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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涉外法律律师-郭树进律师
郭树进律师
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
东营
5.05
1214
累计执业年限34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东营执业34年
综评5.0 帮助1214人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法律顾问、涉外法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亮点:

获得“东营创谷众创空间创业导师”等5项荣誉,担任“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等职务。

律师简介 1.现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律师所山东区域ESG合规委员会副主任 ,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东营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东营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山东航空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客座教授、东营仲裁委委员会仲裁员。自1992年起从事... 更多
1895306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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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涉外法律律师-杨春恒律师
杨春恒律师
杨春恒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杨春恒是中国管理科学院特邀研究员,山东省第六届\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企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侨资企业法律顾问团律师,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蓝黄经济区法律服务团律师;潍坊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潍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委员,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潍坊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潍坊纺织职业学院管理系特邀教授,潍坊市委统战部社会新阶层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理事,潍坊市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员。20年的律师工作,不仅在民事、经济诉讼代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先后为二百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在刑事辩护方面成绩显著。在涉外案件方面:1、2004年为潍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潍职务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辩护。美国独资企业安丘市雷克兰公司总经理杨某涉嫌职务侵占100多万元被起诉,杨春恒为杨某辩护,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2006年在潍坊医药集团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之际,为该公司引进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资4000万元诸多事宜提供股权或兼并法律服务,成功的完成了该合资项目的洽谈。3、2009年4月20日,在潍坊拓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国公司)诉潍坊宝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拓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4、2012年2月在潍坊中院代理台湾柳某在大陆土地纠纷一案中,通过调查取证、几次开庭和与被告方协商等方面全面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5、2012年5月在代理韩国青岛世蔚服装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立案查封保全等法律手段,保护了外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6、2012年7月在代理美国青年乔治.金肯斯(GEORGEA.JENKINS)在潍坊房屋购买纠纷一案中,通过审查房屋买卖合同中介人资质、开发商过户等法律事务,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方面:1、2001年为山东昌邑市孙某***挪用公款案的二审辩护人,该案发回重审后,昌邑检察机关撤回对孙某某的指控,使孙书记免于刑事处分。2、2003年5月27日,为潍坊金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某以涉嫌妨害清算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因为本案是山东省首例妨害清算一案,被《齐鲁晚报》、《山东商报》跟踪报道,后苏某被判缓刑。3、2003年,在王某龙等九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作为王某龙的辩护人,通过认真调查取证和法庭论证,使王某龙免予刑事处分。最大限度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判有期徒刑。4、2003年为安丘市郑某杀害安丘市人民医院医生一案辩护,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2004年为潍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潍职务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辩护。美国独资企业市雷克兰公司总经理杨某涉嫌职务侵占120多万元被起诉,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6、在市中级法院审判的张某才、韩某顺、韩娥某、张某某等在俄罗斯莫斯科的姆福特公司经营期间指控的贪污罪、非法经营罪、受贿罪一案,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7、参与辩护安丘市7?67事件伤害案,被告人被判缓刑。8、2007年为诸城市相州镇绑架杀人案第一被告人郑某二审辩护,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9、2007年11月,为山东省某法院法官商某枉法裁判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一审判其两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过我们多方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最终改判缓刑。该案是山东省首例法官枉法裁判案件。10、2008年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某辩护,被告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1、2008年8月份,为青岛海尔集团经理王某某诈骗一案上诉辩护,一审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再审法院判其缓刑。12、2008年为杜某、杜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宫某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刘某某辩护,刘某某一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再审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3、2009年为潍坊市单笔受贿数额最大的180万的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区书记刘某贪污受贿案辩护,刘某四罪名并罚被判15年。14、2011年1月11日,为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陈某某(广东紫金县)、王某某(四川成都市)、王某某(四川安县)、郝某某(潍坊坊子区)、周某某(山东寿光市)、林某(上海市)、王某某(山东寿光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上海人林某被判缓刑,这是该案唯一判缓刑的被告人。15、2011年4月28日,为附带民事被告人王宝某代理及辩护,使潍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潍城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为缓刑。16、为昌乐县故意杀人一案腾某某辩护,一审潍坊市中级法院判处滕某某死刑,代理二审辩护,成功使滕某某的罪刑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缓期两年执行。17、为非法经营罪一案青岛被告人薛某某辩护,薛某涉案非法经营烟草数额100多万元,经过律师取证、庭审质证,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当事人非常满意。19、在重大交通事故一案中为被告人王宝亮辩护与代理,在(2011)潍城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宝亮被判处缓刑。