重量%之測試物質、3重量%之測試物質或對照物質以50 µL之體積每日1次施加至背側區達84天。第1天係開始施用之日。所用載劑係含有摻合比為85 : 5 : 10之白色軟石蠟、硬石蠟及角鯊烷之混合物。化合物A係用作測試物質。戊酸倍他米松軟膏(0.12%)係用作對照物質。 在第1天、第19天、第29天、第43天、第57天、第71天及第85天測定每隻小鼠背側區之毛髮生長指數(HGI)。每隻小鼠之HGI係藉由以下方式計算:以肉眼量測毛髮生長狀態之程度(評分;0:無毛髮,1:發茬,短碎髮,2:稀疏中等長度毛髮,3:正常長度及密度之毛髮)及其中發生每一程度之毛髮生長狀態之皮膚面積百分比(%);確定毛髮生長狀態之程度(評分)與其中發生其程度之毛髮生長狀態之皮膚面積百分比(%)之乘積;並然後將所有乘積值求和。 結果顯示於圖2中。
實例 3 臨床試驗 :
此臨床試驗係2階段、兩中心、前瞻性、隨機化、雙盲、2臂、媒劑對照之平行組設計,其中每日兩次局部將於軟膏中之化合物A 30 mg/g及化合物A軟膏媒劑投與患有圓禿之個體達12週。 在第1次訪視(篩選)時,將患有影響至少30%之頭皮面積(SALT評分≥=30)之圓禿之總共35名合格個體以2:1之比率隨機化以分別每日兩次利用化合物A軟膏30 mg/g及每日兩次化合物A軟膏媒劑積極治療。最高30%之所招募個體必須分類為全頭禿或全身禿。 臨床試驗分為篩選階段(4週持續時間)、治療階段(12週持續時間)及隨訪階段(12週)。 個體將在第1次訪視直至第2次訪視(第1天,基線)前28天進行篩選。功效評價將在第2次訪視、第4次訪視(4週)、第5次訪視(8週)及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時實施。安全性評價將在第2次訪視、第3次訪視(2週)、第4次訪視(4週)、第5次訪視(8週)、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及第7次訪視(2週隨訪,試驗結束)時及在第3天藉由電話訪視實施。 對於探索性評價,皮膚穿刺生檢及問卷調查將在第2次訪視(第1天,基線)及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時進行。
治療階段 : ( 第 1 天至第 12 週 )
在第2次訪視(第1天,基線)時,將再檢查個體之合格性及知情同意書,並將進行基線記錄之評價。對於在隨機化之前發現不適合參與(篩選失敗)之個體而言,則完成試驗結束表格填寫。個體將經隨機化並指示投與研究用藥品(Investigational product, IP)。 含有IP之管將在使用之前及之後進行稱量。給予個體一本日記以記錄IP投與及依從性。個體將進行自頭皮實施之皮膚生檢1及生檢2。 在第3天,排定電話訪視以詢問施用部位反應、不良事件(AE)並解答關於IP使用之任何問題。在與IP有關或可能有關之任何施問部位反應或AE或另外調查者認為必要之情形下,安排未排定之現場訪視進行評估。倘若個體提及不相關之AE (例如膝蓋疼痛),則此將進行記錄並報告為伴隨合併用藥之AE。 在第3次訪視(2週)時,將檢查生檢傷口並去除縫合線。另外,將評價安全性並記錄。 在第4次訪視(4週)、第5次訪視(8週)及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時,將記錄功效及安全性評價。在第6次訪視時,個體亦將進行自頭皮實施之皮膚生檢3。藉由稱重歸還之IP並檢查個體治療日記來檢查依從性。除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之外,均給予新的IP及日記。
隨訪階段 : (2 週隨訪 , 試驗結束 ) 。
在第7次訪視時(2週隨訪,試驗結束),將檢查第6次訪視(12週)之生檢傷口並去除縫合線。另外,將評價並記錄AE及合併用藥。個體將完成試驗結束表格填寫。若在個體試驗結束(第7次訪視)時存在持續之非嚴重AE,則將安排未排定之訪視。
樣本大小
總計35名個體將在試驗中隨機化。自調查者之臨床經驗估計,大約15%將在治療結束之前退出,使得有30名個體可用於主要評估指標之評價。篩選失敗(即簽署知情同意書但未隨機化)估計達20%,導致需要篩選44名個體。自試驗退出之個體將不予替換。
隨機化
已簽署ICF之合格個體將根據隨機化計劃表以2:1之比率指派至化合物A軟膏30mg/g或化合物A軟膏媒劑之治療。 為確保分類為AT或AU之個體之2:1比率,將使用分層隨機化,藉由分類為非AT亦非AU (即斑塊類型)之圓禿對分類為AT或AU之圓禿來分層。分類為AT或AU之個體之層可佔所隨機化個體之最大30%。
盲化
試驗係以雙盲試驗進行。現場人員及個體將均不知所指派IP之身份,以確保無偏見地實施試驗評價。IP之包裝及標籤將不含其身份之證據。
個體合格性
(助理)調查者應僅將以下個體隨機化:滿足所有合格性準則且不因參與試驗而處於過度風險中及預期可遵守方案之個體。個體對於臨床試驗之合格性必須在第1次訪視(篩選)及第2次訪視(第1天,基線)時根據納入及排除準則進行檢查。
納入準則
