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2-25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金融工作主管部门:
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粤建科〔2021〕166号)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加快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现将《清远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教育局
2022年2月18日
附件1:清远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doc
附件2: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季度报表.xls
清远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粤建科〔2021〕166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全市绿色建筑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发展质量稳步提高,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2021至2023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分别达到60%、65%、75%;星级绿色建筑面积持续增加,到2023年,全市按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10%,其中中心城区比例达到15%,全市装配式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高,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具体创建目标如下: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绿色建筑全流程管理
1.加强立项用地阶段管控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需根据本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出具规划意见时,在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委托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依职责负责)
2.强化建设过程管控
督导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时要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指导设计单位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专篇,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进行施工图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等级审查意见,保证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质量。制定清远市绿色建筑验收办法,严格绿色建筑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3.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
督导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将住宅的绿色建筑等级、性能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开展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试点,引导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工程质量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配合)
4.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
强化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主体责任,加强绿色建筑物业管理,保障绿色建筑运行满足要求;推广用能系统的智能管理,加强绿色建筑运行数据收集统计,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依职责分别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提高绿色建筑质量品质
5.完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对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等国家和省现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编《清远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清远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等配套技术细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21),制定清远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指引,指导绿色建筑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6.大力发展星级绿色建筑
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新建中型及以上公共建筑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建筑工程应达到绿色建筑三星级要求。除采用“毛坯房”交付的纯住宅建筑可以按照基本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外,其余需要施工报建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打造一批高等级的绿色建筑,促进绿色住区、社区、城区的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等级、规模化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
7.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明确清远市绿色建筑标识组织管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二星级标识的初审上报工作,做好本市一星级标识认定和授予工作。以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为依托,对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统一管理。对绿色建筑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予以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三)加快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8.制订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计划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社区创建、社区海绵化建设等工作,合理编制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计划,对于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需改造且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配合)
9.打造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
深挖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以商场、医院、学校、酒店和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推动既有公共建筑由单一型的节能改造向综合型的绿色化改造转变。既有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功能拓展、遮阳设施、自然通风、绿色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海绵低影响设施、助老设施、环境综合整治等一体的绿色化综合改造,结合“绿色社区”建设,加快社区人居环境提档升级。不断探索适应本地区的绿色化改造方式和技术,总结绿色化改造经验,提高既有建筑人居品质,每年分别开展1个以上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示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四)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
10.强化建筑节能监管
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将建筑节能监管措施融入绿色建筑规划、建设、交付等各环节。对超高超大公共建筑项目,开展建筑节能设计方案专项评估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11.推广建筑节能理念
积极引导建设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主动对接国际国内先进建筑节能理念,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相关参数、指标要求,以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质的居住建筑为主导,积极引导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大力推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多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公寓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宿舍、医院、宾馆等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代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具备采用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鼓励在电力负荷大、工商业基础好、具有大面积屋顶的区域,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建设运营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指导本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完善政策体系
制定绿色建筑管理政策,建立绿色建筑规划和建设、运行和改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等全寿命期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验收等各方主体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等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激励措施。对违反绿色建筑有关强制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绿色建筑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三)强化目标考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行指导监督,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建立完善季度报表和年度总结报送工作机制(季度报表详见附件),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做好宣传培训
结合“节能宣传月”等活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构建立体化的宣传体系,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参与度,对业主及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进行倡导和表彰,从而鼓励其担负起更多的环境责任。学习推广先进地市成功经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会展等活动,营造良好发展范围,倡导绿色生活消费方式。依托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开展针对设计、施工、运营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鼓励绿色建筑专家下基层指导服务活动,促进农村农房绿色建筑技术发展。
附件: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季度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