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建工案例】工程款仲裁索赔逾亿元,专业代理减损6000万!
——周洋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取得显著成效
?? 案情简介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中,施工方B公司以工程款结算争议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业主方A管委会支付工程款100,190,888元及违约金300万元,索赔总额超过1亿元。
案件标的额巨大,涉及工程造价鉴定、招标投标程序合规性及合同效力认定等多个专业交叉领域,法律关系复杂,事实查明难度高。A管委会委托我所周洋律师担任仲裁代理人。
?? 代理策略与工作亮点
周洋律师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更拥有建设工程行业背景,持有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接受委托后,周洋律师与团队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将法律专业知识与工程技术经验深度融合,确立了两条核心代理主线:
一、紧扣工程造价鉴定的取费标准,精准压缩工程款认定金额
本案争议的核心之一在于工程造价的计算口径。周洋律师凭借工程行业从业背景,在委托仲裁鉴定环节提前介入,深入研判鉴定机构适用的计价定额、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信息,及时发现并书面指出鉴定报告中存在的取费不当之处,就多个计费子项提出专业质证意见。通过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严格把关,有效推动仲裁庭采信对委托人有利的计价口径,从源头上大幅压缩了对方主张的工程款金额。
二、深入论证招标后补充合同的效力,维护合法合同体系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主合同之后,另行签订了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涉及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周洋律师围绕《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与相关司法解释,从以下层次系统论证补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招投标程序的法律刚性:经过法定招标程序确定的合同价格和合同条款,受《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通过后续补充协议实质性变更招标文件及中标合同的核心条款;
"黑白合同"认定规则的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合同,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具体条款的逐一比对:对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中涉及价款的关键条款进行逐条比对分析,论证争议补充合同与招标文件及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背离,应认定为无效或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上述论证环环相扣,成功说服仲裁庭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回归中标合同标准,拒绝支持对方依据补充合同主张的超出部分。
??? 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综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及双方合同效力争议,最终裁决:
A管委会支付B公司工程款 30,259,534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相较于B公司最初申请仲裁的逾亿元索赔,本次裁决金额减少约6000万元,代理效果显著。
?? 律师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历来是法律实务中的"硬骨头"——合同文本体量庞大、施工变更繁杂、造价鉴定专业壁垒高,稍有疏漏便可能导致委托人承担本不应有的巨额损失。
本案的关键,在于把握了两个核心:一是造价鉴定的专业把控,工程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法庭辩论,更在于能够读懂鉴定报告、发现计费漏洞;二是合同效力的精准定性,招标投标制度的法律刚性决定了"背离中标合同的补充协议"在法律上的先天缺陷,这是为委托人合法减损的重要突破口。
承接本案,正是专业积累与法律实践相互印证的过程。希望每一个案件都能让委托人感受到:选择专业的律师,意味着选择了更有力的保障。
——周洋律师,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国家一级建造师 | 执业律师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 · 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 ·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