在此臨床試驗中納入之個體必須滿足所有以下準則: 1. 個體在接受關於該臨床試驗之口頭及書面資訊後必須具有簽名並註明日期之知情同意書。 2. 18歲與65歲之間之男性及女性個體。 3. 個體具有中度至重度頭皮圓禿之明確臨床診斷(斑塊類型、全頭禿、全身禿),如(助理)調查者所確定,在第1次訪視(篩選)及第2次訪視(第1天,基線)時影響最少30%之頭皮面積。 4. 在第1次訪視(篩選)時脫髮持續時間最少6個月。上限時間無限制。 5. 在第1次訪視或第2次訪視時無顯著持續脫髮或再生之證據。 6. 女性個體必須係: a. 無生育可能性、絕經後(至少1年)或具有確認之不育臨床病史(例如,個體無子宮)或, b. 具有生育可能性(包括絕經後不到1年之女性), 前提係在暴露前尿液懷孕測試確認為陰性,以排除懷孕。 具有生育可能性之女性個體(及其男性伴侶)及男性個體(及其具有生育可能性之女性伴侶)必須願意使用高效之避孕方法(珀爾(Pearl)指數< 1%)以避免自招募開始並直至最後一次投與IP之後1週為止懷孕。以下界定對於女性及男性之適當避孕方法: 1. 在隨機化(第2次訪視)之前,使用與抑制排卵相關聯之組合(含有雌激素及孕激素)激素避孕(經口、陰道內、經皮)達至少一個月經週期。 2. 在隨機化(第2次訪視)之前,使用宮內節育器(IUD)達至少一個月經週期。 3. 在隨機化(第2次訪視)之前,使用宮內激素釋放系統(IUS)達至少一個月經週期。 4. 雙側輸卵管阻塞。 5. 切除輸精管或切除輸精管之伴侶(伴侶應係個體之唯一伴侶)。 6. 性欲節製(當此符合個體之較佳生活方式時)。 7. 整體健康良好,包括控制良好之疾病(例如高血壓、糖尿病及甲狀腺疾病),如藉由病歷、體格檢查、心電圖(ECG)、生命徵象(血壓、心率及體溫)及臨床實驗室評估所確定。 8. 個體必須接受在試驗期間不剪掉所治療頭皮區域之頭髮。
排除準則
1. 孕期或哺乳期女性。 2. 當前有自發毛髮再生之跡象。 3. 瀰漫型圓禿。 4. 中度至重度雄激素性脫髮同時存在(諾伍德-漢密爾頓(Norwood-Hamilton) IV-VI階段及路德維格(Ludwig) II及III階段)。 5. 在第1次訪視(篩選)之前6個月內或試驗期間甲狀腺疾病用藥變化或預期變化之個體。 6. 在隨機化之前6週內利用免疫阻抑藥物(例如胺甲喋呤、環孢素、硫唑嘌呤)、氯喹衍生物、皮質類固醇進行全身性治療或在調查者看來可影響毛髮再生之任何其他全身性療法(可使用用於氣喘或鼻炎之相當於多達1 mg普賴松(prednisone)之吸入或鼻內類固醇)。 7. 在隨機化之前5個半衰期且最少4週內使用生物製劑。 8. 在隨機化之前之任何時間使用全身性JAK抑制劑魯索替尼(Ruxolitinib) (Jakafi®/Jakavi®)、托法替尼(Tofacitinib) (Xeljanz ®)。 9. 在隨機化之前4週內使用PUVA、UVB療法、Exim雷射及其他基於光之療法。 10. 在隨機化之前4週內使用局部免疫療法(包括二苯基環丙烯酮及二硝基氯苯)、地蒽酚(anthralin)、蒽三酚(dithranol)或病灶內皮質類固醇。 11. 在隨機化之前2週內利用吡美莫司(pimecrolimus)、他克莫司、鈣泊三醇(calcipotriol)、來自WHO第I至IV類之皮質類固醇、米諾地爾(minoxidil)、替代藥品(包括草藥提取物)或在調查者看來可影響毛髮再生之任何局部療法進行局部治療。 12. 在隨機化之前2週內使用局部或全身性抗生素。 13. 已知或懷疑對研究用藥品之一或多種組份過敏。 14. 已知或懷疑患有嚴重腎功能不全或嚴重肝臟病症。 15. 具有癌症病史之個體,基底細胞癌除外。 16. 具有免疫損害疾病(例如,淋巴瘤、HIV、威斯科特-奧爾德裡奇(Wiskott-Aldrich)症候群)病史之個體。 17. 在第1次訪視(篩選)時顯著異常之ECG,即PR間隔> 220 ms、QRS間隔> 110 ms或校正QT間隔(Bazett) QTcB > 470 ms (女性)、450 ms (男性)。 18. 在第1次訪視(篩選)長達15 min休息之後仰臥BP > 140/90 mmHg或< 90/50 mmHg。 19. 在第1次訪視(篩選)長達15 min休息之後仰臥心率> 100次/分鐘(bpm)或< 50 bpm。 20. 在第1次訪視(篩選)時,體溫(耳朵,鼓室) >37.5c或<35.5c。 21. 已知肝功能障礙或在篩選時經測試肝功能障礙(例如丙胺酸轉胺酶[ALT]、天冬胺酸轉胺酶[AST]及γ麩胺醯基轉肽酶[GGT] >2倍正常值上限)。 22. 可干擾研究評估或對個體造成安全問題之併發疾病史。 23. 目前參與任何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 24. 在隨機化前4週或5個半衰期內(無論哪個最長)接受利用任何非市售原料藥(即在註冊後尚未用於臨床使用之藥劑)進行治療之個體。 25. 先前在此研究中隨機化。 26. 已知或在調查者看來不太可能遵守臨床試驗方案(Clinical Trial Protocol)之個體(例如,酗酒、藥物依賴或精神病狀態)。 27. 對皮膚生檢程序有任何禁忌之個體:例如,對局部麻醉劑、局部消毒劑過敏、出血傾向、利用抗凝劑藥物治療、差的傷口癒合史及血管迷走神經性低血壓或暈厥史(僅適用於參與可選皮膚生檢取樣程序之個體)。 28. 臨床上顯著並將影響個體之安全或研究結果之解釋之任何異常身體、生命、實驗室或ECG發現,如藉由調查者之判斷所確定。
試驗期間之限制
在試驗期間不允許使用在排除準則中定義為禁用之藥物。只要有可能,對於除圓禿外之病狀之伴隨治療可在整個試驗期間繼續進行,而劑量無任何改變。
SALT 評分計算之方法
整個頭皮之頭皮面積% 患圓禿之面積%之評價 經加權面積% 左側18% (A1) 0-100% (B1) A1* B1=C1 右側18% (A2) 0-100% (B2) A2* B2=C2 頸部24% (A3) 0-100% (B3) A3* B3=C3 頭頂40% (A4) 0-100% (B4) A4* B4=C4 SALT分數Σ C(1-4) =SALT評分
總體毛髮再生之整體性評價
總體毛髮再生之整體性評價係藉由獨立的專家小組審查在訪視時由(助理)調查者獲得之標準化照片來評估。個體毛髮再生係基於同時評估來自第2次訪視(基線)之照片及來自後續訪視之照片來分類。毛髮再生之程度係如下文所詳述進行分類及評分。
與基線相比總體毛髮再生之整體性評價 再生類別 在 eCRF 中記錄之分數
顯著變差 -3 中度變差糟 -2 輕微變差 -1 無變化 0 輕微改良 +1 中度改良 +2 顯著改良 +3
