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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王女士与高先生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符鑫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湘0922民初****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符鑫(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原告 王女士

案件概况

王女士与高先生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婚生女,长女与次女均尚未成年。二人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未能建立稳固的基础,自2020年起便开始长期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逾四年。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多次沟通调和,二人的婚姻关系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王女士委托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符鑫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诉讼请求:其一,依法判令与高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其二,判令两名婚生女由双方分别抚养一名,抚养费由各自自行承担;同时王女士明确表示,知晓高先生名下登记有一台车辆,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分割权利,归高先生个人所有,且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争议,仅希望法院能依法支持其离婚及子女抚养的核心诉求。

案件结果

本案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委派桃江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案进行调解。符鑫律师结合案件客观事实与王女士的核心诉求,与对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在调解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调解结果如下:

1、原告王女士与被告高先生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长女、次女均由被告高先生抚养至成年,原告王女士2026年1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次女年满18周岁止,且原告王女士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的情况下,依法享有探视权;

3、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各自享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4、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女士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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