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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法考《民法》核心考点八 物权变动

作者:233网校-Sunshine 2023-09-26 13:57:10 字号
摘要: 物权取得方式、物权变动的分类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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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
如劳动生产、孳息、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善意取得、政府征收。

继受取得

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二、物权变动

一般
物权变动

基于
法律行为

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
动产:约定/交付

用益物权

①居住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设立:合同有效且权利登记时成立,并可对抗第三人。
【公式】有效合同+登记=物权变动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登记对抗: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登记后才可对抗第三人。
【公式】生效合同=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担保物权

①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设立;
动产——登记对抗;
②质押权:
动产质权与票据、仓单、提单等质权——交付设立;
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权——登记设立;

非基于
法律行为

①公法行为:征收决定、裁判文书等;
②事件:继承、受遗赠等;
③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等;

特殊
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①占有人无权处分;
②受让人善意(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③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取得;
④受让人已完成动产交付、不动产物权登记;

适用对象

不动产;动产(仅限占有委托物)。
【注意】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另,物的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如要物不要钱即受2年除斥期间限制。。

法律效果

①第三人善意取得后,此后的再处分按照有权处分规则处理;
②物上的权利瑕疵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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