毛髮長度、稠密度及顏色
在第2次訪視(第1天,基線)及第4次訪視(4週)、第5次訪視(8週)、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時,調查者將藉由皮膚鏡評估(10×放大)評價毛髮再生之跡象。調查者將選擇代表性之經治療區域用於評估平均毛髮長度(mm)、相對於個體之正常毛髮之毛髮稠密度、毛髮類型、毛髮顏色及相對於個體之正常頭皮毛髮顏色之顏色。 對於患有全頭禿及全身禿之個體而言,相對評價不適用。若毛髮長度將超過藉由皮膚鏡可量測之長度,則使用標準尺。毛髮生長速率將基於評價間之時間間隔來計算。
再生毛發之 調查者評價
自頭皮之毛髮長度,以mm計 毛髮生長速率、每天之長度變化,以mm/天計 再生毛發之稠密度、相對於個體正常頭皮毛髮之稠密度: 顯著變稀、輕微變稀、相同稠密度、更密毛髮類型毫毛、終毛 再生毛發之顏色:絕對顏色黑色、棕色、紅色、金黃色、灰色、白色。 相對於個體正常頭皮毛髮之顏色: 顯著變淺、輕微變淺、相同顏色、更深。
主觀評價 : 自基線毛髮再生之主觀整體性評價
在第4次訪視(4週)、第5次訪視(8週)及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時,將對個體進行詢問以利用主觀整體性評價(SGA)來評估自第2次訪視(第1天,基線)所發生之毛髮再生之程度。(助理)調查者將解釋毛髮再生之類別及評分,且個體將說明哪一類別以記錄於eCRF中。個體將在調查者之前評價毛髮再生。
毛髮再生之主觀整體性評價 : 分數 再生類別
0 無再生 1 <25%之再生 2 25%-49%之再生 3 50%-74%之再生 4 75%-99%之再生 5 100%之再生
患者報告之結果
業內沒有普遍接受之工具用於評價患有圓禿之個體之患者所報告結果。在此臨床試驗中,將在第2次訪視(第1天,基線)及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時使用經驗證之圓禿生活品質問卷(Alopecia Areata Quality of Life Questionnaire,AAQLI)。在第6次訪視(12週,治療結束)時將使用個體對於藥物治療滿意度問卷調查(Treatment Satisfaction Questionnaire for Medication,TSQM II)。另外,LEO已開發出探索性問卷調查(LEO問卷調查)以進一步闡釋患者行為及偏好。
研究用藥品 (IP) :
化合物A軟膏30 mg/g (微粒化化合物A之懸浮劑)之組成:
化合物A軟膏媒劑之組成:
投與
投與途徑:局部(皮膚)。 IP施用區域:在第2次訪視(第1天)時具有脫髮(圓禿)頭皮上之區域及至無脫髮之周圍區域內大約1 cm (3/8英吋)。若在治療區域中觀察到毛髮再生,則繼續治療直至治療結束為止。若在試驗期間出現新的脫髮區域,則亦治療該等區域。 施用區域大小:200cm
2
至700cm
2
(相當於30%至100%頭皮面積) 劑量範圍mg/cm
2
:覆蓋整個區域之薄層,其對應於1.7 mg/cm
2
之化合物A軟膏30 mg/g或化合物A軟膏。投用頻率:每日兩次施用達12週 吸收時間:在施用假髮、發片或可能的閉塞材料之前,個體應使軟膏吸收15分鐘。 投用時間:早上及晚上(最佳12小時間隔,最少6小時間隔)。 每日總最大值:IP [mg] 2380 mg化合物A軟膏 每日總最大值:API 71.4 mg化合物A。 條款 鑒於闡述,本發明者特別提供: 條款1. 一種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包含由以下化學結構式表示之化合物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作為活性成份:
。 條款2. 如條款1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該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係局部藥劑。 條款3. 如條款2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該局部藥劑係軟膏。 條款4. 如條款3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條款3之軟膏中之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0.3重量%。 條款5. 如條款3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條款3之軟膏中之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1重量%。 條款6. 如條款3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條款3之軟膏中之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3重量%。 條款7. 如條款1至3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30 mg/g濃度投與。 條款8. 如條款1至3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10 mg/g濃度投與。 條款9. 如條款1至3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5 mg/g濃度投與。 條款10. 如條款1至9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 條款11. 如條款10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達12週。 條款12. 如條款1至11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於200 cm
