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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201427681A - 用空間構象改變的重組干擾素治療腫瘤的方法 - Google Patents

用空間構象改變的重組干擾素治療腫瘤的方法 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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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201427681A
TW201427681A TW103100470A TW103100470A TW201427681A TW 201427681 A TW201427681 A TW 201427681A TW 103100470 A TW103100470 A TW 103100470A TW 103100470 A TW103100470 A TW 103100470A TW 201427681 A TW201427681 A TW 2014276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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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Wen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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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lab Far Eas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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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發明提供了用重組干擾素(rSIFN-co)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以及任選地,用於治療實體瘤例如肺癌的方法,尤其是用藥前進行了手術或沒有進行手術,以及作為一線或二線單一療法或與一種或更多種其他抗腫瘤療法聯用治療實體瘤例如肺癌的方法。本發明進一步提供了包含獨特空間構象的重組干擾素(rSIFN-co)單用或聯用放療、化療和/或一種或多種抗腫瘤藥物例如生物製劑、靶向藥物、小分子、中藥(TCM)等非手術消除受試者中腫瘤或減小受試者中腫瘤大小,和/或防止手術後腫瘤復發和/或轉移的方法。

Description

用空間構象改變的重組干擾素治療腫瘤的方法
本發明涉及用重組干擾素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以及用於治療受試者中實體瘤包括肺癌的方法。本發明進一步涉及空間構象改變的重組干擾素(rSIFN-co)單用或聯合放射治療、化學治療和/或抗腫瘤藥物如生物製劑、靶向藥物等非手術消除受試者中腫瘤或縮小腫瘤瘤體,或防止受試者腫瘤手術後復發和/或轉移和/或延長無瘤生存的方法。
癌症是世界範圍內人的主要死因之一。全世界病例總數不斷增加。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從2007年至2030年全球癌症死亡人數預計增加45%(從790萬人增加至1150萬人),同一時期內癌症新病例估計從2007年的1130萬人躍升至2030年的1550萬人。其中,肺癌的發病率和死亡率在全球惡性腫瘤中居首位。有資料統計,每年全世界肺癌新病例大於300萬且不斷在增加(參見Gray,J.et al.Chest,2007,132,56S-68S)。在世界範圍內肺癌每年導致超過130萬人死亡,超過了其他三種最常見癌症(乳腺癌、前列腺癌和結直腸癌)所導致的癌症相關死亡人數的總和。
經典的癌症治療方法包括:手術治療、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然而,並非所有類型的實體瘤都適合於手術治療。由於病灶的轉移等 原因,手術治療可能無法徹底清除癌細胞,因而無法達到根治的目的。而放射治療僅適用於對射線敏感、且瘤床為肌肉而血液迴圈又較好的部位的腫瘤,而且放射治療會誤傷正常細胞,引發多種副作用,從而影響患者生存品質。作為全身治療手段的化學治療,其效果取決於癌症的類型和病況,更多的是抑制癌症生長和擴散,與放射治療相同,化學治療也會誤傷正常細胞,影響患者生存品質。
對於一些早、中期的實體瘤患者行手術治療可消除瘤體、改善生活品質、以及為後續治療提供時間;但對於晚期已轉移的實體瘤患者,已明顯影響生活品質、甚至危及生命時,現有技術的治療方法也僅限於化療、放療或放化療聯合其他治療方法,這些治療方法效果均不理想,不能達到消除瘤體、完全緩解患者病症的目的。
大量資料表明,對於晚期肺癌患者,現有的癌症治療方法尤其是化學治療無法取得令人滿意的治療效果,完全緩解(CR)的病例數量很少甚至沒有。例如,在應用順鉑分別聯合諾維本、健擇、泰索帝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的78例臨床研究中,均無完全緩解(CR)病例出現(參見宋揚等,現代腫瘤醫學,2005,13(4),494-496);而在使用四種化療方案(順鉑+紫杉醇、順鉑+吉西他濱、順鉑+多西紫杉醇、以及卡鉑+紫杉醇)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的總計1155例的臨床觀察中,完全應答率(CR)小於1%(參見Schiller,J.H.et al.N Engl J Med,2002,346(2),92-98);以及在使用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聯合NP方案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的隨機、雙盲、對照、多中心Ⅲ期臨床研究中,試驗組和對照組的486例可評價患者中均無完全緩解的病例(參見王金萬等,中國肺癌雜誌,2005,8(4),283-290)。
近二十多年來,隨著細胞生物學、分子生物學、腫瘤免疫學等研究的深入與生物工程技術的發展,生物治療已成為繼手術治療、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之後的治療癌症的又一重要的治療手段。
自Isaacs和Lindenmann發現干擾素(IFNs)以來,已對其進行了廣泛研究。干擾素是一種由多種細胞產生的可溶性蛋白質,其具有多種重要的生物功能,包括抗病毒、抗腫瘤和免疫調節功能。根據產生細胞類型、受體、生物活性等的不同,干擾素可分為I型、Ⅱ型和Ⅲ型干擾素。I型干擾素主要由病毒及合成的雙鏈RNA所誘導,因此也稱為抗病毒干擾素。現有三種類型的I型干擾素:IFNα、IFNβ和IFNω。
近年來,世界上許多公司都在參與干擾素的研究。舉例來說,US 4,695,623和US 4,897,471公開了新型人干擾素多肽,其氨基酸序列包含存在于天然α-干擾素多肽中的共同或佔優勢的氨基酸。一種新型干擾素多肽被命名為IFN-con(共有干擾素α)。研究表明與白細胞干擾素或其他I型干擾素相比,該重組IFN-con具有更高的體外抗病毒、抗增殖及天然殺傷細胞活性。1997年底,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批准了美國安進(Amgen)公司生產的人共有干擾素作為丙型肝炎臨床治療用藥,商品名為幹複津(INFERGEN®,干擾素alfacon-1)。
一直以來,都認為蛋白質的氨基酸序列決定了其三維結構,進而決定了其功能。然而,近年來有證據表明,編碼蛋白質的核苷酸序列的同義突變(即不改變所編碼蛋白質的氨基酸序列的密碼子突變)能影響所編碼蛋白質的空間結構和功能,即這樣的帶同義突變的核苷酸序列能表達生成與野生型蛋白相比具有不同的最終結構和功能的蛋白(參見Sarfaty, C.K.et al.Science,2007,315,525-528)。
在US 7,364,724、US 7,585,647、US 8,114,395、CN 1740197 A、CN 101001644 A、US 2009/0123417、US 2011/0158941和WO 2011072487A1中公開了一種功效增強、副作用更小且能夠大劑量使用的重組干擾素(rSIFN-co)。所述重組干擾素rSIFN-co具有與幹複津(INFERGEN®)相同的氨基酸序列,但彼此的編碼核苷酸序列不同(即編碼該重組干擾素rSIFN-co的核苷酸序列存在同義突變),由此導致其空間構象發生了變化、生物效力得到了質的改變。
本發明的一個目的在於提供使用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重組干擾素rSIFN-co治療受試者中的腫瘤的新方法。本發明的另一個目的還在於提供使用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下也可稱為“重組高效複合干擾素”或“rSIFN-co”)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新方法。
本發明通過下述多個實施方案予以舉例說明。然而,本發明並不限於這些例證性的實施方案,並且應當被解釋以包括根據本文描述所教導的以及如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理解的那些實施方案。本發明多個實施方案的示例包括:在一個方面,本發明提供了:(1)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腫瘤包含轉 移的腫瘤。
(3)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4)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5)根據(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6)根據(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7)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可切除的腫瘤。
(8)根據(1)-(4)和(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9)根據(7)或(8)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10)根據(1)-(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實體瘤。
(11)根據(10)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肺癌、肝癌、肝細胞癌(HCC)、食道癌、膽管癌、膽囊癌、胃癌(stomach cancer)、腹部癌(abdominal cancer)、胃腸道癌、胃癌(gastric cancer)、胰腺癌、腎細胞癌、腎癌、骨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宮癌、宮 頸癌、子宮內膜癌、結直腸癌、結腸癌、直腸癌、膀胱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前列腺癌、腎上腺瘤、鱗狀細胞癌、神經瘤、惡性神經瘤、肌上皮癌、滑膜肉瘤、橫紋肌肉瘤、胃腸道間質細胞瘤、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甲狀腺癌、鼻咽癌、血管瘤、表皮樣癌、頭頸癌、神經膠質瘤、或卡波濟氏肉瘤。
(12)根據(11)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肺癌,任選地,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13)根據(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非實體瘤。
(14)根據(13)的方法,其中所述非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髓性白血病、慢性髓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T細胞白血病、毛細胞白血病、紅細胞增多症、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多發性骨髓瘤、淋巴腺瘤、霍奇金氏淋巴瘤和非霍奇金氏淋巴瘤。
(15)根據(1)-(14)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如下至少一種:全身給藥、局部給藥(local administration)和表面給藥(topical administration),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6)根據(1)-(15)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經口、直腸、舌下、靜脈內、動脈內、肌肉、皮下、骨內、皮內、關節內、腹膜內、鞘內、腦內、陰道、經皮、透皮、表皮、粘膜、經眼、經肺、經 鼻、腹腔、胸腔、心室內、心包、吸入、瘤內、子宮、浸潤和膀胱內給藥。
(17)根據(1)-(16)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有效量為治療有效量。
(18)根據(1)-(17)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2μg-約20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4μg-約15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9μg-約10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19)根據(1)-(18)任一的方法,其中在一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中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更多個治療週期包含2、3、4、5、6、7、8、9、10個治療週期,更任選地,所述治療週期的數目包含多於10個治療週期。
(20)根據(19)的方法,其中所述一個治療週期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任選地,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重組干擾素治療的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21)根據(19)或(20)的方法,其中所述更多個治療週期中的任意相鄰兩個治療週期之間的間隔時間為至少約2天、約3天、約4 天、約5天、約6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任選地,所述間隔時間可為約2天-約6年,約4天-約3年、約1周-約1年、約2個月-約9個月、或約3個月-約6個月等。
(22)根據(1)-(2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23)根據(1)-(21)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含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24)根據(23)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25)根據(24)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靶向治療和生物治療。
(26)根據(2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
(27)根據(24)-(2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作為一線化學治療被給予,任選地,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28)根據(24)-(2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 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29)根據(1)-(28)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30)根據(29)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的大小的減小將所述腫瘤轉變為可切除的腫瘤。
(31)根據(30)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具有手術切除指征。
(32)根據(1)-(2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例如癌症或實體瘤由較早的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轉變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
(33)根據(32)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進行手術以切除所述腫瘤。
(34)根據(30)-(31)和(33)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在切除所述腫瘤後給予受試者所述重組干擾素以防止腫瘤復發和/或轉移,或者延長或維持無瘤狀態,任選地,給予受試者預防有效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以防止腫瘤復發和/或轉移,和/或延長或維持無瘤狀態。
(35)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及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其中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以及其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或所述腫瘤為不可切除的實體瘤,並且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重組干擾素和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的聯用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36)根據實施方案35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晚期癌症患者,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37)根據(1)-(29)和(35)-(3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提供了:
(1)一種在具有腫瘤的受試者經至少一種抗癌療法後防止腫瘤復發和/或轉移,或者延長或維持無瘤狀態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腫瘤包含轉移的腫瘤。
(3)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
(4)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
(5)根據(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6)根據(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7)根據(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可切除的腫瘤。
(8)根據(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 除的腫瘤。
(9)根據(7)或(8)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10)根據(1)-(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實體瘤。
(11)根據(10)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肺癌、肝癌、肝細胞癌(HCC)、食道癌、膽管癌、膽囊癌、胃癌(stomach cancer)、腹部癌(abdominal cancer)、胃腸道癌、胃癌(gastric cancer)、胰腺癌、腎細胞癌、腎癌、骨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宮癌、宮頸癌、子宮內膜癌、結直腸癌、結腸癌、直腸癌、膀胱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前列腺癌、腎上腺瘤、鱗狀細胞癌、神經瘤、惡性神經瘤、肌上皮癌、滑膜肉瘤、橫紋肌肉瘤、胃腸道間質細胞瘤、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甲狀腺癌、鼻咽癌、血管瘤、表皮樣癌、頭頸癌、神經膠質瘤、或卡波濟氏肉瘤。
(12)根據(11)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肺癌,任選地,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13)根據(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包括非實體瘤。
(14)根據(13)的方法,其中所述非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髓性白血病、慢性髓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T細胞白血病、毛細胞白血病、紅細胞增多症、骨髓增生異常綜合 征、多發性骨髓瘤、淋巴腺瘤、霍奇金氏淋巴瘤和非霍奇金氏淋巴瘤。
(15)根據(1)-(14)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如下至少一種:全身給藥、局部給藥(local administration)和表面給藥(topical administration),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6)根據(1)-(15)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經口、直腸、舌下、靜脈內、動脈內、肌肉、皮下、骨內、皮內、關節內、腹膜內、鞘內、腦內、陰道、經皮、透皮、表皮、粘膜、經眼、經肺、經鼻、腹腔、胸腔、心室內、心包、吸入、瘤內、子宮、浸潤和膀胱內給藥。
(17)根據(1)-(16)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有效量為預防有效量。
(18)根據(1)-(17)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2μg-約20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4μg-約15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9μg-約10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19)根據(1)-(18)任一的方法,其中在一個或更多個預防週期中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更多個預防週期包含2、3、4、5、6、7、8、9或10個預防週期,或任選地,多於10個預防週期。
(20)根據(19)的方法,其中每個預防週期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 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21)根據(19)或(20)的方法,其中所述更多個預防週期中的任意相鄰兩個預防週期之間的間隔時間為至少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所述間隔時間還可以為約2天-約6年,約4天-約3年、約1周-約1年、約2個月-約9個月、或約3個月-約6個月等。
(22)根據(1)-(2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任選地,所述至少一種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和生物治療。
(23)根據(22)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治療。
(24)根據(23)的方法,其中向所述手術治療的手術部位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5)根據(24)的方法,其中經表面(topical)或局部(local)給藥向手術部位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6)根據(24)或(25)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手術部位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浸潤給藥、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心包給藥、子宮給藥、膀胱內給藥、瘤內給藥、經肺給藥、經鼻給藥、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和粘膜給藥。
(27)根據(26)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心包給藥、子宮給藥或膀胱內給藥分別包括胸腔灌注給藥、腹腔灌注給藥、心包灌注給藥、子宮灌注給藥或膀胱內灌注給藥。
(28)根據(26)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29)根據(26)的方法,其中所述經肺給藥或經鼻給藥分別包括經肺吸入給藥或經鼻吸入給藥。
(30)根據(26)的方法,其中所述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或粘膜給藥分別包括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或粘膜噴霧給藥。
(31)根據(25)-(30)任一的方法,其中在表面(topical)或局部(local)給藥所述重組干擾素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進一步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32)根據(31)的方法,其中所述全身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皮下和肌肉給藥,任選地,上述(24)-(32)中的方案同樣適用于前文提及的治療受試者中的腫瘤的方法。
(33)根據(1)-(3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提供了:
(1)一種非手術消除受試者中腫瘤或減小受試者中腫瘤的大小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3)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4)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可切除的腫瘤。
(5)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6)根據(4)或(5)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7)根據(1)-(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或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8)根據(1)-(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9)根據(1)-(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10)根據(1)-(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實體瘤。
(11)根據(10)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肺癌、肝癌、肝細胞癌(HCC)、食道癌、膽管癌、膽囊癌、胃 癌(stomach cancer)、腹部癌(abdominal cancer)、胃腸道癌、胃癌(gastric cancer)、胰腺癌、腎細胞癌、腎癌、骨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宮癌、宮頸癌、子宮內膜癌、結直腸癌、結腸癌、直腸癌、膀胱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前列腺癌、腎上腺瘤、鱗狀細胞癌、神經瘤、惡性神經瘤、肌上皮癌、滑膜肉瘤、橫紋肌肉瘤、胃腸道間質細胞瘤、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甲狀腺癌、鼻咽癌、血管瘤、表皮樣癌、頭頸癌、神經膠質瘤、或卡波濟氏肉瘤。
(12)根據(11)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肺癌,任選地,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13)根據(1)-(12)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如下至少一種:全身給藥、局部給藥(local administration)和表面給藥(topical administration),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通過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4)根據(1)-(13)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浸潤給藥、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心包給藥、子宮給藥、膀胱內給藥、瘤內給藥、經肺給藥、經鼻給藥、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和粘膜給藥。
(15)根據(14)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16)根據(15)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注射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更任 選地,約80μg-約400μg,還更任選地,約100μg-約250μg。
(17)根據(15)或(16)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8)根據(14)-(17)任一的方法,其中瘤內給藥的給藥方案如下:每約1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接著每約3天-約5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然後每約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當瘤體消失或瘤體小至無法進行瘤內注射時,停止瘤內給藥。
(19)根據(14)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心包給藥、子宮給藥或膀胱內給藥分別包括胸腔灌注給藥、腹腔灌注給藥、心包灌注給藥、子宮灌注給藥或膀胱內灌注給藥。
(20)根據(14)的方法,其中所述經肺給藥或經鼻給藥分別包括經肺吸入給藥或經鼻吸入給藥。
(21)根據(14)的方法,其中所述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或粘膜給藥分別包括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或粘膜噴霧給藥。
(22)根據(13)-(21)任一的方法,其中在表面或局部給藥所述重組干擾素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進一步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和/或經表面給藥、局部給藥和/或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
(23)根據(22)的方法,其中在表面或局部給藥所述重組 干擾素的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進一步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和/或經表面給藥、局部給藥和/或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
(24)根據(22)或(23)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包括至少一種抗腫瘤藥物。
(25)根據(24)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抗腫瘤藥物包括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和/或生物製劑。
(26)根據(25)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27)根據(25)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多種靶向藥物包括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提供了:
(1)一種消除或減少具有腫瘤的受試者中的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給予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3)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4)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可切除的腫瘤。
(5)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6)根據(4)或(5)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 除被切除。
(7)根據(1)-(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或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8)根據(1)-(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9)根據(1)-(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10)根據(1)-(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實體瘤。
(11)根據(10)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肺癌、肝癌、肝細胞癌(HCC)、食道癌、膽管癌、膽囊癌、胃癌(stomach cancer)、腹部癌(abdominal cancer)、胃腸道癌、胃癌(gastric cancer)、胰腺癌、腎細胞癌、腎癌、骨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宮癌、宮頸癌、子宮內膜癌、結直腸癌、結腸癌、直腸癌、膀胱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前列腺癌、腎上腺瘤、鱗狀細胞癌、神經瘤、惡性神經瘤、肌上皮癌、滑膜肉瘤、橫紋肌肉瘤、胃腸道間質細胞瘤、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甲狀腺癌、鼻咽癌、血管瘤、表皮樣癌、頭頸癌、神經膠質瘤、或卡波濟氏肉瘤。
(12)根據(11)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肺癌,任選地,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13)根據(1)-(1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積液為惡性胸腔積液,所述腹腔積液為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所述心包積液為惡性心包積液。
(14)根據(1)-(13)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如下至少一種:全身給藥、局部給藥(local administration)和表面給藥(topical administration),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通過表面給藥和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通過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5)根據(1)-(14)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浸潤給藥、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心包給藥。
(16)根據(1)-(15)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灌注進行所述給藥。
(17)根據(14)-(1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表面或局部給藥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400μg。
(18)根據(14)-(17)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約10天,任選地,每約1-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表面或局部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9)根據(14)-(18)任一的方法,其中在表面或局部給藥所述重組干擾素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進 一步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和經表面給藥、局部給藥和/或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
(20)根據(19)的方法,其中在表面或局部給藥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進一步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和經表面給藥、局部給藥和/或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
(21)根據(19)或(20)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包括抗腫瘤藥物。
(22)根據(21)的方法,其中所述抗腫瘤藥物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和生物製劑。
(23)根據(22)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化學治療劑包括至少一種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24)根據(22)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靶向藥物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25)根據(1)-(24)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26)根據(1)-(2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為非手術治療。
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提供了:
(1)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腫瘤的方法,包括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受試者的腫瘤病灶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病灶包括腫瘤轉移病 灶。
(3)一種消除或減小受試者中的腫瘤轉移病灶的方法,包括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受試者的腫瘤轉移病灶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4)根據(1)-(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病灶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骨病灶、肌肉病灶、皮下組織病灶、前列腺病灶和淋巴結病灶,以及所述腫瘤轉移病灶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骨轉移病灶、肌肉轉移病灶、皮下組織轉移病灶、前列腺轉移病灶和淋巴結轉移病灶,任選地,所述腫瘤轉移病灶包括骨轉移病灶。
(5)根據(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6)根據(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或腫瘤轉移病灶包括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7)根據(1)-(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表面或局部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浸潤給藥、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和粘膜給藥,任選地,所述表面和局部給藥包括透皮給藥或浸潤給藥。
(8)根據(7)的方法,其中所述浸潤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經皮浸潤給藥、表皮浸潤給藥、透皮浸潤給藥和粘膜浸潤給藥。
(9)根據(7)的方法,其中所述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或粘膜給藥分別包括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或粘膜噴霧給藥。
