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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律师
收养继承权

因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养父母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后,养子是否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了呢?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而存在收养关系时,养子还能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呢?法律对收养继承如何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本专题了解!

目录

  • 1收养继承权

    一、继子女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吗

    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以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扶养为依据,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一种是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依据。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都具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并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不同于其他父母子女关系,他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后根据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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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事实收养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焦点:甲某与小英未办理收养登记,其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小英是否有权主张继承权?

    福建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和养父母共同生活了近13年的被抱养人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

    1998年,惠安县村民甲某在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抱养了一女婴,取名小英。2000年年底,公安部门为其办理了户籍登记手续,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记与户主乙某(甲某之妻)的关系为“收养”,但她们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9年,甲某与妻乙某离婚,小英由乙某抚养。此后,甲某一直未再婚。2011年,甲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任何有关财产处理的遗嘱,其弟丁某为其料理后事后即一直占用甲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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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被继承人死亡后过继子嗣无继承权

    弟弟因车祸死亡,哥哥的儿子过继给死去的弟弟当嗣子为叔父披麻戴孝,嗣子可否继承遗产?过世弟弟的兄妹与嗣子因遗产继承引发纠纷,改如何评判?

    过继嗣子为亡者戴孝

    甲遭遇车祸死亡后,长兄乙18岁的儿子乙某由家族老人指定过继给死者甲当嗣子。甲的安葬事宜也由乙牵头操办,经济开支在肇事方赔偿的安葬费中支付。嗣子乙某则在甲的葬礼上按照农村习俗履行了为死者披麻戴孝、墓碑署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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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无效收养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

    立嗣在民间也叫过继,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选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传统观念里,立嗣行为一旦完成,嗣子与嗣父母之间即为亲子关系,嗣子即取得继承嗣父母家的宗祧和财产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不认可民间的这种封建承嗣传统,因此单纯从立嗣、过继角度来看,嗣子确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形成赡养义务,双方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民法典自实施之后所产生的收养关系确认必须依据合法的收养登记,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可事实收养关系。

    但时至今日,在有些农村仍然受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影响,立嗣仍然具有一定“市场”。究其原因,有些人抱着传宗接代的想法,担心自己老无所依,百年之后没有子孙后代为其扫坟挂纸,便以近支兄弟之子过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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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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