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依据司机与受害者各自的过错严重程度而划定的,在排除受害者本身需要承担的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车主及(或)司机所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若是雇主应承担赔偿义务的话,不过若是司机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时,他仍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当雇员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雇主就应当肩负起赔偿责任;若该雇员是因为故意或者严重过失才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那么他们应当与雇主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雇主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有权向雇员进行追偿。在此之前提到的所谓“从事雇佣活动”,实际上是指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之内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类型的劳务活动。尽管雇员的行为可能已经超越了授权范围,但只要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务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着内在关联性的,都应当将之视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