(10)根據(1)-(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表面或局部給藥約2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4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9μg-約1000μg。
(11)根據(1)-(10)任一的方法,其中每天向受試者表面或局部給藥約1、2、3、4、5、6、7、8或更多次重組干擾素,或者每約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或21天、每個月、每2月或更久的時間間隔向受試者表面或局部給藥1次重組干擾素。
(12)根據(7)-(11)任一的方法,其中當通過噴霧給藥進行表面或局部給藥時,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6μg-約100μg,任選地,約10μg-約40μg,更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
(13)根據(12)的方法,其中每天噴霧給藥約1-約6次,例如約1、2、3、4、5或6次重組干擾素。
(14)根據(1)-(13)任一的方法,其中在表面或局部給藥所述重組干擾素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和/或一種或更多種其他治療藥物。
(15)根據(14)的方法,其中所述全身給藥包括皮下和/或肌肉給藥。
(16)根據(15)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17)根據(15)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18)根據(15)-(17)任一的方法,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 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9)根據(18)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20)根據(18)或(19)的方法,其中當多次施用誘導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1)根據(18)-(20)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更任選每約1-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重組干擾素。
(22)根據(18)-(21)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 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患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23)根據(1)-(2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24)根據(1)-(22)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25)根據(24)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26)根據(1)-(25)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或腫瘤轉移病灶相比,所述重組干擾素治療和/或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消除了所述腫瘤或腫瘤轉移病灶,或減小了所述腫瘤或腫瘤轉移病灶的大小。
(27)一種消除或減小受試者中的腫瘤骨轉移病灶的方法,包括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所述表面或局部給藥包括透皮給藥和/或浸潤給藥,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的腫瘤骨轉移病灶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8)一種消除或減小受試者中的腫瘤骨病灶如腫瘤骨轉移病灶、肌肉病灶如肌肉轉移病灶、皮下組織病灶如皮下組織轉移病灶、前列腺病灶如前列腺轉移病灶和/或淋巴結病灶如淋巴結轉移病灶的方法,包括通過任何透過皮膚的給藥途徑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消除或減小所述腫瘤骨病灶如腫瘤骨轉移病灶、肌肉病灶如肌肉轉移病灶、皮下組織病灶如皮下組織轉移病灶、前列腺病灶如前列 腺轉移病灶和/或淋巴結病灶如淋巴結轉移病灶,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的腫瘤轉移病灶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9)根據(1)-(2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提供了:
(1)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2)根據(1)的方法,其中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3)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肺癌包含轉移的腫瘤。
(4)根據(1)-(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5)根據(1)-(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6)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含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肺癌。
(7)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含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肺癌。
(8)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可切除的肺癌。
(9)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不可切除的肺癌。
(10)根據(8)或(9)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11)根據(1)-(10)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有效量為治療有效量。
(12)根據(1)-(11)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如下至少一種:全身給藥、表面給藥和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3)根據(1)-(12)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經口、直腸、舌下、靜脈內、動脈內、肌肉、皮下、骨內、皮內、關節內、腹膜內、鞘內、腦內、陰道、經皮、透皮、表皮、粘膜、經眼、經肺、經鼻、腹腔、胸腔、心室內、心包、吸入、瘤內、子宮、浸潤和膀胱內給藥。
(14)根據(1)-(13)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5)根據(14)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16)根據(14)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17)根據(14)-(1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皮下和/或肌肉給藥約2μg-約70μg。
(18)根據(17)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皮下和/或肌肉給藥約4μg-約50μg。
(19)根據(18)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皮下和/或肌肉給藥約4μg-約30μg。
(20)根據(14)-(19)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7天皮下和/或肌肉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1)根據(20)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2天皮下和/或肌肉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2)根據(1)-(21)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吸入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3)根據(22)的方法,其中通過經肺和/或經鼻吸入所述重組干擾素。
(24)根據(22)或(23)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乾粉吸入和/或霧化吸入。
(25)根據(22)-(2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
(26)根據(25)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50μg-約800μg。
(27)根據(26)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200μg-約600μg。
(28)根據(22)-(27)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3天吸入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9)根據(28)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吸入給藥一次所述 重組干擾素。
(30)根據(1)-(2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帶有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
(31)根據(30)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積液包含惡性胸腔積液,所述腹腔積液包含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所述心包積液包含惡性心包積液。
(32)根據(30)或(31)的方法,其中通過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或心包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33)根據(32)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給藥包括胸腔灌注。
(34)根據(32)的方法,其中所述腹腔給藥包括腹腔灌注。
(35)根據(32)的方法,其中所述心包給藥包括心包灌注。
(36)根據(32)-(3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
(37)根據(36)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約200μg-約400μg。
(38)根據(32)-(37)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39)根據(1)-(13)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瘤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40)根據(39)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41)根據(39)或(40)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
(42)根據(41)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80μg-約400μg。
(43)根據(42)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100μg-約250μg。
(44)根據(39)-(43)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瘤內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45)根據(39)-(44)任一的方法,其中瘤內給藥的給藥方案如下:每約1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接著每約3天-約5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然後每約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當瘤體消失或瘤體小至無法進行瘤內注射時,停止瘤內給藥。
(46)根據(1)-(4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肺癌包含在如下至少一處中的腫瘤轉移:皮膚、粘膜、淺表淋巴結和皮下組織。
(47)根據(46)的方法,其中通過噴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48)根據(47)的方法,其中所述噴霧給藥包括如下的至 少一種: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和粘膜噴霧給藥。
(49)根據(47)或(48)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6μg-約100μg。
(50)根據(49)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10μg-約40μg,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
(51)根據(47)-(50)任一的方法,其中每天噴霧給藥約1-約6次,例如約1、2、3、4、5或6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52)根據(1)-(51)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皮下給藥、肌肉給藥、吸入給藥、浸潤給藥、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心包給藥、瘤內給藥和噴霧給藥。
(53)根據(1)-(5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54)根據(1)-(52)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55)根據(54)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56)根據(5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
(57)根據(56)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 療。
(58)根據(57)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59)根據(5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治療。
(60)根據(59)的方法,其中當肺癌轉移至腦時,所述放射治療包括頭部伽瑪刀治療。
(61)根據(5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治療。
(62)根據(5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靶向治療。
(63)根據(62)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64)根據(5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生物治療。
(65)根據(1)-(64)任一的方法,其中在至少一個治療週期中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至少一個治療週期包括2、3、4、5、6、7、8、9或10個治療週期,或任選地,多於10個治療週期。
(66)根據(65)的方法,其中所述一個治療週期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 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重組干擾素治療的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67)根據(65)或(66)的方法,其中所述多個治療週期中的任意相鄰兩個治療週期之間的間隔時間為至少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所述間隔時間還可以為約2天-約6年,約4天-約3年、約1周-約1年、約2個月-約9個月、或約3個月-約6個月等。
(68)根據(1)-(67)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大小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肺部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肺部腫瘤的大小。
(69)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肺癌的方法,包括在兩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及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然後在一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及一種或更多種靶向藥物。
(70)根據(69)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大小相比,所述治療消除所述肺部腫瘤或減小所述肺部腫瘤的大小。
(71)根據(69)或(70)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72)根據(69)-(7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 多種靶向藥物包括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73)根據(69)-(72)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有效量為治療有效量。
(74)根據(1)-(7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提供了:
(1)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包括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約2μg-約70μg,任選地,約4μg-約50μg,更任選地,約4μg一約30μg,每約1-約7天,任選地,每約1-約2天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3)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肺癌 包含轉移的腫瘤。
(4)根據(1)-(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5)根據(1)-(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6)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肺癌。
(7)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肺癌。
(8)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可切除的肺癌。
(9)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不可切除的肺癌。
(10)根據(8)或(9)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11)根據(1)-(10)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12)根據(1)-(10)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13)根據(1)-(12)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通過吸入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4)根據(13)的方法,其中在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吸入給藥。
(15)根據(13)或(14)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經肺和/或經鼻吸入給藥。
(16)根據(13)-(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霧化吸入。
(17)根據(13)-(1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600μg,每約1天-約3天,任選地,每約1天吸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18)根據(1)-(17)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通過瘤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9)根據(18)的方法,其中在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瘤內給藥。
(20)根據(18)的方法,其中在吸入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瘤內給藥。
(21)根據(18)-(20)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22)根據(18)-(2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更任選地,約80μg-約400μg,還更任選地,約100μg-約250μg,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瘤內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23)根據(18)-(22)任一的方法,其中瘤內給藥的給藥方案如下:每約1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接著每約3天-約5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然後每約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當瘤體消失或瘤體小至無法進行瘤內注射時,停止瘤內給藥。
(24)根據(1)-(2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帶有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
(25)根據(24)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積液為惡性胸腔積液,所述腹腔積液為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所述心包積液為惡性心包積液。
(26)根據(24)或(25)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心包給藥。
(27)根據(26)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給藥包括胸腔灌注。
(28)根據(26)的方法,其中所述腹腔給藥包括腹腔灌注。
(29)根據(26)的方法,其中所述心包給藥包括心包灌注。
(30)根據(26)-(2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
(31)根據(30)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約200μg-約400μg。
(32)根據(26)-(31)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33)根據(1)-(3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肺癌包含在如下至少一處中的腫瘤轉移:皮膚、粘膜、淺表淋巴結和皮下組織。
(34)根據(33)的方法,其中通過噴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35)根據(34)的方法,其中所述噴霧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和粘膜噴霧給藥。
(36)根據(34)或(35)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6μg-約100μg。
(37)根據(36)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10μg-約40μg,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
(38)根據(34)-(37)任一的方法,其中每天噴霧給藥約1-約6次,例如約1、2、3、4、5或6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39)根據(1)-(3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40)根據(1)-(38)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41)根據(40)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42)根據(41)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
(43)根據(42)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療。
(44)根據(43)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45)根據(41)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治療。
(46)根據(45)的方法,其中當肺癌轉移至腦時,所述放射治療包括頭部伽瑪刀治療。
(47)根據(41)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治療。
(48)根據(41)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靶向治療。
(49)根據(48)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50)根據(41)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生物治療。
(51)根據(1)-(50)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或所述腫瘤轉移的數量。
(52)根據(1)-(5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提供了:
(1)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包括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經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經皮下 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3)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腫瘤包含轉移的腫瘤。
(4)根據(1)-(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5)根據(1)-(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6)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肺癌。
(7)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肺癌。
(8)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可切除的肺癌。
(9)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不可切除的肺癌。
(10)根據(8)或(9)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11)根據(1)-(10)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12)根據(1)-(10)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13)根據(1)-(12)任一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14)根據(1)-(13)任一的方法,其中多次施用誘導劑量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5)根據(1)-(14)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16)根據(1)-(15)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17)根據(1)-(16)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通過吸入 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8)根據(17)的方法,其中在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吸入給藥。
(19)根據(17)或(18)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經肺和/或經鼻吸入給藥。
(20)根據(17)-(1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霧化吸入。
(21)根據(17)-(20)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600μg,每約1天-約3天,任選地,每約1天吸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22)根據(1)-(21)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通過瘤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3)根據(22)的方法,其中在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瘤內給藥。
(24)根據(22)的方法,其中在吸入給藥的之前、同時和 /或之後進行所述瘤內給藥。
(25)根據(22)-(2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26)根據(22)-(2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更任選地,約80μg-約400μg,還更任選地,約100μg-約250μg,每約1天-約10天,任選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瘤內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27)根據(22)-(26)任一的方法,其中瘤內給藥的給藥方案如下:每約1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約8次,接著每約3-約5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約8次,然後每約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當瘤體消失或瘤體小至無法進行瘤內注射時,停止瘤內給藥。
(28)根據(1)-(2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帶有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
(29)根據(28)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積液為惡性胸腔積 液,所述腹腔積液為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所述心包積液為惡性心包積液。
(30)根據(28)或(29)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心包給藥。
(31)根據(30)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給藥包括胸腔灌注。
(32)根據(30)的方法,其中所述腹腔給藥包括腹腔灌注。
(33)根據(30)的方法,其中所述心包給藥包括心包灌注。
(34)根據(30)-(3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或心包給藥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
(35)根據(34)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或心包給藥約200μg-約400μg。
(36)根據(30)-(35)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或心包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37)根據(1)-(3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肺癌包含在如下至少一處中的腫瘤轉移:皮膚、粘膜、淺表淋巴結和皮下組織。
(38)根據(37)的方法,其中通過噴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39)根據(38)的方法,其中所述噴霧給藥包括如下的至 少一種: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和粘膜噴霧給藥。
(40)根據(38)或(39)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6μg-約100μg。
(41)根據(40)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10μg-約40μg,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
(42)根據(38)-(41)任一的方法,其中每天噴霧給藥約1-約6次,例如約1、2、3、4、5或6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43)根據(1)-(4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44)根據(1)-(42)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45)根據(44)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46)根據(4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
(47)根據(46)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療。
(48)根據(47)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49)根據(4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包括放射治療。
(50)根據(49)的方法,其中當肺癌轉移至腦時,所述放射治療包括頭部伽瑪刀治療。
(51)根據(4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治療。
(52)根據(4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靶向治療。
(53)根據(52)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54)根據(4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生物治療。
(55)根據(1)-(54)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大小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肺部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肺部腫瘤的大小。
(56)根據(1)-(5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提供了:
(1)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癌症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源於受試者中的肺癌並轉移至腦,包括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 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在所述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通過吸入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600μg,以及每約1天-約3天,任選地每約1天吸入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3)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
(4)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5)根據(4)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6)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7)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8)根據(1)-(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經肺和/或經鼻吸入給藥。
(9)根據(1)-(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霧化吸入。
(10)根據(1)-(9)任一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 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時間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11)根據(1)-(10)任一的方法,其中多次施用誘導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2)根據(1)-(11)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13)根據(1)-(12)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14)根據(1)-(1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 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15)根據(1)-(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16)根據(1)-(15)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17)根據(16)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18)根據(17)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療,任選地,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19)根據(17)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20)根據(1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治療。
(21)根據(20)的方法,其中所述放射治療包括伽瑪刀治療。
(22)根據(21)的方法,其中所述伽瑪刀治療包括頭部伽瑪刀治療。
(23)根據(1)-(22)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24)根據(1)-(2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提供了:
(1)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癌症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源於受試者中的肺癌並轉移至骨或肝臟,包括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3)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
