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7日 4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作为出租方(甲方)与作为承租方(乙方)的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案涉车辆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每月租金X元(首期X元),于每月5日前支付。某年某月某日,案涉车辆突然被第三方扣留,原告赶忙联系被告,追问是怎么回事,被告告知原告系争车辆被车主收回。因扣车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原告要求退还押金,被告不予理睬。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解除合同,被告退还押金,并赔偿损失。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原告认为,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据此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Z某,如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租赁取得车辆的第三方(出租方)擅自将原告租赁车辆开走,被告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回押金、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讼请求被告Z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Z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