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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政拘留律师

能否在受行政拘留后向单位隐瞒

在经历了行政拘留之后,您是否决定向所在单位披露这一事实,其可行性实际上取决于诸多因素。从一般的角度来看,行政拘留作为一种颇为轻度的法律惩罚方式,不会对个人的职业发展造成严重的困扰与影响。倘若所受到的行政拘留并未涉及过重的事项,亦不会对工作所在单位的正常运作及管理带来任何冲击,那么选择对其保密或许是更为妥当的做法。若因行政拘留而导致的问题较为严重,有可能损害个人的公众形象以及工作表现,那么向单位坦诚相告或许是更为明智的选择。在此种情况下,隐瞒实情可能会引发无谓的猜测与误解,甚至可能对个人的职业生涯产生不良影响。此外,即便决定对单位进行保密,仍需关注一些细微之处。例如,务必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据与记录,以便在必要时提供支持。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始终保持优良的表现与积极的态度,以免招致不必要的关注与质疑。只要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那么对单位进行保密也是完全可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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