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现在已是稀缺资源,广州市基本上已没有空闲的宅基地可分配,故不能起诉分配。比如下面这个案件,高某起诉街道办为其分配宅基地,街道办做出决定不予分配。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也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对于高某具有第三人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平等福利待遇分配权益的问题,某号行政判决业已援引法律依据充分论述并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长某街道办不予支持高某有关分配宅基地房屋的行政处理申请是否正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前述规定,宅基地的分配方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事项,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由于宅基地的稀缺性与村民的自然繁衍、成长之间存在的客观矛盾,宅基地的分配不可能如股份分红一般平均分配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是以“一户一宅”为标准进行分配,不一定能够全面覆盖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之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保障村民具有平等的宅基地分配权,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宅基地分配方案,依法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正;但同时亦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对于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分配方案,予以支持。本案中,长某村委会于1995年制定的《长某新村村民宅基地规划建设和分配方案》,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分配方案已经执行,高某在当时并不符合分配宅基地的情形。高某现在虽已成长至足以单独分户、具备获得宅基地分配的相应条件,但是,并无证据显示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均已实际获得宅基地分配、对高某在宅基地分配事项上存在区别对待或歧视性对待的情况;有证据显示,新村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目前亦不具有新村房屋分配的现实基础。因此,高某所提要求实际分得宅基地房屋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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