(4)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5)根據(4)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6)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7)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8)根據(1)-(7)任一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時間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9)根據(1)-(8)任一的方法,其中多次施用誘導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0)根據(1)-(9)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11)根據(1)-(10)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 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12)根據(1)-(11)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通過吸入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3)根據(12)的方法,其中在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吸入給藥。
(14)根據(12)或(13)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經肺和/或經鼻吸入給藥。
(15)根據(12)-(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霧化吸入。
(16)根據(12)-(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600μg,每約1天-約3天,任選地,每約1天吸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吸入給藥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17)根據(1)-(1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18)根據(1)-(16)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19)根據(18)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20)根據(19)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
(21)根據(20)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療。
(22)根據(21)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23)根據(19)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靶向治療。
(24)根據(23)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25)根據(19)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生物治療。
(26)根據(1)-(25)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27)根據(1)-(2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提供了:
(1)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癌症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源於受試者中的肺癌並轉移至淋巴結,包括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在所述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所述腫瘤和/或所述淋巴結轉移灶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3)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
(4)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5)根據(4)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6)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7)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8)根據(1)-(7)任一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 用治療劑量之間的時間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9)根據(1)-(8)任一的方法,其中多次施用誘導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0)根據(1)-(9)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11)根據(1)-(10)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12)根據(1)-(11)任一的方法,其中當所述淋巴結為深部淋巴結時,所述局部給藥包括瘤內給藥。
(13)根據(12)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14)根據(12)或(13)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 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更任選地,約80μg-約400μg,還更任選地,約100μg-約250μg,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瘤內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瘤內給藥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15)根據(12)-(14)任一的方法,其中瘤內給藥的給藥方案如下:每約1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接著每約3天-約5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約8次,然後每約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當瘤體和/或被轉移的淋巴結消失或小至無法進行瘤內注射時,停止瘤內給藥。
(16)根據(1)-(11)任一的方法,其中當淋巴結為淺表淋巴結時,所述表面或局部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浸潤給藥、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和粘膜給藥。
(17)根據(16)的方法,其中所述局部給藥包括浸潤給藥。
(18)根據(17)的方法,其中通過灌注進行所述浸潤給藥。
(10)根據(16)的方法,其中所述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或粘膜給藥分別包括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 藥或粘膜噴霧給藥。
(20)根據(19)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6μg-約100μg。
(21)根據(20)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10μg-約40μg,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
(22)根據(19)-(21)任一的方法,其中每天噴霧給藥約1-約6次,例如約1、2、3、4、5或6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3)根據(1)-(2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24)根據(1)-(22)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25)根據(24)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26)根據(2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
(27)根據(26)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療。
(28)根據(27)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29)根據(2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包括靶向治療。
(30)根據(29)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31)根據(2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生物治療。
(32)根據(1)-(31)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33)根據(1)-(3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提供了:
(1)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具有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包括經表面或局部給藥向所述受試者給予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3)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肺癌。
(4)根據(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不可切除的肺癌。
(5)根據(4)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6)根據(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積液為惡性胸腔積液,所述腹腔積液為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所述心包積液為惡性心 包積液。
(7)根據(1)-(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局部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浸潤給藥、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心包給藥。
(8)根據(7)的方法,其中通過灌注進行所述局部給藥。
(9)根據(8)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灌注給藥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400μg。
(10)根據(8)或(9)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灌注給藥1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1)根據(10)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灌注給藥1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6次。
(12)根據(1)-(11)任一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表面或局部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3)根據(12)的方法,其中所述全身給藥包括皮下和/或肌肉給藥。
(14)根據(13)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15)根據(13)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16)根據(13)-(15)任一的方法,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 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一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7)根據(16)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時間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18)根據(16)或(17)的方法,其中多次施用誘導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9)根據(16)-(18)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20)根據(16)-(19)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 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患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21)根據(1)-(20)任一的方法,其中經表面給藥、局部給藥和/或全身給藥進一步給予其他治療藥物。
(22)根據(21)的方法,其中所述其他治療藥物包括抗腫瘤藥物。
(23)根據(22)的方法,其中所述抗腫瘤藥物包括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或生物製劑。
(24)根據(23)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25)根據(23)的方法,其中一種或更多種靶向藥物包括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26)根據(1)-(25)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大小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27)根據(1)-(2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更具體地,在一個實施方案中,在以上提及的本發明的任一種方法中,所述腫瘤是實體瘤;任選地,所述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肺癌、肝癌、肝細胞癌(HCC)、食道癌、膽管癌、膽囊癌、胃癌(stomach cancer)、腹部癌(abdominal cancer)、胃腸道癌、胃癌(gastric cancer)、胰腺癌、腎細胞癌、腎癌、骨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宮癌、宮頸癌、子宮內膜癌、結直腸癌、結腸癌、直腸癌、膀胱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前列腺癌、腎上腺瘤、鱗狀細胞癌、神經瘤、惡性神經瘤、肌上皮癌、滑 膜肉瘤、橫紋肌肉瘤、胃腸道間質細胞瘤、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甲狀腺癌、鼻咽癌、血管瘤、表皮樣癌、頭頸癌、神經膠質瘤、或卡波濟氏肉瘤。
在以上提及的本發明的任一種方法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或既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腫瘤如癌症或實體瘤;和/或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癌症患者,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在以上提及的本發明的任一種方法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或者,進一步包括給予所述受試者一種或更多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所述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以及,在另一個方面,本發明的其他實施方案還提供了:
(1)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包含抗腫瘤作用的重組干擾素,作為一線單一療法。
(2)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包括如下一種:肺癌、子宮癌、宮頸癌和胰腺癌。
(3)根據(2)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非小細胞肺癌。
(4)根據(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不是腎癌。
(5)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包含抗腫瘤作用的重組干擾素,作為二線單一療法。
(6)根據(5)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包含如下的一種:肺癌、結直腸癌、惡性黑素瘤、卵巢癌、宮頸癌、肝癌、乳腺癌、胃腸道癌、前列腺癌、神經瘤和鱗狀細胞癌。
(7)根據(6)的方法,其中所述結直腸癌包括結腸癌。
(8)根據(6)的方法,其中所述結直腸癌包括直腸癌。
(9)根據(6)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非小細胞肺癌。
(10)根據(6)的方法,其中所述肝癌包括HCC。
(11)根據(6)的方法,其中所述胃腸道癌包括胃癌。
(12)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包含抗腫瘤作用的重組干擾素,作為一線療法,並聯合一種或更多種其他抗癌療法。
(13)根據(12)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包括如下的一種:肺癌、前列腺癌和淋巴瘤。
(14)根據(13)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非小細胞肺癌和小細胞肺癌中的至少一種。
(15)根據(12)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不是卵巢癌。
(16)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包含抗腫瘤作用的重組干擾素,作為二線單一療法,並聯合一種或更多種其他抗癌療法。
(17)根據(16)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包括如下的一種:肺癌、淋巴瘤、宮頸癌和膽管腺癌。
(18)根據(17)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非小細胞肺癌 和小細胞肺癌中的至少一種。
(19)根據(17)的方法,其中所述淋巴瘤是非霍奇金氏淋巴瘤。
(20)根據(12)、(13)、(14)、(15)、(16)、(17)、(18)或(1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多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放射療法、小分子療法、化學療法、生物治療、TCM和手術治療。
(21)根據(20)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小分子療法中的小分子包括吉非替尼。
(22)根據(20)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治療包括用如下的至少一種來治療:重組蛋白和分離的細胞。
(23)根據(22)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蛋白包括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24)根據(22)的方法,其中所述分離的細胞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幹細胞和NK細胞。
(25)根據(20)的方法,其中在癌症手術治療後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6)根據(20)-(24)任一的方法,其中在癌症的手術治療前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7)根據(1)-(2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通過如下至少一種途徑施用:全身和局部。
(28)根據(1)-(2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通過如下至少一種途徑施用:肌內、腹膜內、靜脈內、動脈內、瘤內、注 射入淋巴結中、表面(topically)於腫瘤上、局部(locally)於腫瘤上、鼻內、皮下、噴霧、吸入、灌注以及輸注。
(29)根據(1)-(2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rSIFN-co。
(30)根據(29)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每次治療約2μg至約2500μg的劑量施用。
(31)根據(29)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每次治療約9μg至約2100μg的劑量施用。
(32)根據(29)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劑量施用:2μg、4μg、9μg、13.5μg、15μg、18μg、21μg、24μg、25.5μg、30μg、36μg、45μg、70μg、84μg、90μg、100μg、105μg、120μg、126μg、139μg、150μg、168μg、180μg、189μg、198μg、200μg、207μg、210μg、240μg、252μg、273μg、300μg、315μg、400μg、500μg、600μg、1000μg、2000μg、2100μg。
(33)根據(1)-(3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包含特定的活性。
(34)根據(33)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包含約4.4 x 108IU/mg至約1.0 x 109IU/mg,以及任選地大於5.5 x 108IU/mg的活性。
(35)一種在受試者中預防腫瘤復發的方法,包括在手術治療、化學療法、放射療法、冷凍消融、射頻消融、生物治療、介入治療和/或rSIFN-co治療後,使用包含為包含SEQ ID NO:2的序列的核酸序列編碼的氨基酸序列的量的重組干擾素,在受試者中瘤塊已減小後由此施用所述重 組干擾素。
(36)一種延長受試者無瘤生存的方法,包括在手術治療、化學療法、放射療法、冷凍消融、射頻消融、生物治療、介入治療和/或rSIFN-co治療後,使用包含為包含SEQ ID NO:2的序列的核酸序列編碼的氨基酸序列的量的重組干擾素,在受試者中瘤塊已減小後由此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以下所提供的是幫助本領域技術人員實施本發明的本發明詳細描述。
發明人發現rSIFN-co單獨使用或聯合其他抗癌療法,作為一線或二線單一療法或與其他治療方法聯用,可有利地用於攻克癌症。其優點在於:首先,重組干擾素(rSIFN-co)具有廣譜的抗腫瘤作用,其對於實體瘤和非實體瘤都有治療作用。同時,rSIFN-co與現有的治療手段,如手術、化療、放療、其他生物治療及其它抗腫瘤藥物都具有很好的協同作用。其次,rSIFN-co是低毒的,即當rSIFN-co大劑量使用時觀察到對正常細胞很少的傷害或沒有傷害。再次,rSIFN-co使用方便,對身體任何部位的腫瘤都可直接使用。因此,rSIFN-co可皮下或肌肉注射控制腫瘤的全身進展、可胸腔或腹腔灌注來消除積液及胸腹腔腫瘤、可表面或局部注射來消除原發或轉移的腫瘤、以及可浸潤(透皮)給藥來治療骨、皮膚、肌肉、前列腺等中的腫瘤病灶。同樣,rSIFN-co可霧化吸入或經鼻噴霧給藥。
基於rSIFN-co的前述優點,無論是單用還是聯用,其對腫瘤的有效率不低於90%。對於早中期癌症病例,rSIFN-co可在手術後使用以代替化療,並有效預防復發和腫瘤轉移,或延長無病生存期;對於晚期癌症 病例或不具備手術指征的癌症病例,rSIFN-co可用於非手術消除瘤體或減小瘤體的大小;對於不具備手術指征的腫瘤,rSIFN-co可用於將所述腫瘤轉變為可手術的腫瘤,即將不可切除的腫瘤轉變為可切除的腫瘤,從而創造適合手術的條件。因此,無論是單用還是與其他一種或更多種抗腫瘤療法聯用,rSIFN-co能在大量的病例中攻克腫瘤。
1.重組干擾素(rSIFN-co)及其製備方法
在一方面,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氨基酸序列及其編碼核苷酸序列(連同終止密碼子)如下SEQ ID NO:1和SEQ ID NO:2分別所示。這些序列也參見美國專利第7,585,647號;第7,364,724號;第8,114,395號和第8,287,852號:
與已公佈的IFN-α2b以及具有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但不為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干擾素例如干擾素alfacon-1(幹複津,INFERGEN®)相比,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rSIFN-co)的三維結構既不同於IFN-α2b的三維結構(參見圖1,其中圖1的側視圖和俯視圖中的紅色表示rSIFN-co,綠色表示IFN-α2b,其中的紅色在黑白列印圖中顯示為黑色, 綠色在黑白列印圖中顯示為灰色),也不同於干擾素alfacon-1的計算模型結構(參見KORN,AP,Journal of Interferon Research 1994,14:1-9)。由本發明重組干擾素與干擾素alfacon-1的比較結果可見二者的AB環有著明顯的區別,它們的BC環也無法完全重合(參見圖2)。
另外,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肌肉注射給體重指數(BMI)為約18-約23範圍內的人體後,以采血時間對受試人體血清中的2-5A寡聚核苷酸酶(也稱為2’,5’-OAS)濃度作圖,所得曲線一般表現為雙峰,其曲線下面積顯著大於在同一條件下注射干擾素alfacon-1(幹複津,INFERGEN®)所獲得的曲線下面積。此外,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注射給人體後其在人體內的半衰期比干擾素alfacon-1(幹複津,INFERGEN®)在人體內的半衰期更長(參見CN 1740197A;曾潔萍等,現代預防醫學,2008,35(5),982-984)。
已進行的實驗的結果還證實,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具有比目前投入臨床使用的其他任何干擾素(包括干擾素alfacon-1(幹複津,INFERGEN®))更強的效力。例如,對於乙型肝炎病毒而言,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不僅能抑制乙型肝炎病毒的DNA複製而且還能抑制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乙肝病毒e抗原(HBeAg)的分泌,抑制乙肝病毒核心抗原(HBcAg)DNA複製的效力與干擾素alfacon-1(幹複津,INFERGEN®)相比提高約一倍。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體外藥效學顯示它不僅能抑制乙型肝炎病毒的DNA複製,而且能抑制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和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的分泌,其細胞學毒性僅為臨床現用干擾素的1/8,但抗病毒活性卻是臨床現用干擾素的5-20倍,同時在人體內具有更高更廣譜更長時間的生物 學應答反應(參見CN 1740197A)。
此外,無論是就病毒性疾病的預防還是就腫瘤的治療而言,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都具有與其他干擾素(包括干擾素alfacon-1(幹複津,INFERGEN®))相比,更高的抗病毒活性和更低的副作用。例如,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不但具有強於臨床現用干擾素20倍的抗病毒活性,以及明顯強於重組人α型干擾素的抑制腫瘤細胞生長或促凋亡作用。
因此,與具有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但不為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干擾素,例如干擾素alfacon-1(幹複津,INFERGEN®)相比,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具有不同的空間構象、增強的生物學活性和/或不同的藥代動力學特性。
因此,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具有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例如由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組成。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具有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且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進一步地,所述重組干擾素包含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且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更進一步地,所述重組干擾素由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組成且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與具有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但不為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干擾素,例如干擾素alfacon-1(幹複津,INFERGEN®)相比,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具有改變的空間構象和/或增強的生物學活性和/或不同的藥代動力學特性。舉例來說,本發明的重組 干擾素具有改變的空間構象和增強的生物學活性,具有改變的空間構象和不同的藥代動力學特性,或具有改變的空間構象、增強的生物學活性以及不同的藥代動力學特性。所述增強的生物學活性包括:增強的抗病毒活性、增強的抑制腫瘤細胞生長或促凋亡作用、更低的副作用和/或能大劑量使用(例如每劑用量可>1000萬IU)。舉例來說,所述增強的生物學活性可以是增強的抗病毒活性和/或增強的抑制腫瘤細胞(如乳腺癌細胞或宮頸癌細胞)生長或促凋亡作用(參見:鄭潔等,四川大學學報(醫學版),2010,41(1),29-34;陳研等,四川大學學報(醫學版),2008,39(5),715-718);所述不同的藥代動力學特性包括:在肌肉注射給體重指數(BMI)為約18-約23範圍內的受試者後,以采血時間對受試者血清中的2-5A寡聚核苷酸酶濃度作圖,所得曲線的曲線下面積顯著大於在同一條件下注射具有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但不為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干擾素例如干擾素alfacon-1(幹複津,INFERGEN®)所獲得的曲線下面積和/或與之相比更長的半衰期。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具有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且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其中與具有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但不為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干擾素例如干擾素alfacon-1(幹複津,INFERGEN®)相比,所述重組干擾素具有增強的針對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乙肝病毒e抗原(HBeAg)表達的抑制活性。
在另一方面,本發明中所使用的重組干擾素(rSIFN-co)可根據上述例如在US 7,364,724、US 7,585,647、US 8,114,395、CN 1740197 A、CN 101001644 A、US 2009/0123417、US 2011/0158941和WO 2011072487A1中所披露的方法來製備。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本發明中使用的重組干擾素可由如下方法所產生,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驟:將編碼重組干擾素的包含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導入分離的宿主細胞中,在適合於表達所述重組干擾素的條件下培養所述宿主細胞,和收穫所述重組干擾素,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具有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並且所述重組干擾素抑制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乙肝病毒e抗原(HBeAg)的分泌。進一步地,所述宿主是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例如大腸桿菌LGM 194。進一步地,包含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處於啟動子PBAD的控制下。進一步地,收穫步驟包括從培養發酵液中提取干擾素,收集包涵體,所收穫重組干擾素的變性和複性。更進一步地,所述收穫步驟還包括分離純化所述重組干擾素。
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參考以下部分D“藥物組合物和給藥途徑”的內容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製備成肌注劑型、噴霧劑型或吸入劑型等。
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比活性相當於約4.4×108IU/mg-約1.0×109IU/mg,任選地大於5.5 x 108IU/mg。這樣的比活性是生物學活性與蛋白質含量之比。該生物學活性是通過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的方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版三部附錄X C干擾素生物學活性測定法(即細胞病變抑制法)測定的;蛋白質含量是通過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的方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版三部附錄Ⅵ B蛋白質測定法第二法(即Lowry法)測定的。
2. 治療應用
本發明人發現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rSIFN-co)可有效地用於腫瘤尤其是實體瘤例如肺癌等的治療。使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rSIFN-co的單一療法能抑制患者中腫瘤的生長,有效地縮小患者腫瘤大小乃至於能非手術直接消除患者腫瘤,減少乃至消除惡性胸腔積液、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惡性心包積液,降低腫瘤標誌物,有效地延長腫瘤患者生存期和/或無瘤生存期,以及防止術後癌症復發和/或患者腫瘤轉移,並可有效治療晚期癌症患者和不具有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患者。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與其他抗癌療法例如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療法、手術療法或靶向療法聯用,在一些病例中可以有效消除患者的腫瘤,達到治癒的效果。此外,與現有干擾素如幹複津(INFERGEN®)相比,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副作用小,因此可大劑量使用。
A. 疾病和病症
適合於本發明的治療和/或預防方法的疾病和病症包括腫瘤。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腫瘤”指所有不受控制及惡性贅生性細胞生長和增殖,以及所有癌性細胞和組織,以及異常或失控的增殖細胞。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腫瘤包括惡性腫瘤。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癌症”指通常以不受調節的細胞生長/增殖為特徵的哺乳動物中的生理情況。在本文中,術語“癌症”和“惡性腫瘤”可交換地使用。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腫瘤包括實體瘤和非實體瘤,任選地,實體瘤。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實體瘤”指組織的異常生長或結塊, 通常不包括囊腫或液體區域。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非實體瘤,,指造血系統的瘤形成,例如淋巴瘤、骨髓瘤和白血病,或由於通常不形成實體而實質上擴散的瘤形成。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實體瘤包括但不限於肺癌、肝癌、肝細胞癌(HCC)、食道癌、膽管癌、膽囊癌、胃癌(stomach cancer)、腹部癌(abdominal cancer)、胃腸道癌、胃癌(gastric cancer)、胰腺癌、腎細胞癌、腎癌、骨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宮癌、宮頸癌、子宮內膜癌、結直腸癌、結腸癌、直腸癌、膀胱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前列腺癌、腎上腺瘤、鱗狀細胞癌、神經瘤、惡性神經瘤、肌上皮癌、滑膜肉瘤、橫紋肌肉瘤、胃腸道間質細胞瘤、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甲狀腺癌、鼻咽癌、血管瘤、表皮樣癌、頭頸癌、神經膠質瘤、或卡波濟氏肉瘤。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非實體瘤包括但不限於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髓性白血病、慢性髓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T細胞白血病、毛細胞白血病、紅細胞增多症、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多發性骨髓瘤、淋巴腺瘤、霍奇金氏淋巴瘤和非霍奇金氏淋巴瘤。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腫瘤是肺部腫瘤,包括但不限於異常增殖的或失控增殖的肺細胞和/或惡性肺腫瘤。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肺部腫瘤,,指肺部的任何腫瘤,因此,這樣的腫瘤可以是肺部原發的腫瘤和/或肺的轉移性腫瘤,例如其他部位的腫瘤以各種轉移方式轉移至肺部的腫瘤。肺部腫瘤可以是良性的(非癌性的)、侵襲前病變(癌前病變)或惡性 的(癌性的)肺部腫瘤,例如肺癌。
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所述肺部腫瘤是肺癌,包括但不限於小細胞肺癌(SCLC)和非小細胞肺癌(NSCLC)。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肺癌”指所有類型的肺癌,包括但不限於小細胞肺癌(SCLC)以及非小細胞肺癌(NSCLC,包括但不限於腺癌、鱗狀癌、大細胞癌、腺鱗癌以及肉瘤樣癌)。進一步地,所述小細胞肺癌(SCLC)包括但不限於複合性小細胞肺癌;以及非小細胞肺癌(NSCLC)包括但不限於腺癌、鱗狀細胞癌、大細胞癌、腺鱗癌、肉瘤樣癌、類癌和唾液腺型癌。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複合性小細胞肺癌”指小細胞肺癌中混合有非小細胞肺癌成分如大細胞肺癌的一種肺癌。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所述肺部腫瘤是侵襲前病變(癌前病變),包括但不限於肺鱗狀上皮異型增生、肺原位癌、肺不典型腺瘤樣增生和肺彌漫性特發性神經內分泌細胞增生。在一個實施方案中,肺的轉移性腫瘤來自乳腺癌、結直腸癌、胃癌、胰腺癌、腎癌、惡性黑素瘤、前列腺癌、肝癌、甲狀腺癌、腎上腺癌等轉移至肺部的腫瘤。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上述腫瘤已轉移,這樣的轉移可以是原處或遠處的。當在本文中使用時,在涉及癌或惡性腫瘤時,術語“轉移”指癌或惡性腫瘤從其原發部位向體內其他地方的擴散。癌細胞可從原發腫瘤脫離,滲入淋巴管和血管,通過血液迴圈並在體內別處的正常組織中的遠處病灶中生長。轉移可以是原處或遠處的。對於肺部腫瘤如肺癌而言,可轉移到淋巴、腦、中樞神經系統、骨、肝、腎上腺、皮膚、腸、甲狀腺、卵巢、前列腺等。因此,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可用於治療這些已轉移的腫 瘤,例如已轉移的肺癌,尤其是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可緩解肺癌局部壓迫侵犯鄰近組織引起的症狀並治療其遠道轉移。所述肺癌局部壓迫侵犯鄰近組織引起的症狀包括但不限於因食管周圍淋巴結轉移增生而導致的咽下困難,因腫瘤經肺實質淋巴管擴散引起的呼吸困難。所述肺癌的遠道轉移包括但不限於肺癌的腦轉移,肺癌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肺癌的骨轉移,肺癌的肝轉移、肺癌的腎上腺轉移以及肺癌的其他轉移如皮膚轉移、腸轉移、甲狀腺轉移、卵巢轉移、前列腺轉移等。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上述腫瘤可以是多原發癌,例如在所述腫瘤是肺癌的情況下,這樣的肺癌可以是多原發肺癌,例如在不同的肺段或肺葉處發生的多原發肺癌。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多原發癌”指在同一個體上,同時或先後發生兩種以上的原發惡性腫瘤。這樣的原發惡性腫瘤必須由組織學確認為惡性且不為外轉移瘤。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多原發肺癌”指組織學相同的、獨立存在的、無互相轉移可能性的、在不同的肺段或肺葉處的同時或先後發生的兩個以上的原發惡性腫瘤。
