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民商事官司需不需要找律师
经常在网上看到此类问题,下方留言千奇百怪,并附上难分真假的经历进行以偏概全,如果再掺入恶意从业者的煽风点火,会让真正遇到法律问题的人,无所适从。笔者试从自身执业经历出发,给出个人的粗略理解。
记得小学时学到过一篇课文:《小马过河》,笔者认为:打民商事官司需不需要找律师,取决于个体能力和案件复杂程度!
1)对于创收能力远超过律师费用的人,你觉得他会浪费时间,自己准备材料,再出庭打一场他并不擅长的官司吗?不说国内外的超级富豪,即使一个月收入超过5万元的人员,都会产生犹豫。
2) 对于某些企业(例如笔者曾服务过的多家日资企业),当公司或下属公司遇到法律事件,无论劳动仲裁,或是货款纠纷,或是投资纠纷……,企业的管理模式决定了,集中交由管理公司的法务委托律师处理,而不是考虑成本高低……。
1)上了5天班,老板不给工资(标的太小,不值律师费)
2)经济窘迫无力支付律师费(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有法律背景(自己实践能力强)
4)不信任律师(个人主观选择)……
网上迷惑观点:打官司根本不需要请律师
网上自述案例1:“我上次,单位解雇我,我就自己申请劳动仲裁,很快胜诉,2N赔偿。因此,大胆点不用担心,劳动仲裁没那么难……”
网上自述案例2:“我上次,别人欠我钱,我就自己去法院,有借条和汇款单,法院直接判我赢……”
笔者认为:
1) 对于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不请律师也存在可能。
单一法律关系下,即使当事人说不清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证据上略有瑕疵,法官和仲裁员也能轻松利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导出结论,如恰好遇到了一个耐心且负责任的承办法官/仲裁员,在法庭调查中认真询问案件焦点并要求补充证据,就给人一种打官司是一件很容易的错觉。
案例1中: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员工只要举证劳动合同和解除通知,则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全部由单位举证;如果工资全部发放在银行卡,银行流水可以反应出补偿金基数,员工没有太大举证难度。
案例2中:简单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举证了借款合意(借条)和实际出借行为(汇款单),则归还本金的举证就落到了借款人身上。如借条中又明确约定了利息,出借人也没有太大举证难度。
2) 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除非不打,否则请律师就是必然
法律通常都是滞后的,生活实践远比法律条文的预先设定复杂。即使我们不考虑裁判机关人为因素的影响,案件发生条件稍微变化,应对方式可能就截然不同。
案例3:仍以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为例,对比案例1,鉴于单位方的举证责任更大,本次判断单位方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1) 背景:外籍员工2023年春节期间回外国,假期结束后,HR依据《员工守册》催促返岗未果,遂以旷工开除。外籍员工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
(2) 单位正常应对方式:有效的《员工手册》,员工旷工行为达到了开除的程度,单位行使了解除权。
(3) 条件变化1:员工证据中,出现3份英文《劳动合同》,证明2013年-2022年存在劳动关系,每份只有1页纸(单位真实的中文《劳动合同》有4份,每份7页),格式虽然混乱,内容虽然前后矛盾,但有员工享受最长60天假期的内容,足以涵盖旷工天数,有超高工资内容导致补偿金基数骤增,最下方有单位公章;
(4) 单位调整应对方式:单位最初称公章未更换过,仔细对比中英文《劳动合同》上的公章,存在明显不同,遂决定以正常应对方式为主,辅助申请印章鉴定真伪,即可简单胜诉。
(5) 条件变化2:开庭原件核对时发现,英文《劳动合同》更像是空白信纸上先盖公章,后打印的文字,结合员工方律师信心十足的同意公章真伪鉴定,进而推断伪造公章的可能性较低。经与单位再次核实,确认2017年曾更换过公章。鉴于员工提前几年伪造3份英文《劳动合同》的概率较低,推测是被开除后,利用事先加盖公章的空白信纸,同时打印形成。
(6) 现在问题来了,对于3份英文《劳动合同》,单位如何应对?
是否继续申请鉴定印章真伪?
能否单独申请鉴定每份的公章加盖时间?
能否单独申请鉴定每份的字体打印形成时间?
能否申请鉴定3份文件公章加盖是同一时期形成?
能否申请鉴定3份文件打印字体是同一时期形成?