20、2012年5月10日,在潍坊某区发生的利用土地资源诈骗国家补偿款700万元一案中,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张某某被判处缓刑,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1、2008年1月5日,在潍坊市民纺局诉山东天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市民纺局代理,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0万元。2、2010年5月12日,在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为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代理,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190万元。3、2010年9月14日,在上诉人亿星糖酒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某某复合包装厂、潍坊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代理,使该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包装厂的诉讼请求。4、2010年10月3日,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密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为高密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双方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5、2010年11月5日,在潍坊置城实业有限公司诉宜兴市宏盛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置城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为当事人挽回20**21.43元的经济损失。6、2011年4月25日,在青岛恒安有限公司诉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潍坊市第五人民医院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为青岛恒安有限公司代理,为该公司追回余款300多万元。7、2011年11月10日,在潍城区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为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2012年4月28日,在烟台广源塑料有限公司诉烟台威铭经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为烟台威铭经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烟台中院裁定驳回烟台广源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在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代理方面:1、2001年6月5日,为赔偿请求人薛某某代理,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2001)鲁发委赔字第X号决定书,使赔偿请求人得到该判无罪、获得国家赔偿。2、2009年8月18日,崔涛诉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为原告崔涛代理,被告行政部门败诉,被告拆除原告崔涛部分院墙、大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民商事案件方面:1、2004年为潍坊市某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上诉案件代理,案件发回重审。2、为潍坊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为该公司引进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资4000万元诸多事宜提供股权或兼并法律服务,成功的完成了该合资项目的洽谈。3、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诉寿光市留吕东方针织制衣厂跟单信用证纠纷一案中,为被告人寿光市留吕东方针织制衣厂代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4、在代理潍坊造锁集团与戴军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为被告代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杨春恒的观点。当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代理山东省首例无名氏被撞致死案,潍坊奎文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是潍坊市首例民政部门替无名流浪死者索赔的案件。该案被多家媒体追踪报道。6、2005年12月,代理昌邑市一七旬老人状告华昌公交公司案,该案最终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该案经《潍坊晚报》报道。7、2008年8月28日,为潍坊市民防局代理与被告山东天朗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为民防局挽回损失0.5亿元。8、在代理中国银行潍坊市支行与潍坊福星纸业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纠纷案,为被告代理,使被告免除担保责任。9、2010年4月21日,为上诉人武某某代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该案潍坊市中院以(2010)潍民终字第2190号判决改判,使本案终审判决。10、2011年7月27日,为于春某、于大某、于新某诉于小某房产继承纠纷一案,为被告于小某代理,通过有力证据使一审判决将涉案房屋判归被告所有。11、在刘某某诉韩某某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刘某某代理,(2011)昌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为刘某某挽回55**55元的经济损失。在社会影响方面1、和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律师业务三部主任律师张佃军代理的潍坊的一起抚养侵权纠纷案件,被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2003年7月10日报道。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也是中央电视台首次报道潍坊律师代理的案件。2、潍坊广播电视报2003年10月29日社会周刊以《好律师应扶危济困》报道了杨春恒律师的事迹。3、2007年2月3日,《城市信报》第1467期,在齐鲁人物栏目中,以《杨春恒:格物致公合则为道》为题,对杨春恒律师的先进事迹进行了系统的报道。4、代理的山东省首例无名氏被撞致死,潍坊奎文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潍坊晚报、潍坊电视台、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等媒体广泛报道。5、曾为坊子开发区曹亦山5千万元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使该项目得以成功落实。主要著作有:1、《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及律师面临的新课题》2、《依冲突规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两篇论文于2002年5月26日同时获潍坊市律师首届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和三等奖。3、论文《论现代版权法上的权利穷竭》获2003年山东省“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优秀论文三等奖。4、论文《我国应设立物业管理权》在《山东法学》第56期上发表。论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于2005年9月获获三等奖。在担任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为委托人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多次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审定法律文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公司重组、明析产权、企业管理方面提供大量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文件。在近几年的招商引资活动过程中,注意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项目投资的法律研究,为招标投标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在律师事务所建设上本所注重“以人为本,合则有道”,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与发挥律师的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衡明所办理的每件案子均在周五研讨学习例会上经入会律师讨论,使其成为精品案件。“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衡明所经过几年的发展成为潍坊市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分工最细的省级优秀、市级优秀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得到山东省司法厅、潍坊市司法局及社会各界领导的普遍赞誉。面对成绩,杨春恒和本所律师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表示再接再励,竭尽全力回报社会回报委托人的信赖。