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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票据律师-张春利律师
张春利律师
张春利,男,1977年出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济宁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名誉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社会任职:济宁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监事长济宁市律师协会市直所总支委员会副书记济宁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济宁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区域协同发展规划与律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济宁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暨济宁政法智库成员济宁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库成员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济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宁市政法系统法律咨询专家济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济宁市人民政府台资企业法律顾问团成员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所得荣誉:山东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山东省律师协会授予“维护社会稳定突出贡献奖”山东省律师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中共济宁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济宁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济宁市司法局评为第四届“济宁市优秀律师”济宁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济宁市总工会评为“济宁市职工信得过律师”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公司纠纷、房地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诉讼、非诉讼业务。执业十六年来,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千余件,为合作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勤勉尽责、兢兢业业,在服务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立法、合规性审查、行政应诉、普法宣传等领域中获得了积极评价。
任城区票据律师-王朝正律师
王朝正律师
王朝正,男,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自2008年——2011年任职于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1年辞职,自2011年初至今执业于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执业原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业务领域:办理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家事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各类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案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及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及建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参与股权转让、金融业务领域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实务;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典型业绩:1.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先后为山东沃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利生面业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盛发焦化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为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及建议上万条,成为企业实施合规经营、规避法律风险、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帮手。2.代理典型诉讼案件:(1)2017年代理山东沃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山东山推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并胜诉,为委托人争取近3000万出资款并执行到位;(2)2011年代理了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中国一冶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历经近一年时间,最终胜诉,该案为委托人赢得巨大经济利益;(3)2013年,代理山东利生面业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与某公司工程质量纠纷,为委托人挽回多项经济损失。(4)2019年代理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济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并胜诉,为委托人挽回2000万的经济损失。理论水平:王朝正律师不仅具有法律实践经验,而且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曾有数篇专业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在全国及省市律师业务论文研讨评选中获奖。王朝正律师单位: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地址: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永胜大厦10楼1019室
  • 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这是自我律师执业以来,遇到的难度相当大的债权债务纠纷,本案法律关系存在交叉,是按照票据纠纷起诉还是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同时也是被告的主要抗辩观点,但最终经过努力,成功与被告在人民法院达成调解书,被告同意分期归还原告的全部货款。原告是一家销售建筑配件和材料的贸易公司,经营地在天津,以下简称天津贸易公司。这...

    王建锋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2025.03.26 15:20
  •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王长啸律师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2025.03.20 12:01
  • 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首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其次,如何掌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

    王长啸律师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2025.03.19 22:21
  • 汇票本票支票对于背书人的要求是否相同
    票据2025-01-08 14:44更新

    在我国,用票据进行结算的行为越来越多,也是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的票据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每种票据都要背书才能生效的。那么汇票本票支票对于背书人的要求是否相同呢?华律网为大家解答。一、汇票1.什么是汇票汇票是最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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