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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宅基地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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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宅基地纠纷律师-纪鹏拆迁律师团律师
纪鹏拆迁律师团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北京
累计执业年限 3
5.0 5
0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北京 执业3年
综评5.0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律师简介 纪鹏律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工作严谨细致,作风优良,待人诚恳友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定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业期间,处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得到当事人高度评价;专注于土地房屋征拆业务、民商业... 更多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标准依据何在?

在农村地区,当村民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时,其即有权向相关部门提交宅基地的申请:首先是由于子女成婚或其他家庭需求而必须进行分户,此时却面临着缺乏宅基地资源的困境;其次是外来人口落户到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正式成员,然而他们在此之前可能尚未拥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再者就是因为遭遇到自然灾害、实行乡村与集镇规划,或者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需要进行搬迁,从而导致原有的宅基地无法继续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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