手机:18*******99传真:82***22主任室电话:83***68副主任室电话:82***99一部电话:82***19二部电话:82***08三部电话:82***99四部电话:82***99五部电话:83***88办公室电话:29***88网址:http://www.hengming.net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276号‘衡明律师大厦’三楼全层(东风街与鸢飞路叉口西200米路南)杨春恒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杨春恒是中国管理科学院特邀研究员,山东省第六届\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企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侨资企业法律顾问团律师,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蓝黄经济区法律服务团律师;潍坊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潍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委员,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潍坊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潍坊纺织职业学院管理系特邀教授,潍坊市委统战部社会新阶层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理事,潍坊市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员。20年的律师工作,不仅在民事、经济诉讼代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先后为二百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在刑事辩护方面成绩显著。在涉外案件方面:1、2004年为潍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潍职务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辩护。美国独资企业安丘市雷克兰公司总经理杨某涉嫌职务侵占100多万元被起诉,杨春恒为杨某辩护,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2006年在潍坊医药集团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之际,为该公司引进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资4000万元诸多事宜提供股权或兼并法律服务,成功的完成了该合资项目的洽谈。3、2009年4月20日,在潍坊拓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国公司)诉潍坊宝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拓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4、2012年2月在潍坊中院代理台湾柳某在大陆土地纠纷一案中,通过调查取证、几次开庭和与被告方协商等方面全面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5、2012年5月在代理韩国青岛世蔚服装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立案查封保全等法律手段,保护了外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6、2012年7月在代理美国青年乔治.金肯斯(GEORGEA.JENKINS)在潍坊房屋购买纠纷一案中,通过审查房屋买卖合同中介人资质、开发商过户等法律事务,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方面:1、2001年为山东昌邑市孙某***挪用公款案的二审辩护人,该案发回重审后,昌邑检察机关撤回对孙某某的指控,使孙书记免于刑事处分。2、2003年5月27日,为潍坊金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某以涉嫌妨害清算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因为本案是山东省首例妨害清算一案,被《齐鲁晚报》、《山东商报》跟踪报道,后苏某被判缓刑。3、2003年,在王某龙等九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作为王某龙的辩护人,通过认真调查取证和法庭论证,使王某龙免予刑事处分。最大限度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判有期徒刑。4、2003年为安丘市郑某杀害安丘市人民医院医生一案辩护,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2004年为潍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潍职务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辩护。美国独资企业市雷克兰公司总经理杨某涉嫌职务侵占120多万元被起诉,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6、在市中级法院审判的张某才、韩某顺、韩娥某、张某某等在俄罗斯莫斯科的姆福特公司经营期间指控的贪污罪、非法经营罪、受贿罪一案,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7、参与辩护安丘市7?67事件伤害案,被告人被判缓刑。9、2007年为诸城市相州镇绑架杀人案第一被告人郑某二审辩护,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0、2007年11月,为山东省某法院法官商某枉法裁判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一审判其两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过我们多方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最终改判缓刑。该案是山东省首例法官枉法裁判案件。11、2008年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某辩护,被告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2、2008年8月份,为青岛海尔集团经理王某某诈骗一案上诉辩护,一审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再审法院判其缓刑。13、2008年为杜某、杜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宫某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刘某某辩护,刘某某一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再审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4、2009年为潍坊市单笔受贿数额最大的180万的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区书记刘某贪污受贿案辩护,刘某四罪名并罚被判15年。15、2011年1月11日,为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陈某某(广东紫金县)、王某某(四川成都市)、王某某(四川安县)、郝某某(潍坊坊子区)、周某某(山东寿光市)、林某(上海市)、王某某(山东寿光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上海人林某被判缓刑,这是该案唯一判缓刑的被告人。16、2011年4月28日,为附带民事被告人王宝某代理及辩护,使潍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潍城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为缓刑。17、为昌乐县故意杀人一案腾某某辩护,一审潍坊市中级法院判处滕某某死刑,代理二审辩护,成功使滕某某的罪刑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缓期两年执行。18、为非法经营罪一案青岛被告人薛某某辩护,薛某涉案非法经营烟草数额100多万元,经过律师取证、庭审质证,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当事人非常满意。19、在重大交通事故一案中为被告人王宝亮辩护与代理,在(2011)潍城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宝亮被判处缓刑。20、2012年5月10日,在潍坊某区发生的利用土地资源诈骗国家补偿款700万元一案中,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张某某被判处缓刑,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1、2008年1月5日,在潍坊市民纺局诉山东天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市民纺局代理,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0万元。2、2010年5月12日,在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为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代理,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190万元。3、2010年9月14日,在上诉人亿星糖酒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某某复合包装厂、潍坊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代理,使该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包装厂的诉讼请求。