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
概念 |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 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认定规则 | 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法定: | |
外部关系 | 对外发生连带之债 | ||
内部关系 | 收益 | 约定→按出资额→视为等额 | 不分份额共同享有 |
管理 | 约定→无约定,各共有人均有管理的权利、义务。 | 约定→无约定,各共有人均有管理的权利、义务。 | |
重大修缮 | 多数决,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 一致决,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 |
变更性质或用途 | 多数决,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 一致决,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 |
处分共有物 | 多数决,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 一致决,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 |
分割共有物 | (1)约定不得分割:共有期间内不得分割,有重大理由除外; (2)无约定:随时可分割。 | 有约从约;无约,原则上不允许在共有期间内分割共有物,除了: | |
转让共有物 | 无相反约定,退出自由。 (1)外转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抛弃份额,归其他共有人共有或独有。 | 共同共有人无份额之说,不存在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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