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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李女士与何先生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符鑫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湘0922民初***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符鑫(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原告 李女士

案件概况

李女士与何先生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两名女儿,长女已成年,次女尚未满十八周岁。二人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长期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何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及子女未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让李女士独自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与子女抚养压力。

2020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正式分居,至今已逾四年,分居期间二人无任何有效沟通,也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在此期间,李女士曾于2020年4月、2020年11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但何先生均未积极配合诉讼进程,还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拒绝离婚,导致前两次离婚诉求未能实现。

此后双方的婚姻状态未得到任何改善,分居的现状持续,李女士为寻求婚姻关系的彻底解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次委托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符鑫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女士的核心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与何先生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次女由自己直接抚养,何先生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按季度支付直至女儿成年,若女儿因教育、医疗产生重大支出,何先生需承担50%的费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自己承担。

案件结果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符鑫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当事人诉求,与对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调解结果如下:

1、原告李女士与被告何先生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次女由被告何先生抚养至十八周岁,原告李女士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自2025年3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

3、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女士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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