適合於本發明的治療和/或預防方法的疾病還包括癌症的急症,例如晚期癌症的急症,如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為惡性胸腔積液、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惡性心包積液。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惡性胸腔積液可由胸膜的原發性腫瘤或轉移性腫瘤所致,是晚期肺癌的一個常見急症。所述胸膜的原發性腫瘤包括惡性彌漫性間皮瘤,以及所述胸膜的轉移性腫瘤來自肺癌、乳腺癌、淋巴瘤、卵巢癌、子宮內膜癌、宮頸癌、胃癌、結腸癌、胰腺癌、膀胱癌和肝癌等。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惡性心包積液可 由肺癌、乳房癌等所致,例如所述惡性心包積液可由肺癌轉移或直接侵犯心包膜所致,亦是晚期肺癌的一個常見表現。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惡性腹腔積液可由惡性腫瘤引起的腹腔過量液體積聚,是癌症的晚期急症之一,其常繼發於卵巢癌、宮頸癌、子宮內膜癌、消化道腫瘤、淋巴瘤、乳腺癌、腹膜間皮瘤等。
B. 治療物件
適合於本發明的治療和/或預防方法的受試者包括哺乳動物,包括但不限於人和非人哺乳動物,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人。在本文中術語“受試者(subject)”和“患者(patient)”可交換地使用。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具有腫瘤的受試者是之前已被診斷患有腫瘤如惡性腫瘤的受試者。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具有不可切除的腫瘤如惡性腫瘤的受試者、具有可切除的腫瘤如惡性腫瘤的受試者、患有癌症的受試者、帶有轉移的腫瘤如轉移的惡性腫瘤的受試者、和/或帶有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例如惡性胸腔積液、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惡性心包積液的受試者。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腫瘤任選地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具有實體瘤。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實體瘤為可切除或不可切除例如可手術切除或不可手術切除的實體瘤。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可切除或不可切除如可手術切除或不可手術切除的實體瘤為晚期或III或IV期實體瘤。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具備或不具備癌症或腫瘤手術指征如肺癌手術指征。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實體瘤為具備或不具備手術指征如腫瘤手術指征的實體瘤。在一 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具備或不具備手術指征如腫瘤手術指征的實體瘤為晚期或III或IV期實體瘤。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實體瘤為肺癌。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手術適應症”或“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是指當某種疾病符合診療常規所規定的標準,採用非手術治療方式無法治癒疾病,採用手術方式將有助於疾病的治療時,所應採用的手術方式。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不具備手術適應症或手術指征的癌症包括:(1)非實體瘤或全身性腫瘤,如白血病、惡性淋巴瘤、骨腫瘤等,(2)發生全身廣泛轉移的癌症,手術治療已失去價值,(3)發生部位手術切除困難的癌症,如鼻咽癌、食管上段癌、舌根癌等,(4)很早就容易發生轉移的癌症,如肺部未分化小細胞癌等,多不主張手術治療,以及(5)癌細胞向四周浸潤性生長、邊界不清、手術無法切除乾淨的癌症,如扁桃體癌、胰腺癌等。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不具備手術適應症或手術指征的實體瘤包括:(1)全身性實體瘤,如骨腫瘤等,(2)發生全身廣泛轉移的實體瘤,手術治療已失去價值,(3)發生部位手術切除困難的實體瘤,如鼻咽癌、食管上段癌、舌根癌等,(4)很早就容易發生轉移的實體瘤,如肺部未分化小細胞癌等,以及(5)癌細胞向四周浸潤性生長、邊界不清、手術無法切除乾淨的實體瘤,如扁桃體癌、胰腺癌等。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可切除的腫瘤”是被局限于原發器官並適於手術治療的腫瘤如惡性腫瘤。所述具有不可切除的腫瘤如惡性腫瘤的受試者還包括具有手術無法切除的腫瘤如惡性腫瘤的受試者,這樣的手術可包括外科手術、微創手術等。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所述具有可切除的腫瘤如惡性腫瘤的受試者包括具有可進行手術切除的腫瘤如惡性腫瘤 的受試者。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早期癌症患者、中期癌症患者和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早期癌”包括原位癌和I期癌,術語“中期癌”包括Ⅱ期和III期癌,以及術語“晚期癌”指在原發部位有廣泛浸潤,或有遠地器官的轉移性癌,如IV期癌。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以及所述腫瘤如惡性腫瘤已轉移的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腫瘤如惡性腫瘤已原處或遠處轉移的受試者。當提及腫瘤或癌為0、I、Ⅱ、III或IV期時,應當理解是指用本領域公知的TNM分期法(參見AJCC癌症分期手冊(第六版),F.L.格林尼等主編,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2005年8月)進行的腫瘤或癌的分期。舉例來說,在TNM分期中,0期:T0N0M0;Ia期:T1N0M0;Ib期:T2N0M0;IIa期:T1N1M0;IIb期:T2N1M0和T3N0M0;IIIa期:T3N1M0和T1-3N2M0;IIIb期:任何T、N3和M0,T4、任何N和M0;IV期:任何T、任何N和M1。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在某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帶有惡性胸腔積液、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惡性心包積液的受試者包括因癌症如晚期或Ⅲ或Ⅳ期癌症引起的惡性胸腔積液、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惡性心包積液的受試者。在一個實施方案中,上述癌症為肺癌。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具有的腫瘤可以是肺部腫瘤,例如肺癌。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可以是肺癌患者,例如具 有手術無法切除的肺癌的患者,中期和晚期肺癌患者,0、I或II期肺癌患者,或III或IV期肺癌患者,已轉移的肺癌患者或帶有惡性胸腔積液、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惡性心包積液的肺癌患者。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所述肺癌患者包括但不限於小細胞肺癌患者和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C. 聯合療法
在本發明方法的一些實施方案中,可在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向受試者施用其他治療方法或治療藥物。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治療方法任選地為抗癌療法,以及所述治療藥物任選地為抗腫瘤藥物。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施用”或“給予”或“給藥”指給予物質以達到治療目的。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聯合療法”指在治療期的過程中給予受試者兩種或更多種治療手段,例如給予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和額外的治療手段。該額外的治療手段可在給予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受試者。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抗癌療法”指在癌症治療中有用的療法。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其他抗癌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中藥治療和它們的任意組合。所述其他抗癌療法對於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是可以容易確定的。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為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靶向治療和/或生物治療。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為化學治療和/或放射治療。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化學治療”指一種影響細胞生長和細胞分裂的藥物療法,即其充當一種細胞增殖抑制藥,或其誘導細胞死亡(細胞凋亡)。由於癌細胞不可控的生長和分裂,因此與正常細胞相比,化學治療對它們應當更有效。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化學治療包括動脈灌注化療以及以栓塞的形式進行化療。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對於不同的癌症,化學治療可為針對所述癌症常用的一線化學治療。例如,對於治療肺癌,這樣的一線化學治療所使用的化學治療劑包括但不限於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可用于本發明癌症化學治療中的化學治療劑包括但不限於烷化劑類,例如氮芥類,包括但不限於鹽酸氮芥、苯丁酸氮芥、苯丙氨酸氮芥、萘氮芥、雌氮芥、環磷醯胺、異環磷醯胺、氮芥、鹽酸氧氮芥、美法侖、新氮芥、苯芥膽甾醇、潑尼莫司汀、曲磷胺和烏拉莫司汀;乙撐亞胺類和甲基蜜胺類,包括但不限於曲他胺、噻替呱、MST-16、六甲蜜胺、三乙撐蜜胺、三乙撐磷醯胺、三乙撐硫代磷醯胺和三羥甲蜜胺;磺酸烷基酯類,包括但不限於白消安、英丙舒凡和呱泊舒凡;亞硝脲類,包括但不限於卡莫司汀、司莫司汀、鏈脲黴素、氯脲菌素、福莫司汀、洛莫司汀、尼莫司汀和雷莫司汀;抗代謝物類,例如抗葉酸抗代謝物,包括但不限於甲氨喋呤(MTX)、三甲氧喹唑啉、二甲葉酸、蝶羅呤、三甲曲沙、甲醯四氫葉酸和培美曲塞(力比泰);嘧啶類抗代謝物,包括5-氟尿嘧啶(5-FU)、氟尿苷、呋喃氟尿嘧啶(替加氟)、卡培他濱(希羅達)、安西他濱、卡莫氟、雙去氧尿苷、去氧氟尿苷和依諾他濱;胞苷類抗代謝物,包括但不限於阿糖胞苷、氮胞苷、安西他濱和吉西他濱(健擇);嘌呤類抗代謝物,包 括但不限於6-巰嘌呤、6-硫鳥嘌呤、去氧考福黴素、氟達拉濱和硫咪嘌呤;植物來源的抗腫瘤藥物,例如長春花生物鹼類,包括但不限於長春堿、長春地辛、長春新堿、長春醯胺、長春瑞濱、硫酸長春堿、硫酸長春新堿、酒石酸長春瑞濱和長春氟寧;三尖杉酯堿及高三尖杉酯堿;靛玉紅及其類似物,包括但不限於異靛甲(N-methyllisoinidog-tin);表鬼臼毒類藥物,包括但不限於替尼泊苷(VM-26)和依託泊苷(VP-16);喜樹及喜樹堿類化合物,包括但不限於喜樹堿、托泊替康(TPT)和伊立替康(CPT-11);紫杉醇類化合物,包括但不限於紫杉醇(注射用紫杉醇脂質體)、多西苷(多西他賽注射液、泰索帝、紫杉特爾)和脂質體紫杉醇;抗腫瘤抗生素類,例如蒽環類,包括但不限於柔紅黴素、阿黴素、阿克拉黴素A、表柔比星、米托蒽醌和麻西羅黴素;糖肽類,包括但不限於博來黴素、泰來黴素、利來黴素(Leroymycin)、培來黴素和平陽黴素;放線菌素類,包括但不限於放線菌素C、放線菌素D、橙色菌素和更生黴素;糖苷類,包括但不限於光輝黴素、色黴素A3和橄欖黴素;絲裂黴素類,包括但不限於絲裂黴素C;以及鏈脲黴素;鉑類化合物,包括但不限於螺鉑、順鉑、卡鉑、奈達鉑、奧利沙鉑、洛鉑、JM-216、環鉑、SKI2053R、L-NDDP和TRK-710;維甲類化合物,包括但不限於全反式維甲酸和13-順式維甲酸;激素類,例如雄激素類,包括但不限於丙酸睾酮、甲睾酮、氟甲睾酮、苯丙酸諾龍、卡魯睾酮、丙酸甲雄烷醇酮、環硫雄醇、美雄烷和睾內酯;抗雄激素類,包括但不限於氟他胺、尼魯米特、比卡魯胺(康士得)、戈舍瑞林、亮丙瑞林和色普龍;雌激素類,包括但不限於己烯雌酚、雌二醇和炔雌醇;雌激素受體阻斷劑以及抑制雌激素合成的藥物,包括但不限於他莫昔芬、托瑞米芬、阿那曲 唑和依西美坦;孕酮類,包括但不限於甲孕酮和醋酸甲地孕酮;促性腺激素釋放素同類物,包括但不限於利普安、戈那瑞林、丁絲瑞林和萘丙瑞林;腎上腺皮質激素,包括但不限於強的松(潑尼松)和地塞米松(DXM);腎上腺皮質選擇性損傷劑,包括但不限於米托坦;甲狀腺激素類,包括但不限於甲狀腺素;以及雜類,包括但不限於卡介苗(BCG)、門冬醯胺酶、羥基脲、甲基苄肼和達卡巴嗪(DTIC);以及任何上述物質的藥學上可接受的鹽、酸或衍生物。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在本發明中可用於治療癌症如肺癌的化學治療方案包括但不限於:CMC方案(環己亞硝脲、環磷醯胺和甲氨喋呤)、EP方案(依託泊苷和順鉑)、IVP方案(異環磷醯胺、長春地辛和順鉑)、ICE方案(異環磷醯胺、順鉑和依託泊苷)、NIP方案(諾維本、異環磷醯胺和順鉑)、紫杉醇+DDP/CBP方案(紫杉醇和順鉑/卡鉑)、多西他賽+DDP/CBP方案(多西他賽和順鉑/卡鉑)、托泊替康+DDP方案(托泊替康和順鉑)、IP方案(伊立替康和卡鉑)、MVP方案(絲裂黴素、長春地辛和順鉑)、NP方案(諾維本和順鉑)、多西紫杉醇方案、GEM+DDP(即GP方案)方案或GEM+CBP方案(健擇和順鉑/卡鉑)等(參見,肺部腫瘤學,2008年9月第1版,廖美琳編,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第323-326頁)。
此外,其他在本發明中可用於治療腫瘤如癌症的化學治療方案包括但不限於:FOLFOX方案(參見,惡性腫瘤最新化療進展,2009年7月出版,鄭翠蘋主編,北京:人民軍醫出版社,第1031頁)、DP方案(參見,惡性腫瘤最新化療進展,2009年7月出版,鄭翠蘋主編,北京:人民軍醫出版社,第232頁)、CHOPE方案、MTX方案、GCE方案、ESAP方案、CMOP 方案、CHOP方案(參見,實用抗腫瘤藥物治療學,2002年出版,劉新春等主編,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第1031頁)、博來黴素+CHOP+甲氨喋呤方案、GP+恩度方案、GP-T2方案、TP方案(參見,實用抗腫瘤藥物治療學,2002年出版,劉新春等主編,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第668、744頁)、順鉑+絲裂黴素方案等。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放射治療”指使用高能輻射來治療腫瘤例如癌症。放射治療包括外部給予的輻射,例如來自線性加速器的外放射治療,以及近距放射治療,其中放射源被放置以接近身體表面或放置在體腔內。在本發明的放射治療中,放射源包括但不限於放射性核素產生的α、β、γ射線,各類加速器產生的電子束、質子束、中子束、負π介子束以及其他重粒子束等。所述放射性核素包括但不限於銫-137(137Cs)、鈷-60(60Co)、碘-131(131I)、碘-125(125I)、磷-32(32P)、金-198(198Au)、銥-192(192Ir)、釔-90(90Y)、錸-186(186Re)和鈀-109(109Pd)。這些放射源可在體外和/或體內進行照射。
應當理解有許多本領域已知的方法可用來確定放射治療的積累和持續時間。典型的放射治療是作為一次施用提供的且通常的劑量為約1戈瑞/天-約200戈瑞/天,例如約2戈瑞/天-約150戈瑞/天、約5戈瑞/天-約100戈瑞/天、約10戈瑞/天-約70戈瑞/天、約10戈瑞/天-約50戈瑞/天等。在一個實施方案中,用於本發明的放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二維的常規放射治療、三維適形放射治療(3D-CRT)、質子治療、近距離放射治療、調強放射治療(IMRT)、立體定向放射治療(SRT)、呼吸門控四維放射治療(4DRT)、以及伽瑪刀治療,例如全身伽瑪刀和頭部伽瑪刀治療。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靶向治療”指一種目的在於識別特定靶標分子的療法,所述靶標分子可例如在腫瘤發生或腫瘤增殖或細胞修復中起作用。這樣的識別可例如導致靶向治療與所述靶標分子的結合,可增強或降低該靶標分子的活性。用於這樣的靶向治療的藥物包括抗體,特別是單克隆抗體,以及小分子藥物。潛在的靶標包括例如EGFR受體,其在血管發生中起重要作用;VEGFA配體,同樣其對於血管發生是重要的;或PARP1,其對於細胞修復起重要作用,因為對其的抑制可使得癌基因缺陷的腫瘤對化學治療更加敏感。
在本發明的靶向治療中,靶向藥物包括但不限於:抗血管發生藥、激酶抑制劑、pan激酶抑制劑或生長因數抑制劑。抗血管發生藥包括但不限於:EGF抑制劑、EGFR抑制劑、VEGF抑制劑、VEGFR抑制劑、TIE2抑制劑、IGF1R抑制劑、COX-Ⅱ(環加氧酶Ⅱ)抑制劑、MMP-2(基質金屬蛋白酶2)抑制劑和MMP-9(基質金屬蛋白酶9)抑制劑。可用于此的靶向藥物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的至少一種:吉非替尼(易瑞沙)、厄洛替尼(特羅凱,TARCEVA®)、拉帕替尼(GSK572016)、瓦他拉尼(PTK787)、伊馬替尼(格列衛,GLEEVEC®)、達沙替尼(Sprycel)、舒尼替尼(索坦,SUTENT®)、尼洛替尼(Tasigna)、司馬沙尼(SU5416)、帕唑帕尼(GW-786034)、西妥昔單抗(愛必妥,IMC-C225)、帕木單抗(Vectibix)、曲妥單抗(赫賽汀)、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恩度)、索拉非尼(NEXAVAR®)、貝伐單抗(阿瓦斯丁)、阿侖珠單抗(Campath)、吉妥珠單抗(Mylotarg)、替伊莫單抗(Zevalin)、托西莫單抗(Bexxar)、Affinitak(LY90003/ISI3521)、法尼基轉移酶抑制劑、Tipifanib、Lonafanib、 BMS214-662、R115777(Zarnestra)、SCH-66336(Sarasar)、L-778,123、ZD6474(ZACTIMA®)、AZD2171、OSI-7904、ZD6126(ANG453)、ZD1839、AMG706、AG013736、MLN-518、CEP-701、PKC-412、萬珂(VELCADE®)、XL880和CHIR-265。在某些實施方案中,用於本發明的癌症例如肺癌的靶向治療的靶向藥物包括但不限於吉非替尼(易瑞沙)、厄洛替尼(特羅凱,TARCEVA®)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恩度)。
對於上述化學治療、放射治療和/或靶向治療中所使用的藥物和/或放射源的劑量和持續時間,可由熟練醫師根據經驗以及患者的實際情況例如年齡、體重、一般健康狀況、性別、飲食、施用時間、藥物相互作用和病狀的嚴重性來容易地確定。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手術治療”是一種侵入性的癌症療法,目的在於物理除去癌細胞。手術治療包括例如腫瘤切除術和淋巴結清掃術。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基因治療”指通過病毒或非病毒載體經離體或體內遞送包含重組遺傳物質的組合物以治療或預防疾病或醫學病症,例如癌症。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消融治療”指通常所知的組織破壞方法,例如高溫消融如射頻、微波和鐳射消融,低溫消融如氬氦刀冷凍治療,化學消融,放射性消融等。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免疫治療”指一種治療策略,其用於調節免疫系統以達到針對特定疾病如癌症的預防和/或治療目標。例如接種疫苗是一種免疫治療的方式。可用于本發明免疫治療中的疫苗包括但不 限於:ALLOVECTIN®疫苗、LEUVECTIN®疫苗和VAXID®疫苗等。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介入治療”指在不開刀暴露病灶的情況下,在皮膚上作微小通道,或經人體原有的管道,在影像設備(例如數位血管造影機、透視機、CT、MR、B超)的引導下對病灶局部進行治療的創傷最小的治療方法。當用於治療腫瘤時,所述介入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經導管動脈栓塞化療,動脈灌注化療,高溫消融如射頻、微波和鐳射消融,低溫消融如氬氦刀冷凍治療,化學消融,放射性消融,基因藥物動脈灌注和支架植入術等。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生物治療”指一切應用現代生物技術及其產品(小分子化合物、多肽、多糖、蛋白質、細胞、組織、基因、RNA等)進行治療的方法。當用於治療腫瘤時,所述生物治療能直接或間接地介導抑瘤和殺瘤效應。用於治療腫瘤的生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非特異免疫刺激劑以及生物反應調節劑(BRM)的應用、腫瘤細胞因數與免疫效應細胞治療如NK細胞抗腫瘤治療、生物支援治療、組織與細胞移植治療等。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中藥治療”指一切利用中國傳統醫學以及在中醫理論指導下的藥物所進行的疾病例如癌症的治療方法。
此外,還可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一起施用的其他抗腫瘤藥物包括但不限於:在生物治療中所使用的生物製劑,例如:腫瘤壞死因數包括TNF-α或TNF-β等;干擾素例如干擾素α包括干擾素α-1a、干擾素α-1b、干擾素α-2a、干擾素α-2b等,干擾素β包括干擾素β-1a、干擾素β-1b等,干擾素γ包括干擾素γ-1b等,共有干擾素如干擾素α-con1,長效干擾素如PEG化干擾素、干擾素與白蛋白的融合蛋白、干擾素與IgG Fc片段的融合蛋白;集 落刺激因數(CSF)例如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數(M-CSF)、粒細胞-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數(GM-CSF)和粒細胞集落刺激因數(G-CSF);白細胞介素(IL)例如IL-1、IL-1α、IL-2、IL-3、IL-4、IL-5、IL-6、IL-7、IL-8、IL-9、IL-10、IL-11、IL-12和胸腺肽;反義寡核苷酸,尤其是抑制在粘附細胞增殖中涉及的信號通路中的基因(例如,諸如PKC-α、Raf和H-Ras)的表達的那些反義寡核苷酸;以及siRNA等。
D. 藥物組合物和給藥途徑
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可摻入藥物組合物中給予所述受試者。通常,藥物組合物包含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和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所述的“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在此包括生理學上可相容的任何一種和全部的溶劑、分散介質、包衣、抗細菌和抗真菌劑,等滲劑和吸收延遲劑等。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的實例包括一種或多種水、鹽水、磷酸鹽緩衝鹽水、葡萄糖、甘油、乙醇等,以及它們的組合。在多數情況下,在組合物中優選包括等滲劑,例如糖類,多元醇如甘露糖醇、山梨糖醇或氯化鈉。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可進一步包括少量的增加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貯存期限或有效性的輔助性物質,例如潤濕劑或乳化劑、防腐劑或緩衝劑。
本發明的藥物組合物可以多種劑型存在。這些包括例如液體、半固體和固體劑型,例如液體溶液(如可注射的和可輸注的溶液)、分散液或混懸劑、水溶液、片劑、膠囊、口服液、貼劑、噴霧劑、栓劑、粉劑和凍幹粉劑。適合使用的劑型取決於預期的給藥方式以及治療應用。典型地,藥物組合物以可注射的或可灌注的溶液、凍幹粉劑、噴霧劑和水溶 液的形式存在。
所述藥物組合物可以通過藥學領域中任何公知的方法製備;例如參見Gilman等,(編)(1990),The Pharmacological Bases of Therapeutics,第8版,Pergamon Press;A.Gennaro(編),Remington’s Pharmaceutical Sciences,第18版,(1990),Mack Publishing Co.,Easton,Pennsylvania.;Avis等,(編)(1993)Pharmaceutical Dosage Forms:Parenteral Medications Dekke,New York;Lieberman等,(編)(1990)Pharmaceutical Dosage Forms:Tablets Dekker,New York;和Lieberman等,(編)(1990),Pharmaceutical Dosage Forms:Disperse Systems Dekker,New York。
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可通過如下至少一種途徑施用於受試者:全身給藥、表面(topical)給藥和局部(local)給藥。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全身給藥”指以這樣的一種方式給予組合物或藥物,該方式使得所述組合物或藥物導入受試者循環系統中,例如使給予的組合物或藥物擴散或分佈到身體各處。全身給藥的實例包括但不限於:靜脈注射、動脈注射、肌肉注射、皮下注射、淋巴管注射、經口給藥等。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局部給藥(local administration)”指給予組合物或藥物以進入有限的、或局限的解剖學空間中。局部給藥的實例包括但不限於:瘤內、淋巴結內、胸腔內、腹腔內等。
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表面給藥(topical administration)”指在皮膚表面或粘膜表面施用藥物或組合物。例如,表面給藥包括但不限於將藥物或組合物噴在受試者的皮膚上。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可通過如下至少一種給藥途徑向受試者 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但不限於經口、直腸、舌下、靜脈內、動脈內、肌肉、皮下、骨內、皮內、關節內、腹膜內、鞘內、腦內、陰道、經皮、透皮、表皮、粘膜、經眼、經肺、經鼻、腹腔、胸腔、心室內、心包、吸入、瘤內、子宮、浸潤和膀胱內給藥。在一些實施方案中,通過注射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例如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靜脈注射、動脈注射、腦內注射、腹膜內注射和/或瘤內注射。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可通過吸入如經肺吸入和經鼻吸入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吸入可以是乾粉吸入和/或霧化吸入。在一些實施方案中,通過灌注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例如胸腔灌注、腹腔灌注、心包灌注、子宮灌注和/或膀胱內灌注。在一些實施方案中,通過噴霧向患處(如皮膚和粘膜的表面、淺表淋巴結和/或皮下組織)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例如經皮、表皮、透皮和/或粘膜噴霧給藥。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浸潤給藥包括經肺浸潤給藥、經皮浸潤給藥、表皮浸潤給藥、透皮浸潤給藥、粘膜浸潤給藥、胸腔浸潤給藥、腹腔浸潤給藥、子宮浸潤給藥、陰道浸潤給藥、膀胱浸潤給藥、心包浸潤給藥等。
注射/灌注給藥
適合於注射/灌注的藥物組合物包括無菌水溶液(在可溶于水的情況下)或分散劑以及用於臨時製備無菌可注射溶液或分散劑的無菌粉劑。在所有的情況下,所述組合物必須是無菌的,且應當是流動的以致利用注射器給藥。這樣的組合物在製造和貯藏期間應當是穩定的,並且必 須保存以免受諸如的細菌和真菌的微生物污染。載體可以是包含例如水、乙醇、多元醇(如甘油、丙二醇和液體聚乙二醇)及合適的混合物的溶劑或分散介質。各種抗細菌劑和抗真菌劑;例如對羥基苯甲酸酯類、氯代丁醇、苯酚、抗壞血酸和硫柳汞。等滲劑;例如糖類、多元醇如甘露糖醇、山梨糖醇以及氯化鈉可包括在組合物中。能延遲吸收的組合物包括諸如單硬脂酸鋁和明膠的試劑。
可通過將以需要的量溶解在合適的溶劑中的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與根據需要的一種成分或成分組合相混合,繼之以滅菌製備無菌可注射/灌注溶液。一般而言,通過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摻入含有基礎分散介質以及其他必需成分的無菌賦形物中製備分散劑。用於製備無菌可注射/灌注溶液的無菌粉末的製備方法包括由無菌溶液生產含有活性成分以及任何期望成分的粉末的真空乾燥和冷凍乾燥。
吸入給藥
可通過任何多種本領域中已知的用於通過吸入給藥治療藥物的吸入裝置遞送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這些裝置包括計量吸入器、霧化器、乾粉發生器、噴霧器等。其他適合於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吸入給藥的裝置也為本領域所已知。
計量吸入器如Ventolin®計量吸入器在吸入期間通常使用了拋射劑並需要啟動(參見如WO 94/16970,WO 98/35888)。乾粉吸入器如TurbuhalerTM(Astra)、Rotahaler®(Glaxo)、Diskus®(Glaxo)、SpirosTM吸入器(Dura)、Inhale Therapeutics銷售的裝置和Spinhaler®乾粉吸入器(Fisons),使 用了呼吸驅動的混合粉末(US 4668218 Astra,EP 237507 Astra,WO 97/25086 Glaxo,WO 94/08552 Dura,US 5458135 Inhale,WO 94/06498 Fisons)。霧化器如AERxTM霧化器(Aradigm)、Ultravent®霧化器(Mallinckrodt)、Acorn II®霧化器(Marquest Medical Products)(US 5404871 Aradigm,WO 97/22376)和AP-100200型噴霧吸入器(臺灣雅博股份有限公司)。由溶液產生了氣霧劑,而計量吸入器、乾粉吸入器等則產生了微粒氣霧劑。
任選地,通過霧化器遞送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對於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吸入裝置有著幾種所需要的特性。例如,通過吸入裝置的遞送優勢在於可靠、可重複以及精確。吸入裝置能任選地遞送小顆粒或氣霧劑,例如小於約10μm,例如約0.5μm-約5μm,非常適合呼吸。
噴霧給藥
可通過加壓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混懸液或溶液通過噴嘴產生包含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噴霧劑。可選擇噴嘴大小和外形、所施加的壓力以及液體進料速度以獲得期望的輸出量和粒度。可例如通過與毛細管或噴嘴進料管結合的電場產生電噴霧劑。有利地,通過噴霧器遞送的顆粒具有小於約10μm的粒度,任選地,在約0.5μm-約5μm範圍內。
適用于噴霧器的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配方通常包括在約0.01mg-約5mg、例如約0.03mg-約2mg、約0.05mg-約1mg、約0.1mg-約0.5mg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毫升溶液。該配方可包括賦形劑或用於穩定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試劑,例如緩衝劑、還原劑、填充蛋白或碳水化合物。用於配製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填充蛋白包括白蛋白、魚精蛋白等。用於配製所述 重組干擾素的代表性的碳水化合物包括蔗糖、甘露糖醇、乳糖、海藻糖、葡萄糖等。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配方還可包括表面活性劑,其能減少或阻止由於在氣霧劑形成中溶液霧化所引起的表面誘導的所述重組干擾素聚集。
E.給藥劑量及給藥方案
可向受試者如癌症患者施用有效量的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根據本發明的方法,這樣的有效量可以是治療有效量或預防有效量。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有效量”指一種在劑量上以及必要的一段時間內有效實現期望治療或預防結果的量。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治療有效量可隨諸如疾病狀態、年齡、性別和個體重量以及所述重組干擾素引發個體中期望應答的能力的因素而改變。治療有效量還是一種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的任何毒效應或有害效果為治療有益效果所超過的量。“預防有效量”指一種在劑量上以及必要的一段時間內有效實現期望預防結果的量。通常但非必定地,由於在疾病早期之前或在疾病早期在受試者中使用預防劑量,因此預防有效量應小於治療有效量。
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可以不同的單次劑量施用於受試者如癌症患者。舉例來說,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單次劑量可為約2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4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9μg-約1000μg。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單次劑量”指當施用一次時,自身或與其他單次劑量累積產生治療或預防效果的藥物的量。這樣的施用包括了全身給藥、局部給藥和/或表面給藥。
當通過注射給藥(如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靜脈注射、動脈注射、腦內注射和/或腹膜內注射)全身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單次劑量可為約4μg-約70μg,任選地,約4μg-約50μg,更任選地,約4μg-約30μg,其中這樣的單次劑量可為約4μg、約4.5μg、約5μg、約6μg、約7μg、約8μg、約9μg、約10μg、約11μg、約12μg、約13μg、約13.5μg、約14μg、約15μg、約16μg、約17μg、約18μg、約19μg、約20μg、約21μg、約22μg、約23μg、約24μg、約25μg、約25.5μg、約26μg、約27μg、約28μg、約29μg、約30μg、約31μg、約32μg、約33μg、約34μg、約35μg、約36μg、約37μg、約38μg、約39μg、約40μg、約41μg、約42μg、約43μg、約44μg、約45μg、約46μg、約47μg、約48μg、約49μg、約50μg、約51μg、約52μg、約53μg、約54μg、約55μg、約56μg、約57μg、約58μg、約59μg、約60μg、約61μg、約62μg、約63μg、約64μg、約65μg、約66μg、約67μg、約68μg、約69μg、以及約70μg。
當通過注射給藥(如瘤內注射)局部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單次劑量可為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更任選地,約80μg-約400μg,還更任選地,約100μg-約250μg,其中這樣的單次劑量可為約60μg、約70μg、約80μg、約90μg、約100μg、約110μg、約120μg、約130μg、約140μg、約150μg、約160μg、約170μg、約180μg、約190μg、約200μg、約210μg、約220μg、約230μg、約240μg、約250μg、約260μg、約270μg、約280μg、約290μg、約300μg、約310μg、約320μg、約330μg、約340μg、約350μg、約360μg、約370μg、約380μg、約390μg、約400μg、約410μg、約420μg、約430μg、約440μg、約450μg、約460μg、約470μg、約480μg、 約490μg、約500μg、約510μg、約520μg、約530μg、約540μg、約550μg、約560μg、約570μg、約580μg、約590μg、以及約600μg。
當通過吸入給藥(如經肺吸入和經鼻吸入,包括乾粉吸入和霧化吸入)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單次劑量可為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600μg,其中這樣的單次劑量可為約100μg、約110μg、約120μg、約130μg、約140μg、約150μg、約160μg、約170μg、約180μg、約190μg、約200μg、約210μg、約220μg、約230μg、約240μg、約250μg、約260μg、約270μg、約280μg、約290μg、約300μg、約310μg、約320μg、約330μg、約340μg、約350μg、約360μg、約370μg、約380μg、約390μg、約400μg、約410μg、約420μg、約430μg、約440μg、約450μg、約460μg、約470μg、約480μg、約490μg、約500μg、約510μg、約520μg、約530μg、約540μg、約550μg、約560μg、約570μg、約580μg、約590μg、約600μg、約610μg、約620μg、約630μg、約640μg、約650μg、約660μg、約670μg、約680μg、約690μg、約700μg、約710μg、約720μg、約730μg、約740μg、約750μg、約760μg、約770μg、約780μg、約790μg、約800μg、約810μg、約820μg、約830μg、約840μg、約850μg、約860μg、約870μg、約880μg、約890μg、約900μg、約910μg、約920μg、約930μg、約940μg、約950μg、約960μg、約970μg、約980μg、約990μg、約1000μg、約1100μg、約1200μg、約1300μg、約1400μg、約1500μg、約1600μg、約1700μg、約1800μg、約1900μg、約2000μg。
當通過灌注或浸潤給藥(如胸腔灌注、腹腔灌注、心包灌注、子宮灌注、膀胱內灌注)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重組干擾素的 單次劑量可為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400μg,其中這樣的單次劑量可為約30μg、約40μg、約50μg、約60μg、約70μg、約80μg、約90μg、約100μg、約110μg、約120μg、約130μg、約140μg、約150μg、約160μg、約170μg、約180μg、約190μg、約200μg、約210μg、約220μg、約230μg、約240μg、約250μg、約260μg、約270μg、約280μg、約290μg、約300μg、約310μg、約320μg、約330μg、約340μg、約350μg、約360μg、約370μg、約380μg、約390μg、約400μg、約410μg、約420μg、約430μg、約440μg、約450μg、約460μg、約470μg、約480μg、約490μg、約500μg、約510μg、約520μg、約530μg、約540μg、約550μg、約560μg、約570μg、約580μg、約590μg、約600μg、約610μg、約620μg、約630μg、約640μg、約650μg、約660μg、約670μg、約680μg、約690μg、約700μg、約710μg、約720μg、約730μg、約740μg、約750μg、約760μg、約770μg、約780μg、約790μg、約800μg、約810μg、約820μg、約830μg、約840μg、約850μg、約860μg、約870μg、約880μg、約890μg、約900μg、約910μg、約920μg、約930μg、約940μg、約950μg、約960μg、約970μg、約980μg、約990μg、約1000μg、約1100μg、約1200μg、約1300μg、約1400μg、約1500μg、約1600μg、約1700μg、約1800μg、約1900μg、以及約2000μg。
當通過噴霧給藥向患處(如皮膚和粘膜的表面、淺表淋巴結和/或皮下組織)(如經皮噴霧、表皮噴霧、透皮噴霧、粘膜噴霧)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單次劑量可為約6μg-約100μg,任選地,約10μg-約40μg,更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其中這樣的單次劑量可為 約6μg、約7μg、約8μg、約9μg、約10μg、約11μg、約12μg、約13μg、約14μg、約15μg、約16μg、約17μg、約18μg、約19μg、約20μg、約21μg、約22μg、約23μg、約24μg、約25μg、約26μg、約27μg、約28μg、約29μg、約30μg、約31μg、約32μg、約33μg、約34μg、約35μg、約36μg、約37μg、約38μg、約39μg、約40μg、約41μg、約42μg、約43μg、約44μg、約45μg、約46μg、約47μg、約48μg、約49μg、約50μg、約51μg、約52μg、約53μg、約54μg、約55μg、約56μg、約57μg、約58μg、約59μg、約60μg、約61μg、約62μg、約63μg、約64μg、約65μg、約66μg、約67μg、約68μg、約69μg、約70μg、約71μg、約72μg、約73μg、約74μg、約75μg、約76μg、約77μg、約78μg、約79μg、約80μg、約81μg、約82μg、約83μg、約84μg、約85μg、約86μg、約87μg、約88μg、約89μg、約90μg、約91μg、約92μg、約93μg、約94μg、約95μg、約96μg、約97μg、約98μg、約99μg、以及約100μg。
