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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非法集资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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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非法集资辩护律师-邵海鹏律师团队律师
邵海鹏律师团队律师
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
淄博
5.0 5
2487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执业地:淄博
综评5.0 帮助2487人 获好评数9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邵海鹏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目前是律所合伙人,团队负责人,担任众多社会职务,有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演出经纪人资质,曾在司法单位、管理咨询公司有多年实践经验。业务专长:刑事、侵权、合同、公司法务等领域。在具体办案中始终坚持勤恳的工作态度,勤勉做事,和当事人建立良性沟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 更多
淄博非法集资辩护律师-曹培锏律师
曹培锏律师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淄博
累计执业年限 19
5.0 5
314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执业地:淄博 执业19年
综评5.0 帮助314人 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亮点:

受到过“男子“借”走医院轮椅 不管啥原因,请你还回来”等媒体报道,担任“淄博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前后盗窃他人数辆摩托车,盗窃罪”等5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律师简介 曹培锏律师,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疗纠纷和刑事律师,执业16年,现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承办了数百起医疗纠纷及刑事案件,取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个人公众号:“山东淄博医疗纠... 更多
淄博非法集资辩护律师-张力文律师
张力文律师
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
淄博
累计执业年限 20
5.0 5
275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淄博 执业20年
综评5.0 帮助275人 获好评数207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张力文,2005年开始律师执业,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经济、民事、刑事诉讼业务和非诉法律事务。秉承当事人利益化原则,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很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淄博非法集资辩护律师-刘慧娟律师
刘慧娟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呼和浩特
5.0 5
422
口碑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呼和浩特
综评5.0 帮助422人 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

擅长: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律师简介 律师名:刘慧娟 执业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511888554 个人简介:前呼和浩特市某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检委会委员,16年司法机关任职经验,深耕公诉业务12年,主导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刑事诉讼全流程。 现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依托司法机关核心任职经... 更多
淄博非法集资辩护律师-李瑶律师
李瑶律师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珠海
5.0 5
38
口碑律师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珠海
综评5.0 帮助38人

“口碑律师”

擅长:

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国际贸易、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毕业于吉林大学,20余年工作经验,曾任职于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对各类建设工程、船舶建造、出口贸易、出口管制、企业合规、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于诉讼和仲裁。任珠海市企业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员等社会职务。 更多
淄博非法集资辩护律师-周文杰律师
周文杰律师
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
淄博
累计执业年限 12
5.0 5
21527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执业地:淄博 执业12年
综评5.0 帮助21527人 获好评数24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律师简介 咨询电话/微信:15165331523。 大学全日制法学学士,2011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代理参与各类案件若干起,积累了较丰富法律服务实务经验。擅长代理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金融借贷、抚养权、人身损害赔偿、经济纠纷等各类民商事业务。擅长为交通... 更多
淄博非法集资辩护律师-孙大庆律师
孙大庆律师
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
淄博
累计执业年限 16
5.0 5
8846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执业地:淄博 执业16年
综评5.0 帮助8846人 获好评数26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孙大庆,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法学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加上人民法院调解员,仲裁员。淄博电视台生活法眼栏目律师,淄博综合广播电台律师,淄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中小企业商会会员单位,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会员。十多年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案件及异地重大民事、刑事案件并积累了丰富... 更多
淄博非法集资辩护律师-杨凯律师
杨凯律师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淄博
5.0 5
11203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执业地:淄博
综评5.0 帮助11203人 获好评数152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杨凯律师,法律专业学士、硕士学位,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等。2011年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6年大型央企法务工作经验,2017年从事律师至今。擅长企业法律事务(合同、公司等)、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主要案例:1、某央企子公司大型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标的额1000余... 更多
淄博非法集资辩护律师-鲍贻玲律师
鲍贻玲律师
山东飞宇律师事务所
淄博
5.0 5
46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山东飞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执业地:淄博
综评5.0 帮助46人 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亮点:

获得“人美心细锦旗”等荣誉。

律师简介 鲍贻玲,山东飞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民商事类诉讼案件(婚姻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执业至今,办案宗旨为替当事人办实事,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细节,庭审中力求言辞缜密有度,驳回对方观点有礼有节,以“重事实、重法律、重沟通”的执业方式,来获得委托人的充分信赖,得到法... 更多
淄博非法集资辩护律师-刘晶晶律师
刘晶晶律师
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淄博
5.0 5
4647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执业地:淄博
综评5.0 帮助4647人 获好评数187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刘晶晶律师,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律师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案件处理同时也长期致力于企业法律服务项目,保证企业依法合规运行。自执业以来,凭专业细致的工作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刘律师执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99号汇金大厦A座29层 更多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存的法律界定与区别

二者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差异:首先,在概念上有所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参与者违反现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募或间接吸纳大量私人资本,严重地干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反之,非法集资罪则是指犯罪分子以欺诈的手段非法收集巨额公众资金,且达到规定金额以上的违法行为。其次,从主观动机角度出发,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参与者并非出于同样的目的。再者,从客观行为表现来看,非法集资通常采取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法,所筹集到的资金被非法占有并用于个人消费和私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在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实际上绝大多数甚至全部的资金都将用于生产经营领域。最后,从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来看,非法集资往往导致集资款项被肆意挥霍,无法偿还,从而引发社会动荡不安;相比之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然也可能存在实际投资项目,但通常情况下能够得到偿还,仅仅是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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