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胜诉案例】招商引资补贴资金被违规使用,法院判决企业退还706万余元
——周洋律师代理,A市管委会合同纠纷案胜诉
??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A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为引进优质项目、发展地方经济,与B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进区协议》及《项目进区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A市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企业招商引资补贴,企业须在高新区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完成约定产值、税收目标,并保证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被告B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系依据协议约定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协议签订后,A市高新区管委会依约向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合计706.96662万元,
然而,B公司取得补贴资金后,既未完成约定产值和税收目标,亦未按要求完成生产项目建设,且将补贴资金转移至关联公司。2021年5月,母公司C公司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2月,被告B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目前已处于停产状态,合同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
A市高新区管委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补贴资金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
?? 代理策略与工作亮点
本案由我所周洋律师与团队姚律师共同担任A市高新区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被告提出的"资金未被挪用"及"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两项核心抗辩,代理律师从以下角度展开有力论证:
一、明确被告法律主体地位 协议原签约方虽为C公司,但被告B公司系依协议约定专门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其实际享受了合同赋予的全部权利(包括全额补贴资金),依法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是本案合格被告。
二、锁定根本违约事实 通过庭审举证,证明被告不仅未能达到约定产值和税收,更已陷入多起诉讼和执行程序,实际已停产,客观上完全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构成根本违约,依法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补贴资金应予全额退还。
三、有力反驳不可抗力抗辩 新冠疫情仅系客观困难,被告未能完成约定义务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经营管理问题及违规使用补贴资金,而非不可抗力所致,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认定标准。
???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2023)鄂0xx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还补贴资金 706.96662万元,并自2023年2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61288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全面胜诉。
?? 律师说
招商引资补贴政策是地方政府培育产业、发展经济的重要工具。政府依法依规拨付补贴资金,企业理应诚信履约,将资金用于约定项目,完成承诺的投资、产值与税收目标。本案中,被告坐享政府补贴却违规转移资金、未完成任何既定经营目标,最终陷入停产和执行困境,不仅使政府招商引资目的落空,更损害了公共利益。
法院的判决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必须诚信履约,违规使用、挪用补贴资金,政府有权依法追回。这不仅是对本案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对今后的招商引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规范意义。
——周洋律师,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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