2
至700 cm
2
之面積中。 條款13. 如條款1至12之用於圓禿之治療性或預防性藥劑,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1.7 mg/cm
2
之量每日兩次施用投與。 條款14. 一種用於治療圓禿之醫藥組合物,其包含由以下化學結構式表示之化合物:
或其醫藥上可接受之鹽,以及醫藥上可接受之一或多種載劑。 條款15. 如條款14之醫藥組合物,其中該醫藥組合物係局部藥劑。 條款16. 如條款14或15之醫藥組合物,其中該醫藥組合物係軟膏。 條款17. 如條款16之醫藥組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0.3重量%。 條款18. 如條款16之醫藥組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1重量%。 條款19. 如條款16之醫藥組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3重量%。 條款20. 如條款14至16中任一條款之醫藥組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30 mg/g濃度投與。 條款21. 如條款14至16中任一條款之醫藥組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10 mg/g濃度投與。 條款22. 如條款14至16中任一條款之醫藥組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5 mg/g濃度投與。 條款23. 如條款14至22中任一條款之醫藥組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 條款24. 如條款23之醫藥組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達12週。 條款25. 如條款14至24中任一條款之醫藥組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投與於200 cm
2
至700 cm
2
之面積中。 條款26. 如條款14至25中任一條款之醫藥組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1.7 mg/cm
2
之量投與。 條款27. 一種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其用於治療圓禿。 條款28. 如條款27之化合物,其用於局部治療圓禿。 條款29. 如條款27或28之化合物,其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 條款30. 如條款29之化合物,其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達12週。 條款31. 如條款27至30中任一條款之化合物,其係於軟膏中投與。 條款32. 如條款31之化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0.3重量%。 條款33. 如條款31之化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1重量%。 條款34. 如條款31之化合物,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3重量%。 條款35. 如條款27至31中任一條款之化合物,其係以30 mg/g之濃度投與。 條款36. 如條款27至31中任一條款之化合物,其係以10 mg/g之濃度投與。 條款37. 如條款27至31中任一條款之化合物,其係以5 mg/g之濃度投與。 條款38. 如條款27至37中任一條款之化合物,其中該化合物係投與於200 cm
2
至700 cm
2
之面積中。 條款39. 如條款27至38中任一條款之化合物,其中該化合物係以1.7 mg/cm
2
之量投與。 條款40. 一種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用途,其用於製造用於治療圓禿之醫藥組合物。 條款41. 如條款40之用途,其中該醫藥組合物係局部醫藥組合物。 條款42. 如條款41之用途,其中該醫藥組合物係軟膏。 條款43. 如條款42之用途,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0.3重量%。 條款44. 如條款42之用途,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1重量%。 條款45. 如條款42之用途,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3重量%。 條款46. 如條款40至42中任一條款之用途,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30 mg/g濃度投與。 條款47. 如條款40至42中任一條款之用途,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10 mg/g濃度投與。 條款48. 