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有客户咨询关于被单位开了,是主张违法解除2N经济赔偿金,还是N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他们对2N、N或是N+1有些分不清楚,不知道自己的情况到底适用哪一种,下面笔者针对这个问题来浅谈一二。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要先弄明白什么是N?什么又是2N?
所谓N,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以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为计算依据,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而在劳动者自身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则需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外,还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N+1。
注意:N+1,俗称“代通知金”,指的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另外,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谓2N,是指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金额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部分算1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按照本人最后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弄明白了什么是2N,什么是N,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二者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情形适用2N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是经济补偿的二倍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N的赔偿金。
注意:关于“2N+1”这种赔偿方案,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
什么情形适用N经济补偿金?
适用N经济补偿金情形可从两个角度来看:
1、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适用“N+1”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辞退事宜发生了纠纷,劳动者想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却不知道是主张2N经济赔偿金还是N经济补偿金时,笔者建议主张2N经济赔偿金,因为最近法律规定了,即使不能认定违法解除,是合法解除也要赔偿N。
2022年《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综上,被用人单位开了,是主张违法解除2N经济赔偿金还是主张N经济补偿金,这个还要看用人单位有没有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不同所得到的结果也会不同,答案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以上是关于被单位开了是主张2N、或是N的相关内容,若您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咨询律霸专业律师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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