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up one dir, main page]

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高效规范廉洁政府采购文件项目名称: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标杆城区建设标准和实施路径指引项目编号:RNX2024215ZC-ZJJ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采购人名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瑞凝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四、《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
发布时间: 2026-03-27 | 页数 73
0 | 4

高效规范廉洁

政府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标杆城区建设标准和实施路径指引

项目编号:RNX2024215ZC-ZJJ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人名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瑞凝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四、《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

项目名称: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工作导则研究项目编号:SZZZ2024-QC0434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SHENZHENZHONGZHENGTENDERINGCO.,LTD.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SHENZHENZHONGZHENGTENDERINGCO.,LTD.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工作导则研究服务类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ZZZ2024-QC0434二〇二四年九月特别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
发布时间: 2026-01-29 | 页数 86
2 | 77

项目名称: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工作导则研究项目编号:SZZZ2024-QC0434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SHENZHENZHONGZHENGTENDERINGCO.,LTD.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SHENZHENZHONGZHENGTENDERINGCO.,LTD.

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工作导则研究

服务类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ZZZ2024-QC0434

二〇二四年九月

特别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发布时间: 2026-01-29 | 页数 4
1 | 116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

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
发布时间: 2026-01-29 | 页数 7
0 | 83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

国务院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作。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
发布时间: 2026-01-29 | 页数 2
0 | 183

国务院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作。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

=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文本预算代码:801007单位名称: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二〇二四年九月目录第一部分单位概况一、单位职责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2023年度单位决算报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2023年度单位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七、政府采购支出说明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单位概况一、单位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市中心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及处理。二、机构设置从决算编报单位构成看,纳入2023年度本单位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共1个,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单位名称单位基本性质经费形式1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财政补助事业单财政性资金基本保标中心位证注:1、单位基本性质分为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四类。2、经费形式分为财政拨款、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财政性资金零补助四类。第二部分2023年度单位决算报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01表单位: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2023年度金额单位:万元收入支出项目行次决算数项目行次决算数栏次1栏次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12.64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2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二、外交支出33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三、国防支出34四、上级补助收入4四、公共安全支出35五、事业收入5五、教育支出360.68六、经营收入6六、科学技术支出37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7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8八、其他收入8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24.469九、卫生健康支出4019.8010十、节能环保支出4111十一、城乡社区支出42247.6812十二、农
发布时间: 2026-01-29 | 页数 31
0 | 119

=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文本预算代码:801007单位名称: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录第一部分单位概况一、单位职责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2023年度单位决算报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2023年度单位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七、政府采购支出说明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一、单位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市中心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及处理。二、机构设置从决算编报单位构成看,纳入2023年度本单位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共1个,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单位名称单位基本性质经费形式1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财政补助事业单财政性资金基本保标中心位证注:1、单位基本性质分为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四类。2、经费形式分为财政拨款、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财政性资金零补助四类。

第二部分2023年度单位决算报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01表单位: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2023年度金额单位:万元收入支出项目行次决算数项目行次决算数栏次1栏次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12.64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2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二、外交支出33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三、国防支出34四、上级补助收入4四、公共安全支出35五、事业收入5五、教育支出360.68六、经营收入6六、科学技术支出37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7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8八、其他收入8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24.469九、卫生健康支出4019.8010十、节能环保支出4111十一、城乡社区支出42247.6812十二、农

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务中心)2023年度单位决算目录一、概况…….2(一)单位职责....2(二)机构设置..….22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表2023年度收入出决算总表…3…32023年度收入决算表(分单位)2023年度收入决算表(分科)2023年度出决算表(分单位)65……2023年度出决算表(分科)………8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出决算总表…2023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出决算表.11………132023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出决算明细表...2023年度政府性基预算财政拨款收出决算表..…15…17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出决算表……18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出决算表三、2023年度单位决算情况说明…19(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0………………………20(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20(三)出决算情况说明….(四)财政拨款收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0(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出决算情况说明.…20……21(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出决算情况说明….2(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3(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出决算情况说明……23(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325(十一)政府采购支出说明,…………………………….25()国有资产占有使情况说明.(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5四、名词解释….25五、附件.31…341一、概况(一)单位职责1.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管理的技术性研究,开展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研究。2.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包括计价依据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纠纷调解及造价咨询行业监管等)的技术性工作。3.负责采集、测算、发布全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开展造价数据的分析、监测等工作。4.承担台州市本级、椒江区、集聚区(高新区、绿心度假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技术性工作。5.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6.完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机构设置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单位内设:办公室、信息科、计价科、市场科、招标一科和招标二科。2二、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表2023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
发布时间: 2026-01-29 | 页数 36
0 | 120

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务中心)2023年度单位决算

目录一、概况…….2(一)单位职责....2(二)机构设置..….22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表2023年度收入出决算总表…3…32023年度收入决算表(分单位)2023年度收入决算表(分科)2023年度出决算表(分单位)65……2023年度出决算表(分科)………8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出决算总表…2023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出决算表.11………132023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出决算明细表...2023年度政府性基预算财政拨款收出决算表..…15…17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出决算表……18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出决算表三、2023年度单位决算情况说明…19(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0………………………20(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20(三)出决算情况说明….(四)财政拨款收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0(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出决算情况说明.…20……21(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出决算情况说明….2(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3(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出决算情况说明……23(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325(十一)政府采购支出说明,…………………………….25()国有资产占有使情况说明.(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5四、名词解释….25五、附件.31…341