如條款40至42中任一條款之用途,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5 mg/g濃度投與。 條款49. 如條款40至48中任一條款之用途,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 條款50. 如條款49之用途,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達12週。 條款51. 如條款40至50中任一條款之用途,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投與於20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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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70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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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面積中。 條款52. 如條款40至51中任一條款之用途,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1.7 mg/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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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量投與。 條款53. 一種用於治療需要其之個體之圓禿之方法,該方法包含向該個體投與治療有效量之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步驟。 條款54. 如條款53之方法,其中該投與係局部的。 條款55. 如條款54之方法,其中該局部投與係軟膏。 條款56. 如條款55之方法,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0.3重量%。 條款57. 如條款55之方法,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1重量%。 條款58. 如條款55之方法,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濃度係3重量%。 條款59. 如條款53至55中任一條款之方法,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30 mg/g之濃度投與。 條款60. 如條款53至55中任一條款之方法,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10 mg/g之濃度投與。 條款61. 如條款53至55中任一條款之方法,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5 mg/g之濃度投與。 條款62. 如條款53至61中任一條款之方法,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 條款63. 如條款62之方法,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每日兩次施用投與達12週。 條款64. 如條款53至63中任一條款之方法,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投與於20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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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70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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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面積中。 條款65. 如條款56至64中任一條款之方法,其中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係以1.7 mg/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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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量投與。 工業適用性 本發明提供3-[(3S,4R)-3-甲基-6-(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6-二氮雜螺[3.4]辛-1-基]-3-側氧基丙腈之新的醫藥用途,其用於圓禿作為目標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