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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经济仲裁律师-胡臻颢律师
胡臻颢律师
胡臻颢律师,自学取得法学专科、本科毕业证。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351分。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412分。2005年5月至今专职从事律师2009年1月被盐池县司法局评为“2008年度司法行政工作中先进个人”。2010年11月胡臻颢设立宁夏恩知律师事务所,为该所的负责人。2011年6月被宁夏司法厅评为“千名律师进万家企业活动先进个人”。胡臻颢律师自2010年开始,每年向盐池县高级中学、第一中学、第三中学、第五中学学生,农民工讲授普法课20多节。2012年4月参加了全国第五期公益律师培训。2012年11月参加了全国县域律师事务所主任培训。胡臻颢律师向社会承诺“凡符合法律援助的免费代理;凡未成年人维权的免费代理;凡农民工讨薪、工伤的免费代理;凡老、弱、病、残、困没钱维权的免费代理。每周二上午周四下午免费咨询”。胡臻颢律师自执业以来平均每年办理各种刑事与民商事案件4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20余件,是盐池县代理各种案件最多的律师,深受广大人民的喜爱。《法制日报》对胡臻颢律师的报道——做公益不赚钱也成功  相比其他成功律师,宁夏恩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臻颢的年收入微不足道。但胡臻颢确信,做律师自己干得相当成功。  从业9年来,胡臻颢一直在贫困县吴忠市盐池县执业,从未代理过惊天动地的案件。恩知所仅有一间50平米的房间,连辅助人员在内不过4个人。  恩知所大招牌下有块LED屏,上面不断滚动着"广告":宁夏恩知律师事务所全心全意为您服务,凡符合法律援助的免费代理,凡未成年人维权的免费代理,凡农民工讨薪、工伤的免费代理,凡老弱病残困没钱的免费代理。  拨打胡臻颢的手机,也会先听到这段语音"广告"。在他的名片背面,印的也是这段话。  2011年以前,胡臻颢对待法律援助案件,与其他律师并无区别——主管单位指派几件办几件,一年顶多六七件。2010年11月,业务有起色的他创办了恩知所,明确主业为公益。  "生存有保障后,就想多尽些社会义务。"胡臻颢这样解释自己的转变。2011年,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多件,2012年30件。今年以来,他已经受理40多件,办结20件。"公益让我感受到快乐、幸福和十足的成就感。"  盐池县的法律援助案件,多数为拖欠劳务工资、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索赔等。由于一些当事人不懂法,办案耗费的时间有时比代理普通诉讼案还要多。  最近,他办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法律援助案,为了证明当事人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县城居住,他多次跑到当事人居住的社区和工作单位开相关证明,多次到法院进行调解。当事人胜诉获得超出预期的赔偿后,激动得不知说什么好。  得到胡臻颢帮助的群众越来越多,逢年过节,一些人或杀猪宰羊,或挎着一篮鸡蛋,从农村赶来送给他,表达感激之情。这些东西,胡臻颢自然不能收,但那份情他心领了。  不仅是法律援助,胡臻颢还免费为县里的一所高中、三所初中讲授法制课。  尽管近3年来,自己的收入未见增长。但胡臻颢仍旧希望像自己的偶像、著名律师佟丽华那样,坚定地做一名公益律师,尽自己可能奉献社会。
青铜峡市经济仲裁律师-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
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
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位于美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自2000年成立以来,秉承中华民族“做事先做人,做人德为先”的道德理念,明确提出“以德服人,畅行天下”的口号,坚持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为社会各界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的宗旨,长期致力于打造一支爱党、爱国、爱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高素质律师团队,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道路上不懈努力。    成立二十余载以来,接受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组织、公民个人等委托,成功办理了数以万计的法律服务事项,业务遍及全国各地。特别是在服务政府依法行政方面,是宁夏全区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历史最久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先后担任吴忠市、利通区、同心县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的法律顾问,担任数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于2024年入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社会中介机构成员名册。多年来,坚持走专业化发展之路,使得本所能够以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积极参与国家的法治建设,通过参政议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和各种公益普法活动,充分履行社会责任,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得到了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司法厅和吴忠市司法局等上级单位的充分肯定,多次获得优秀党支部、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先进集体、自治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等荣誉,多名律师被推荐为自治区、吴忠市和利通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适逢盛世,当有作为。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事业的兴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法律服务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将是全体昊德人永恒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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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继承父亲遗产清偿债务方面,需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以被继承人(父亲)遗留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债务。若遗产价值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就应当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其次,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于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无需承担清偿责任。然而,继承人如果自愿为父亲偿还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这是其个人的意愿行为,法律并不强制。再者,在清偿债务时,应当先将遗产用于支付丧葬费用等必要开支,之后再用于清偿债务。同时,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也相应地承担了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如果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他们应当按照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比例来分担债务的清偿责任。总之,继承父亲遗产清偿债务需综合考虑遗产价值、必要开支等多方面因素,以合理、公平的方式进行处理。
    宁夏-吴忠2025-01-27 21:04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儿媳妇本身对父母的遗产没有直接的继承权。 父母的遗产主要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在这种情况下,儿媳妇并非法定继承人的范畴。 然而,如果儿子先于父母去世,那么儿媳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若儿子有子女,即儿媳妇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儿子应得的那份遗产份额。 另外,如果父母在遗嘱中明确将部分遗产留给儿媳妇,那么儿媳妇依据遗嘱有权继承相应的遗产。 总之,通常情况下儿媳妇不直接享有父母的遗产,但在特定条件下,如儿子先于父母去世或有遗嘱明确规定等,儿媳妇可能享有一定的遗产继承权。
    宁夏-吴忠2025-01-28 05:104位律师解答
  • 女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一般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其购房款是在婚前就已支付,该房产在婚前就已取得所有权,所以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婚后对该房产进行了加名等行为,使得房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那么就可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后女方同意将男方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此时该房产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另外,如果在婚后对婚前购买的房产进行了重大修缮、扩建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增加了房产的价值,那么对于增加的价值部分,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其归属;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总之,女方婚前购买的房产通常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来确定。
    宁夏-吴忠2025-01-27 17:12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若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没有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若房产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 但如果婚后购房,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却有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或有其他约定为共同所有的情况,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离婚后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购房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多种因素,以法律规定和具体证据为依据来确定。
    宁夏-吴忠2025-01-27 20:29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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