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可以不同的給藥方案向受試者施用。例如,為了治療目的,可每天向受試者施用約1、2、3、4、5、6、7、8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或者每約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天、每個月、每2月或更久的時間間隔向受試者施用1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為了預防目的,可每約1、2、3、4、6、7、8、9、10天、每兩周、每三周、每個月、每2月、每3月、每半年、每1年或更久的時間間隔向受試者施用1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
可在一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中向受試者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治療週期”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或包含所述重組干擾素的藥物組合物達到為研究人員、獸醫、執業醫生或其他臨 床醫師在組織、系統、動物、個體或人中所探尋的生物學或醫學應答的時間長度。這樣的一個治療週期的持續時間可以是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可長期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也就是說,一個治療週期持續延長的時間,包括患者生命的整個期間,以改善或控制或限制患者的病症的症狀。在一個治療週期內可向受試者施用一次或更多次的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
可選擇地,可在多個治療週期中向受試者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例如這樣的治療週期可以是2、3、4、5、6、7、8、9、10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所述多個治療週期所持續的時間可包括患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所述多個治療週期中的任意相鄰兩個治療週期之間的間隔時間(即休藥期)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這樣的間隔時間可為至少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約6年等;以及這樣的間隔時間還可以為約2天-約6年,約4天-約3年、約1周-約1年、約2個月-約9個月、或約3個月-約6個月等。
當在一個治療週期中多次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每次施用的劑量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例如,可以較小的劑量施用1次或更多 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之後以增加或以逐漸遞增的劑量施用1次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或者,可以較小的劑量施用1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之後以增加或以逐漸遞增的劑量施用1次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再接著以減少或以逐漸遞減的劑量施用1次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或者,可以較大的劑量施用1次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之後以減少或以逐漸遞減的劑量施用1次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或者,可以較大的劑量施用1次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之後以減少或以逐漸遞減的劑量施用1次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再接著以增加或以逐漸遞增的劑量施用1次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較小的劑量可以是誘導劑量。
與之前一次施用的劑量相比,所述之後施用的增加的劑量可以是所述劑量的約110%-約500%,包括,例如約110%、約120%、約130%、約140%、約150%、約160%、約170%、約180%、約190%、約200%、約220%、約240%、約260%、約280%、約300%、約350%、約400%、約450%、約500%。與之前一次施用的劑量相比,所述之後施用的以逐漸遞增的劑量可以依次是前次施用劑量的約110%-約500%,包括,例如約110%、約120%、約130%、約140%、約150%、約160%、約170%、約180%、約190%、約200%、約220%、約240%、約260%、約280%、約300%、約350%、約400%、約450%、約500%。這樣的以逐漸遞增的劑量可以增加1次、2次、3次、4次、5次、6次、7次、8次、9次、10次或更多次,之後保持最後一次的劑量直至治療週期結束。
與之前一次施用的劑量相比,所述之後施用的減少的劑量可以是上述劑量的約5%-約99%,包括,例如約5%、約6%、約7%、約8%、約 9%、約10%、約15%、約20%、約25%、約30%、約35%、約40%、約45%、約50%、約55%、約60%、約65%、約70%、約75%、約80%、約85%、約90%、約95%、約99%。與之前一次施用的劑量相比,所述之後施用的以逐漸遞減的劑量可以依次是前次施用劑量的約5%-約99%,包括,例如約5%、約6%、約7%、約8%、約9%、約10%、約15%、約20%、約25%、約30%、約35%、約40%、約45%、約50%、約55%、約60%、約65%、約70%、約75%、約80%、約85%、約90%、約95%、約99%。這樣的以逐漸遞減的劑量可以減少1次、2次、3次、4次、5次、6次、7次、8次、9次、10次或更多次,之後保持最後一次的劑量直至治療週期結束。
此外,當多個治療週期的每個治療週期中1次或更多次施用相同單次劑量的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不同的兩個治療週期中的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單次劑量可以是相同或不同的。例如,這樣的單次劑量可以逐漸遞增或遞減。與之前一次施用的劑量相比,遞增或遞減的程度如上所述。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上述逐漸遞增或逐漸遞減可以是以線性的方式遞增或遞減,例如第1次給藥9μg,則之後遞增的劑量依次為18μg、36μg、72μg等,即依次遞增100%;或者可以是以非線性的方式遞增或遞減,例如第1次給藥9μg,則之後遞增的劑量可依次為15μg、18μg、21μg等,即與前次給藥相比,每次增加的劑量的幅度並不相同。
應當注意上述給藥劑量和給藥方案可由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基於本發明的教導,隨要被緩解的病症的類型和嚴重程度、給藥物件、給藥方式等而合理地改變。
F.特定治療方法及制藥應用
以下提供了使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特定治療方法及制藥應用。
在一個方面,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及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其中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以及其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或所述腫瘤為不可切除的實體瘤,並且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重組干擾素和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的聯用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在具有腫瘤的受試者經至少一種抗癌療法後防止腫瘤復發和/或轉移,或者延長或維持無瘤狀態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非手術消除受試者中腫瘤或減小受試者中腫瘤的大小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消除或減少具有腫瘤的受試者中的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給予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腫瘤的方法,包括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受試者的腫瘤病灶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消除或減小受試者中的腫瘤轉移病灶的方法,包括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受試者的腫瘤轉移病灶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消除或減小受試者中的腫瘤骨轉移病灶的方法,包括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所述表面或局部給藥包括透皮給藥和/或浸潤給藥,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的腫瘤骨轉移病灶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消除或減小受試者中的腫瘤骨病灶如腫瘤骨轉移病灶、肌肉病灶如肌肉轉移病灶、皮下組織病灶如皮下組織轉移病灶、前列腺病灶如前列腺轉移病灶和/或淋巴結病灶如淋巴結轉移病灶的方法,包括通過任何透過皮膚的給藥途徑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消除或減小所述腫瘤骨病灶如腫瘤骨轉移病灶、肌肉病灶如肌肉轉移病灶、皮下組織病灶如皮下組織轉移病灶、前列腺病灶如前列腺轉移病灶和/或淋巴結病灶如淋巴結轉移病灶,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的腫瘤轉移病灶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在另一方面,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肺癌的方法,包括在兩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 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及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然後在一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及一種或更多種靶向藥物。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包括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約2μg-約70μg,任選地,約4μg-約50μg,更任選地,約4μg-約30μg,每約1-約7天,任選地,每約1-約2天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包括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經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經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癌症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源於受試者中的肺癌並轉移至腦,包括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在所述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通過吸入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600μg,以及每約1天-約3天,任選地每約1天吸入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癌症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源於受試者中的肺癌並轉移至骨或肝臟,包括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癌症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源於受試者中的肺癌並轉移至淋巴結,包括向受試 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在所述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所述腫瘤和/或所述淋巴結轉移灶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具有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包括經表面或局部給藥向所述受試者給予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在另一方面,本發明提供了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在製備用於治療受試者中的腫瘤的藥物中的應用。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和其他抗腫瘤藥物在製備用於治療受試者中的腫瘤的藥物中的應用。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在製備用於預防受試者在抗腫瘤療法後腫瘤復發和/或轉移的藥物中的應用。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在製備通過非手術方法用於消除受試者中腫瘤或減小受試者中腫瘤的大小的藥物中的應用。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在製備用於消除或減少具有腫瘤的受試者中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的藥物中的應用。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在製備用於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藥物中的應用。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提供了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聯合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在製備用於治療受試者中肺癌的藥物中的應用。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例如晚期肺癌患者。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可以是0、I、II、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III或IV期癌症患者,例如III或IV期肺癌患者,這樣的癌症患者還可以是具有轉移的腫瘤的患者,例如所述腫瘤已原處或遠處轉移的患者。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為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為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腫瘤為具備或不具備手術指征的癌症或實體瘤。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腫瘤是可手術切除的。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腫瘤是不可手術切除的。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手術包括但不限於外科手術。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受試者具有實體瘤。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實體瘤為可切除或不可切除的實體瘤。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可切除或不可切除的實體瘤為晚期實體瘤。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實體瘤為具備或不具備手術指征如腫瘤手術指征的實體瘤。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具備或不具備手術指征如腫瘤手術指征的實體瘤為晚期或III或IV期實體瘤。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腫瘤是實體瘤。所述實體瘤包括如 下的一種或更多種:肺癌、肝癌、肝細胞癌(HCC)、食道癌、膽管癌、膽囊癌、胃癌(stomach cancer)、腹部癌(abdominal cancer)、胃腸道癌、胃癌(gastric cancer)、胰腺癌、腎細胞癌、腎癌、骨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宮癌、宮頸癌、子宮內膜癌、結直腸癌、結腸癌、直腸癌、膀胱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前列腺癌、腎上腺瘤、鱗狀細胞癌、神經瘤、惡性神經瘤、肌上皮癌、滑膜肉瘤、橫紋肌肉瘤、胃腸道間質細胞瘤、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甲狀腺癌、鼻咽癌、血管瘤、表皮樣癌、頭頸癌、神經膠質瘤、或卡波濟氏肉瘤;任選地,肺癌;更任選地,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腫瘤是非實體瘤。所述非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髓性白血病、慢性髓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 性淋巴細胞白血病、T細胞白血病、毛細胞白血病、紅細胞增多症、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多發性骨髓瘤、淋巴腺瘤、霍奇金氏淋巴瘤或非霍奇金氏淋巴瘤。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有效量是治療有效量或預防有效量。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可向所述受試者施用例如約2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4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9μg-約1000μg,還更任選約9μg-約600μg的單次劑量的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某些實施方案中,當通過全身給藥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治療有效量為約2μg-約70μg,任選地,約4μg-約50μg,更任選地,約4μg-約30μg,還更任選地,約9μg-約30μg。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當通過全身給藥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預防有效量為約2μg-約70μg,任選地,約4μg-約50μg,更任選地,約4μg-約30μg,還更任選地,約9μg-約30μg。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可通過如下的至少一種:全身給藥、表面給藥和局部給藥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和/或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生物製劑等施用於受試者。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可通過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的給藥途徑:經口、直腸、舌下、靜脈內、動脈內、肌肉、皮下、骨內、皮內、關節內、腹膜內、鞘內、腦內、陰道、經皮、透皮、表皮、粘膜、經眼、經肺、經鼻、腹腔、胸腔、心室內、心包、吸入、瘤內、子宮、浸潤或膀胱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和/或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生物製劑等。在某些特定的實施方案中,可通過皮下、肌肉、吸入、浸潤、胸腔、腹腔、心包、瘤內、噴霧給藥和它們的任意組合向受試者施用本發明的重 組干擾素和/或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生物製劑等。在某些實施方案中,可通過肌肉和/或皮下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和/或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生物製劑等。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當向手術部位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和/或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生物製劑等時,其可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例如浸潤、胸腔、腹腔、心包、子宮、膀胱、瘤內、經肺、經鼻、經皮、透皮、表皮和/或粘膜給藥施用。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可通過注射給藥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和/或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生物製劑等施用於受試者,例如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靜脈注射、動脈注射、腦內注射、腹膜內注射、瘤內注射、關節內注射、鞘內注射和骨內注射等。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當通過吸入給藥時,可經肺吸入和/或經鼻吸入。在某些特定的實施方案中,所述吸入給藥可以是乾粉吸入或霧化吸入。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當通過胸腔、腹腔、子宮、膀胱、心包給藥時,可進一步通過灌注給藥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和/或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生物製劑等施用於受試者,例如胸腔灌注、腹腔灌注、子宮灌注、膀胱內灌注和/或心包灌注。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當通過經皮、透皮、表皮或粘膜給藥時,可進一步通過噴霧給藥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和/或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生物製劑等施用於受試者,例如經皮噴霧、表皮噴霧、透皮噴霧和/或粘膜噴霧。
當通過注射給藥(如皮下注射、肌肉注射)全身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上述單次劑量可為約2μg-約70μg,任選地,約4μg-約50μg, 更任選地,約4μg-約30μg,包括但不限於約2μg、約3μg、約4μg、約4.5μg、約9μg、約13.5μg、約15μg、約18μg、約21μg、約25.5μg、約30μg、約40μg、約50μg、約60μg和約70μg。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每約1天-約7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皮下和/或肌肉給藥一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注射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當通過注射給藥(如瘤內注射)局部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單次劑量可為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更任選地,約80μg-約400μg,還更任選地,約100μg-約250μg。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瘤內給藥一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瘤內給藥如瘤內注射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 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當通過瘤內給藥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瘤內給藥的給藥方案如下:每約1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接著每約3天-約5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然後每約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當瘤體消失或瘤體小至無法進行瘤內注射時,停止瘤內給藥,其中每次瘤內注射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更任選地,約80μg-約400μg,還更任選地,約100μg-約250μg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當通過吸入(如經肺和經鼻吸入,包括乾粉吸入和霧化吸入)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單次劑量可為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600μg,包括但不限於約100μg、約200μg、約300μg、約400μg、約500μg、約600μg、約700μg、約800μg、約900μg、和約1000μg。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每約1天-約3天,任選地,每約1天吸入給藥一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吸入給藥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當通過灌注(如胸腔灌注、腹腔灌注、子宮灌注、膀胱內灌注、心包灌注)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單次劑量 可為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400μg。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一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灌注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當通過噴霧如經皮噴霧、表皮噴霧、透皮噴霧、粘膜噴霧向病灶(如皮膚表面和粘膜)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單次劑量可為約6μg-約100μg,任選地,約10μg-約40μg,更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每天噴霧給藥約1次-約6次例如約1、2、3、4、5或6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噴霧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為了治療目的,可每天向受試者施用約1、2、3、4、5、6、7、8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或者每約2天、3天、4天、5天、6天、7天、8天、9天、10天、11天、12天、13天、14天、15天、16天、17天、18天、19天、20天、21天、每個月、每2月或更久的時間間隔向受試者施用1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為了預防目的,可每約1天、2天、3天、4天、5天、6天、7天、8天、9天、10天、每兩周、每三周、每個月、每2月、每3月、每半年、每1年或更久的時間間隔向受試者施用1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在一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中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多個治療週期可以是2、3、4、5、6、7、8、9、10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所述一個治療週期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約6年等;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可長期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包括患者生命的整個期間,以改善或控制或限制受試者的症狀。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可在多個治療週期中向受試者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某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多個治療週期為2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所述多個治療週期的持續時間可包括患者生命的整個期間。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多個治療週期中的任意相鄰兩 個治療週期之間的間隔時間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所述間隔時間可為至少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約6年等;或者所述間隔時間還可以為約2天-約6年,約4天-約3年、約1周-約1年、約2個月-約9個月、約3個月-約6個月等。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當在一個治療週期中多次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可以較小的劑量施用1次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之後以增加或以逐漸遞增的劑量施用1次或更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當通過皮下、肌肉給藥(如皮下注射、肌肉注射)全身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時,可以較小的劑量如約4.5μg或約9μg施用1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之後以增加(如增加至約15μg、約18μg、約21μg)或以逐漸遞增的劑量施用多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實施方案中,每約1天-約2天給藥一次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在實施方案中,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持續時間為約1周-約2年,任選地,約2周-約1年,更任選地,約1個月-約9個月,包括約2個月-約6個月,或可包括患者生命的整個期間。在實施方案中,所述逐漸遞增的劑量可以依次是前次施用劑量的約110%-約500%。在實施方案中,可以較小的劑量如約4.5μg或約9μg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2μg-約18μg(例如約13.5μg、約15μg、約18μg)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接著以約15μg-約30μg(例如約18μg、約21μg、約25.5μg、約30μg)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每約2天給藥一次,持續約2個月-約3年,或包括患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可以誘導劑量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治療劑量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誘導劑量為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治療劑量為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約12μg/次-約30μg/次。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誘導劑量為約4μg/次-約10μg/次,以及所述治療劑量為約12μg/次-約50μg/次。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誘導劑量一般小於治療劑量。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時間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和約1個月。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當多次施用誘導劑量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包括,例如每約1天、2天、3天、4天、5天、6天、7天、8天、9天或10天施用一次。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當多次施用治療劑量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包括,例如每約1天、2天、3天、4天、5天、6天、7天、8天、9天或10天施用一次。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總施用時間應持續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包括患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治療減少了受試者中的腫瘤大小,例如,按開始治療時的腫瘤體積計,減小約10%、約20%、約30%、約40%、約50%、約60%、約70%、約80%、約90%、約95%、約100%或更多的腫瘤體積,乃至於完全消除腫瘤。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治療減少了腫瘤、惡性胸腔積液、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惡性心包積液中的癌細胞數目,例如按開始治療時的癌細胞數目計,減少約10%、約20%、約30%、約40%、約50%、約60%、約70%、約80%、約90%、約95%、約100%或更多的癌細胞,乃至於不存在癌細胞。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治療抑制(包括降低至某種程度和/或終止)了腫瘤細胞浸潤入外周器官中;抑制或阻止了腫瘤轉移,例如腫瘤的原位或遠處轉移、或者腫瘤的微轉移;縮小病變;使得腫瘤降期;以及還抑制、殺死存在於血道、淋巴道內的微轉移灶;由此容許完全切除最初無法切除的腫瘤或利於可切除的腫瘤被切除,這樣的切除例如是手術切除。對於這樣的方法而言,其可以是一種“新輔助療法”或“誘導治療”。當在本文中使用時,術語“新輔助療法”或“誘導治療”指在手術前提供的療法,該療法的目的在於縮小病變,爭取腫瘤降期,抑制、殺死存在於血道、淋巴道內的微轉移灶,減小腫瘤大小由此容許更加方便地切除腫瘤或者完全切除最初無法切除的腫瘤。此外,在切除所述腫瘤後可進一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以預防所述腫瘤的復發和/或轉移。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方法減少或消除了惡性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例如按開始治療時的惡性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體積計,減小約10%、約20%、約30%、約40%、約50%、約60%、約70%、約80%、約90%、約95%、約100%或更多的體積,乃至於完全消除 惡性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預防腫瘤復發的方法減小了具有腫瘤的受試者治療後腫瘤復發的可能性。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具有腫瘤的受試者在給予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rSIFN-co)之前已被識別並得到了治療,這樣的治療可以是上述使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治療,或使用了一種或更多種不同于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的其他抗癌療法如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中藥治療和它們的任意組合,這樣的治療的結果可以是臨床上治癒或基本上治癒。在一些實施方案中,這樣的預防方法可抑制、殺死存在於血道、淋巴道內的可能的微轉移灶,從而阻止所述腫瘤的復發和/或轉移,這樣的微轉移灶可以是或可以不是臨床上可檢測到的。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可以延緩具有腫瘤的受試者中腫瘤的生長,例如按開始治療時的腫瘤生長速度計,減小約10%、約20%、約30%、約40%、約50%、約60%、約70%、約80%、約90%、約95%或更多的腫瘤生長速度。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在一些實施方案中,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一種或更多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其他抗癌療法。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在某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其他抗癌療法包括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 手術治療、靶向治療和生物治療。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兩者。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所述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例如一線化學治療,如包含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的化學治療劑和/或化學治療方案。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當治療肺癌時,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化學治療中所使用的化學治療劑包括但不限於: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卡鉑、奧利沙鉑等,紫杉醇類化合物例如多西他賽(多西他賽注射液、泰索帝、紫杉特爾)等,胞苷類抗代謝物例如吉西他濱(健擇)等,抗葉酸抗代謝物例如培美曲塞(力比泰)等,嘧啶類抗代謝物例如卡培他濱(希羅達)等,以及上述化學治療劑的任意組合。或者使用如下化學治療方案,例如包括但不限於包含鉑類化合物的化學治療方案,如GP、TP、EP、GP-T2方案等。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當治療肺癌時,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化學治療方案包括順鉑霧化吸入、順鉑心包灌注等。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當治療肺癌時,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靶向治療中所使用的靶向藥物包括但不限於: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等。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當治療肺癌時,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其他抗癌療法包括上述化學治療劑/化學治療方案與靶向藥物的任意組合。
在特定的實施方案中,當治療肺癌時,與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聯用的其他抗癌療法包括GP方案聯合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EP方案聯合順鉑霧化吸入等。
在一些實施方案中,本發明的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G. 療效和不良反應評價標準
