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人!事关你的小区物业,这份重要文件正在征求意见
近日
官网发布了一份重要公告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文件旨在填补小区物业管理的“真空期”,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物管会)作为过渡性自治组织的定位:在未成立业委会或业委会无法履职时,由街道(镇政府)牵头组建,核心任务是推动业委会成立,同时代行业委会职责,监督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收益、协调邻里矛盾。
另外,文件办法还对物管会的组建条件、成员构成、运行规则、监督管理及解散条件等作出全流程规范,旨在提升业主自治能力,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划重点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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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与管理主体
1. 适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一个区域仅设一个物管会;
2. 党建引领为核心,建立社区居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同共治机制;
3.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与培训,街道(镇政府)是组建、日常指导监督的核心主体,社区(村)居委会协助开展工作。
二、组建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由街道 / 镇政府组建)
1.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2. 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或业主大会已成立但首届业委会未产生的;
3. 业委会任期届满,新一届未产生的;
4. 业委会因成员不足半数、被罢免等原因任期内终止,需重新选举的。
三、成员构成(5-11人单数,硬性要求明确)
1. 业主代表不少于半数,党员比例不低于 50%;街道 / 社区代表可跨小区兼任;
2. 主任由街道 / 社区指派代表担任,副主任至少 1 名由业主代表担任;分期建设项目需为后续业主预留代表增补名额;
3. 业主代表需符合业委会任职资格,明确 11 类不宜担任的情形(如涉刑、失信、拖欠物业费、在本小区物业任职等)。
四、组建程序(7步规范流程,全渠道公示)
全程通过小区显著位置 +“嘉物管” 数智平台公示 / 公告,关键节点设公示期:发布组建公告(≥15 日)→业主代表报名(推荐 / 自荐)→公示推荐名单(≥3 日)→资格审查确定建议人选(可设候补成员,不超业主代表半数)→公示成员名单(≥7 日)→公告成立→凭证明刻制印章。
五、核心工作职责(代行业委会职责,核心是推动业委会成立)
1. 依法代行业委会职责,组织业主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
2. 牵头业委会换届、重新选举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3. 物管会业主成员可同时报名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
六、运行规则(议事、财务、管理均有明确要求)
1. 会议: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决定需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字确认,议事事项提前 7 日公告,决定作出后 3 日内通告业主;
2. 财务:公共收益需以物管会名义单独开户,工作经费参照业委会相关规定,可使用公共收入聘请专职人员、委托第三方评估物业履约情况;
3. 管理:建立档案、印章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财务凭证、全体业主财物。
七、监督管理(明确禁止行为 + 资格终止情形,违规可整改 / 撤销)
1. 划定 7 类成员禁止行为(如挪用共有财产、泄露业主信息、伪造选票、违规使用印章等);
2. 明确 9 类成员资格终止情形(如丧失业主身份、涉刑、无故缺席会议、不符合任职条件等),缺额及时补充,离职需 3 日内移交相关财物;
3. 物管会不得擅自决定业主共同事项,作出违规决定的,街道 / 镇政府可责令整改或撤销并公告。
八、任期、变更及解散(过渡属性明确,到期未完成任务可重组)
1. 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2 年内未推动成立业委会的,街道 / 镇政府可重新组建,成员可连任;
2. 业委会完成备案后,物管会立即停止履职并解散,相关财物移交业委会 / 社区,街道 / 镇政府 15 日内公告并收回印章;因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也可解散;
3. 物管会成立或信息变更的,街道 / 镇政府 30 日内抄报县级物业主管部门。
这次嘉兴市住建局出台的《实施办法》,就是为了给物管会的运作立下明确的 规则。从委员的产生、职责范围,到议事规则,都有了清晰的指引。
这不仅能有效避免过去一些小区 “谁管、谁不管” 的尴尬局面,更能让业主们的声音被真正听到,让小区的公共事务决策更加公平、公正。
目前该文件正在征询意见期间,公示时间截止到2026年3月30日,如果你对小区管理有想法,对物管会的运作有建议,千万不要错过这个窗口期。
以下为文件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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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增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治能力,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遵循党建引领,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同共治机制。
(三)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制度。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各级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纳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动三方协同共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运行。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组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或业主大会已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
(四)业主委员会因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三、成员构成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已交付物业的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5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党员比例不低于50%,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可以在本辖区内若干个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兼任。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派的代表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至少一名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
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应当为后续交付房屋的业主预留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增补名额,并在新一期房屋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增补。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业主代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业主代表: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2. 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3. 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4. 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5. 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6. 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7. 拒不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的;
8. 未按规定或约定交存、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或恶意拖欠物业费的,或煽动其他业主拒交上述相关费用的;
9.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10. 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不得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四、组建程序
(一)发布组建公告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发布公告,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名称、业主代表的资格要求、推荐方式和期限等。公告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和“嘉物管”数智平台予以发布,公告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日。
(二)业主代表报名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可以通过社区(村)党组织推荐、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推荐人选应当经过被推荐人本人同意。
(三)公示业主代表推荐名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推荐或自荐报名的业主代表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和“嘉物管”数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日。业主可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就名单提出书面意见。
(四)产生业主代表建议人选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业主代表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征询、听取业主意见,必要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从符合条件的推荐名单中确定业主代表建议人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同步确定业主代表候补成员人选,候补成员人数不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成员数量的一半,候补成员的任期与正式成员相同。
(五)公示成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候补成员人选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候补成员人选基本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和“嘉物管”数智平台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7日。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并反馈。
(六)公告成员名单
成员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和“嘉物管”数智平台公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七)刻制印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具成立证明,申请刻制印章。
五、工作职责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无法完成换届选举的,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换届工作小组职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因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可同时报名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
六、运行规则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开。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且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同等表决权,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字确认同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告全体业主。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建立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接收的或物业管理过程中新产生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四)公共收益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应该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开立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用于公共收益的存放。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参照《嘉兴市住宅 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入用于聘请秘书、财务等专职人员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开展评估。
七、监督管理
(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2. 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3. 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4. 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5. 不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移交会计资料;
6. 不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7. 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应当终止:
1. 业主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的;
2.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3.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 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5. 单位指派成员因工作岗位调整、离职等,不能继续担任的;
6. 一年以内累计无故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三次或无故缺席次数超过应出席次数半数以上的;
7. 业主成员不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任职条件的,或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宜担任业主代表情形的或出现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行为的。
8. 应当主动退出未退出的;
9. 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员发生缺额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补充。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可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但应当在参选前主动退出物业管理委员会。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执行已有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八、任期、变更及解散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能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可以连任。
(二)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或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履职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停止履行职责,将印章、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和“嘉物管”数智平台公告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回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印章。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或任期内发生信息变更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或信息变更情况抄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九、其他事项
(一)非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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