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江苏南通的一位孙女士花416多万的价格在南通崇川区某楼盘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时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层高为2.95米,并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即按实际面积误差比例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孙女士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20年1月,在交房验收中,孙女士发现实际层高仅为2.9米,比约定少5厘米,误差比例约为1.695%。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附涉事楼栋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层高示意图,其上载明涉事房屋层高确为2.9米。之后,双方协调不成,孙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参照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要求开发商返还层高误差对应比例的购房款70556.05元。
经法院审理后开发商败诉,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理应根据合同按期交付约定的商品房。案涉房屋实际层高虽符合相关《住宅设计规范》,但低于合同约定层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层高减少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事后亦未能达成一致,而案涉房屋层高已无法改变,不具备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孙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于法有据。至于赔偿损失的标准,实际层高的减少致使房屋的可使用空间相应减少,客观上给购房者造成一定损失, 孙女士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遂判决开发商按照层高误差比例1.695%退还孙女士房屋差价70556.05元。
此外,层高“缩水”,使得开发商得以降低成本,并由此获益。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房屋再交易的市场价值,该预期利益损失理应由违约方即开发商来承担。
随后,该栋楼涉及的其他业主纷纷起诉,法院均参照孙女士一案作出判决。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均驳回,维持原判。 61户业主的赔偿金额共计6472835.62元,目前开发商已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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