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担保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时,该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但有担保物的部分除外。 2. 担保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且管理人也予以确认后,担保债权人可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3. 如果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清偿后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若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总之,有担保债权在企业破产时,优先从担保物受偿,不足部分按法定程序处理。
2026.04.13 0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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