一、概况(一)单位职责1.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管理的技术性研究,开展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研究。2.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包括计价依据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纠纷调解及造价咨询行业监管等)的技术性工作。3.负责采集、测算、发布全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开展造价数据的分析、监测等工作。4.承担台州市本级、椒江区、集聚区(高新区、绿心度假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技术性工作。5.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6.完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机构设置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单位内设:办公室、信息科、计价科、市场科、招标一科和招标二科。2

二、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表2023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实施“两书一函”制度推进行政监管和惩处腐败犯罪相互衔接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落实上级纪委监委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法律法规,及时预防和制止建筑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腐败和违法犯罪,保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实施“两书一函”(提醒敦促函、责令整改通知书、违纪违法约谈警示通知书)制度推进行政监管和腐败犯罪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醒敦促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行为,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行政监督部门存在监督不到位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四)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到位或者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的,行政监督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采取约谈等措施。二、责令整改通知书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可向相关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抄报党委政府、纪委监委:(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及时纠正的;(二)经初步核实,有关举报投诉基本清楚的;(三)经初步核实,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清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违纪违法约谈警示通知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发出《违纪违法约谈警示通知书》,对相关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抄报党委政府、纪委监委,按照《严厉打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腐败和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向严厉
发布时间: 2026-01-29 | 页数 3
0 | 54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实施“两书一函”制度推进行政监管和惩处腐败犯罪相互衔接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落实上级纪委监委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法律法规,及时预防和制止建筑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腐败和违法犯罪,保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实施“两书一函”(提醒敦促函、责令整改通知书、违纪违法约谈警示通知书)制度推进行政监管和腐败犯罪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醒敦促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

的预防和整改工作:(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行为,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行政监督部门存在监督不到位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四)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到位或者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的,行政监督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采取约谈等措施。二、责令整改通知书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可向相关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抄报党委政府、纪委监委:(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及时纠正的;(二)经初步核实,有关举报投诉基本清楚的;(三)经初步核实,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清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违纪违法约谈警示通知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招投标行政

监管部门可以发出《违纪违法约谈警示通知书》,对相关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抄报党委政府、纪委监委,按照《严厉打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腐败和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向严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藏政办发[2024]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yと2021年分月255会(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氧、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2—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系统化、标准化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第六条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
发布时间: 2026-01-29 | 页数 28
1 | 117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藏政办发[2024]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yと2021年分月255会(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氧、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2—

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系统化、标准化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第六条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琼建管[2024】20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相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监管,根据省纪委监委《基建工程和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和想2024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以下简称“机器管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将“机器管招投标”监管延伸到标后履约环节,根据省纪委监委《基建工程和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强化机器管项目标后履约承诺践诺及施工过程重点要素监管,健全完善建筑工程标后履约常态化管理机制,坚持属地管理、数据引领、“两场”联动、优化服务。(二)压实项目各方主体责任,加大对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强对违约方的监督和惩戒,提升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二、工作目标(一)推动房屋建筑单体赋予全生命周期唯一编码,实现房屋建筑代码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机器管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一码贯通。(二)推行项目中标后线上签订电子合同,施工单位线上提交履约担保。(三)对机器管项目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全覆盖。1“两场”指施现场管理和建筑市场监管。-2-(四)打通监管平台、监督一张网、“互联网+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实现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核、推送、督办、整改、销号等全过程线上闭环。(五)加强服务市场主体,创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营商环境,机器管项目做到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帮扶指导全覆盖。三、主要任务(一)一码贯通机器管项目全生命周期1、进入机器管系统的项目,需在“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机器管系统在项目代码基础上,赋予机器管项目招标编码。2、机器管项目的招标人应按机器
发布时间: 2026-01-29 | 页数 16
0 | 10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琼建管[2024】20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相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监管,根据省纪委监委《基建工程和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和想2024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以下简称“机器管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将“机器管招投标”监管延伸到标后履约环节,根据省纪委监委《基建工程和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强化机器管项目标后履约承诺践诺及施工过程重点要素监管,健全完善建筑工程标后履约常态化管理机制,坚持属地管理、数据引领、“两场”联动、优化服务。(二)压实项目各方主体责任,加大对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强对违约方的监督和惩戒,提升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二、工作目标(一)推动房屋建筑单体赋予全生命周期唯一编码,实现房屋建筑代码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机器管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一码贯通。(二)推行项目中标后线上签订电子合同,施工单位线上提交履约担保。(三)对机器管项目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全覆盖。1“两场”指施现场管理和建筑市场监管。-2-

(四)打通监管平台、监督一张网、“互联网+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实现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核、推送、督办、整改、销号等全过程线上闭环。(五)加强服务市场主体,创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营商环境,机器管项目做到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帮扶指导全覆盖。三、主要任务(一)一码贯通机器管项目全生命周期1、进入机器管系统的项目,需在“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机器管系统在项目代码基础上,赋予机器管项目招标编码。2、机器管项目的招标人应按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