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0日 10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至某月,被告人X某伙同被告人Z某开设网络赌场,置备三七赌博机,被告人X某、Z某在赌场担任客服,招揽赌客,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取赌资。
【当事人诉求】
Z某找到代理人,诉求为争取判处缓刑。
【案件分析】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Z某。庭审中,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二)被告人Z某主观恶性较轻,其本人系初犯、偶犯;(三)被告人Z某的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的危险;(四)被告人Z某没有获得违法所得;(五)被告人Z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处Z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