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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商业合同律师

泰州商业合同律师-周文凯
周文凯律师专职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15657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周文凯,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理学双学位,泰兴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借贷纠纷、行政诉讼、婚姻家庭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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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

1.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提供综合性服务之类型。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其所提供的服务通常兼具综合性与复合性,涵盖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同时还涉及环境卫生以及相关秩序的有效管理和维护。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亦兼顾对物的管理工作,并且关注到对人的管理问题。 2.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长期且持续性的合同范畴。相较于一次性完成的服务而言,物业服务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进行不断深化,故物业服务应在为期一定的服务期限内稳定且不停歇地开展,物业服务人对于服务费用的支付范围则仅受时间因素影响,属于固有的持续性合同类别。 3. 物业服务合同可视为一种集体合同。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以及要式合同三者的综合体。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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