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 对于受胁迫签订的合同,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但是请求撤销时应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胁迫的情况; 另外,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合同签订之后一年之内, 如果超过一年期限, 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可能不予保护.
你好,宁德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第四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七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二)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三) 租赁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申报租金金额,依法纳税。第九条 租赁主管部门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赁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的,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出租人。第十条 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出租人应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后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 出租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的;(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三)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