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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 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 如劳动生产、孳息、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善意取得、政府征收。 |
继受取得 | 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
二、物权变动
一般 物权变动 | 基于 法律行为 | 所有权 | 不动产:登记 动产:约定/交付 |
用益物权 | ①居住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设立:合同有效且权利登记时成立,并可对抗第三人。 【公式】有效合同+登记=物权变动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登记对抗: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登记后才可对抗第三人。 【公式】生效合同=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
担保物权 | ①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设立; 动产——登记对抗; ②质押权: 动产质权与票据、仓单、提单等质权——交付设立; 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权——登记设立; |
非基于 法律行为 | ①公法行为:征收决定、裁判文书等; ②事件:继承、受遗赠等; ③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等; |
特殊 物权变动 | 善意取得 | 构成要件 | ①占有人无权处分; ②受让人善意(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③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取得; ④受让人已完成动产交付、不动产物权登记; |
适用对象 | 不动产;动产(仅限占有委托物)。 【注意】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另,物的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如要物不要钱即受2年除斥期间限制。。 |
法律效果 | ①第三人善意取得后,此后的再处分按照有权处分规则处理; ②物上的权利瑕疵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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