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臨床治療腫瘤如實體瘤的療效評價採用1999年公佈的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RECIST標準)(參見James,K.等.J Natl Cancer Inst,1999,91,523-528)。
腫瘤病灶分為可測量病灶和不可測量病灶,其中可測量病灶被判定為靶病變,以最長直徑表示病灶大小,每個受累器官最多選定5個病灶,所有受累器官的被測病灶總數不得超過10個,各個病灶最長直徑之和為靶病變的總直徑。不可測量病灶被判定為非靶病變,只記錄病變的存在與否及追蹤,不測量大小。
靶病變的療效評價標準定為四級,非靶病變的療效評價標準定為三級,再綜合兩類病變的療效得到總療效評價。具體如下:靶病變的療效評價標準:(1)CR(完全緩解):所有靶病變消失;(2)PR(部分緩解):靶病變總直徑減少30%以上;(3)NC或SD(沒有改變或穩定的疾病):靶病變既未減少至“PR”,亦未增大至“PD”;(4)PD(發展疾病):靶病變總直徑增大20%以上,或出現一個至多個新病灶。
非靶病變的療效評價標準:(1)CR:所有非靶病變消失及腫瘤標記物水準正常;(2)IR(不完全應答)/SD:一個至多個非靶病變無變化和或腫瘤標記物超出正常界限;(3)PD:出現一個或更多個新病灶和/或非靶病變明顯發展。
實體瘤總療效評價標準。
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臨床治療腫瘤如實體瘤的不良反應評價參考“WHO”毒性分級標準。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具有如下的有益效果:本發明所用的重組干擾素rSIFN-co與美國安進(Amgen)公司的幹複津(INFERGEN®,干擾素alfacon-1)等的現有干擾素具有明顯不同的結構特徵和生理活性。一方面,該重組干擾素單用和/或聯合放療、化療、生物製劑和/或靶向藥物等,可非手術消除或縮小實體瘤患者的瘤體特別是晚期瘤體;特別地,該重組干擾素可消除或縮小不具備手術指征的實體瘤,尤其是不具備手術指征的晚期實體瘤。另一方面,該重組干擾素單獨表面或局部施用如瘤內注射/表皮噴霧給藥等,或者表面或局部使用聯合全身給藥(可聯合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或者聯合放療/其他抗腫瘤藥物等),也可非手術(即不通過手術的方式)消除或縮小實體瘤。進一步地,該重 組干擾素可替代化療藥物,用於預防腫瘤術後復發或轉移,效果顯著;特別對於各種轉移病灶如骨轉移等,現有治療手段均無法消除,而通過本發明方法尤其是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使藥物直達病灶,可取得明顯的減小或消除瘤體的效果。此外,該重組干擾素單獨胸腔或腹腔灌注,可有效的消除或減少惡性胸腔和/或腹腔積液。
更進一步地,rSIFN-co聯合治療可攻克癌症:首先,本發明所用的重組干擾素(rSIFN-co)具有廣譜的抗腫瘤作用,其對於實體瘤和非實體瘤都有作用,與現有的治療手段,如手術、化療、放療、生物治療及其它抗腫瘤藥物都具有很好的協同作用;其次,rSIFN-co是低毒的,即其可以大劑量使用且對正常細胞沒有任何傷害;再次,rSIFN-co使用方便,對任何部位的瘤體都可直接使用。其可皮下/肌肉注射控制腫瘤全身發展、可胸/腹腔灌注消除積液及胸/腹腔瘤體、可表面或局部注射消除原發或轉移的腫瘤、可浸潤(透皮)給藥治療骨、皮膚、肌肉、前列腺等的腫瘤病灶;還可霧化吸入給藥。基於rSIFN-co的前述三個優點,其聯用後的有效率在90%以上。對於早中期癌症病例,可手術後使用以代替化療,並有效預防復發和轉移;對於晚期、無治療指征癌症病例也可做到非手術消除瘤體;對於不具備手術指征的病例,還可通過rSIFN-co的治療使之轉變為具備手術指征,從而創造手術條件。因此,我們認為rSIFN-co聯合治療可以攻克癌症。
圖1顯示了本發明重組干擾素(rSIFN-co)與IFN-α2b的結構的比較差異,其中圖1的側視圖和俯視圖中的紅色表示rSIFN-co,綠色表示IFN-α2b,其中紅色在黑白列印圖中顯示為黑色,綠色在黑白列印圖中顯示 為灰色。
圖2顯示了本發明重組干擾素rSIFN-co三維結構與美國安進公司的幹複津(INFERGEN®)(以am-Infergen或Infergen表示)的計算模型結構的比較差異,其中右圖圓圈中的黃色細線為rSIFN-co,藍色粗螺旋為am-Infergen。同時,右圖中紅色表示rSIFN-co,綠色表示am-Infergn,其中紅色在黑白列印圖中顯示為黑色,綠色在黑白列印圖中顯示為灰色。
圖3顯示了患者1的治療情況,其中圖3a箭頭所示患者用藥12月後第2年11月8日CT成像顯示原病灶狀態;以及圖3b箭頭所示患者用藥15月後第3年2月1日CT成像顯示原病灶處狀態,治療的起始年為第1年。
圖4顯示患者2的治療情況,其中圖4a顯示使用rSIFN-co前PET/CT影像學診斷,箭頭指示病灶;以及圖4b顯示使用rSIFN-co後PET/CT影像學診斷,箭頭指示原病灶治療後狀態。
圖5和圖6顯示患者3的治療情況,其中圖5a顯示使用rSIFN-co前肺CT影像學,箭頭所示病灶處;圖5b顯示使用rSIFN-co後頭部及胸部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圖6a顯示使用rSIFN-co前腦部CT影像學,箭頭所示病灶處;以及圖6b顯示使用rSIFN-co後頭部及胸部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7和圖8顯示患者4的治療情況,其中圖7a和圖8a顯示使用rSIFN-co前影像學診斷,如化療後的PET/CT所示,圖7a-8a箭頭所示病灶;圖7b和圖8b顯示使用rSIFN-co後影像學診斷,如PET/CT所示,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9-圖11顯示患者5的治療情況,其中圖9a、圖10a和圖11a 顯示使用rSIFN-co前影像學診斷,如PET/CT所示,圖9a、圖10a和圖11a中箭頭所示病灶;圖9b、圖10b和圖11b顯示使用rSIFN-co後影像學診斷,如PET/CT所示,圖9b、圖10b和圖11b中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12顯示患者6的治療情況,其中圖12a顯示使用rSIFN-co前胸部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發病灶處;以及圖12b顯示使用rSIFN-co藥物後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13和14顯示患者7的治療情況,其中圖13a和圖14a顯示使用rSIFN-co前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發病灶處;以及圖13b和圖14b顯示使用rSIFN-co後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15和16顯示患者8的治療情況,其中圖15a和16a顯示使用rSIFN-co前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發病灶處;以及圖15b和16b顯示使用rSIFN-co後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17顯示患者9的治療情況,其中圖17a顯示使用rSIFN-co前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發病灶處;以及圖17b顯示使用rSIFN-co後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18和19顯示患者10的治療情況,其中圖18顯示治療前後胸水變化;圖19a顯示使用rSIFN-co前胸部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發病灶處;以及圖19b顯示使用rSIFN-co後胸部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20-23顯示患者11的治療情況,其中圖20顯示患者治療前的病理切片;圖21a、22a和23a顯示使用rSIFN-co前PET/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發病灶處;以及圖21b、22b和23b顯示使用rSIFN-co後PET/CT影像 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24顯示患者12的治療情況,其中圖24a顯示剛用藥時CT成像,箭頭所示病灶處;以及圖24b顯示使用rSIFN-co後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25顯示患者13的治療情況,其中圖25a顯示治療前期CT成像,箭頭所示右肺下葉可疑病灶;以及圖25b顯示治療後期胸部CT成像,箭頭所示原右肺下葉可疑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26顯示患者14的治療情況,其中圖26a顯示剛用藥時(手術後)CT成像,箭頭所示原病灶手術處;以及圖26b顯示治療後期CT,箭頭所示原病灶手術處治療後狀態。
圖27顯示患者15的治療情況,其中圖27a顯示使用rSIFN-co前盆腔MRI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病灶處;以及圖27b顯示使用rSIFN-co後盆腔MRI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圖28顯示患者16的病理診斷,箭頭所示腺癌細胞。
圖29顯示患者16的治療情況,其中圖29a顯示使用rSIFN-co前PET/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發病灶處;以及圖29b顯示使用rSIFN-co後PET/CT影像學診斷,箭頭所示原病灶處治療後狀態。
本發明將通過下列實施例得以詳細描述,所述實施例僅作為解釋說明目的,並不意在限制本發明的範圍。可對本發明進行修改而不背離的本發明的範圍。所有出版物、專利和專利申請在此以其整體併入作為 參考,如同每篇獨立出版物、專利或專利申請被明確且單獨地指出以其整體併入作為參考一樣。
在下述實施例中所涉及的患者均簽署了知情同意書,並且申請人與所在醫院簽署了保密協議書,同時實驗過程符合當地關於藥物臨床試驗倫理道德委員會的要求。
實施例1:重組干擾素组合物的製備
重組干擾素凍幹注射劑(凍乾粉)的配方
製備工藝:按配方稱料,無菌無熱原注射水溶解,0.22μm孔徑濾膜過濾除菌,於6-10℃保存,取樣作無菌和熱原檢查合格後分裝西林瓶中,每瓶0.3-0.5的單次劑量,分裝後放置至凍幹機中冷凍乾燥。
重組干擾素水溶液注射劑的配方
製備工藝:按配方稱料,無菌無熱原注射水溶解,0.22μm孔徑濾膜過濾除菌,於6-10℃保存,取樣作無菌和熱原檢查合格後分裝於密閉容器中,每瓶0.3-0.5的單次劑量,分裝後成品置2-10℃暗處保存。
重組干擾素噴霧劑的配方
下表中各成分含量百分比為重量百分比
製備方法是常規的噴霧製劑的製備方法。
重組干擾素吸入劑的製備
採用常規的干擾素吸入劑配製方法。按照常規的干擾素吸入劑配製方法配製本發明的重組干擾素吸入劑。
實施例2:本發明重組干擾素治療患者的臨床資料(58例)
以下是截止至2012年7月1日的本發明重組干擾素治療58例多種癌症患者的臨床治療匯總表(表2)。
實施例3:本發明重組干擾素治療典型患者的臨床資料(19例)
以下是截止至2012年7月1日的本發明重組干擾素治療19例患者的臨床資料(患者編號1-19分別與上述實施例2的58例多種癌症患者臨床治療匯總表中的患者1-19一一對應)。
患者1 非小細胞肺癌;rSIFN-co肌注聯合放療治療,經過治療消除了右肺門處病灶及縱隔內淋巴結轉移病灶。
患者2 非小細胞肺腺癌伴雙肺、肝及淋巴結等全身多處轉移;rSIFN-co肌注、霧化吸入聯合化療(GP方案)及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恩度)治療,經過治療後肺部原發病灶明顯縮小,消除了肝區及多處淋巴結轉移病灶。
患者3 非小細胞肺癌伴腦轉移;rSIFN-co肌注、霧化吸入聯合伽馬刀治療,經治療後消除了右肺原發病灶及腦部轉移病灶。
患者4 小細胞肺癌伴縱隔淋巴結及鎖骨上轉移;rSIFN-co 肌注、霧化吸入聯合化療(順鉑霧化、EP方案)、鎖骨上病灶點介入術治療,經過治療後消除了右肺原發病灶、縱隔內淋巴結及鎖骨上轉移病灶。
患者5 非小細胞肺癌伴右肱骨轉移術後;rSIFN-co肌注、霧化吸入聯合化療(順鉑霧化吸入)治療,經治療後消除了右肺門、氣管間隙淋巴結及脊柱多處轉移病灶。
患者6 非小細胞肺癌伴縱隔內、左側頸部,右側頸根部、左側鎖骨上窩多發淋巴結轉移;左側胸腔積液;脊柱、雙側肋骨、右側鎖骨關節、胸骨、左側骶骨等多發骨轉移,且全身疼痛明顯,rSIFN-co肌注、霧化吸入、病灶部位局部噴霧聯合化療(GP方案)及吉非替尼(易瑞沙)治療,消除了左肺原發病灶,縮小了全身骨轉移病灶,全身疼痛緩解。
患者7 非小細胞肺癌伴雙肺、雙肝及全身骨轉移;rSIFN-co肌注、霧化吸入聯合吉非替尼(易瑞沙)治療,經治療後消除或縮小了雙肺及全身多處骨轉移病灶,消除了肝臟及縱膈淋巴結轉移灶。
患者8 非小細胞肺癌伴骨轉移;rSIFN-co肌注、霧化吸入聯合吉非替尼(易瑞沙)治療,經治療後消除了雙肺轉移病灶,明顯縮小了 右肺原發病灶。
患者9 非小細胞肺鱗癌;rSIFN-co霧化吸入聯合化療(GP方案)、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恩度)治療,經過治療後明顯縮小了右肺下葉肺門處軟組織腫塊,並且消除了原右肺門腫大淋巴結。
患者10 非小細胞肺癌伴肺內及胸膜轉移、胸腔積液;單用rSIFN-co肌注、胸腔灌注治療,經治療後消除了左肺上葉尖段原發病灶,縮小了左肺舌段轉移病灶。
患者11 非霍奇金淋巴瘤;rSIFN-co噴霧劑鼻咽及口腔霧化 吸入、頸部腫大淋巴結局部注射聯合放療治療,經過局部用藥治療後消失或縮小了鼻腔、口咽、頸部,頜下等病灶。
患者12 非小細胞肺癌伴胸膜轉移;單用rSIFN-co肌注治療,經過治療後明顯縮小了右肺下葉病灶。
患者13 非小細胞肺癌術後;單用rSIFN-co肌注治療,經過治療右肺及全身未見腫瘤復發及轉移。
患者14 非小細胞肺腺癌術後;單用rSIFN-co肌注治療,經過治療腫瘤未復發和轉移。
患者15 非小細胞肺癌伴全身多處轉移;rSIFN-co腹股溝腫大淋巴結局部注射治療,經過局部注射治療後消除或縮小了盆腔、腹股溝淋巴結轉移灶。
患者16 直腸癌術後;單用rSIFN-co肌注治療,經過治療腫瘤未復發和轉移。
患者17 原位宮頸癌;單用rSIFN-co肌注、子宮灌注治療,經過治療後宮頸腫瘤基本受抑,高位型HPV轉為陰性,宮頸塗片未見腫瘤細胞。
患者18 前列腺癌;rSIFN-co肌注、局部噴霧(行前列腺穿刺的皮膚表面)、聯合局部放療治療,經過治療消除了前列腺腫塊及右側坐骨直腸窩內兩個淋巴結,膀胱底後壁、雙側精囊腺及直腸前壁受侵處恢復正常,腫瘤標誌物(PSA)恢復正常。
患者19 鼻部黑色素瘤術後伴雙側髖關節、雙側股骨、雙側肱骨、肋骨及雙側肩關節骨轉移;rSIFN-co肌注、病灶部位局部噴霧。經過治療,消除了雙側肩關節,腋窩多發腫大淋巴結,雙側髖關節、股骨上段骨,右側鼻竇及鼻腔腫瘤術後殘腔內復發轉移病灶。
①癌症分期標準參見:AJCC癌症分期手冊(第六版)/F.L.格林尼,D.L佩基,I.D.弗萊明等主編.-瀋陽: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2005.8;②抗腫瘤藥物療效評定標準參見:實用抗腫瘤藥物治療學/劉新春等主編.-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2第1100-1101頁;③肺癌放療參見:現代肺癌病理與臨床/熊敏,吳一龍 主編.-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6第324-365頁;④TC方案參見:現代肺癌病理與臨床/熊敏,吳一龍 主編.-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6第386頁;⑤“恩度”參見:肺癌化療和靶向治療/廖美琳主編.-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8第261頁;⑥“培美曲塞”參見:肺癌化療和靶向治療/廖美琳主編.-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8第94頁; ⑦EP方案參見:現代肺癌病理與臨床/熊敏,吳一龍 主編.-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6第386頁;⑧DP方案參見:現代肺癌病理與臨床/熊敏,吳一龍 主編.-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6第386頁;⑨GP化療方案參見:肺癌化療和靶向治療/廖美琳主編.-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8第222-230頁;⑩“吉非替尼”參見:肺癌化療和靶向治療/廖美琳主編.-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8第222-230頁;(11)CHOP化療方案參見:實用抗腫瘤藥物治療學/劉新春等主編.-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2第931頁;(12)前列腺癌放療治療參見:臨床腫瘤學進展/孫燕,趙平主編.-北京: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2005.9ISBN7-81072-711-7第1009-1010頁。
實施例4:本發明rSIFN-co臨床有效性資料
在下表中,每一行中括弧前的數字表示該類情形的患者個數,括弧內的數字表示該類患者占第一列情形患者中的百分比,最後,括弧內的II/III/IV等表示癌症分期,其中癌症分期參考文獻:AJCC癌症分期手冊(第六版)/F.L.格林尼,D.L.佩基,I.D.弗萊明等主編.-瀋陽: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2005.8。
表3 肺癌不同進展期使用rSIFN-co療效比較
注: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
注:其具體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
*在該表中,手術部不包括冷凍消融或射頻消融。
注:全身給藥指肌注或皮下給藥;局部給藥指霧化吸入及皮膚表
面噴霧給藥;其具體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
注:其具體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
注:聯合用藥或聯合治療包括:化療、放療、射頻消融、生物藥和中藥,但排除手術,其具體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
注:其具體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
注:其具體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其中:I期腫瘤包括宮頸癌、胃腸道間質細胞瘤;Ⅱ期腫瘤包括肺癌、乳腺癌;Ⅲ期腫瘤包括肺癌、卵巢癌、宮頸癌、直腸癌、乳腺癌、胰腺癌、淋巴瘤、惡性神經瘤、轉移性低分化鱗癌;Ⅳ期腫瘤包括肺癌、宮頸癌、子宮內膜或子宮漿液性乳頭狀癌及透明細胞癌混合型、結腸癌、膽管癌,包括膽管腺癌、肝癌,包括肝細胞癌、乳腺癌、胃癌、前列腺癌、胚胎性橫紋肌肉瘤、惡性黑素瘤、和淋巴瘤,包括非霍奇金淋巴瘤。
注:其具體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
注:其具體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
注:其具體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
注:聯合用藥包括:化療、放療、射頻消融、生物藥、中藥,其具體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
注:其具體治療方案參照實施例2中患者的治療方案。
表17 直至最後統計日沒有改變(NC)或穩定的疾病(SD)的患者
<110> 遠東超級實驗室有限公司
<120> 用空間構象改變的重組干擾素治療腫瘤的方法
<130> 1202-TW
<160> 3
<170> PatentIn version 3.5
<210> 1
<211> 167
<212> PRT
<213> 人工序列
<220>
<223> 重組干擾素的氨基酸序列
<400> 1
<210> 2
<211> 504
<212> DNA
<213> 人工序列
<220>
<223> 編碼重組干擾素的核苷酸序列
<400> 2
<210> 3
<211> 504
<212> DNA
<213> 人工序列
<220>
<223> 編碼重組干擾素的核苷酸序列
<400> 3

Claims (481)

  1.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2. 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腫瘤包含轉移的腫瘤。
  3. 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4. 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5. 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6. 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7. 根據權利要求1-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可切除的腫瘤。
  8. 根據權利要求1-4和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9. 根據權利要求7或8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10. 根據權利要求1-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實體瘤。
  11. 根據權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肺癌、肝癌、肝細胞癌(HCC)、食道癌、膽管癌、膽囊癌、胃癌(stomach cancer)、腹部癌(abdominal cancer)、胃腸道癌、胃癌(gastric cancer)、胰腺癌、腎細胞癌、腎癌、骨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宮癌、宮頸癌、子宮內膜癌、 結直腸癌、結腸癌、直腸癌、膀胱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前列腺癌、腎上腺瘤、鱗狀細胞癌、神經瘤、惡性神經瘤、肌上皮癌、滑膜肉瘤、橫紋肌肉瘤、胃腸道間質細胞瘤、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甲狀腺癌、鼻咽癌、血管瘤、表皮樣癌、頭頸癌、神經膠質瘤、或卡波濟氏肉瘤。
  12. 根據權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肺癌,任選地,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13. 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非實體瘤。
  14. 根據權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非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髓性白血病、慢性髓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T細胞白血病、毛細胞白血病、紅細胞增多症、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多發性骨髓瘤、淋巴腺瘤、霍奇金氏淋巴瘤和非霍奇金氏淋巴瘤。
  15. 根據權利要求1-14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如下至少一種:全身給藥、局部給藥(local administration)和表面給藥(topical administration),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6. 根據權利要求1-15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經口、直腸、舌下、靜脈內、動脈內、肌肉、皮下、骨內、皮內、關節內、腹膜內、鞘內、腦內、陰道、經皮、透皮、表皮、粘膜、經眼、經肺、經鼻、腹腔、胸腔、心室內、心包、吸入、瘤內、子宮、浸潤和膀胱內給藥。
  17. 根據權利要求1-16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有效量為治療有效量。
  18. 根據權利要求1-17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2μg-約20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4μg-約15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9μg-約10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19. 根據權利要求1-18任一的方法,其中在一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中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更多個治療週期包含2、3、4、5、6、7、8、9、10個治療週期,更任選地,所述治療週期的數目包含多於10個治療週期。
  20. 根據權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一個治療週期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任選地,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重組干擾素治療的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21. 根據權利要求19或20的方法,其中所述更多個治療週期中的任意相鄰兩個治療週期之間的間隔時間為至少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任選地,所述間隔時間可為約 2天-約6年,約4天-約3年、約1周-約1年、約2個月-約9個月、或約3個月-約6個月等。
  22. 根據權利要求1-2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23. 根據權利要求1-21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含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24. 根據權利要求23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25. 根據權利要求24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靶向治療和生物治療。
  26. 根據權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
  27. 根據權利要求24-2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作為一線化學治療被給予,任選地,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28. 根據權利要求24-2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29. 根據權利要求1-28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30. 根據權利要求29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的大小的減小將所述腫瘤轉變為 可切除的腫瘤。
  31. 根據權利要求30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具有手術切除指征。
  32. 根據權利要求1-2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例如癌症或實體瘤由較早的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轉變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
  33. 根據權利要求32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進行手術以切除所述腫瘤。
  34. 根據權利要求30-31和33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在切除所述腫瘤後給予受試者所述重組干擾素以防止腫瘤復發和/或轉移,或者延長或維持無瘤狀態,任選地,給予受試者預防有效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以防止腫瘤復發和/或轉移,和/或延長或維持無瘤狀態。
  35.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及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其中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以及其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或所述腫瘤為不可切除的實體瘤,並且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重組干擾素和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的聯用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36. 根據權利要求35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晚期癌症患者,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37. 根據權利要求1-29和35-3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38. 一種在具有腫瘤的受試者經至少一種抗癌療法後防止腫瘤復發和/或轉移,或者延長或維持無瘤狀態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39. 根據權利要求38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腫瘤包含轉移的腫瘤。
  40. 根據權利要求38或39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
  41. 根據權利要求38或39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
  42. 根據權利要求38-4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43. 根據權利要求38-4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44. 根據權利要求38-4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可切除的腫瘤。
  45. 根據權利要求38-4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46. 根據權利要求44或45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47. 根據權利要求38-4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實體瘤。
  48. 根據權利要求47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肺癌、肝癌、肝細胞癌(HCC)、食道癌、膽管癌、膽囊癌、胃癌(stomach cancer)、腹部癌(abdominal cancer)、胃腸道癌、胃癌(gastric cancer)、胰腺癌、腎細胞癌、腎癌、骨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宮癌、宮頸癌、子宮內膜癌、結直腸癌、結腸癌、直腸癌、膀胱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前列腺癌、腎上腺瘤、鱗狀細胞癌、神經瘤、惡性神經瘤、肌上皮癌、滑膜肉瘤、橫紋肌肉瘤、胃腸道間質細胞瘤、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甲狀腺癌、鼻咽癌、血管瘤、表皮樣癌、頭頸癌、神經膠質瘤、或卡波濟氏肉瘤。
  49. 根據權利要求48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肺癌,任選地,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50. 根據權利要求38-4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包括非實體瘤。
  51. 根據權利要求50的方法,其中所述非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髓性白血病、慢性髓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T細胞白血病、毛細胞白血病、紅細胞增多症、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多發性骨髓瘤、淋巴腺瘤、霍奇金氏淋巴瘤和非霍奇金氏淋巴瘤。
  52. 根據權利要求38-51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如下至少一種:全身給藥、局部給藥(local administration)和表面給藥(topical administration),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53. 根據權利要求38-52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經口、直腸、舌下、靜脈內、動脈內、肌肉、皮下、骨內、皮內、關節內、腹膜內、鞘內、腦內、陰道、經皮、透皮、表皮、粘膜、經眼、經肺、經鼻、腹腔、胸腔、心室內、心包、吸入、瘤內、子宮、浸潤和膀胱內給藥。
  54. 根據權利要求38-53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有效量為預防有效量。
  55. 根據權利要求38-54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2μg-約20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4μg-約15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約9μg- 約1000μg單次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56. 根據權利要求38-55任一的方法,其中在一個或更多個預防週期中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更多個預防週期包含2、3、4、5、6、7、8、9或10個預防週期,或任選地,多於10個預防週期。
  57. 根據權利要求56的方法,其中每個預防週期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58. 根據權利要求56或57的方法,其中所述更多個預防週期中的任意相鄰兩個預防週期之間的間隔時間為至少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所述間隔時間還可以為約2天-約6年,約4天-約3年、約1周-約1年、約2個月-約9個月、或約3個月-約6個月等。
  59. 根據權利要求38-5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任選地,所述至少一種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和生 物治療。
  60. 根據權利要求59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治療。
  61. 根據權利要求60的方法,其中向所述手術治療的手術部位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62. 根據權利要求61的方法,其中經表面(topical)或局部(local)給藥向手術部位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63. 根據權利要求61或62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手術部位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浸潤給藥、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心包給藥、子宮給藥、膀胱內給藥、瘤內給藥、經肺給藥、經鼻給藥、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和粘膜給藥。
  64. 根據權利要求63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心包給藥、子宮給藥或膀胱內給藥分別包括胸腔灌注給藥、腹腔灌注給藥、心包灌注給藥、子宮灌注給藥或膀胱內灌注給藥。
  65. 根據權利要求63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66. 根據權利要求63的方法,其中所述經肺給藥或經鼻給藥分別包括經肺吸入給藥或經鼻吸入給藥。
  67. 根據權利要求63的方法,其中所述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或粘膜給藥分別包括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或粘膜噴霧給藥。
  68. 根據權利要求62-67任一的方法,其中在表面(topical)或局部(local)給藥所述重組干擾素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進一步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69. 根據權利要求68的方法,其中所述全身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皮下和肌肉給藥。
  70. 根據權利要求38-6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71. 一種非手術消除受試者中腫瘤或減小受試者中腫瘤的大小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72. 根據權利要求7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73. 根據權利要求7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74. 根據權利要求7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可切除的腫瘤。
  75. 根據權利要求7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76. 根據權利要求74或75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77. 根據權利要求71-7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或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78. 根據權利要求71-7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79. 根據權利要求71-7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80. 根據權利要求71-7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實體瘤。
  81. 根據權利要求80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肺癌、肝癌、肝細胞癌(HCC)、食道癌、膽管癌、膽囊癌、胃癌(stomach cancer)、腹部癌(abdominal cancer)、胃腸道癌、胃癌(gastric cancer)、胰腺癌、腎細胞癌、腎癌、骨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宮癌、宮頸癌、子宮內膜癌、結直腸癌、結腸癌、直腸癌、膀胱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前列腺癌、腎上腺瘤、鱗狀細胞癌、神經瘤、惡性神經瘤、肌上皮癌、滑膜肉瘤、橫紋肌肉瘤、胃腸道間質細胞瘤、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甲狀腺癌、鼻咽癌、血管瘤、表皮樣癌、頭頸癌、神經膠質瘤、或卡波濟氏肉瘤。
  82. 根據權利要求81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肺癌,任選地,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83. 根據權利要求71-82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如下至少一種:全身給藥、局部給藥(local administration)和表面給藥(topical administration),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通過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84. 根據權利要求71-83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浸潤給藥、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心包給藥、子宮給藥、膀胱內給藥、瘤內給藥、經肺給藥、經鼻給藥、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和粘膜給藥。
  85. 根據權利要求84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86. 根據權利要求85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注射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更任選地,約80μg- 約400μg,還更任選地,約100μg-約250μg。
  87. 根據權利要求85或86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88. 根據權利要求84-87任一的方法,其中瘤內給藥的給藥方案如下:每約1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接著每約3天-約5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然後每約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當瘤體消失或瘤體小至無法進行瘤內注射時,停止瘤內給藥。
  89. 根據權利要求84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心包給藥、子宮給藥或膀胱內給藥分別包括胸腔灌注給藥、腹腔灌注給藥、心包灌注給藥、子宮灌注給藥或膀胱內灌注給藥。
