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体现。例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就需提供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 2.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辞退员工,需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纪事实及符合辞退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3. 特殊情况: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而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用人单位掌握员工考勤记录,员工无法获取时可如此处理。
2026.05.05 05:09 回复
二次肇事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等目的,再次实施的与原事故相关的危害行为。 法律上认定二次肇事,关键看其主观故意及行为关联性。若行为人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后,又实施诸如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再次撞击他人等行为,就可能构成二次肇事。 比如,在交通事故后逃离,之后又故意驾车冲撞围观群众,就属于二次肇事。这种行为性质恶劣,可能触犯《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若因二次肇事造成更严重后果,处罚会更严厉。总之,二次肇事是对事故后续处理及他人权益的严重侵害,法律会予以严肃追究。
2026.05.05 05:25 回复
质押股权一般不需要公证。 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不过,公证可以增强质押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这并非强制要求。 如果当事人对质押股权的效力、执行等方面存在较大疑虑,或为了使质押行为更具公信力,也可选择进行公证。公证机构会对相关文件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公证文书,为股权质押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2026.05.05 0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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