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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3号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9月6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