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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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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防卫过当

作者:刘志军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3次举报
2025-09-18

  

  一、什么情况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1、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2、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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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法律条文

  1、《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3、《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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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律师,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亲办案件“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例,入选中央电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韶关
  • 执业单位: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220********71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
1440220********71 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