4、2010年10月3日,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密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为高密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双方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5、2010年11月5日,在潍坊置城实业有限公司诉宜兴市宏盛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置城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为当事人挽回20**21.43元的经济损失。6、2011年4月25日,在青岛恒安有限公司诉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潍坊市第五人民医院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为青岛恒安有限公司代理,为该公司追回余款300多万元。7、2011年11月10日,在潍城区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为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2012年4月28日,在烟台广源塑料有限公司诉烟台威铭经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为烟台威铭经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烟台中院裁定驳回烟台广源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在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代理方面:1、2001年6月5日,为赔偿请求人薛某某代理,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2001)鲁发委赔字第X号决定书,使赔偿请求人得到该判无罪、获得国家赔偿。2、2009年8月18日,崔涛诉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为原告崔涛代理,被告行政部门败诉,被告拆除原告崔涛部分院墙、大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民商事案件方面:1、2004年为潍坊市某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上诉案件代理,案件发回重审。2、为潍坊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为该公司引进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资4000万元诸多事宜提供股权或兼并法律服务,成功的完成了该合资项目的洽谈。3、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诉寿光市留吕东方针织制衣厂跟单信用证纠纷一案中,为被告人寿光市留吕东方针织制衣厂代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4、在代理潍坊造锁集团与戴军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为被告代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杨春恒的观点。当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代理山东省首例无名氏被撞致死案,潍坊奎文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是潍坊市首例民政部门替无名流浪死者索赔的案件。该案被多家媒体追踪报道。6、2005年12月,代理昌邑市一七旬老人状告华昌公交公司案,该案最终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该案经《潍坊晚报》报道。7、2008年8月28日,为潍坊市民防局代理与被告山东天朗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为民防局挽回损失0.5亿元。8、在代理中国银行潍坊市支行与潍坊福星纸业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纠纷案,为被告代理,使被告免除担保责任。9、2010年4月21日,为上诉人武某某代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该案潍坊市中院以(2010)潍民终字第2190号判决改判,使本案终审判决。10、2011年7月27日,为于春某、于大某、于新某诉于小某房产继承纠纷一案,为被告于小某代理,通过有力证据使一审判决将涉案房屋判归被告所有。11、在刘某某诉韩某某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刘某某代理,(2011)昌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为刘某某挽回55**55元的经济损失。在社会影响方面1、和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律师业务三部主任律师张佃军代理的潍坊的一起抚养侵权纠纷案件,被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2003年7月10日报道。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也是中央电视台首次报道潍坊律师代理的案件。2、潍坊广播电视报2003年10月29日社会周刊以《好律师应扶危济困》报道了杨春恒律师的事迹。3、2007年2月3日,《城市信报》第1467期,在齐鲁人物栏目中,以《杨春恒:格物致公合则为道》为题,对杨春恒律师的先进事迹进行了系统的报道。4、代理的山东省首例无名氏被撞致死,潍坊奎文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潍坊晚报、潍坊电视台、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等媒体广泛报道。5、曾为坊子开发区曹亦山5千万元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使该项目得以成功落实。主要著作有:1、《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及律师面临的新课题》2、《依冲突规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两篇论文于2002年5月26日同时获潍坊市律师首届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和三等奖。3、论文《论现代版权法上的权利穷竭》获2003年山东省“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优秀论文三等奖。4、论文《我国应设立物业管理权》在《山东法学》第56期上发表。论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于2005年9月获获三等奖。在担任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为委托人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多次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审定法律文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公司重组、明析产权、企业管理方面提供大量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文件。在近几年的招商引资活动过程中,注意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项目投资的法律研究,为招标投标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在律师事务所建设上本所注重“以人为本,合则有道”,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与发挥律师的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衡明所办理的每件案子均在周五研讨学习例会上经入会律师讨论,使其成为精品案件。“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衡明所经过几年的发展成为潍坊市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分工最细的省级优秀、市级优秀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得到山东省司法厅、潍坊市司法局及社会各界领导的普遍赞誉。面对成绩,杨春恒和本所律师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表示再接再励,竭尽全力回报社会回报委托人的信赖。手机:18*******99传真:82***22主任室电话:83***68副主任室电话:82***99一部电话:82***19二部电话:82***08三部电话:82***99四部电话:82***99五部电话:83***88办公室电话:29***88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276号‘衡明律师大厦’三楼全层(东风街与鸢飞路叉口西2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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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鑫律师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2026.05.2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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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普通人的认知里,一旦涉及刑事犯罪,人生便仿佛蒙上一层难以抹去的阴影。案底、刑罚、职业受限、家庭受牵连……每一项后果都足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涉刑案件都必须走向审判与刑罚。对于情节轻微、事出有因、认罪悔罪的当事人,不起诉,便是法律给予的最好救赎。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近期办结一起故意...