  90. 根據權利要求84的方法,其中所述經肺給藥或經鼻給藥分別包括經肺吸入給藥或經鼻吸入給藥。
  91. 根據權利要求84的方法,其中所述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或粘膜給藥分別包括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或粘膜噴霧給藥。
  92. 根據權利要求83-91任一的方法,其中在表面或局部給藥所述重組干擾素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進一步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和/或經表面給藥、局部給藥和/或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
  93. 根據權利要求92的方法,其中在表面或局部給藥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進一步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和/或經 表面給藥、局部給藥和/或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
  94. 根據權利要求92或93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包括至少一種抗腫瘤藥物。
  95. 根據權利要求94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抗腫瘤藥物包括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和/或生物製劑。
  96. 根據權利要求95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97. 根據權利要求95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多種靶向藥物包括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98. 一種消除或減少具有腫瘤的受試者中的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給予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99. 根據權利要求98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100. 根據權利要求98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101. 根據權利要求98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可切除的腫瘤。
  102. 根據權利要求98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103. 根據權利要求101或102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104. 根據權利要求98-10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或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105. 根據權利要求98-10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106. 根據權利要求98-10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107. 根據權利要求98-10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為實體瘤。
  108. 根據權利要求107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肺癌、肝癌、肝細胞癌(HCC)、食道癌、膽管癌、膽囊癌、胃癌(stomach cancer)、腹部癌(abdominal cancer)、胃腸道癌、胃癌(gastric cancer)、胰腺癌、腎細胞癌、腎癌、骨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宮癌、宮頸癌、子宮內膜癌、結直腸癌、結腸癌、直腸癌、膀胱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前列腺癌、腎上腺瘤、鱗狀細胞癌、神經瘤、惡性神經瘤、肌上皮癌、滑膜肉瘤、橫紋肌肉瘤、胃腸道間質細胞瘤、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甲狀腺癌、鼻咽癌、血管瘤、表皮樣癌、頭頸癌、神經膠質瘤、或卡波濟氏肉瘤。
  109. 根據權利要求108的方法,其中所述實體瘤包括肺癌,任選地,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110. 根據權利要求98-10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積液為惡性胸腔積液,所述腹腔積液為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所述心包積液為惡性心包積液。
  111. 根據權利要求98-110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如下至少一種:全身給藥、局部給藥(local administration)和表面給藥(topical administration),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通過表面給藥和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 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通過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12. 根據權利要求98-111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浸潤給藥、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心包給藥。
  113. 根據權利要求98-112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灌注進行所述給藥。
  114. 根據權利要求111-11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表面或局部給藥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400μg。
  115. 根據權利要求111-114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約10天,任選地,每約1-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表面或局部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16. 根據權利要求111-115任一的方法,其中在表面或局部給藥所述重組干擾素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進一步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和經表面給藥、局部給藥和/或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
  117. 根據權利要求116的方法,其中在表面或局部給藥所述重組干擾素的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進一步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和經表面給藥、局部給藥和/或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
  118. 根據權利要求116或11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治療藥物包括 抗腫瘤藥物。
  119. 根據權利要求118的方法,其中所述抗腫瘤藥物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和生物製劑。
  120. 根據權利要求119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化學治療劑包括至少一種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121. 根據權利要求119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靶向藥物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122. 根據權利要求98-121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123. 根據權利要求98-12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為非手術治療。
  124.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腫瘤的方法,包括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受試者的腫瘤病灶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125. 根據權利要求124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病灶包括腫瘤轉移病灶。
  126. 一種消除或減小受試者中的腫瘤轉移病灶的方法,包括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受試者的腫瘤轉移病灶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127. 根據權利要求124-12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病灶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骨病灶、肌肉病灶、皮下組織病灶、前列腺病灶和淋巴結病灶,以及所述腫瘤轉移病灶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骨轉移病灶、肌肉轉移病灶、皮下組織轉移病灶、前列腺轉移病灶和淋巴結轉移病灶,任選地,所述腫瘤轉移病灶包括骨轉移病灶。
  128. 根據權利要求124-12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129. 根據權利要求124-12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或腫瘤轉移病灶包括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或實體瘤。
  130. 根據權利要求124-12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表面或局部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浸潤給藥、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和粘膜給藥,任選地,所述表面和局部給藥包括透皮給藥或浸潤給藥。
  131. 根據權利要求130的方法,其中所述浸潤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經皮浸潤給藥、表皮浸潤給藥、透皮浸潤給藥和粘膜浸潤給藥。
  132. 根據權利要求130的方法,其中所述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或粘膜給藥分別包括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或粘膜噴霧給藥。
  133. 根據權利要求124-13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表面或局部給藥約2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4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9μg-約1000μg。
  134. 根據權利要求124-133任一的方法,其中每天向受試者表面或局部給藥約1、2、3、4、5、6、7、8或更多次重組干擾素,或者每約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或21天、每個月、每2月或更久的時間間隔向受試者表面或局部給藥1次重組干擾素。
  135. 根據權利要求130-134任一的方法,其中當通過噴霧給藥進行表面或局部給藥時,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6μg-約100μg,任選地,約10μg-約40μg,更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
  136. 根據權利要求135的方法,其中每天噴霧給藥約1-約6次,例如約1、2、3、4、5或6次重組干擾素。
  137. 根據權利要求124-136任一的方法,其中在表面或局部給藥所述重組干擾素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和/或一種或更多種其他治療藥物。
  138. 根據權利要求137的方法,其中所述全身給藥包括皮下和/或肌肉給藥。
  139. 根據權利要求138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140. 根據權利要求138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141. 根據權利要求138-140任一的方法,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42. 根據權利要求141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143. 根據權利要求141或142的方法,其中當多次施用誘導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44. 根據權利要求141-143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 劑量的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更任選每約1-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重組干擾素。
  145. 根據權利要求141-144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患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146. 根據權利要求124-14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147. 根據權利要求124-145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148. 根據權利要求14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149. 根據權利要求124-148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或腫瘤轉移病灶相比,所述重組干擾素治療和/或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消除了所述腫瘤或腫瘤轉移病灶,或減小了所述腫瘤或腫瘤轉移病灶的大小。
  150. 一種消除或減小受試者中的腫瘤骨轉移病灶的方法,包括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所述表面或局部給藥包括透皮給藥和/或浸潤給藥,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的腫瘤骨轉 移病灶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51. 一種消除或減小受試者中的腫瘤骨病灶如腫瘤骨轉移病灶、肌肉病灶如肌肉轉移病灶、皮下組織病灶如皮下組織轉移病灶、前列腺病灶如前列腺轉移病灶和/或淋巴結病灶如淋巴結轉移病灶的方法,包括通過任何透過皮膚的給藥途徑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消除或減小所述腫瘤骨病灶如腫瘤骨轉移病灶、肌肉病灶如肌肉轉移病灶、皮下組織病灶如皮下組織轉移病灶、前列腺病灶如前列腺轉移病灶和/或淋巴結病灶如淋巴結轉移病灶,任選地,向所述受試者的腫瘤轉移病灶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52. 根據權利要求124-15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153.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154. 根據權利要求153的方法,其中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155. 根據權利要求153或154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肺癌包含轉移的腫瘤。
  156. 根據權利要求153-15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157. 根據權利要求153-15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158. 根據權利要求153-15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含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肺癌。
  159. 根據權利要求153-15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含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肺癌。
  160. 根據權利要求153-15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可切除的肺癌。
  161. 根據權利要求153-15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不可切除的肺癌。
  162. 根據權利要求160或161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163. 根據權利要求153-162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有效量為治療有效量。
  164. 根據權利要求153-163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如下至少一種:全身給藥、表面給藥和局部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65. 根據權利要求153-164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經口、直腸、舌下、靜脈內、動脈內、肌肉、皮下、骨內、皮內、關節內、腹膜內、鞘內、腦內、陰道、經皮、透皮、表皮、粘膜、經眼、經肺、經鼻、腹腔、胸腔、心室內、心包、吸入、瘤內、子宮、浸潤和膀胱內給藥。
  166. 根據權利要求153-165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67. 根據權利要求166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168. 根據權利要求166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169. 根據權利要求166-16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皮下和/或肌肉給藥約2μg-約70μg。
  170. 根據權利要求169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皮下和/或肌肉給藥約4μg-約50μg。
  171. 根據權利要求170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皮下和/或肌肉給藥約4μg-約30μg。
  172. 根據權利要求166-171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7天皮下和/或肌肉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73. 根據權利要求172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2天皮下和/或肌肉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74. 根據權利要求153-173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吸入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75. 根據權利要求174的方法,其中通過經肺和/或經鼻吸入所述重組干擾素。
  176. 根據權利要求174或175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乾粉吸入和/或霧化吸入。
  177. 根據權利要求174-17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
  178. 根據權利要求177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50μg-約800μg。
  179. 根據權利要求178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200μg-約600μg。
  180. 根據權利要求174-179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3天吸入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81. 根據權利要求180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吸入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82. 根據權利要求153-18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帶有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
  183. 根據權利要求182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積液包含惡性胸腔積液,所述腹腔積液包含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所述心包積液包含惡性心包積液。
  184. 根據權利要求182或183的方法,其中通過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或心包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85. 根據權利要求184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給藥包括胸腔灌注。
  186. 根據權利要求184的方法,其中所述腹腔給藥包括腹腔灌注。
  187. 根據權利要求184的方法,其中所述心包給藥包括心包灌注。
  188. 根據權利要求184-18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
  189. 根據權利要求188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約200μg-約400μg。
  190. 根據權利要求184-189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91. 根據權利要求153-165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瘤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192. 根據權利要求191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193. 根據權利要求191或192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
  194. 根據權利要求193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80μg-約400μg。
  195. 根據權利要求194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100μg-約250μg。
  196. 根據權利要求191-195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瘤內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197. 根據權利要求191-196任一的方法,其中瘤內給藥的給藥方案如下:每約1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接著每約3天-約5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然後每約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當瘤體消失或瘤體小至無法進行瘤內注射時,停止瘤內給藥。
  198. 根據權利要求153-19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肺癌包含在如下至少一處中的腫瘤轉移:皮膚、粘膜、淺表淋巴結和皮下組織。
  199. 根據權利要求198的方法,其中通過噴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00. 根據權利要求199的方法,其中所述噴霧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和粘膜噴霧給藥。
  201. 根據權利要求199或200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 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6μg-約100μg。
  202. 根據權利要求201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10μg-約40μg,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
  203. 根據權利要求199-202任一的方法,其中每天噴霧給藥約1-約6次,例如約1、2、3、4、5或6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04. 根據權利要求153-203任一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皮下給藥、肌肉給藥、吸入給藥、浸潤給藥、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心包給藥、瘤內給藥和噴霧給藥。
  205. 根據權利要求153-20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206. 根據權利要求153-204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207. 根據權利要求206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208. 根據權利要求20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
  209. 根據權利要求208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療。
  210. 根據權利要求209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至少一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211. 根據權利要求20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治療。
  212. 根據權利要求211的方法,其中當肺癌轉移至腦時,所述放射治療包括頭部伽瑪刀治療。
  213. 根據權利要求20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治療。
  214. 根據權利要求20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靶向治療。
  215. 根據權利要求214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216. 根據權利要求20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生物治療。
  217. 根據權利要求153-216任一的方法,其中在至少一個治療週期中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至少一個治療週期包括2、3、4、5、6、7、8、9或10個治療週期,或任選地,多於10個治療週期。
  218. 根據權利要求217的方法,其中所述一個治療週期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重組干擾素治療的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 個月-約9個月等。
  219. 根據權利要求217或218的方法,其中所述多個治療週期中的任意相鄰兩個治療週期之間的間隔時間為至少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所述間隔時間還可以為約2天-約6年,約4天-約3年、約1周-約1年、約2個月-約9個月、或約3個月-約6個月等。
  220. 根據權利要求153-219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大小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肺部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肺部腫瘤的大小。
  221.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肺癌的方法,包括在兩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及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然後在一個或更多個治療週期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以及一種或更多種靶向藥物。
  222. 根據權利要求221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大小相比,所述治療消除所述肺部腫瘤或減小所述肺部腫瘤的大小。
  223. 根據權利要求221或222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224. 根據權利要求221-22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多種靶向藥物包括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225. 根據權利要求221-224任一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由SEQ ID NO:2的核苷酸序列編碼的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所述有效量為治療 有效量。
  226. 根據權利要求153-22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227.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包括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約2μg-約70μg,任選地,約4μg-約50μg,更任選地,約4μg-約30μg,每約1-約7天,任選地,每約1-約2天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228. 根據權利要求227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229. 根據權利要求227或228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肺癌包含轉移的腫瘤。
  230. 根據權利要求227-22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231. 根據權利要求227-22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 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232. 根據權利要求227-23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肺癌。
  233. 根據權利要求227-23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肺癌。
  234. 根據權利要求227-23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可切除的肺癌。
  235. 根據權利要求227-23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不可切除的肺癌。
  236. 根據權利要求234或235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237. 根據權利要求227-23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238. 根據權利要求227-23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239. 根據權利要求227-238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通過吸入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40. 根據權利要求239的方法,其中在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吸入給藥。
  241. 根據權利要求239或240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經肺和/或經鼻吸入給藥。
  242. 根據權利要求239-24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霧化吸入。
  243. 根據權利要求239-24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600μg,每約1天-約3天,任選地,每約1天吸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 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244. 根據權利要求227-243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通過瘤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45. 根據權利要求244的方法,其中在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瘤內給藥。
  246. 根據權利要求244的方法,其中在吸入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瘤內給藥。
  247. 根據權利要求244-246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248. 根據權利要求244-24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更任選地,約80μg-約400μg,還更任選地,約100μg-約250μg,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瘤內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 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249. 根據權利要求244-248任一的方法,其中瘤內給藥的給藥方案如下:每約1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接著每約3天-約5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然後每約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當瘤體消失或瘤體小至無法進行瘤內注射時,停止瘤內給藥。
  250. 根據權利要求227-24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帶有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
  251. 根據權利要求250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積液為惡性胸腔積液,所述腹腔積液為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所述心包積液為惡性心包積液。
  252. 根據權利要求250或251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心包給藥。
  253. 根據權利要求252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給藥包括胸腔灌注。
  254. 根據權利要求252的方法,其中所述腹腔給藥包括腹腔灌注。
  255. 根據權利要求252的方法,其中所述心包給藥包括心包灌注。
  256. 根據權利要求252-25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
  257. 根據權利要求256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約200μg-約400μg。
  258. 根據權利要求252-257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 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胸腔、腹腔和/或心包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59. 根據權利要求227-25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肺癌包含在如下至少一處中的腫瘤轉移:皮膚、粘膜、淺表淋巴結和皮下組織。
  260. 根據權利要求259的方法,其中通過噴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61. 根據權利要求260的方法,其中所述噴霧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和粘膜噴霧給藥。
  262. 根據權利要求260或261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6μg-約100μg。
  263. 根據權利要求262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10μg-約40μg,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
  264. 根據權利要求260-263任一的方法,其中每天噴霧給藥約1-約6次,例如約1、2、3、4、5或6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65. 根據權利要求227-26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266. 根據權利要求227-264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267. 根據權利要求266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268. 根據權利要求26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
  269. 根據權利要求268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療。
  270. 根據權利要求269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271. 根據權利要求26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治療。
  272. 根據權利要求271的方法,其中當肺癌轉移至腦時,所述放射治療包括頭部伽瑪刀治療。
  273. 根據權利要求26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治療。
  274. 根據權利要求26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靶向治療。
  275. 根據權利要求274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276. 根據權利要求26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生物治療。
  277. 根據權利要求227-276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或所述腫瘤轉移的數量。
