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房产不幸遭受到合法性的强制拆除,那么我们将依照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确定您应获得的相应赔偿额度:赔偿价值包含房屋本身的实际面积损失、是否有被掩埋的贵重物品以及房屋内部装修的损失、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临时安置期间所需要的补偿等等。
首先,关于房屋价值的损失部分,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评估之前,会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这无疑是对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基准进行补偿的有力支持。
其次,对于被掩埋物品以及房屋内部装修的损失问题,在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相关案例中,作为原告的您,应当对行政行为所带来的损害提供充分的证据。
由于被告的原因而导致您无法提供这些证据的话,则由被告承担起举证责任。
最后,关于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方面的损失,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之外,还包括搬迁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临时安置期间所需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的各种补助和奖励等等。
以上所有的费用,均属于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您有权向拆迁方提出索赔要求,要求他们赔偿上述所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
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