    张鑫律师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2026.05.27 10:40
  • 反倾销应诉是民事诉讼吗
    涉外法律2026-05-24 18:00更新

    反倾销应诉是民事诉讼吗?反倾销应诉并非传统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因人身和财产关系提起,遵循民事实体法和程序。反倾销应诉是国际贸易中被调查企业应对活动,由行政部门主导,遵循行政程序,目的与民事诉讼有本质区别。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

  • 常嘉律师:跨学科实力化解涉外纠纷,为企业保驾护航
    涉外法律2026-05-12 18:56更新

    常嘉律师是广东法制盛邦律所合伙人,有跨学科背景和丰富实务经验,擅长民商及公司类法律事务。他曾在央企法务部任职,担任多项社会职务。在涉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中,他助被告胜诉。其专业尽责,值得有法律需求者托付。

  • 公海杀人回国怎么判
    涉外法律2026-05-03 13:08更新

    公海杀人回国怎么判?我国公民在公海杀人适用中国刑法,因故意杀人罪在我国刑法管辖范围内。回国后按《刑法》规定量刑,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若犯罪地法律有管辖权,涉引渡等问题,我国坚持属人管辖仍有权审判处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

  • 在公海里面杀了人怎么判
    涉外法律2026-05-02 11:10更新

    在公海里面杀了人怎么判?公海虽不归任何国家管辖,但公海杀人并非无法可依。若犯罪者和受害者国籍相同、犯罪船舶或飞机悬挂某国国旗,该国可审判;对某国造成重大影响,该国也可能管辖,国际刑事法院特定情况会介入,量刑依管辖国法律。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

