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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车辆纠纷律师

机动车辆损失险是否值得我们投保?

毫无疑问,购买机动车损失险是绝对有必要的。保险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汽车产物,其重要性在于能够帮助在问题尚处于萌芽阶段时便得以解决。因此,需要深入思考,如何在成本效益最佳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避免面临潜在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车辆损失保险在此基础上还具有保护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功能,其中并不包含任何免赔额度以及强制性保险要求。而对于基本驾驶风险,该保险已经进行了全面覆盖,至于其他方面的需求,则需依据具体的地理环境、车辆状况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尤其在涉及到自行车事故的情况下,车辆损坏保险所发挥出的作用将显得尤为重要且显著。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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