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六、其他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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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的无冕之王,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如何判断某些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将它们从证据中排除出去,对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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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是指公检法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公检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同时取保候审有期限限制,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届满必须解除。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取保候审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防卫过当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要求其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行为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防卫过当的客观要求就是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和造成重大的损害才能构成防卫过当。按刑法规定当事人在实施了防卫过当后受处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面华律网小编将带您进入防卫过当的相关知识解答,其中包括防卫过当致人轻伤、重伤、死亡,防卫过当应该负什么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什么,防卫过当的量刑标准,防卫过当辩护词怎么写等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对防卫过当有更全面的了解。
紧急避险为了使个人和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果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上对于紧急避险的对象要除开那些具有特殊职位的人或者是那些具有特殊责任的人,例如公安人员、消防官兵等具有特殊职责的人。接下来紧急避险专题将为您详细解答紧急避险的概念、构成要件、必要限度、刑事责任、民事赔偿、案例纠纷等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假释是司法机关将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但是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那么假释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假释适用哪些对象?被限制减刑的人可以假释吗?假释需要交钱吗,假释需要多少钱?当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假释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然后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那么假释的考验期是多久呢?更多疑问欢迎阅读本专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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