  • 土地对外投资属于转让吗
    涉外法律2026-05-02 08:11更新

    土地对外投资属于转让吗?土地对外投资通常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从法律规定看,税务处理视同转让无形资产;经济实质上,土地控制权和收益权转移;产权变更上,需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各方面均体现转让特征。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

  • 2018年征地只征了一半,剩余一半承包权仍在您名下,有征地补偿协议为证,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但您的情况是征收已完成5年后被他人侵占,与征地程序无关,纯粹是民事侵权,适用《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村委会、乡镇农经站档案,2018年征地补偿协议/征收决定书,征地补偿款领取凭证,您可以主张两大块赔偿:直接损失,5年土地租金损失,地上附着物如需清除,可主张恢复原状费用,青苗损失按市场价格评估。间接损失,因土地被占导致的经营计划搁置损失。收集相关证据,尤其是征地补偿协议和承包合同。向村委会/乡镇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 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讼中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损失。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还地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未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自行强制清表,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但您这是民事侵权案件,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的,您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日照2026-05-27 11:161位律师解答
  • 你好!遇到这种情况,先别急着付款,对方很可能是骗子,即便不是,这个50%的违约金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一、警惕网贷诈骗:一分钱没拿到,先让你赔钱 在网络上主动找上门来的贷款平台,很多实际上就是专门骗取违约金的"壳公司"或诈骗团伙。具体"套路"是:先骗取用户签订网络贷款合同,然后以"需预先存入资金才能放款""中途放弃申请需支付违约金"等虚假理由实施诈骗;一旦用户支付了违约金,对方就会直接失联,贷款也永远不会到账。 二、你没拿到钱,原则上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 关键在于:贷款合同只有贷款人实际提供了借款,合同才真正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679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贷款机构连钱都没给到你,连合同生效的条件都还不满足,根本谈不上你"违约",自然也就没有违约金一说。 三、50%的违约金严重违法,法律上完全无效 即便合同里确实写了这条,而且排除诈骗的可能(虽然可能性极低),这个50%的违约金条款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至于什么算"过分高于",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损失的30%作为判断标准。 这笔贷款还没放出去,对方有什么实际损失?充其量就是点资料审核的人力成本,跟贷款本金差了不知道多少倍。50%的违约金,早已远远超出了法定的合理范围,法院绝不会支持。如果真的万不得已闹到法院,你完全可以请求法院把这条无效条款撤销掉。 四、你现在该怎么做? 第一步:不要支付任何款项。 在确认对方真实性和合同合法性之前,千万不要向任何人支付所谓"违约金""保证金""手续费"等任何费用。 第二步:核实对方是否为正规金融机构。 真正的银行或持牌金融机构,根本不会在贷款还没发放的情况下就向借款人索要高额违约金。你可以要求对方出示金融牌照,并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进行核实。 第三步: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出示法律依据。 你可以明确告知对方,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放款则合同尚未生效,要求对方停止索要违约金并注销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贷款合同文本,仔细查看是否有关于未放款需支付违约金的明确约定,以及该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步:收集并保留所有证据。 无论最终是否选择报警或投诉,证据都是维权的关键: · 贷款合同的截图或复印件 · 与对方的所有聊天记录(微信、QQ等) · 通话录音(如条件允许) · 对方的联系方式、公司名称等信息 第五步:果断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对方继续威胁、恐吓,或者你已经支付了部分钱款,对方却仍在索要更多,别犹豫,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特别提醒: 很多诈骗团伙为了进一步行骗,还会伪装成"法务""催收"人员,打电话要求你支付"解冻费""认证金"等额外费用。无论对方以什么名义开口要钱,统统不要给,立刻向警方报案,才是保护自己最有效的办法。
    山东-菏泽2026-05-27 11:087位律师解答
