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的信用卡欠款问题,的确无疑是一项相当繁复且必须全面周详思虑各种因素的重要议题,其中主要包含有:债权债务的性质特征、当事人间的协议内容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信用卡债务,我们通常会依据其所具有的特性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别,即:
1. 共同债务类:如若信用卡债务需要由夫妻二人在婚姻关连期间共同签署确认,或者是在某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的债务,再者就是由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那么这些通常都会被认定为是共同债务。
2. 个人债务类:倘若信用卡债务是由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并且此种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类债务通常会被视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在处理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信用卡债务问题时,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解决:
1. 共同偿还法: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具体的债务数额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或者由法院裁决确定。
2. 划分偿还法: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后对信用卡债务进行划分,每人负责偿还一部分债务,划分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
3. 一方全额承担法: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由某一方承担所有的信用卡债务,这通常是因为该方存在过度消费行为或者信用记录不佳等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