  278. 根據權利要求227-27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279.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包括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向 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經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經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80. 根據權利要求279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小細胞肺癌(SCLC)、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兩者。
  281. 根據權利要求279或280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腫瘤包含轉移的腫瘤。
  282. 根據權利要求279-28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早期、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或晚期癌症患者,更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癌症患者。
  283. 根據權利要求279-28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0、I、Ⅱ、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III或IV期癌症患者。
  284. 根據權利要求279-28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為具備手術指征或適於手術的肺癌。
  285. 根據權利要求279-28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肺癌。
  286. 根據權利要求279-28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可切除的肺癌。
  287. 根據權利要求279-28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不可切除的肺癌。
  288. 根據權利要求286或287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289. 根據權利要求279-28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290. 根據權利要求279-28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291. 根據權利要求279-290任一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292. 根據權利要求279-291任一的方法,其中多次施用誘導劑量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293. 根據權利要求279-292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294. 根據權利要求279-293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295. 根據權利要求279-294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通過吸入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296. 根據權利要求295的方法,其中在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吸入給藥。
  297. 根據權利要求295或296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經肺和/或經鼻吸入給藥。
  298. 根據權利要求295-29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霧化吸入。
  299. 根據權利要求295-29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一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600μg,每約1天-約3天,任選地,每約1天吸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300. 根據權利要求279-299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通過瘤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301. 根據權利要求300的方法,其中在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瘤內給藥。
  302. 根據權利要求300的方法,其中在吸入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瘤內給藥。
  303. 根據權利要求300-30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304. 根據權利要求300-30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更任選地,約80μg-約400μg,還更任選地,約100μg-約250μg,每約1天-約10天,任選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瘤內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305. 根據權利要求300-304任一的方法,其中瘤內給藥的給藥方案如下:每約1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約8次,接著每約3-約5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約8次,然後每約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當瘤體消失或瘤體小至無法進行瘤內注射時,停止瘤內給藥。
  306. 根據權利要求279-305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帶有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
  307. 根據權利要求306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積液為惡性胸腔積液,所述腹腔積液為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所述心包積液為惡性心包積液。
  308. 根據權利要求306或307的方法,其中通過給藥途徑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給藥途徑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 心包給藥。
  309. 根據權利要求308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給藥包括胸腔灌注。
  310. 根據權利要求308的方法,其中所述腹腔給藥包括腹腔灌注。
  311. 根據權利要求308的方法,其中所述心包給藥包括心包灌注。
  312. 根據權利要求308-31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或心包給藥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
  313. 根據權利要求312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或心包給藥約200μg-約400μg。
  314. 根據權利要求308-313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或心包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315. 根據權利要求279-31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中的肺癌包含在如下至少一處中的腫瘤轉移:皮膚、粘膜、淺表淋巴結和皮下組織。
  316. 根據權利要求315的方法,其中通過噴霧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317. 根據權利要求316的方法,其中所述噴霧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和粘膜噴霧給藥。
  318. 根據權利要求316或317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6μg-約100μg。
  319. 根據權利要求318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 一次噴霧給藥約10μg-約40μg,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
  320. 根據權利要求316-319任一的方法,其中每天噴霧給藥約1-約6次,例如約1、2、3、4、5或6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321. 根據權利要求279-320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322. 根據權利要求279-320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323. 根據權利要求322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324. 根據權利要求323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
  325. 根據權利要求324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療。
  326. 根據權利要求325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327. 根據權利要求323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治療。
  328. 根據權利要求327的方法,其中當肺癌轉移至腦時,所述放射治療包括頭部伽瑪刀治療。
  329. 根據權利要求323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治療。
  330. 根據權利要求323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靶向治療。
  331. 根據權利要求330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332. 根據權利要求323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生物治療。
  333. 根據權利要求279-332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大小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肺部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肺部腫瘤的大小。
  334. 根據權利要求279-33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335.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癌症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源於受試者中的肺癌並轉移至腦,包括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在所述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通過吸入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600μg,以及每約1天-約3天,任選地每約1天吸入給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336. 根據權利要求335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337. 根據權利要求335或336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
  338. 根據權利要求335或336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339. 根據權利要求338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340. 根據權利要求335-33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341. 根據權利要求335-339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342. 根據權利要求335-34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經肺和/或經鼻吸入給藥。
  343. 根據權利要求335-34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霧化吸入。
  344. 根據權利要求335-343任一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時間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345. 根據權利要求335-344任一的方法,其中多次施用誘導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346. 根據權利要求335-345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 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347. 根據權利要求335-346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348. 根據權利要求335-34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349. 根據權利要求335-348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350. 根據權利要求335-349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351. 根據權利要求350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 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352. 根據權利要求351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療,任選地,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353. 根據權利要求351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354. 根據權利要求351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治療。
  355. 根據權利要求354的方法,其中所述放射治療包括伽瑪刀治療。
  356. 根據權利要求355的方法,其中所述伽瑪刀治療包括頭部伽瑪刀治療。
  357. 根據權利要求335-356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358. 根據權利要求335-35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359.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癌症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源於受試者中的肺癌並轉移至骨或肝臟,包括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360. 根據權利要求359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 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361. 根據權利要求359或360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
  362. 根據權利要求359或360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363. 根據權利要求362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364. 根據權利要求359-36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365. 根據權利要求359-36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366. 根據權利要求359-365任一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時間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367. 根據權利要求359-366任一的方法,其中多次施用誘導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368. 根據權利要求359-367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369. 根據權利要求359-368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 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370. 根據權利要求359-369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通過吸入給藥向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371. 根據權利要求370的方法,其中在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進行所述吸入給藥。
  372. 根據權利要求370或371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經肺和/或經鼻吸入給藥。
  373. 根據權利要求370-372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入給藥包括霧化吸入。
  374. 根據權利要求370-37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吸入給藥約10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約600μg,每約1天-約3天,任選地,每約1天吸入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所述吸入給藥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375. 根據權利要求359-37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376. 根據權利要求359-374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377. 根據權利要求376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378. 根據權利要求37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
  379. 根據權利要求378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療。
  380. 根據權利要求379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381. 根據權利要求37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靶向治療。
  382. 根據權利要求381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383. 根據權利要求37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生物治療。
  384. 根據權利要求359-383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385. 根據權利要求359-38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 法。
  386.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癌症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源於受試者中的肺癌並轉移至淋巴結,包括向受試者施用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在所述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通過表面或局部給藥向所述腫瘤和/或所述淋巴結轉移灶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387. 根據權利要求386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388. 根據權利要求386或387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癌症。
  389. 根據權利要求386或387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是不可切除的腫瘤。
  390. 根據權利要求389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391. 根據權利要求386-390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392. 根據權利要求386-390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393. 根據權利要求386-392任一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時間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394. 根據權利要求386-393任一的方法,其中多次施用誘導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395. 根據權利要求386-394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396. 根據權利要求386-395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397. 根據權利要求386-396任一的方法,其中當所述淋巴結為深部淋巴結時,所述局部給藥包括瘤內給藥。
  398. 根據權利要求397的方法,其中所述瘤內給藥包括瘤內注射。
  399. 根據權利要求397或398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瘤內給藥約60μg-約600μg,任選地,約60μg-約500μg,更任選地,約80μg-約400μg,還更任選地,約100μg-約250μg,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瘤內給藥一次所述重 組干擾素,所述瘤內給藥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受試者生命的整個期間;或者所述持續時間還可以是約1天-約6年,約1周-約4年,約2周-約3年,約1個月-約1年或約2個月-約9個月等。
  400. 根據權利要求397-399任一的方法,其中瘤內給藥的給藥方案如下:每約1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8次,接著每約3天-約5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約8次,然後每約7天瘤內注射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當瘤體和/或被轉移的淋巴結消失或小至無法進行瘤內注射時,停止瘤內給藥。
  401. 根據權利要求386-396任一的方法,其中當淋巴結為淺表淋巴結時,所述表面或局部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浸潤給藥、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和粘膜給藥。
  402. 根據權利要求401的方法,其中所述局部給藥包括浸潤給藥。
  403. 根據權利要求402的方法,其中通過灌注進行所述浸潤給藥。
  404. 根據權利要求401的方法,其中所述經皮給藥、透皮給藥、表皮給藥或粘膜給藥分別包括經皮噴霧給藥、透皮噴霧給藥、表皮噴霧給藥或粘膜噴霧給藥。
  405. 根據權利要求404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6μg-約100μg。
  406. 根據權利要求405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噴霧給藥約10μg-約40μg,任選地,約20μg-約40μg。
  407. 根據權利要求404-406任一的方法,其中每天噴霧給藥約1-約6次,例如約1、2、3、4、5或6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408. 根據權利要求386-40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作為單一療法向受試者施用。
  409. 根據權利要求386-407任一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任選地,在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給予所述受試者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
  410. 根據權利要求409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生物治療、基因治療、消融治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和中藥治療。
  411. 根據權利要求410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化學治療。
  412. 根據權利要求411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學治療為一線化學治療。
  413. 根據權利要求412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線化學治療使用的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414. 根據權利要求410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靶向治療。
  415. 根據權利要求414的方法,其中所述靶向治療包括施用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416. 根據權利要求410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生物 治療。
  417. 根據權利要求386-416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418. 根據權利要求386-41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419.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的肺癌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具有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和/或心包積液,包括經表面或局部給藥向所述受試者給予由SEQ ID NO:2編碼的重組干擾素。
  420. 根據權利要求419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是中期、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任選地,所述受試者是晚期或III或IV期癌症患者。
  421. 根據權利要求419或420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為不具備手術指征也不適於手術的肺癌。
  422. 根據權利要求419或420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不可切除的肺癌。
  423. 根據權利要求422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通過手術切除被切除。
  424. 根據權利要求419-42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胸腔積液為惡性胸腔積液,所述腹腔積液為惡性腹腔積液,和/或所述心包積液為惡性心包積液。
  425. 根據權利要求419-42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局部給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浸潤給藥、胸腔給藥、腹腔給藥和心包給藥。
  426. 根據權利要求425的方法,其中通過灌注進行所述局部給藥。
  427. 根據權利要求426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範圍的量施用:一次灌注給藥約30μg-約2000μg,任選地,約100μg-約1500μg,更任選地,約150μg-約1000μg,還任選地,約200μg-約800μg,還更任選地,約200μg- 約400μg。
  428. 根據權利要求426或427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例如每約1、2、3、4、5、6或7天灌注給藥1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429. 根據權利要求428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灌注給藥1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持續約4次-約6次。
  430. 根據權利要求419-429任一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表面或局部給藥的之前、同時和/或之後,經全身給藥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431. 根據權利要求430的方法,其中所述全身給藥包括皮下和/或肌肉給藥。
  432. 根據權利要求431的方法,其中所述皮下給藥包括皮下注射。
  433. 根據權利要求431的方法,其中所述肌肉給藥包括肌肉注射。
  434. 根據權利要求431-433任一的方法,其中以約2μg/次-約10μg/次,任選地,約4μg/次-約10μg/次,更任選地,約4.5μg/次-約9μg/次,例如約4.5μg/次或約9μg/次的誘導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一次或更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之後以約10μg/次-約70μg/次,任選地,約12μg/次-約50μg/次,更任選地,約12μg/次-約30μg/次的治療劑量通過皮下給藥和/或肌肉給藥施用多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435. 根據權利要求434的方法,其中施用誘導劑量與施用治療劑量之間的時間間隔為約1天-約1個月,任選地,約1天-約1周,更任選地,約1天-約3天,包括,例如約1天、約2天、約3天、約4天、約5天、約6天、約7天、約8天、約9天、約10天、約1周、約2周、約3周或約1個月。
  436. 根據權利要求434或435的方法,其中多次施用誘導劑量的重組干擾素時,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 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所述重組干擾素。
  437. 根據權利要求434-436任一的方法,其中每約1天-約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任選地,每約1天-約7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更任選地,每約1天-約2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例如每約1、2、3、4、5、6、7、8、9或10天施用一次治療劑量的所述重組干擾素。
  438. 根據權利要求434-437任一的方法,其中誘導劑量和治療劑量的施用的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周、約2周、約3周、約1個月、約2個月、約3個月、約4個月、約5個月、約6個月、約7個月、約8個月、約9個月、約10個月、約11個月、約1年、約2年、約3年、約4年、約5年或約6年等,或者可長期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患者生命的整個期間。
  439. 根據權利要求419-438任一的方法,其中經表面給藥、局部給藥和/或全身給藥進一步給予其他治療藥物。
  440. 根據權利要求439的方法,其中所述其他治療藥物包括抗腫瘤藥物。
  441. 根據權利要求440的方法,其中所述抗腫瘤藥物包括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靶向藥物或生物製劑。
  442. 根據權利要求441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包括鉑類化合物,例如順鉑。
  443. 根據權利要求441的方法,其中一種或更多種靶向藥物包括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或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444. 根據權利要求419-443任一的方法,其中與治療前的腫瘤大小相比,所述治療消除了所述腫瘤或減小了所述腫瘤的大小。
  445. 根據權利要求419-44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方法為非手術治療方法。
  446.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包含抗腫瘤作用的重組干擾素,作為一線單一療法。
  447. 根據權利要求446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包括如下一種:肺癌、子宮癌、宮頸癌和胰腺癌。
  448. 根據權利要求447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非小細胞肺癌。
  449. 根據權利要求446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不是腎癌。
  450.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包含抗腫瘤作用的重組干擾素,作為二線單一療法。
  451. 根據權利要求450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包含如下的一種:肺癌、結直腸癌、惡性黑素瘤、卵巢癌、宮頸癌、肝癌、乳腺癌、胃腸道癌、前列腺癌、神經瘤和鱗狀細胞癌。
  452. 根據權利要求451的方法,其中所述結直腸癌包括結腸癌。
  453. 根據權利要求451的方法,其中所述結直腸癌包括直腸癌。
  454. 根據權利要求451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非小細胞肺癌。
  455. 根據權利要求451的方法,其中所述肝癌包括HCC。
  456. 根據權利要求451的方法,其中所述胃腸道癌包括胃癌。
  457.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包含抗腫瘤作用的重組干擾素,作為一線療法,並聯合一種或更多種其他抗癌療法。
  458. 根據權利要求457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包括如下的一種:肺癌、前列腺癌和淋巴瘤。
  459. 根據權利要求458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非小細胞肺癌和小細胞肺癌中的至少一種。
  460. 根據權利要求457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不是卵巢癌。
  461. 一種治療受試者中腫瘤的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包含抗腫瘤作用的重組干擾素,作為二線單一療法,並聯合一種或更多種其他抗癌療法。
  462. 根據權利要求461的方法,其中所述腫瘤包括如下的一種:肺癌、淋巴瘤、宮頸癌和膽管腺癌。
  463. 根據權利要求462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包括非小細胞肺癌和小細胞肺癌中的至少一種。
  464. 根據權利要求462的方法,其中所述淋巴瘤是非霍奇金氏淋巴瘤。
  465. 根據權利要求457、458、459、460、461、462、463或464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種或更多種其他抗癌療法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放射療法、小分子療法、化學療法、生物治療、TCM和手術治療。
  466. 根據權利要求465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小分子療法中的小分子包括吉非替尼。
  467. 根據權利要求465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治療包括用如下的至少一種來治療:重組蛋白和分離的細胞。
  468. 根據權利要求467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蛋白包括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
  469. 根據權利要求467的方法,其中所述分離的細胞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 幹細胞和NK細胞。
  470. 根據權利要求465的方法,其中在癌症手術治療後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471. 根據權利要求465-469任一的方法,其中在癌症的手術治療前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472. 根據權利要求446-47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通過如下至少一種途徑施用:全身和局部。
  473. 根據權利要求446-471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通過如下至少一種途徑施用:肌內、腹膜內、靜脈內、動脈內、瘤內、注射入淋巴結中、表面(topically)於腫瘤上、局部(locally)於腫瘤上、鼻內、皮下、噴霧、吸入、灌注以及輸注。
  474. 根據權利要求446-473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包括rSIFN-co。
  475. 根據權利要求474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每次治療約2μg至約2500μg的劑量施用。
  476. 根據權利要求474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每次治療約9μg至約2100μg的劑量施用。
  477. 根據權利要求474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以如下的一種或更多種劑量施用:2μg、4μg、9μg、13.5μg、15μg、18μg、21μg、24μg、25.5μg、30μg、36μg、45μg、70μg、84μg、90μg、100μg、105μg、120μg、126μg、139μg、150μg、168μg、180μg、189μg、198μg、200μg、207μg、210μg、240μg、252μg、273μg、300μg、315μg、400μg、500μg、600μg、1000μg、2000μg、2100μg。
  478. 根據權利要求446-477任一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包含特定的活性。
  479. 根據權利要求478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組干擾素包含約4.4 x 108IU/mg至約1.0 x 109IU/mg,以及任選地大於5.5 x 108IU/mg的活性。
  480. 一種在受試者中預防腫瘤復發的方法,包括在手術治療、化學療法、放射療法、冷凍消融、射頻消融、生物治療、介入治療和/或rSIFN-co治療後,使用包含為包含SEQ ID NO:2的序列的核酸序列編碼的氨基酸序列的量的重組干擾素,在受試者中瘤塊已減小後由此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481. 一種延長受試者無瘤生存的方法,包括在手術治療、化學療法、放射療法、冷凍消融、射頻消融、生物治療、介入治療和/或rSIFN-co治療後,使用包含為包含SEQ ID NO:2的序列的核酸序列編碼的氨基酸序列的量的重組干擾素,在受試者中瘤塊已減小後由此施用所述重組干擾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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