  • 您好!针对您所述“欠网贷四万元、逾期五年,接到自称法院诉前调解电话并被告知不调解将被拘留三至六个月”之情形,现作如下初步法律分析,请您务必仔细甄别、冷静应对。 一、关于“诉前调解”电话真实性的甄别 您接到的电话存在多处明显疑点,高度疑似催收人员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实施施压。 (一)法院内设机构名称不符。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并无名为“调查取证科”的内设机构,法院进行诉前调解一般由立案庭或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工作人员不会以“调查取证科”名义对外联系当事人。 (二)诉前调解阶段的权限边界。诉前调解系法院在正式立案前组织的纠纷化解程序,其性质为自愿、非强制性。调解员仅有组织协商之职责,无权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更不可能在调解阶段即作出“拘留三至六个月”之威胁。 (三)上门调查之程序要求。即便案件确已进入法院程序,法院工作人员上门亦须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来意,且通常针对特殊类型案件或确有调查必要之情形。对于普通网贷纠纷,法院极少在诉前调解阶段即采取上门调查之方式。 综上,建议您通过拨打当地法院官方立案庭电话或全国法院统一诉讼服务热线12368,报上您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核实是否确有以您为被告的案件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切勿仅凭来电显示或对方口头陈述即信以为真。 二、关于“不调解将被拘留三至六个月”说法的法律辨析 该说法与现行法律规定严重不符,系典型的恐吓话术。 (一)民事债务纠纷本身不构成犯罪。网贷逾期属于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单纯的欠款未还行为,无论金额大小、逾期时间长短,均不会直接导致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或判处有期徒刑。 (二)司法拘留的适用条件极为严格。仅在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伪造证据、暴力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法院方可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司法拘留之期限依法最长为十五日,且须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后方可执行,绝非诉前调解阶段可以随意威胁之手段。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门槛。若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执行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但该罪之前提是存在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之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您目前尚处于是否被起诉之未知状态,更遑论生效判决与执行程序,故所谓“拘留三至六个月”纯属无稽之谈。 三、关于逾期五年所涉诉讼时效问题 您提及该笔网贷已逾期五年,此时间点涉及重要法律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若自您最后一次还款或对方最后一次有效催收之日起至今已逾三年,且其间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之法定事由,则您依法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一旦对方起诉,您可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时效抗辩,经法院审查属实后,将判决驳回对方之诉讼请求。 但需特别提示:部分网贷平台可能在逾期期间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寄送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此类行为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故建议您整理并保存全部催收记录,以便律师后续精准判断时效状态。 四、关于当前应对策略与律师介入之必要性 面对此类虚实难辨的催收电话,当事人极易因恐慌而盲目转账或签署不利于己之协议,进而丧失法定抗辩权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在以下方面为您提供关键保障: 一、甄别程序真伪。律师可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案件真实性,判断该电话究竟系法院正式通知抑或催收冒充,避免您陷入恐慌并遭受二次侵害。 二、审查债权合法性。律师可调取并审查原始借款合同、放款流水、还款记录、利息及费用计算明细,核查是否存在“砍头息”、利率超出法定上限、违规收取高额服务费等问题,依法为您主张减免不合理费用。 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如您确已过诉讼时效,律师将协助您固定证据、制定应诉策略,在诉讼中依法行使抗辩权,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四、代理调解与应诉。若案件确已进入司法程序,律师可代表您参与诉前调解或庭审,避免您在不熟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作出不利自认,力争达成分期还款、减免利息等对您最有利之解决方案。 五、反制违法催收。如经核实系催收机构冒充公检法进行恐吓、骚扰,律师可协助您向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投诉举报,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五、关于笔者 笔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笔者执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执业理念,长期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如您需要,可进一步沟通案件细节,由律师为您核实程序真伪、审查债权合法性并制定最优应对策略,全程代理本案,助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摆脱不法催收之困扰。
    山东-济南2026-05-27 11:06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案底"通常是指刑事犯罪记录,即一个人因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决有罪后,在司法机关留下的正式记录。根据相关规定,犯罪记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形成,仅有刑事立案或侦查记录,不等于有犯罪记录。因此,如果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意味着案件没有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行为人未被法院定罪,原则上属于"无罪之人"。
    山东-济南2026-05-27 11:008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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