3份英文《劳动合同》是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中、英文《劳动合同》、《员工守册》,适用哪一个?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即使执业律师,做出选择和判断也非常困难,单位派法务/HR可能更加难以应对。
(7) 实务选择:
放弃B、C、D、E,从鉴定机构就得到了否定答案,鉴定机构认为存在无法得出鉴定结论的风险,尤其对比样本难以采集,在员工方否认一切单位样本,仲裁机关又不予认定的情况下更难,于是单位放弃。(D项,笔者在山东某法院办理类案时曾鉴定成功过)
选择A、F、G,将A中的印章真伪鉴定,变更为更可靠的朱墨时续鉴定,以证明后2份英文《劳动合同》是先盖章而打印文字,则合意存疑;再利用员工与HR的电子邮件内容与英文《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矛盾,证明无合意形成的可能性;辅以《九民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认人不认章”为原则,阐明英文《劳动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进而应以《员工守册》为依据,认定解除行为合法。(笔者2023-2024年承办,上海)
(8) 后记:
申请朱墨时续鉴定,只是一种手段,找到一个突破点。办案过程中,可以明显感受到仲裁员的态度变化,从初始认为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怀疑员工存在不诚信行为恶意仲裁;
为何3份英文《劳动合同》,只申请鉴定2份?因为1份力量太单薄,3份鉴定有点贵(每份鉴定费3000元),折中选择申请鉴定2份。事实上,本案仲裁员对鉴定费的承担,没有处理,没有询问故意或遗漏。在员工请求被驳回后,单位方也不想浪费力气追究,可能担心提起诉讼也要花费律师费吧!
案例4:仍以欠款为例,对比案例2,基础法律关系的不同,可能导致案由和法律依据完全不同。
变例1:与案例1直接借款不同,本例出借人的初始目的为投资酒店,包含5笔汇款,4笔是投资,1笔是酒店装修费用,因为酒店投资失败,二年后,借款人出具《借款证明》(借款合意),表明5笔款项变为借款(有汇款单为证),借款人个人签字。
出借人,是外国人,同时担任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是中国人,同时担任中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民间借贷:中国人与外国人,两个自然人。
民间借贷:中国人与外国公司
民间借贷:外国人与中国公司
企业借贷: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
合伙合同:中国人与外国人,两个自然人
与公司有关纠纷……
(2) 实务选择:
首先排除A、C,委托人外国公司是权利主体,外国人已卸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其次排除E、F,合伙合同及与公司有关纠纷,因为涉案时间长,委托人去举证投资费用、查找财产剩余难度过高。
选择D,第一场官司,通过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的企业借贷之诉,剥离了两公司之间企业借贷的多笔汇款,并认定变例1的5笔汇款不属企业借贷,法院判令外国公司另行主张。
选择B,第二场官司,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也不是民间借贷,再次判令外国公司另行主张。(笔者2015-2017年承办,浙江)
(3) 后记:
B案中,三审法院,既不认可外国公司起诉的法律关系,又不告知法院认为的法律关系,看上去是拒绝裁判。
彼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停留在2008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版)还未实施,所以无法回头指责法官对法律关系为何不释明或不作为焦点审理。
鉴于D案中,金额较高的企业借贷已经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对金额较小的B案,外国公司决定不再继续花力气追究。
变例2:对比变例1,本例初始目的仍为投资酒店,中国人甲欲新设立一个酒店,总投资1000万,外国人乙通过中间人丙汇款100万给甲,随后甲邮寄给乙一份《合股协议书》(复印件)。其后连续3年,甲未按约定每年提供财务报表,也未分红。乙生疑后调查发现,相同地址只有一个注册资本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小饭店,《合股协议书》中出现的股东丙的签字也是假冒的。
(1) 现在问题来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合同诈骗:甲利用假合同,骗取乙100万元
合伙合同:甲乙等人合伙投资不成
与公司有关纠纷:甲乙等人公司设立未成
不当得利:投资不成,返还本金,赔偿利息
民间借贷
(2) 实务选择:
首先排除E,与案例1和变例1不同,甲乙没有借款合意;
其次排除B、C,与变例1的选择原因相似,因为涉案时间长,委托人去举证投资费用、查找财产剩余难度过高。
选择A,乙认为受到了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后第3年抓捕甲归案,但检察院不予批捕,并告知乙应通过法院主张甲的民事责任。
选择D,在刑事申诉或民事诉讼之间,乙选择了压力较小的民事诉讼,笔者此时介入此案。(笔者2023-2024年承办,上海)。
(3) 后记:
乙方以二级案由“合同纠纷”立案后,根据庭审调查,及时变更为四级案由“不当得利”。非常感谢上海一中院的普法文章,将笔者的个人理解上升到理论高度:金钱给付中,“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后来在最高院的相关文章中,也看到了相似的观点,同时也得到了基层法院承办法官的认同。
3) 特殊纠纷,请律师也不一定行,不请律师恐怕更无从下手。
许多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或新型案件,律师听起来往往也是一头雾水,法官也可能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机构的结论,当事人恐怕更难自行制订维权策略,例如:
复杂的医疗纠纷
计算机软件开发
金额巨大的金融对赌协议
虚拟货币、区块链、元宇宙……
三、 综述
1) 村边小河,有风险但不大,自己有一定分析判断能力和动手能力,可以承担后果,那么可以不请律师,自行尝试;
2) 旧时长江三峡,风高浪急,后果难以预料,还是请专业律师吧。
1) 没时间或想省事,委托律师处理;
2) 没钱或者想省钱,自己多跑几次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吧,按照要求改正,也能达到符合起诉要求的目的。
注:据笔者了解,很多法院或劳动仲裁委,都有立案指导窗口或志愿者,上海每个区都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时间有律师值班,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