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有本罪者,可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2.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况者,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1)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者,例如使用残忍暴力手段、在行奸过程中肆意摧残妇女、长期多次对特定妇女实施强奸、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等。
(2) 强奸妇女人数众多者,即累计强奸3人以上,包括妇女和幼女共计3人以上,但不包含幼女总计3人以上。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者,例如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员密集之处。
(4) 两人以上轮奸者,即两名及以上男性在同一较短时间段内,基于共同强奸意图连续轮流强奸同一女性。
(5) 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者,例如行为人在强奸前或中故意伤害或重伤受害人,直接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出于杀人目的将受害人杀害后进行奸尸的,应视为故意杀人罪;若行为人在强奸后为报复、灭口、逃跑而再次杀害或伤害受害人,则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还包括因强奸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婚姻破裂等。
(6) 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者,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量刑作出了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